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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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论文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论文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23-03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的专有性和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现实世界中作品的传播很容易控制,但互联网的本质使得很难确定作品的复制,也难以确定在某一特点时间内该复制品的所在①。

因此我们无法像以往那样控制和防止出版商滥印作品而去防止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传输。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的特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地域的限制,导致跨国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法律适用等诸多复杂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一、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概念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方式为自动获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遵照公约采用版权自动获得制度。

通过版权制度,版权人能获得有效的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版权的权能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等多项内容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财产权利的一项独立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著作权法》将其界定为:即(作品权利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1.传播方式的特定性,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定需要以互联网传播为前提,但无需对网络传播的具体方式进行逐一列举,更不能以偏概全。

网络传播技术在不断更新,但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应带来复杂的保护制度,任何网络传播技术革新带来的只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但通过该传播技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都应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数字化的产物,网络著作权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并没有因为它的数字化而丧失对其的保护,相反,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虚拟性,降低了侵害著作权的风险与成本,随着网民资源共享的理论生根发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的问题并针对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著作权保护得对策。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著作权特征著作权保护一、网络著作权特征网络信息资源,无论其内容表现是个人信息、电子出版物、各种类型数据库、非正式交流信息、广告信息等还是共享软件,都是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也都应属于享有著作权的知识产品。

但是,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而存在的一种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有其自己的特征。

那就是无形资产产权性质更加明显。

网络上传输的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信息都是将原始信息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的代码表示并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之后的结果。

数字化的传播手段使得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知识产品具备了直观的“无形”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更加充分。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由于网络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可能性在一个新的空间里大为扩张。

目前,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2种情况:一是将网络作品擅自下载并集结成册为传统出版物发表。

二是网站之间擅自使用网络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1)网络作品的转载与摘编作品一旦以一定形式上传到网站,那么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便无法实现,目前大量作品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收到报酬,此类纠纷也日益增加,如果相当一部分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堪重负。

网络本身就是无数资源的汇集场所,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的机会成本过高,没有具体制度上的规定与约束,仅仅处罚大量使用者中的少部分群体也有失公平。

论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4 数字 化音 乐作 品侵权 的法律 关系 分析 品是将 音乐作 品转换 成二进制 数字编码 , 在计 有 不得 上传 具有版 权 的音乐至 I P上供 其他用 户下载 的义 务。
算 机 网络上传 输 、 存和下 载, 储 并在 需要 时把数 字化信 息还 原的
在 着著 作权 人 ,C ,A , I P l P 网络 用户 四方利益 相 互 交叉 的 关系。本 文在此 就数 字化音 乐作 品 网络 侵权 的 归责 原则作 了简要
关键词 数 字化音 乐作 品 IP I C AP 归责原 则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1 )02 50 1 0 —5 22 01 -5 ・2 0 I P 和 网络 用户 之 间的权 利义 务关 系主要 体现 在网络 用户 C
用户。而 l P IP通 过所 提供 的服务 , 例 G o l等 而 C A 、C 正是法 律对 著作权
是 指 向广 大用 户综 合提 供互联 网信 息业 务和增 值业 务 的电信 运 人 的信息 网络传 播权 所保护 的 内容 。 以说 , P和 IP有义务 所 l A C
音 乐作 品的总 称 。
而 IP C 也有 审 查网络用户 上传 的歌 曲是否具 有版权 , 是否侵犯 了 了著作权人 的利益 的义 务, 即对 网络用户 上传 的歌 曲具有进行 实
若 C 网络 用户 上传 的歌 曲确 实是未经 在数 字化音乐 作 品网络侵权法律 关系 中, 一般包括 四个 法律 质 审查 的义 务。 I P经 审查 , 关 系主体 : 著作权 人 , 网络 链接服 务提供 商( t nt c s Po i 授权 的 数字化 音乐 作品 , I P有权利 , I e eAces rv n r - 则 C 更有义 务将 这些 音乐在 d r简称 l P , e, A ) 网络 内容提供商 ( t n t o t t rvd r简 称 其 网站上 删除 。 1 e e C n n Po i , n r e e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论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论
( ) 侵 权 责任 法 ” 出 台前 我 国侵 权 一 “
责原则决定 着侵权法 的逻辑结构 和 内容 , 即一定 的归责原则统 帅着侵权行 为的分类
为法是指对侵 害他人财产 、人 身以及 知识
产 权 等 绝 对 权 的行 为 予 以 制 裁 ,以 及 对 其
与责任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的分配 、减轻
备受关注的素有“ 民维权指南” 公 之称 的 “ 侵权责任法” ,已于 2 1 7月 1日 0 0年
起 实 施 。这 部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中 起 支
视 为个人的不幸或宿命 还是采取 “ 以眼
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来实施报复性 惩罚;还是通过侵权法或保险等其他方式 , 阻止个人伤害他人 、 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
召回 、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等 。而
“ 侵权责任法” 的精髓是侵权 责任 的归责原 则。个人一旦理解归责原则 , 她便能准 他/
确 、轻 松 地 把 握 和运 用 “ 权 责 任 法 ” 侵 。归
于他人的原因和标准的中心问题。
我 国 侵 权 法 关 予 归 责 原 则 的 外 延
护 :受法律保 护个人权益 涵盖 网络 时代个 人隐私权等人身、财产 的广 泛领域 ,维护 权益的路径设计更加坚 实、有力 ,如产 品
Lw o a 侵权 责任 法 , 是指规定在通常没有
合 同 的情 形 下何 种 行 为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的人
人、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救济 , 那么 , 人 们面对的问题是 , 在什么条件下应该由他人
侵 权 行 为法 之 中 、并 对 各 个侵 权 法规 范起
关键词 :侵权 责任 法 归责 原 则 过错 责任 无过 错 责任 法律价 值 理 念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l 论纵横 - 理
二、过错责任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 错责任原则 (a l l a i i y f u t ib 1 t )又称 “ 过错原则 ”或 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值得注意的是 ,过错推定是对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
修正。根据传统 的过错责任原则 , “ 无过失即无责任 ”,受害
( 四)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 、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的含义 所 谓过 错推定 责任原则 ,是指 在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 的前
提 下 ,在某 些特殊 的场合 , 由损害事 实本身推 定行为人 有过
错 ,从而减 轻或者 免除受害 人对过 失的证 明责任 ,并据 此确
2 1 年第1 卷第1 02 1 期 一 5 — 3
形 ,它 仍然 以侵权 人一方 的过错 为责任 的根据 或标准 ,因此
不可将 其与过错 责任原则相提 并论 ,更不 可将 其作为我 国侵 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
2 、过错推 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4 、受害人的过错可 以免 除或减轻加害人赔偿责 任 。如果 受害人 是故意导致损害发生的,则加害人虽然 客观 上造成 了受
则 ,任 何人无权 突破、超越法 律的规 定。根据我 国 《 权责 侵 任法 》的规定 ,大体说来 ,下列情况适用 这一原则 :一是在
关于责 任主体 的特 殊规定 中,监护人责任 、雇主责任 、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 教育机 构受 到损害 的责任 ,适用过错 推定责任原 则;二是在 医疗损 害责任 中 ,医疗 机构的侵权行 为适用过错 推定责任 原则 :三 是在饲 养动物致 人损害责任 中,违反管理 规定未对动物 采取 安全措 施造成损 害的 以及动 物园 的动物造 成损害 的,适 用过 错推定 责任原则 ;四是在物件致 人损 害、建筑物 以及建 筑物 上 的搁 置物 、悬 挂物致人损 害、堆放物致 人损害 、林木 致人 损害 、公共场所危险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中都适用这一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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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由于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
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
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
互冲突的权利———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
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传播或载到网上供
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
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
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
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
等都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
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
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
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
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
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
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
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
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
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
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
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
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
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
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
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它不能象有体财
产那样可以以占有或向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向他人宣示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公示的效果,
能积极的排除第三人的侵扰,而只能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也正因
为如此,西方学界有人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物权”。由于有体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实施积
极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多以强行侵夺或毁损等较为明显、直观的方式来实施,而基
于著作权保护的被动性及其地域性、时间性的限制,使著作权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并且手
段也较为隐蔽。在这种情况下,连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都实属不易,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
是否有过错就更加困难了;第二,不可因为网络是新生事物,对其采取保护的态度,就对网
络侵权也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样不但不会遏止网络侵权的强劲势头,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
放纵和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即“是对为未经许可人着想太多,而为权利人着想太少”。有的
学者认为著作权人利益的切实保护且由于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社会力量悬殊,信息
不对称,法律应向弱者倾斜,使二者力量得到平衡,则应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理由有二:首先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减轻了著作权
人的举证责任。其次,行为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已尽到正常注意之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
追究其责任,甚合民法的精神。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司法解释评析
我国涉及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4次会议上
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未作明文规
定,《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是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一种
使用方式。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方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
权利”这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但
法定许可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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