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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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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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 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 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 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 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可召开,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
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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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总和。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 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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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企业 ①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②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
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 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 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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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所禁止的 3、不予设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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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提出报告:
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⒉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3、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府
90天
4、登记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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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 (一)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
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1.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与组织形式(表2-4)表2-4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与组织形式项目内容概念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
它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组织形式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有可能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监理企业、合伙制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2.公司制监理企业的概念、特征与种类(表2-5)表2-5公司制监理企业的概念、特征与种类项目内容概念监理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1)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2)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企业法人(3)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是完整纳税的经济实体(5)采用规范的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制度种类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3.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表2-6) 表2-6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项目特点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2)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凭证(3)公司股东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4)公司具有法人地位(5)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6)公司股东可以作为雇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通常公司管理者也是公司的所有者(7)公司账目可以不公开,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公开监理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资本总额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4)公司股东的数量有最低限制,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5)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6)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7)公司账目必须公开,便于股东全面掌握公司情况(8)公司管理实行两权分离4.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表2-7)表2-7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区别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组织机构不同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以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出资方式不同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5.国有工程监理企业的改制程序及方式(表2-8)表2-8国有工程监理企业的改制程序及方式项目内容一般程序(1)确定发起人并成立筹委会(2)形成公司文件(3)提出改制申请(4)资产评估(5)产权界定(6)股权设置(7)认缴出资额(8)申请设立登记(9)签发出资证明书方式(1)股份制改革方式:减持国有股,扩大民营股(2)股份合作制方式:将原国有监理企业改为由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经营者按股份共同拥有(3)经营者持大股方式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企业的分类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性质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各累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合伙;国有企业,民营,合资,外资独资1、国有企业2、三资企业(其中: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3、集体企业4、私营企业企业性质分类一、企业性质的分类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12-1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 我国之所以对合营企业的股与债作出此规 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合营企业的债务太 多,注册资本甚少,势必造成该企业经营 风险过大,这无论对双方投资者还是对国 内外的债权人来说,都是不适当的。 • 总之,这个规定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参照国际惯例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中 外双方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 (四)合营企业內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 管理制度 •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对 于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 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 的工作,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 业级管理人员, 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 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 们的工作。
• (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经理负责制,这起合营企业管理体制的 核心内容。 • 由于中外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在合 营企业中,董事会集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及领导监督机构的三种重大职责 于一身,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 (三)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建立常设经 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应设置正、副总经理 ,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 至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2/5,即股与债之比为2:3;但投资 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500万美元。 •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即股与债之比为1:2(债可为股的2倍);但投 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1 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些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些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商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下面由为你介绍外商投资公司相关知识。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假设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当、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
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性质的分类今天审核一份文件时,发现文中提到的企业性质混乱。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报关单主要栏目的内容填报(贸易方式)
贸易⽅式(监管⽅式)(此栏⽬是报关单考试的重点栏⽬) (⼀)含义解析 贸易⽅式主要理解为,海关为了对进出⼝货物进⾏监督管理的综合需要⽽对进出⼝货物流通的做法和渠道设定的管理⽅式,也称监管⽅式。
也可以理解为,海关为综合管理的需要⽽对进出⼝货物的分类。
所谓综合管理的需要包括海关监管的需要、征税的需要、统计的需要,为了满⾜不同的需要设定有不同的贸易⽅式,这样就可以⽅便海关的监管、征税和统计。
海关根据报关单上填写的贸易⽅式(监管⽅式)就能够确定进出⼝货物的性质,明确监管要求。
海关发布有《监管⽅式代码表》,⾥⾯设定有现⾏的贸易⽅式共87个,每个贸易⽅式都有对应的代码。
这87个贸易⽅式中绝⼤多数都是⽇常不经常⽤到的,⽽需要特别学习的是教材中标上“*”号的8个贸易⽅式。
这8个贸易⽅式占我国进出⼝贸易量的绝⼤部分,在报关员资格考试中,报关单部分所考内容也基本上是在这8个贸易⽅式范围内。
因此,考⽣应该把学习的重点放在这⼏个贸易⽅式上(在下⾯的介绍中特别增加⼀个)。
其他的贸易⽅式在教材中有介绍,对于学习时间⽐较充裕的考⽣可以全⾯地看看,以后⼯作中若是⽤到可以作为参考。
重点的贸易⽅式介绍如下,要记住这些贸易⽅式的简称和代码。
(1)⼀般贸易0110: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或单边出⼝的贸易,但海关另外设定贸易⽅式的单边进出⼝货物除外。
所谓单边进出⼝就是逐笔售定,即逐笔成交,买卖双⽅在付款和交货完成后不再有任何的关联。
与之相对应的有代理、寄售、加⼯贸易、对销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等等。
在海关管理中对许多的单边进出⼝贸易海关出于监管、征税、统计的需要另外规定有贸易⽅式,他们就不属于⼀般贸易了。
⽐如,享受国家特定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的投资设备物品,虽然也是单边进⼝,但因为需要特别办理海关审批⼿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因此,海关另外设定有贸易⽅式。
在87个贸易⽅式中,多数的监管⽅式都是针对特殊的进出⼝货物,海关对它们有特别的监管或统计的需要。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例投资设⽴、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投资或提供条件设⽴、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例投资设⽴、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投资或提供条件设⽴,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相关知识外资企业的种类外资企业是⼀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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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性质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各累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合伙;国有企业,民营,合资,外资独资1、国有企业2、三资企业(其中: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3、集体企业4、私营企业企业性质分类一、企业性质的分类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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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差别分析如下:
一、定义
1、合资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各方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企业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合资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但均需折算为股权,且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也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即中外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合作企业可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也可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中联合管理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均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二、相同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二者相同点主要为:
1、法律主体相同:外方主体可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主体可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3、企业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合资、合作企业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4、申请登记的期限相同:合资、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
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外方最低投资比例相同:合资企业中,外方的最低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合作企业中,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
7、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8、对增资、减资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中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资、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合资、合作他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10、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合资企业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合作企业中,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11、对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需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中国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2、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13、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4、合资、合作合同的延期方式相同: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15、解决争议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在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中外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资、合作者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三、不同点
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则是契约式合营企业。
在中外投资者的关系上,合资企业是由外方和中方共同投资建立的公司,强调“四共”原则,即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强调意思自治,中外合作双方只要对于投资条件、管理方式、收益分配、风险负担等事项达成合同约定即可,并不强调一定要按“四共”原则来处理合作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二者不同点为:
1、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必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既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设立非法人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期限是三个月,而合作企业的审批期限则是45天。
3、申请设立时报送文件的主体不同:合资企业申请设立时须由中外合资双方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而合作企业设立时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文件的是中国合作者单方。
4、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同:
合资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合作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5、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依据不同: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按照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而在合作企业中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的比例是通过合同约定的。
6、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下设总经理对合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而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
(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
(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3)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成立后,一方可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但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必须经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董事的任期不同: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是4年,而合作企业中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均可连任。
8、需要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议的事项不同:
合资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合作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企业需要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
(7)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9、可否先行回收投资:合资企业不允许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
而合作企业中,若中外合作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综合以上分析,合资企业强调资合性,合资各方按照股权比例共同管理企业。
而合作企业强调意思自治,主要通过合作各方的合同约定实现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