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局第13号令)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胶塞和西林瓶)

卤化丁基胶塞
卤化丁基胶塞是丁基胶塞的改性产品, 卤化丁基胶塞是丁基胶塞的改性产品, 目的是卤代后提高丁基胶塞的活性, 目的是卤代后提高丁基胶塞的活性,使之 与其它不饱和橡胶产生相容性, 与其它不饱和橡胶产生相容性,提高自黏 性和互黏性,以及硫代交联能力, 性和互黏性,以及硫代交联能力,同时保 持了丁基胶塞的原有特性。 持了丁基胶塞的原有特性。常用的有氯化 和溴化两类。 和溴化两类。
• 2、丁基胶塞清洗不当造成的 、
1)胶塞清洗和烘干的时间过长,弹性胶塞体之间磨擦过度,增加微粒 )胶塞清洗和烘干的时间过长,弹性胶塞体之间磨擦过度, 产生。 产生。 2)胶塞在烘干时机器转速过快,胶塞与筒体之间产生磨擦。 )胶塞在烘干时机器转速过快,胶塞与筒体之间产生磨擦。 3)在干燥时,电加热的不锈钢管因加热管温度过高,冷却后产生可脱 )在干燥时,电加热的不锈钢管因加热管温度过高, 落微粒再次药质字( ) 号文“ ○ 1995年1月5日发布的国药质字(95)第8号文“关于淘汰天然胶塞,采 年 月 日发布的国药质字 号文 关于淘汰天然胶塞, 用丁基胶塞的通知” 作出了逐步淘汰普通天然胶塞包装药品的规划。 用丁基胶塞的通知”,作出了逐步淘汰普通天然胶塞包装药品的规划。 日起淘汰了柱晶白霉素等13种抗生素粉针剂使用普通天然 ○ 2001年7月1日起淘汰了柱晶白霉素等 种抗生素粉针剂使用普通天然 年 月 日起淘汰了柱晶白霉素等 胶塞。 胶塞。 日起淘汰了生物制品、 ○ 2002年1月1日起淘汰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冷冻干燥注射用抗生素 年 月 日起淘汰了生物制品 血液制品、 粉针剂使用普通天然胶塞。 粉针剂使用普通天然胶塞。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 ○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 》,明确规定从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 年 月 日起停 止使用普通天然胶塞(不包括口服固体药品包装用胶塞、垫片、垫圈) 止使用普通天然胶塞(不包括口服固体药品包装用胶塞、垫片、垫圈) 作为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包装; 作为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包装;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 ○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普通天然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 胶塞工作的通知》 胶塞工作的通知》 ○ 2006年1月1日起规定全面停止使用天然胶塞。 年 月 日起规定全面停止使用天然胶塞。 日起规定全面停止使用天然胶塞
原辅料、药包材监管2012.04

一、我国原辅料及药包材的监管体系我国原辅料及药包材的注册为行政许可项目,SFDA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FDA 负责原辅料的生产许可和批准文号管理。
近几年,我国不断学习美国FDA的药品管理经验,逐步推进药品管理制度改革,多次征集DMF制度意见,原先的原辅料和药包材的注册制度将逐渐被DMF备案制度取代。
1、我国原料药的监管体系原料药是指化学合成、半合成以及微生物发酵或天然产物分离获得的,经过一个或多个化学单元反应及其操作制成的,用于制造药物制剂的活性成分,简称API(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原料药归入药品管理,对原料药(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API)实行SFDA统一审批的生产许可制度,制药企业必须取得GMP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注册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需全套技术资料,与制剂同时申报(仿制药除外),符合要求的发批件;申报可分为新药、仿制药(已有国家标准)、补充申请、进口和进口再注册这5类,但如果不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则可以不注册(按化工原料论)。
目前,我国原料药的法定标准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等。
如果原料药尚无相关法定标准则需根据SFDA审评中心颁布的系列指导原则进行质量研究,自行拟定企业标准后连同制剂一起按新药申报,批准后该原料药实行试行标准。
另一方面,为提高我国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水平,SFDA颁布了《CTD格式申报药学部分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原料药)》和《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格式(原料药)》等,预计数年内CTD申报将取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
由于药品注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正在逐步推进原辅料及药包材的DMF制度(Drug Master File,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SFDA已于2008.03完成DMF制度框架初稿,并于2010.09.16发布了“关于征求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1.11.30再次发布了“关于再次征求《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28
•【文号】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前次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并对业务管理工作文件中已明文废止的2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2.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注:2007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中载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85件规范性文件,本文不再列出。
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研究及案例分析

目录-2
十一.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补充申请需要提 供的资料
十二.变更审评批准流程 十三.变更研究重点研究项目关注事项 十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科研检测法
定单位
精品课件
一.相关概念
1.药包材的定义和作用 2.药包材注册分类 3.药包材生产的环境要求 4.药包材与药物相容性 5.药包材与药物适应性的关系 6.药包材材料的适应性 7.中国及ISO对玻璃分类及指标 8.卤化丁基橡胶塞的配方 9.非PVC多层拱挤膜 10.容器 11.药品包装容器的组合 12.药品包装与药品同等重要
精品课件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报CFDA备案 或报CFDA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11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
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
精品课件
四.重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2001-02-28)
2.《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 号)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 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2007-07-10) 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局令第13号)(2004-07-20) 5.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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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2号公布,根据2003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修订)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9号公布)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订)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八、《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10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公布)九、《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4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2号公布)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进口药包材注册法规

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2006 年02 月20日发布一、项目名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二、许可内容: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实施注册管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 )产品目录(一)输液瓶(袋、膜及配件);(二)安瓿;(三)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四)药用胶塞;(五)药用预灌封注射器;(六)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七)药用硬片(膜);(八)药用铝箔;(九)药用软膏管(盒);(十)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十一)药用干燥剂。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四、收费:不收费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申请表》:资料编号(一)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资料编号(二)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资料编号(三)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资料编号(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资料编号(五)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资料编号(六)申报产品的配方;资料编号(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资料编号(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资料编号(九)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资料编号(十)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三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 号)附件三规定的顺序排列。
[资料汇编]--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华兰股份企业培训教材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厂房与设施)2010年10月第1页共17页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厂房与设施)第一节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准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 月20日通过,1985 年7 月1 日实施。
2001 年2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从2001年12 月1 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52 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了我国第一部GMP,并于1992发布了修订版。
1999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又颁布了现行的1998 版GMP。
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将颁布新版GMP。
这一版本在技术要求水准上基本相当于WHO 和欧盟GMP标准,但在具体条款上也结合我国国情作了相应的调整。
药品GMP是具有法律效应,国家强制药品生产企业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也是药品生产企业对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的依据。
三、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药包材GMP)2004 年7 月2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13号令)。
其中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即为药包材GMP。
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是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全过程。
国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审批
一、项目名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二、许可内容:(国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审批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包括:1、输液瓶(袋、膜及配件);2、安瓿;3、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4、药用胶塞;5、药用预灌封注射器;6、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7、药用硬片(膜);8、药用铝箔;9、药用软膏管(盒);10、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11、药用干燥剂。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四、收费:不收费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药包材注册申请表》资料编号(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资料编号(五)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资料编号(六)申报产品的配方;资料编号(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资料编号(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资料编号(九)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资料编号(十)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同时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资料编号(十一)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资料编号(十二)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有关合格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二。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1、申报资料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附件二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药包材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华兰股份企业培训教材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厂房与设施)2010年10月第1页共11页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厂房与设施)第一节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准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1日实施。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52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了我国第一部GMP,并于1992发布了修订版。
199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又颁布了现行的1998版GMP。
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将颁布新版GMP。
这一版本在技术要求水准上基本相当于WHO和欧盟GMP 标准,但在具体条款上也结合我国国情作了相应的调整。
药品GMP是具有法律效应,国家强制药品生产企业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也是药品生产企业对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的依据。
三、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药包材GMP)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13号令)。
其中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即为药包材GMP。
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是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全过程。
药包材生产质量的管理规范
华兰股份企业培训教材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厂房与设施)2010年10月第1页共20页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厂房与设施)第一节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准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1日实施。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52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了我国第一部GMP,并于1992发布了修订版。
199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又颁布了现行的1998版GMP。
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将颁布新版GMP。
这一版本在技术要求水准上基本相当于WHO和欧盟GMP标准,但在具体条款上也结合我国国情作了相应的调整。
药品GMP是具有法律效应,国家强制药品生产企业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也是药品生产企业对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的依据。
三、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药包材GMP)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13号令)。
其中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即为药包材GMP。
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是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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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 药包材的标准 第五条 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九条 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补充申请,是指生产申请和进口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药包材注册场所公示药包材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药包材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注册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包材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第十四条 药包材注册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第十五条 药包材注册审批作出决定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 药包材生产申请与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申请的,应当在完成药包材试制工作后,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第十九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提出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新型药包材的注册检验应当在6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和有关意见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连同检验报告书、其他有关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在8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三节 药包材进口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药包材进口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和检验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凭检验通知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报送连续3批样品。
第二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单和样品后,应当在60日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进口药包材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并抽取样品。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意见后,应当在9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核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药包材生产厂商申请药包材注册的,参照进口药包材办理,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节 药包材的注册检验 第三十条 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药包材注册检验包括对申请注册的药包材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包材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 标准复核,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的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药包材注册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承担注册检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药包材国家实验室规范的要求,配备与药包材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遵守药包材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包材注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工艺变化导致的质量指标变动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以保证药包材质量的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 进行新药包材标准复核的,药包材检验机构除进行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该药包材的研究数据和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该药包材的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诉意见报送该药包材检验机构。 药包材检验机构采纳申诉意见的,应当对复核意见作出相应更正;如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意见,应当将复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诉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和发出注册检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重新制定药包材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该项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包材检验机构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四章药包材的再注册 第三十六条 药包材再注册,是指对《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实施审批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原申报程序和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生产现场组织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和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十一条 药包材进口的再注册,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进口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四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进口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5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 (一)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药包材;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药包材; (三)注册检验不合格的药包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