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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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1.1 安全管理的目的: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制定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永远是第一位的,不得牺牲安全换取其他利益。

2.2 预防为主:通过采取科学的施工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3 全员参与: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都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安全。

2.4 依法治理: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2.5 追究责任: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者造成事故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安全管理的组织管理3.1 设立安全机构:项目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安全人员配备: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特点,配备足够的安全专业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3 安全教育培训: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4 安全检查与记录: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四、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4.1 安全培训: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4.2 安全防护:根据施工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3 安全设施: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网等。

4.4 安全检查与整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4.5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5.1 内部监督:项目部应建立监督机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监督:接受国家、地方和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5.3 考核评价:对施工安全进行定期考核评价,为改进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六、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6.1 追究主体: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者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加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务必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设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方法,加强与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2—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务必根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与责任,拟定整顿、整治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拟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承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相关的记录与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承担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本单位的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393号颁布⽇期:2003-11-24执⾏⽇期:2004-0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12⽇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4年2⽉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建设⼯程安全⽣产监督管理,保障⼈民群众⽣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程安全⽣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第三条建设⼯程安全⽣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程安全⽣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程安全⽣产,依法承担建设⼯程安全⽣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励建设⼯程安全⽣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应⽤,推进建设⼯程安全⽣产的科学管理。

第⼆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单位提供施⼯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排⽔、供电、供⽓、供热、通信、⼴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象和⽔⽂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程安全⽣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期。

第⼋条建设单位在编制⼯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措施所需费⽤。

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必备6篇)

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必备6篇)

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必备6篇)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1篇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负责审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1)地下暗挖作业;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4)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6)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7)起重吊装作业;8)拆除、爆破作业。

3.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4.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2篇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做到全员、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

三、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工程项目经理、项目部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各施工作业班组考核。

四、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安全检查考核相结合,即公司每季度、工程项目每月、班组每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共8章71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设备租赁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政府安全监督责任、内容和方式,确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

学习《条例》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主体与责任安全主体的确立和安全责任的划分是安全生产管理最主要的内容。

针对我国以往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责任主体含混,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主体应负的责任、义务不清,相互之间责任关系划分不明,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条例》以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安全责任。

1、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

2、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关于施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条例》用了较大篇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_1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_1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筑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文件编号:1274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颁布日期:20031124实施日期:200402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壹月二十四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于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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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
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
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
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
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
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
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
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
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
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
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
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
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
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
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
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
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
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
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
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
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
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
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
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
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
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
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
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
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
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
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
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
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
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
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
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
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
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
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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