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侵权责任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民法中的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具有概括性、复杂性、不平等性等特点。
目前,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已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现状的基础上,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适用于其中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成文法,大量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完善并补充了成文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举证方式、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但是仍然难以改变成文法呆板与滞后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因为侵权责任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广泛发生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等领域。
侵权责任法无论从规范对象还是从调整范围上来说都有着扩大的趋势,而且情形越来越复杂。
我国侵权责任法包含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并且只对侵权行为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不能够涵盖生活中的大量问题,适用中有一定的难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填补损害为主,注重事后的补偿,不重视对其行为的事先约束,难于控制强势主体非法行为的扩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权责任法有明显的保护加害人的色彩。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企业利益,立法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加上普通大众的维权意识差,很少有人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应该如何去做,要么通过上访,要么通过私了获得较少的利益来解决问题,更少不了有些人盲目主张权利,扩大额外支出,造成损失的不合理扩大。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现代社会是一个物欲横流的年代,尽管法律明确了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根本上说不足以使这个社会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责任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论

责原则决定 着侵权法 的逻辑结构 和 内容 , 即一定 的归责原则统 帅着侵权行 为的分类
为法是指对侵 害他人财产 、人 身以及 知识
产 权 等 绝 对 权 的行 为 予 以 制 裁 ,以 及 对 其
与责任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的分配 、减轻
备受关注的素有“ 民维权指南” 公 之称 的 “ 侵权责任法” ,已于 2 1 7月 1日 0 0年
起 实 施 。这 部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中 起 支
视 为个人的不幸或宿命 还是采取 “ 以眼
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来实施报复性 惩罚;还是通过侵权法或保险等其他方式 , 阻止个人伤害他人 、 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
召回 、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等 。而
“ 侵权责任法” 的精髓是侵权 责任 的归责原 则。个人一旦理解归责原则 , 她便能准 他/
确 、轻 松 地 把 握 和运 用 “ 权 责 任 法 ” 侵 。归
于他人的原因和标准的中心问题。
我 国 侵 权 法 关 予 归 责 原 则 的 外 延
护 :受法律保 护个人权益 涵盖 网络 时代个 人隐私权等人身、财产 的广 泛领域 ,维护 权益的路径设计更加坚 实、有力 ,如产 品
Lw o a 侵权 责任 法 , 是指规定在通常没有
合 同 的情 形 下何 种 行 为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的人
人、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救济 , 那么 , 人 们面对的问题是 , 在什么条件下应该由他人
侵 权 行 为法 之 中 、并 对 各 个侵 权 法规 范起
关键词 :侵权 责任 法 归责 原 则 过错 责任 无过 错 责任 法律价 值 理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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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
四项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对一个具体的侵权案件适用法律条文时,首先必须明确,对此案件适用那种归责原则合适,只有适用恰当的归责原则案件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对一个侵权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用错了归责原则,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
由此可见,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责任法》的正确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及“归责原则”的概念关于“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的界定,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1)。
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2)。
总之,关于归责可以这样认为,它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抑或以公平原则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精髓和基础,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与自己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3)。
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4)。
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确立了不同侵权责任承担的准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二)归责原则的分类《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对归责原则的分类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唯一归责原则,即一元体系说。
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从而把无过错责任(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
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两元制,即《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与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
此种观点将过错推定原则归入过错责任原则之中,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应该被其包含。
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杨立新教授一直坚持这种观点。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第6条的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第二款的内容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
第四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持此种观点。
他们认为,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作为辅助性的原则也应纳入到侵权法的归责体系之中。
笔者较为认同王利明教授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分类。
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简单的列举了几项归责原则,而是根据不同原则的地位进行了逻辑性的规定,形成了严密的归责体系。
过错责任是最一般的归责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在第6条的第一款首先规定了该原则,接下来在第6条的第二款和第7条分别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的特殊原则,这两项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小于过错责任原则。
而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归责原则,其地位不能与三种原则相提并论。
二、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的内涵及构成1、过错责任的内涵过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它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表现为对其实施的某一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 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因此也决定了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
从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其后关于归责理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过错的概念仍然是侵权法上最基础、最核心的概念,也是归责的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是关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它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
”(5)2、过错责任的构成在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 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承担的首要前提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若无行为则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因此,侵权人的行为是构成过错责任的必备要件。
(2)侵权行为人行为时要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中,归责的基础是过错,所谓过错,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
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 也是人民法院审判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
在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时,过错责任原则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所害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可以被免除责任。
(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结果要件,由于侵权人的不正当行为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这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
(4)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 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二者间存在客观联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 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则是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1、过错是进行责任认定的主观因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整个侵权法归责体系的基础,凡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都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依据,所以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过错才能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列举的该法保护的对象中,主观因素对受保护的法益的范围是有一定影响的。
例如,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但为了限制责任的范围和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法律往往规定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赔偿纯粹的经济损失。
“从比较法上看,对与行为人因果关系链条太长的纯粹经济损失,法律一般不支持给予赔偿,因为远远超出了行为人可预期的范围”(6)。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过错对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是有影响的,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2、过错程度影响责任范围过错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不仅仅适用于责任的确立,而且还适用于责任范围的确定。
换言之,责任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过错越大自然承担的责任就越重,过错越小承担的责任也就越轻。
《侵权责任法》中多次提到了“相应的责任”或“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原因力和过错程度来确定需要承担责任的数额。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人合力造成的侵权中,各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是要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区分的,根据各个人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承担责任的轻重。
当然,在无法区分过错大小的情况下,只能平均承担责任。
但是,从该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本着公平的原则区分过错大小,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是合理的,也是能被侵权人和其他人普遍接受的。
侵权法的第34条、37条、40条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主要针对非侵害人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未尽到一定的义务致使受害人受到侵害时所要承担的一种责任。
例如,第34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本身存在过错,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造成了他人损害,派遣单位就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此时的责任并不是完全的责任,它的程度要小于用工单位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第37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教育机构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被害人遭到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在其机构内的人的安全,但如果存在过失,未尽到保障义务,那么其是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