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处罚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浙建法〔2006〕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我厅对《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发〔2004〕97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众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以上规定以外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业主自愿报审,各审查机构应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机构认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认定,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及相关工作。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7年1月1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在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较少,勘察设计市场较大,勘察设计单位成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
为加强过渡期(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内勘察设计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原则,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
二级以下及其它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
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利,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度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它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5篇)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的对象是全过程,包括采购过程、生产过程等。
控制的结果应使被控制的对象达到规定的要求;为了使被控制的对象达到规定的要求,就要积极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健全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本工程主要质量管理制度如下:1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确定每个部门的职责,最后落实到项目每个管理人员,并签定相应的质量岗位责任状,与个人收入挂钩,形成一个由项目经理为主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副经理领导监控,项目部及项目分部各职能部门执行监督,施工班组严格实施的网络化项目组织体系。
2技术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技术责任制,正确划分各级技术管理工作的权限,使每位工程技术人员各有专职、各司其事,有职、有权、有责。
贯彻执行现行国家、省、市的各项技术政策,科学地组织开展各项技术工作,把技术管理工作的重点集中为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上。
3图纸会审、图纸交底制度实行图纸会审、图纸交底制度,在正式施工前,项目经理部组织人员核对图纸,与设计单位联系,进一步了解业主要求和设计意图,参加施工图会审,接受各部门提出建议,完善设计内容。
在施工前,对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图纸交底。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制度实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制度。
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清单,明确时间和责任人。
每个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实施均要通过提出→讨论→编制→审核→修改→定稿→交底→实施几个步骤进行。
5技术复核和技术交底制度建立健全技术复核和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前应认真组织进行图纸初审和会审,编制施工方案,在做好三级技术交底工作的基础上,强化对关键部位和影响工程全局的技术复核工作,以减少和避免施工误差。
6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制度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制度。
每一项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施工完后,首先由施工班组自检、再由项目分部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施工员、质检员、班组长进行互检和交接检,最后由项目部和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程。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年三月十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_2022年最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_2022年最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渝建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相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通号、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1月18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行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工作。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治具管理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具管理,规范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部门、车间、班组以及涉及治具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治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二)责任明确,奖惩分明;(三)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治具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治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治具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治具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治具管理工作。
第六条治具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治具的采购、验收、发放、回收、报废等工作;(二)负责治具的维护、保养、清洁和检查;(三)负责治具的更新换代和技术改进;(四)负责治具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五)负责治具管理相关记录的填写和归档。
第三章治具管理制度第七条治具采购制度(一)治具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性能优良、价格合理的供应商;(二)采购治具时,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三)验收治具时,应严格检查其质量、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条治具验收制度(一)治具验收应由治具管理员负责,其他相关人员协助;(二)验收过程中,应检查治具的外观、尺寸、精度、材质等是否符合要求;(三)验收合格的治具,应由治具管理员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治具发放制度(一)治具发放应由治具管理员负责,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分配;(二)发放治具时,应核对使用人员的身份,并登记发放记录;(三)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治具,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弃。
第十条治具回收制度(一)使用过的治具应及时回收,由治具管理员统一管理;(二)回收的治具应进行检查,对损坏的治具进行修复或报废处理;(三)回收的治具应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存放。
第十一条治具报废制度(一)治具达到使用寿命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二)报废的治具应由治具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三)报废的治具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住建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设计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处罚细则
为了使设计工作全程进行严格有序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及细则,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平面方案图
1.以接单当日时间为准,如:1月5日下午接单,套房,1月8日早9:00要将图纸交予设计部经理,未交图纸者按¥50元/天罚款;如三天仍未出图者,即9日上午9
2.图纸规范
(1)封面(2)原始结构面(3)设计说明(4)业主自购主材表
(5)平面方案2个(6)手绘图(7)预算
3.图纸需设计部经理签字方可见业主,否则按¥50元/次罚款。
二、协议施工图、效果图
1.以签协议当日时间为准,如:1月5日下午签协议,造价3万,1月8日早上9:
2.图纸规范:(1)封面(2)目录(3)开工图纸(4)效果图以外空间施工图
三、签合同后施工图
1. 每张施工图纸上必须填写完整图名、图号、日期;须有设计师、分公司经
理、客户的签名和加盖出图章。
缺少任何一项,分公司经理罚款¥50元/每项。
2. 施工图的文字标注应该清晰表述三方面的内容:材料、规格、色彩。
木制饰面
部分一定要说明面漆的种类(如清漆、手扫漆等)。
凡是标注不清罚款同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师和分公司经理承担。
设计师为70%,经理为30%。
3.绘制施工图之前要求设计师必须到现场核实尺寸。
如果施工图尺寸与实际不相
符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例如返工、延误工期、经济赔偿等由设计师和分公司经理承担,比例同上。
4.施工图的尺寸必须符合常规使用需要,设计有误者,每个方案罚款¥50元,造
成的经济损失,按设计师70%,经理30%的比例进行承担。
5.边设计边施工工程,设计师须按照预算报价进行设计,如超报价设计,导致的
经济损失赔偿同上。
6.先设计后施工工程的,合同约定开工日,设计师必须提供全套施工图纸。
如因
业主的原因使图纸不全,应写清原因请分公司经理、业主签字证实,并将复印件副图纸交项目经理,作为工期延误的说明。
否则延误一天图纸分公司经理罚款¥50元。
7.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按下列规定时间(以合同签定日至通知客户审图时间为准)
出初次施工图方案,如因业主的原因导致施工图不全,应写清原因请分公司经理、
如无故拖延,按¥50元/项/每天对分公司经理予以处罚。
8.出图的顺序:
第一项图纸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师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二项图纸目录。
第三项原土建平面图。
以便于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打墙、砌墙等土建的改动。
第四项平面布置图。
①地面材料的名称、规格;
②每个立面均要求在平面图上有相对应的符号标注;
③如果地面有抬高部分,应标明地面标高。
第五项平面天花图上应该具备以下图示和文字说明:
①天花材料的名称、规格;
②天花标高。
③如有特殊造型必须有剖面图和大样图。
第六项装饰施工立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节点图、详图)
第七项弱电、强电图。
第八项给、排水平面施工图。
以上内容每缺一项分公司经理罚款¥50元。
9.如图纸未按时上交,设计师按¥50元/天罚款,超出6天,给予此单降点0.5%;
四、图纸出现超期情况请主动向设计部说明;
五、图纸在完成后设计师必须仔细审核;
六、以上工作由设计部设计师主动上交,不予催收;
七、本规定、细则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管理规定终止执行。
八、本规定、细则的解释权鑫玉龙公司总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