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效力未定合同
合同效力追认期是多久

合同效⼒追认期是多久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效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的,⽽影响合同效⼒的因素是⽐较多的,对于效⼒待定的合同,可以进⾏追认,那么合同效⼒追认期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合同效⼒追认期是多久对于效⼒待定的合同,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确认的,合同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五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第⼀百七⼗⼀条【⽆权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为⼈实施的⾏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有权请求⾏为⼈履⾏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追认时相对⼈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权代理的,相对⼈和⾏为⼈按照各⾃的过错承担责任。
⼆、效⼒待定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
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分类及依据、法律意义)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未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二)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 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随义务。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 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未撤销 前仍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例题·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 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处理意见正确的有( )。 A.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该合同被撤销后,乙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D.甲公司在知道其有撤销权之后的1年多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 不再保护 『答案』ACD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一、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是什么?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
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
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一)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
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
合同法 5 (合同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内容概要: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各种形态及其
形成原因;各种效力形态的合同法律后果;各类相关案 件的处理规则。 理论难点: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形 态;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 实务要求:能准确认定各种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预习:案例1——2、7——9
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约束当事人——表现为权利义
务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法律
上的约束力:权利、义务、责任。 合同效力有多种表现型态: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 合同有效则是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正) 合同无效也会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强加当事人的效果。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 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 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 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 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 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 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 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女三嫁)第26日,该别 墅被意外焚毁。
经法院查明: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 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 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出资17.6万元,其他融资70.4万元),用于设 立有限合伙企业 “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 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 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力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合同形式有许多分类,⽣活中的合同形式也较为复杂。
针对不同的分类,我国现⾏法律也对合同形式有着具体的效⼒规定,保障双⽅当事⼈的合同有效。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介绍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的相关知识。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三类合同形式,它们分别是:1、它指合同当事⼈双⽅⼝头约定合同内容,⽆需任何⽂字记载。
⼝头形式主要适⽤于即时清结的交易。
⼀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多属于现货交易。
合同订⽴采⽤⼝头形式最⼤的优点就是⽅便、快捷、简单。
因此现实⽣活中⼤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头合同。
如果合同⾦额较⼤却采⽤了⼝头形式订⽴,这往往建⽴在合同当事⼈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头合同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定的弊端,那就是如果当事⼈选⽤⼝头形式订⽴合同,就要承担⼀些风险,如履⾏过程中难以约束对⽅、发⽣纠纷后难以甚⾄⽆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等等。
2、书⾯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形式的定义,即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头合同相⽐,书⾯合同多是履⾏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特点在于当事⼈因合同发⽣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头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与⼝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我国现⾏法律对合同形式法律的效⼒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合同应当采⽤书⾯形式⽽未采⽤《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或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36条对此⼜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个补救措施: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合同⽽未采⽤,但⼀⽅已经履⾏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年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三章第六章讲义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果1. 合同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 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①除斥期间经过1 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
默示地放弃撤销权:①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②明知有撤销权积极主动向对方要求履行合同③明知有撤销权,对方履行,撤销权人不加任何反对而予以接受(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消灭后合同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合同相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同意权人的事前同意,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暂时不能确定,有待于该同意权人的追认,若该同意权人追认的合同确定生效,否则则确定无效的表意行为。
特征:①合同已经成立;②合同效力不确定;③合同需要事先取得同意。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1. 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
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专题 --合同的效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 对于善意第三人,如果相对人已经通过 合同取得了财产,该合同有效。
四、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概述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而被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3)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是指所附期限届满之时,合同将失去 效力的期限。 例如,甲公司与乙船舶租赁公司签订船舶租 赁合同,考虑到航行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不便 规定租赁期限,故在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航 行终了,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的条款。此为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此次航行终了之时,该 项租赁合同即告失效。
案例分析 张某欲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 厂,但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10万元。 张某对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 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 一周转过来即可还款。”刘某说:时间不长, 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张某 就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 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 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 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
03年7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合同,约 定:李某将位于上海浦东大道某区某楼的一 幢房屋租给王某居住。租金为每月1500元, 租期三年。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李某的女儿 从国外留学回来,不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那么该 合同终止。04年,房价普遍上涨,租金也不断上调。 04年7月,张某找到李某想租该房,愿意每月2000 元的价格租住。李某将与王某的约定告知张某,张 某为其出点子。李某称其女儿已从国外归来,没有 攻读博士学位,要求收回房屋,终止合同。王某无 奈搬出。 王某搬出后不久,了解到李某女儿并没有回来 而且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并且李某将房屋高价 出租给了张某。王很是气愤,向浦东地区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宣告李某和张某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未签订情况说明怎么写
合同未签订情况说明怎么写在商业合作中,合同作为双方意愿的载体和保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未签订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合同未签订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和后果,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种情况。
一、合同未签订的情况合同未签订的情况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1. 口头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仅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合作意向,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往往难以举证,导致合作破裂。
2. 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和短信等电子方式成为双方沟通的主要手段。
有时,双方可能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合作事项,但未签订正式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作双方应确保沟通记录完整、清晰,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
3. 意向书或备忘录: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先签订意向书或备忘录等文件,以表明合作意向和初步条款。
然而,这些文件往往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在后续签订正式合同。
二、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1. 双方信任度不足:在商业合作中,信任是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
然而,当双方信任度不足时,可能导致合作进程受阻,无法顺利签订合同。
2. 条款谈判困难: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可能因条款内容、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无法签订合同。
3. 时间紧迫: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因时间紧迫而未能及时签订合同。
例如,在紧急采购、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达成合作意向,但无法立即签订正式合同。
三、合同未签订的后果合同未签订可能带来一系列后果,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后果:1. 法律责任不明确:合同作为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未签订意味着双方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追究责任。
2. 合作不稳定:合同未签订可能导致合作双方缺乏约束和保障,使得合作变得不稳定。
任何一方都可能因各种原因而中断合作,给双方带来损失。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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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的可撤销
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 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1.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下: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一、合同的订立 (三)承诺
3.承诺的期限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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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到达:①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②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
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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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 11 页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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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 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 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 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 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 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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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摘要】:可撤销合同和合同效力待定制度是合同效力制度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可撤销合
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不同性质、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区别,对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妥善
处理、裁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可撤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 合同无效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
一
、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 (二)可撤销合同,(书上)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
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
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如下特征:1234
有以下三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书上)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
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有效合同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在以下情况。。。。。。。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
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规定
(一)规定的可撤销合同
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不得撤销。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合同法》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2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
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
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
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
定合同。(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
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
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3)、无处分
权人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
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
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
同。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
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
况,
三、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
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
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
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
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
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
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
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
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
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
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
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
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
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
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四、案例分析
可撤销合同:
为庆贺小红的12岁生日,小红的姑姑给她买了一把价值500元的古筝,生日后不久,小红
在学校里以古筝交换14岁的同学小杰的价值100元的电动玩具1个。3个月后,小红的母
亲知道此事,将电动玩具返还给了小杰,并要求小杰返还古筝,小杰拒不返还。
小红的母亲要求小杰返还古筝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互易标的物价金数额较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的行为,
该交易与当事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有效合同的范围。
因此,本案中两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互易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2、与一般效力未定的合同仅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本案双方当事人都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都对合同进行了追认,缺
一不可。本案中,小红的法定代理人于3个月后知悉互易行为,未超出我国法上一般规定的
1年除斥期间,因此其承认或否认权并未消灭。小红母亲主动将电子玩具退还,并请求小杰
将古筝退还,上述请求权的行使应该推定为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互易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
承认的效力未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自然互负回复原状义务,因此,小红的
母亲请求小杰返还古筝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