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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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

(一)缴费。按项目参保拟建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1.5‰;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 1.5‰*剩余工期/总施工期。参保单位应携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等规定参保登记所需的凭证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地税部门征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数据传递到社保部门记账。

(二)社会保险关系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初始基础信息后,自动确认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证明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对初始基本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备案。如发现建设项目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送补缴信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追缴。

(三)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还需到地税、社保部门确认工伤保险期限。

(四)工伤认定。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工伤,申请

程序、待遇支付等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审核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当事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五)人员补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工伤认定文书等材料确认工伤职工的参保关系并进行人员信息补录。

(六)支付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员补录所需的凭证,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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