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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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标 签】创业意见,回国,支持留学人员【颁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 号】人社部发﹝2011﹞23号【发文日期】2011-02-23【实施时间】2011-0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

回国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回国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回国人员创业优惠政策如今回国创业已经是常态了,现在国内的创业政策也已经逐渐丰满,回国创业的人员现如今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啊?看完店铺整理的回国人员创业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回国人员创业优惠政策一、留学生回国跨地区派遣落户优惠政策:我国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办理北京市或者其他地区的户口: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2.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归国人员;3.店铺一年以上(360天以上);4.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要在国外取得硕士或者以上学位,并且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按要求把所有申请材料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5.申请到其他省会城市(不包括上海、深圳)落户的需要大学本科以上或者以上学历。

申请材料: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店铺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4.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5.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6.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7.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8.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9.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二、留学生回国购买免税车政策:(一人只有一次机会)为鼓励海外学子回国工作,1992年国家就针对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实行了专项优惠政策。

青岛留学生回国创业政策

青岛留学生回国创业政策

青岛留学生回国创业政策山东青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支持计划政策全面启动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202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支持计划启动,“海归”人员重点创业项目可获得一次性支持50万元。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优秀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

据悉,申报“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留学生想回国细数家乡海归优惠政策申报中高级技术职务有“绿灯”无论是公派,还是自费到海外留学,只要在海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工作后回国的人员,在达到一定条件,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都能享受到申报正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照顾。

即使因在海外学习或工作,达不到国内各职称系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其破格条件所规定条款内容的,也可以破格认定。

比如:在国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等。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组建有“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

像小晏这样的留学生,如果在海外的学习或工作经历不错,那么就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回来后找份工作,起点也会高许多,一般都会是企业的技术核心成员,待遇也很好。

如果想回国创业:去留学生创业园营业税能当创业基金除了为留学生回渝工作开辟了职称申报等绿色通道外,我市还为想创业的留学生准备了厚礼。

比如:回渝创业,会从企业进驻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逐年分别按比例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全部,提作“留学人员创业基金”。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沪府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8日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的方式第三章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第四章相关政策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要求,强化全球人才资源配置功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体系和人才发展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

前款所指留学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市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留学人员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二)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三)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五)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八)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北京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促进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暂⾏办法2019-07-16编者按:⽇前,北京市《北京市促进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暂⾏办法》,本刊特刊全⽂,⽅便有意来京创业和⼯作的海外留学⼈员。

第⼀条本办法所称留学⼈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费店铺1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在国外取得硕⼠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学历;(⼆)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学位,出国进⾏博⼠后研究或进修。

第⼆条促进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应遵循的原则:(⼀)党管⼈才的原则。

形成党委统⼀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量⼴泛参与的⼯作格局。

(⼆)突出重点的原则。

围绕建设“⼈⽂北京、科技北京、绿⾊北京”的需要,着⼒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的优秀留学⼈员。

(三)市场配置的原则。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留学⼈员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来京创业和⼯作。

(四)⽤⼈主体引进的原则。

⽤⼈主体按需引进,并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条件。

第三条留学⼈员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中⼼接待服务窗⼝、北京海外学⼈⽹站、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咨询热线等渠道,咨询了解北京市创业和⼯作环境、相关政策、⼯作信息、岗位需求和⽣活信息。

市有关部门定期举办“海外⼈才发展论坛”、“⼈才技术交流和项⽬推介洽谈会”、“海外学⼈看北京”等活动,为留学⼈员实现⼈才、技术、项⽬、资本对接提供机会。

第四条留学⼈员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单位证明或⼯商执照向北京海外学⼈中⼼申请,经市⼈⼒社保局审核后,领取《北京市(留学⼈员)⼯作居住证》。

第五条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的主要⽅式:(⼀)以技术⼊股或投资形式创办企业;(⼆)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共他类型经济社会组织⼯作;(四)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五)进⼊博⼠后科研流动站、⼯作站从事博⼠后研究;(六)进⼊社区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机构⼯作{(七)进⼊市、区县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

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规定

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规定

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规定乌鲁木齐市是新疆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丰厚的资源。

为了进一步推动乌鲁木齐市的创新创业发展,吸引优秀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乌鲁木齐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

一、创业人员资格要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对于乌鲁木齐市创新创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确保留学人员的质量和能力,乌鲁木齐市对留学人员的资格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只有获得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国外研究、就业或创业工作经历达到一定年限的留学人员,才可以申请入驻乌鲁木齐市创业园。

二、优质服务保障乌鲁木齐市政府将为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首先,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包括享受创业贷款、创业补贴和创业资金投入等优惠政策。

其次,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留学人员可以在创业园内租赁办公室,并享受高速互联网接入、会议室、实验室和图书馆等配套设施的使用。

再次,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服务,为留学人员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和培训,帮助他们解决创业中的问题和困惑。

最后,乌鲁木齐市政府还将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确保他们的创业过程顺利进行。

三、知识产权保护乌鲁木齐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为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乌鲁木齐市政府将加大侵权追究力度,保护留学人员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同时,乌鲁木齐市政府还将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留学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保护意识,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人才引进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乌鲁木齐市政府将提供丰厚的人才引进政策。

留学人员在入驻创业园创业期间,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延期缴纳相关税费。

同时,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优质的教育和医疗资源,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家庭的支持和保障。

五、合作交流平台乌鲁木齐市政府将积极搭建留学人员创业的合作交流平台。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皖人社秘〔2015〕318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1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5年9月10日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皖发〔2010〕2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皖创业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2〕16号)要求,加大对留学人员来皖创新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决定组织实施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简称“留学人员扶持计划”)。

第二条留学人员扶持计划包括“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项目和“留学人员来皖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

主要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中遴选出一批优秀项目和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引进培育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扶持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从2015年起,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扶持20个创新科研项目、10家创业企业。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扶持对象。

主要为回到国内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分为重点项目和启动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在我省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主持国家、省重点攻关、重大技术改造、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留学人员;启动项目主要资助近3年内来皖启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研究的留学人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渝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现将《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4月19日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助力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简称“留创计划”)是指为了对接人社部“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和我市“鸿雁计划”等海内外引才项目,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创业创新项目,以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发展,增强集聚优秀留学人才吸引力,积极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沪人社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26日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按照国家“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含入外籍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费或自费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研究、进修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是指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沪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市及各区相关优惠政策。

北京留学生创业政策

北京留学生创业政策北京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1、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可长期居留或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并符合园区发展需要的回国留学人员,可按北京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

此外,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学、购房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

2、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奖励在首都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北京留学生创业: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北京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良好,加上丰富的人才资源及中关村的品牌优势,是相当不错的创业领域。

特别在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光电一体化、新材料等新兴高科技领域,有很大的创业空间。

文化产业:北京是中国的文化中心,在文化、传媒领域有着无可比拟的市场优势。

北京现有的传媒产业结构中,网络媒体的份额相对薄弱,因此,发展空间相对较大。

电子信息产业:是北京工业领域的第一支柱产业,电子产品相当丰富,其电子城科技园吸引了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不乏世界500强企业。

在北京投资电子信息产业,有无可比拟的群聚优势。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预计到2008年,北京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分别可实现700亿元和100亿元的产值,而2004年两者分别只有520亿元和50亿元的规模,发展空间可见一斑。

北京留学生创业:环境1、北京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同时也是经济中心之一。

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达,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特别适合海归人员发展创新性中小企业。

2、目前,北京现有海淀、北大、清华、中关村丰台园等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中关村国际孵化园等12个留学生创业园区。

3、北京的房价、薪资水平、消费水平等都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导致创业成本居高不下。

北京留学生创业:北京北京:面向留学生回国发展政策知多少1. 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2009年开始,计划用5-10年时间,聚集10个由战略科学家领衔的研发团队;聚集50个左右由领军人才领衔的高科技创业团队;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北京创新创业;建立10个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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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2.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围绕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行业振兴等战略规划,创造和利用更多支持条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予以扶持。

通过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努力实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结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要大力支持,并通过企业发展培养出一批掌握尖端科技的创新型人才和善于经营管理的领军型人才;坚持国家战略与区域规划相结合,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地方振兴进程中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投入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坚持优化环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个人素质与创业前景相结合,在考虑企业科技成果创新性的同时,注重留学回国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

4.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必须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

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体制、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优良的服务环境,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5.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引进一批本地区发展急需和紧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各地区要积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6.国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7.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贷款管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

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9.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进入各类园区孵化或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

10.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2.回国创业留学人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等政策。

留学回国人员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土地开发农业、林业项目,但不能抵押、转让、转租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13.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14.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

15.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进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

三、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16.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17.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期间生育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按照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回国,可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当地落户。

18.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地户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9.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0.已加入外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21.妥善安排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

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22.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开展科研活动。

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独特优势,鼓励他们创造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2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支持和帮助。

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信息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宣传引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等,促进资源共享。

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人员智力交流活动。

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交流。

建立技术产权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中外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检索、国家重点行业数据库检索和技术产权网上交易等服务。

四、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25.高度重视。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

在各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

26.加强协调。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当地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宏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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