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动物的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的规定是什么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的规定是什么关键信息项:1、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资质要求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物种限制3、人工繁育场所的条件和设施要求4、人工繁育过程中的监管措施5、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标识和追溯制度6、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规定1、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资质要求11 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111 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
112 技术条件包括掌握野生动物繁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所繁育物种的生态习性和繁殖特点。
113 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野生动物生存、繁殖的需要,具备适宜的场地、笼舍、饲料储备等。
114 人员配备要求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饲养人员、兽医等。
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物种限制2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11 对于列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制度。
212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进行。
22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
221 对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应当遵循相关保护要求。
3、人工繁育场所的条件和设施要求31 场所应当具备适宜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11 远离污染源、噪音源和其他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干扰的区域。
312 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排水系统,保证野生动物的生活质量。
32 设施要求包括安全牢固的笼舍、围栏等,防止野生动物逃逸和外来侵害。
321 提供充足的活动空间和适宜的栖息环境,满足野生动物的行为需求。
322 配备必要的饲养设备、饲料加工和储存设备等。
4、人工繁育过程中的监管措施41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工繁育场所进行检查和监督。
411 检查繁育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包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技术水平等。
吃了獐子的后果是什么

獐子是中国二级保护动物,如果在国内,吃了獐子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二 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的管理体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 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洲、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 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 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一 野生植物保护法 二 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
n 1950年《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n 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
指示》 n 1983年《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n 198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贵
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 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 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2.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3.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 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开
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类、 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一 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 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 动者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国家对()的野生动19

正确答案:ABC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或者其他(), 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 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A.科学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种群调控C.疫源疫 病监测D.特殊情况
正确答案:ABCD
我国的动物资源及保护

我国脊椎动物特有和受威胁种数统计表
特有种类 类别物种 我国已知种数 种数 比率% 种数 比率% 受威胁种类
鱼
类
3862
284 376 1244
404
30 25 98
10.46
10.56 6.65 7.88
6
3 2 22
1.49
10.00 8.00 22.45
两栖类 爬行类 鸟 总 类 计
哺乳类
581
我国珍稀动物
扬子鳄(又称鼍<tuó> 爬行纲,我国特产珍稀 动物,栖息于池沼底部, 以鱼、蛙、小鸟为食。 7月繁殖,产卵,以日 光和杂草腐熟孵化。雌 鳄护巢性强。)
我国珍稀动物
大鲵(娃娃鱼,两栖纲, 世界最大的两栖类,我 国特有,栖息于山地溪 流,昼伏夜出,捕食鱼 虾昆虫,体外受精,广 布我国,以华中和华南 多;叫声类婴儿)
1985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 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8年11月8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规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 总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 合理开发利用”;同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 布了《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录》,该名录规定保护的动物达335种(其中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97种、二级238种);另外, 各省、市自治区和北京、四川、福建、新疆 等已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我国珍稀动物
麋鹿(俗称四不象,偶 蹄目,栖息于沼泽地带, 以青草和水生植物为食, 1894年以前曾饲养于北 京南苑,以后仅余少数 于国外,野生种均已灭 绝,1985年后由英国运 回若干只放养。)
我国珍稀动物
大熊猫(栖息于箭竹林 间,惧寒畏暑,性孤独, 雌雄分居,能游泳,善 爬树住树洞石隙喜食竹 类,亦食果实和动物尸 骨,性情温顺,自卫能 力弱,常受天敌伤害, 分布于我国四川西部和 北部。)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的管理及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以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最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0714
最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动物保护法
涵义:
1.禁止人的行为,维持物种的自然生存状态及其种群的适当数 量,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人类对动物及其制品需求的 持续性。 2.管理人对动物的行为,以抑制人对动物行为为目的,保障动 物物种的存续和种群的适当。 3.鼓励人的积极行为,维持和增进动物物种以及种群数量的稳 定,以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4.尊重动物生存周期的基本需求,禁止和限制人对动物在其生 存期间不必要的伤害,这方面主要关注动物福利。
(三) 动物福利思想
• • • • 1、动物福利的概念 2、动物福利的标准 3、动物福利的内容和分类 4、辩证地理解人类对动物的利用和对动 物福利的保护 • 5、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之辨析
1、动物福利的概念 关键词: 健康 幸福 舒适
概 念:
善待活着的动物, 减少死亡的痛苦 。
动物福利并不是福利概念在动物身上的简单延伸, 而是更加强调保证动物康乐(Well-being) 。 即人类 为了使动物能够康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 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
第二讲
动物保护法基本概念介绍
一、 动物的概念和分类
• (一)动物概念的词源解释
1.辞源 2.中国百科大辞典 3.不列颠百科全书 4.大美百科全书
• (二)动物的一般定义:
具有自我运动、感觉并具有消化食物能 力的动物
• (三)动物生物学上的定义:
• 有细胞结构,自己不能通过光合作用生成有机 物维持生命而要通过摄食等,依靠同化作用, 从其他生物中获得有机物维持生命的生物。
二、动物保护立法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1. 原因 (1)经济 (2)文化 (3)理论
2. 特点 (1)伦理道德性 (2)明显的边缘科学的特点 (3)终极目的是善待人类自己 (4)与科技紧密联系
中国养鹦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鹦鹉作为一种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和繁殖能力的鸟类,在我国拥有广泛的饲养爱好者。
然而,随着鹦鹉饲养数量的增加,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鹦鹉的饲养、繁殖和贸易,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养鹦鹉的法律规定,旨在为鹦鹉爱好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鹦鹉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鹦鹉是指鹦形目鹦鹉科的所有鸟类,包括常见的绿鹦鹉、灰鹦鹉、金刚鹦鹉等。
它们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繁殖能力,成为许多鹦鹉爱好者的心头好。
2. 分类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鹦鹉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绿鹦鹉、灰鹦鹉等。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云南鹦鹉、四川鹦鹉等。
(3)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金丝雀鹦鹉、牡丹鹦鹉等。
三、鹦鹉饲养的法律规定1. 饲养证制度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野生动物饲养许可证》。
饲养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不办理《野生动物饲养许可证》,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饲养场所要求饲养鹦鹉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要求;(2)具备必要的饲养设施和设备;(3)有专门负责饲养的人员。
3. 饲养管理要求饲养鹦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虐待、遗弃、杀害鹦鹉;(2)不得利用鹦鹉进行非法活动;(3)不得非法出售、转让、出租鹦鹉;(4)不得将鹦鹉作为礼物赠与他人。
四、鹦鹉繁殖的法律规定1. 繁殖许可证制度饲养鹦鹉的单位和个人,若进行繁殖活动,必须取得《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
2. 繁殖场所要求繁殖鹦鹉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要求;(2)具备必要的繁殖设施和设备;(3)有专门负责繁殖的人员。
3. 繁殖管理要求繁殖鹦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利用繁殖技术改变鹦鹉的遗传特性;(2)不得非法出售、转让、出租鹦鹉及其繁殖产品;(3)不得将鹦鹉及其繁殖产品作为礼物赠与他人。
养黄金蟒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金蟒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蟒,是指我国特有的一种大型蟒蛇,学名为Python sebae。
黄金蟒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利用。
第三条黄金蟒的养护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规范有序、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黄金蟒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金蟒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繁殖与饲养第五条黄金蟒的繁殖和饲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饲养黄金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黄金蟒繁殖许可证》和《黄金蟒饲养许可证》。
(二)繁殖黄金蟒应当选择适宜的繁殖场所,确保繁殖环境安全、卫生、适宜。
(三)饲养黄金蟒应当提供适宜的饲养条件,包括食物、水源、温度、湿度等。
(四)繁殖和饲养黄金蟒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防止疾病传播。
第六条繁殖黄金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黄金蟒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二)繁殖场所的证明材料;(三)繁殖技术方案;(四)繁殖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第七条饲养黄金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黄金蟒饲养许可证申请表;(二)饲养场所的证明材料;(三)饲养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四)饲养技术方案。
第八条黄金蟒繁殖和饲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繁殖和饲养档案,记录繁殖和饲养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包括繁殖时间、数量、饲养情况等。
第三章运输与利用第九条运输黄金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黄金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黄金蟒运输许可证》。
(二)运输黄金蟒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黄金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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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动物的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对本条规定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自然保护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
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发现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
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