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9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1、范围 (4)2、管理组织和部门职责 (4)2.1解析 (4)2.2部门主要职责 (4)2.2.1健康安全科 (4)2.2.2综合管理部 (5)2.2.3其它职能管理部门 (5)2.2.4各生产车间(厂) (5)3、管理内容 (5)3.1 从源头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5)3.2 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高防护保障能力。
(5)3.3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6)3.4加强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有效预防化学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6)3.5 作业场所环境评价 (7)3.6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8)3.7 职业危害防治 (8)3.8深入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8)3.9职业健康监护 (8)3.10加强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职业中毒及工伤抢救工作的管理 (8)3.11噪声治理 (8)3.12 防暑降温 (9)4、检查与考核 (10)防尘、防毒、防噪声管理制度 (11)一、基本原则 (11)二、“三同时“管理 (11)三、尘、毒、噪声及其设施的日常管理 (11)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2)一、目的 (12)二、适用范围 (12)三、管理内容及要求 (12)四、XX岗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配置)标准 (44)五、XX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4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46)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49)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49)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49)一、培训内容 (50)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50)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50)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51)二、适用范围 (51)三、防治方针 (51)四、职业病危害种类 (51)五、防护措施 (52)职工健康检查和诊疗制度 (52)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53)一、检查分类 (53)二、检查内容 (53)三、落实隐患整改 (53)四、奖惩措施 (54)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5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和噪音治理、防暑降温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术语3.1职业病: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2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3.3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4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5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3.6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3.7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工段。
3.8个人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4、职责4.1总经理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负全面责任。
4.2安全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3人事部负责员工合同职业危害告知管理工作;4.4生产部做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和劳保用品佩戴监管工作;4.6财务部负责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危害费用台账,确保费用正常支岀;5、工作程庁5.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5.1.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员工必须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相应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山东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 (4)第三章职业卫生各种管理制度 (4)第一节职业卫生警示和告知制度 (4)第二节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6)第三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8)第五节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1)第六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2)第七节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3)第八节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5)第九节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6)第十节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19)第十一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0)第十二节职业病控制度 (21)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1、职业卫生:公司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2、有害作业:是指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职业性危害: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6、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7、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8、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1.目的:为贯彻职业健康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防治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卫生的全面管理。
3.权责:3-1总经理室环安组3-1-1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确定以及定期工作环境职业卫生监测的实施;3・1・2对各课职业危害接触人员确定情况的审核;3-1-3职业健康工作环境监测结果处理对策的提出及对相关方的通报;3-1-4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对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教育;3・1・5负责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档案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体检档案的建槽及维护。
3-2人事课3-2-1签定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岗位中的职业危害情况;3-2-2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的确立及实施;3・2・3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岗前、岗中、离职体检计划的制订、实施以及体检结果对员工和相关方的通报;3-3各部各课3-3-1对本课内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进行进岗前和日常教育;3-3-2负责做好职业危害岗位的警示与告知;3-3-3负责维护本课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3・3・3及时报告和处理职业危害事故;4.定义:4-1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它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4-2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或其它劳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作业内容:5-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1-1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总经理室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5・1・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总经理室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总经理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昆山市安监局。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广西超威鑫锋能源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0 日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CW-XF-WI-AH-42
版 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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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管理人员任命书
A/0 5/28
修订日期 生效日期
2018-7-18 2018-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3 号《作业场所职 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保护我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 作,促进我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现任命广西超威鑫锋能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李茂章为我司职业卫生分管责任人,其职责如附件文本内容为准。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卫
生管理部门职责。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
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
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
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64号各用人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相关档案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以推行和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健康)档案制度。
现将《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暂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二、本市安监、卫生部门要根据《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6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和规范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度,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 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精选全文完整版
精选全文完整版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1.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目标本项目以人为本、科学施工、有效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岗前职业健康安全培训100%,防护措施到位率100%,防止职工因各类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的发生,杜绝责任职工死亡事故,杜绝责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不发生传染病,不发生重大疫情,职工因工职业病发生率为零。
2.职业健康安全保障体系,针对本项目工程情况,从多层次、多方位建立职业健康安全保障体系,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卫生安全设施,制定劳动卫生措施计划,针对不同的作业场所,根据国家规定发个人防护用品,定期不定期地如开劳动卫生保障会议,研究项目劳动卫生保障工作,对施工生产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充分休现施工生产“以人为本”的原则,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机构见图3.职业健康的安全保障措施,职业健康安全保障工作包括施工安全和职工职业健康两方面,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的劳动卫生法律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施工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氛围。
4.劳动保护措施,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施工方案,根据工作特点,气候特点配齐相应的劳保用品,并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铺架分部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工序、如桥梁架设电焊作业,定期检查防护用品佩戴及使用情况。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发动班组、全体职工查隐患、堵漏洞、自觉遵纪守法,使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落实到班组和工作岗位。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确保施工人员身体健康,认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根据劳动强度等级,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充分做好生产物质、生活物质供应准备。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卫生监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5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QK—Z—12—281.目的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____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____公司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科、设备技术动力科、行政办、安全消防环保科。
4.工作内容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____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4.2.1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4.2.1.1本公司生产区域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脱硫转化中低甲装置、氨合成装置、碳化工段、液氨贮罐岗位,主要有毒物质为氨、一氧化碳。
4.2.1.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1.3在具有氨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
4.2.1.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卫生政策: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政策,明确职业卫生的重要性和优先级。
2. 职业卫生目标:设定和达成职业卫生的目标,如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职业病防治效果等。
3. 职业卫生组织:建立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并确定职责和权限,负责协调、监督和评估职业卫生工作。
4.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员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
5. 职业卫生监测:建立职业卫生监测系统,定期对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工健康进行监测和评估。
6. 职业病防护措施:确定和实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的改造、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的配置等。
7. 职业卫生教育: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8. 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制定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职业卫生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9. 职业卫生评估:定期进行职业卫生评估,评估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职业病防治效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企业或组织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的基础,通过规范和系统化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二)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二、应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直接雇佣员工和合同工。
三、卫生保障责任1. 企业管理层要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日常运营管理中,并予以重视和推动。
2. 企业管理层要设立企业卫生保障部门或职位,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3. 卫生保障部门或职位要负责制订、修订和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核查和监督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4. 企业卫生保障部门要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确定危害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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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 文化编号
THS——AQ
文档名称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版 本
1/1
1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
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贮存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防治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 管理职责
4.1行政部负责制定、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2行政部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联工作;负责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
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3行政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负责劳动防护检查与考核;负责职业卫生隐
患检查及治理。
4.4行政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
档案。
4.5行政部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4.6生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5.1.1行政部负责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5.1.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
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行政部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5.1.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
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
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1.4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
患,应纳入本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5.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5.2.1本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违反
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本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5.2.2本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
务,发现职业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
治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2.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2.4行政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
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2.5行政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
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
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5.2.6行政部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
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
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2.7生产部、物控部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
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2.8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行政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
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5.2.9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行政部自体检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5.2.10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
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
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5.3作业场所管理
5.3.1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目前已辨识出本本公司生产作
业现场职业有害因素岗位有:抛光岗位等。
5.3.2行政部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联系对生产作业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检测评价结果存
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5.3.3行政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急
救器具专柜,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定期检查和记录。
5.3.4行政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
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5.3.5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
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5.3.6生产部检维修时,应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设置防护标志,安排监护人负
责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5.3.7行政部负责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5.3.8行政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
上岗作业。
5.4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5.4.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行政部和当事人如实提
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5.4.2行政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
工作的,由行政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5.4.3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5.4.4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
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5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5.5.1行政部负责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
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5.5.2行政部每年应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5.5.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
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5.5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木工和打磨作业岗位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
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5.6行政部负责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木工和打磨作业岗位
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6 相关文件(无)
7 相关记录(无)
制定 王坤剑 批准 王华峰 生效时间
2012年12月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