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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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题及答案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题及答案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题及答案第一章1.建设法规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①建设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以特定的活动和行业为规范内容,表现为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的建设法规和规章.此外,宪法、经济法、民法等各部门法律中的有关内容,也是建设法规的来源, 是建筑业的相关法规.②(1)经济性. (2)技术性. (3)行政性(4)综合性.2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哪几大部分?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②民法商法③行政法④经济法⑤社会法⑥刑法⑦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3 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种?七类: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4 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如何比较?(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决定适用的特殊情况.5建设法律的原则有哪些?.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 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指什么?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第二章1项目经理部和公司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①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②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2表见代理的特征是什么?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以外,还需具备:(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4物权生效如何进行确认?不动产物权生效进行确认,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侵权之债在建设工程中主要表现是什么?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6担保的种类有哪些?区别是什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三章1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具备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哪些?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3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4简述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

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

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

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

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

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大学思修民法案例

大学思修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本文档仅供于228,229寝室内部使用一[案例介绍]陈某,15周岁。

因父母离婚随母居住。

2000年8月,陈某经母亲同意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商店举办有奖销售,获奖券一张并中了一等奖,获奖金3000元。

陈父得知消息,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要求从中分得1500元。

陈母认为:离婚后陈某随自己生活,自己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奖金应有自己和陈某共有,陈父无权要求分得奖金,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陈某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价值观念2888元。

当陈某随商店的送货车回家时,其父母声称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

商店则坚持电视机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

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

[思考问题](1)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中3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3)陈母称陈父不具有对陈某的监护权,其理由是否成立?[案例点评]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性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3000元奖金的所有权归属。

本案涉及的第三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是陈某父母对陈某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标的数额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故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3000元奖金应属陈某所有,其父母可以代为管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陈父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

二[案例介绍] 2000年3月,孙某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孙某等去美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

2001年9月回国后让孙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合同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合同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合同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4. 简答题8. 填空题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分类:正确答案: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预约合同和本合同;缔约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2.简述要约的有效要件。

正确答案: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3.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要约的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是非特定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4.简述要约失效的原因。

正确答案:要约失效的原因。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5.承诺的有效要件有那些?正确答案:承诺的有效要件。

(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6.简述格式条款的特点有那些?正确答案:格式条款的特点。

(1)均由一方事前拟定,未经当事人相互协商。

(2)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

(3)相对人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对其条款进行更改。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7.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正确答案:合同的生效要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姓名:凌云学号:100800318 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合同法任课老师:周昀一、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的概念和种类(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一)《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名词解释

无效合同名词解释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法律上不起作用、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以下是与无效合同相关的名词及其解释:1. 标题1•名词1: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当事人放弃了做出有利决策的机会。

•名词2:欺诈欺诈是指一方通过隐藏真相、有意误导或提供虚假信息来引诱对方订立合同。

如果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2. 标题2•名词1: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是指合同的内容或目的与一般道德观念相悖。

例如,合同涉及非法活动、违反社会道德等情况,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名词2:未获得法定代表权限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没有获得法定代表权限,即没有合法的授权文件或没有代表该组织签订合同的权力,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 标题3•名词1:无效条款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如果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可能会导致整个合同被视为无效。

这些无效条款可能是不公平、歧视性或限制法定权利的。

•名词2:强制力不足合同需要满足一些法律要求,例如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提供足够的对等物等。

如果合同未满足这些要求,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标题4•名词1:违约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可能构成违约。

如果违约严重到影响到了合同整体的有效性,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名词2:无效确认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交无效确认来证明合同的无效性。

无效确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明确表示合同无效的行为。

以上是与“无效合同”相关的一些名词及其解释。

这些名词在法律领域中被广泛使用,帮助人们理解什么样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5. 标题5•名词1:违法违规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反了法律或规定,违法违规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涉及非法交易、违反竞争法规等情况。

•名词2:不当影响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例如亲属关系、职务关系等,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订立存在不当影响。

如果合同受到不当影响,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浅析无效合同4篇

浅析无效合同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无效合同是指由于一方或双方缺乏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是存在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而导致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无效合同。

一、因当事人缺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在法律规定中,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一些特殊群体是无法独立进行法律行为的,所以他们签署的合同在没有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而且,在一些公司或机构中,如果没有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合同,也是违法的,同样导致合同无效。

二、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合同内容的违法性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合同主体不存在或是虚假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有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资料来进行合同签署,这种情况下合同是不存在效力的。

另外,在一些经营不端的企业或者个人中也存在使用虚假信息签署合同的情况,这也是无效的。

四、因一方被欺诈或胁迫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如果被对方欺骗或者胁迫,导致合同内容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图,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五、因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在一些特殊领域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合同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合同侵犯了国家利益等情况,这种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的来说,无效合同是指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况。

在面对无效合同时,当事人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再次陷入无效合同的困境。

同时,在签署合同时,应该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详细性,避免因为疏忽而导致合同无效。

愿每一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无效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和例子

无效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和例子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而效力未定合同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可发生效力.无效合同:即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即效力还未完全确定,原则上是无效的,若得到追认的话,就会成为有效的.
举例说明一下:
1.无效合同
如:A和B签定买卖毒品的合同. 该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此时A和B不按合同说的去做也没关系,因为法律不保护这个合同.不按合同说的做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2.效力待定合同
如:一个5岁的小孩去商场买一个彩电.这个买卖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意思是说:它的效力最终如何要看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就有效.不追认,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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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无效合同至始无效,也就是永远不可能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签订合同时由于主体等某种原因不具有形成签订合同的有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主体追认使合同有效,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人没有主体资格,后来有主体资格的人同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一般是指订立的合同有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情节。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没有生效。

如狭义的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权处分处为,债务承担。

这种情形下,必须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追认权。

无效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订立合同时交付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

而效力待定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经有权处分的第三人追认的,合同生效。

回答:2008-04-21 15:48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一、《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 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之利弊在《合同法》生效之前,依《民法通则》第58条1款3项之规定因受诈欺、胁迫而为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行为亦然,故无适用《意见》第73条之余地。

至于重大误解而为之法律行为,因撤销权人认识上、表示方法上及动机上有错误,往往不自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订立合同,故虽然有撤销制度以为救济,但由于要从行为成立时起算,为时过短,难收其效。

现在,对合同行为依《合同法》第55条,受诈欺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皆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较《意见》73条之规定,有很大进步,权利人的地位益形加强了。

但对于受诈欺或因重大误解而为之单方行为,因合同法无以适用,故仍一如既往,要适用《意见》第73条,从而呈现出二元悖离之状态,仍有待于对《民法通则》之修正,来加以解决。

再者,受胁迫而为之单方行为,亦无《合同法》之适用,仍应按照《民法通则》58条1款3项,认其无效,无所谓除斥期间;但受胁迫而订立合同时,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其效力非为无效,而仅可撤销(《合同法》54条2款,52条1项)。

此际,自应适用《合同法》55条1 项有关除斥期间之规定,但与受诈欺或重大误解不同的是,受胁迫之人对撤销事由,于行为之时,无有不知者。

(注:即使通过代理人订约,而代理人受胁迫时,亦然。

德国民法第166条曰,意思表示的法律上效力,因意思欠缺,或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而受影响时,其事实之有无,不应就本人方面而应就代理人方面判断之。

我民虽无规定,似亦应为相同之解释。

)然若胁迫之事由持续存在,受胁迫之人虽在法律上有撤销之权利,但实际上终无行使之可能,而令除斥期间自其时开始,则不平殊甚。

抑且,为胁迫之人于此法制下,难免心存侥幸,尽其所能,为持续之胁迫,则55条之规定,岂不徒托空言!德国民法第124条明定,除斥期间“于胁迫情形,自胁迫终止之时起算。

”台湾民法第93条亦同。

(注:立法者既操权柄在手,自当慎重。

复言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之法例,何故此等一索即得之事,而不能为之?致人民权利,危如累卵,实足令习法之人心寒。

)望司法解释能考虑及之。

三、.关于可撤销行为之性质《合同法》56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59条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

关于可撤销行为之性质,学说上有争论。

梁慧星先生原先认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有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却又既有变成有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也有变成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是处在有效无效不确定的状态,性质上属于效力未定。

”(注: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撤销权的存在当然障碍了法律效力的发生。

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并不受民事行为的约束……实际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对无撤销权一方有约束力……”。

(注: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页。

)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依《民法通则》59条之反面解释,可撤销行为于撤销前则属有效。

(注:孙亚明:《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

)其次,法律行为,作为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之工具,无不有其效力问题。

故一经成立,或可生法律行为之效力,或不生法律行为之效力,此即效力存在与否之问题;此外尚有效力确定与否之问题,一方面,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者,就中其状态能持续者,即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状态能否持续,一定期间内,尚不确定者,谓之“可撤销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不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者,其确然不能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者,谓之“无效的法律行为”,其非确然不能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者,谓之“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可撤销之行为,初时有效,唯可得除去其效力,法律上有撤销权应之。

效力未定之行为,初时无效,唯可得变为有效,故法律上有追认权济之。

若谓“可撤销行为性质上属于效力未定”,则撤销权之行使,究竟要除去什么呢?既未生效力,撤销权必失其作用之客体。

故可撤销行为与效力未定行为,观念上应严予区别。

(注:梁慧星先生一方面已抛弃“可撤销行为性质上属于效力未定”的提法,另一方面又以之为“效力不完全”,坚持“可撤销行为仅对无撤销权一方有约束力。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页))第三,德意志学理上对可撤销行为作这样的分析:法律行为一方面暂时有效,另一方面绝对无效处于暂时停止状态(schwebend)。

无效的发动取决于享有撤销权人的意思。

中止法律状态这个概念在德意志法上占重要地位。

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行为,引起某一法律状态追溯既往性的消灭。

(注: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6页。

)第四,我民法规定可撤销行为,不为撤销而仅请求变更亦可。

若初时即不生效,嗣后即无变更之可言,而纯为创设了。

变更者,非无中生有,而是从一种效力变为另一种效力之意,故必以法律行为已生效力为前提。

第五,这种观点不能正确解释现实中的各种法律现象,而且会有害于交易安全。

若撤销权“当然”障碍了法律效力的发生,那么又怎会出现对一方有约束力,而对另一方面无约束力的后果?约束力本身又为何物?法律行为固然有一部无效,一部有效的情形,但即便在一部无效时,也是就此一部分对所有当事人皆不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若一部有效,也是就此一部分对所有当事人皆生法律行为之效力,不可能将一行为之效力人为地截成二段!按这种观点,广告人因错误而为悬赏广告,固得撤销之,然撤销之前,他自己可以不受约束,而依广告完成行为之人倒要受约束,这显然不合理。

再如,一买卖合同中,卖方甲有重大误解,固有撤销权,买方乙为相对人,无撤销权。

若该合同只对乙生效,有约束力,岂不意味着乙应支付价金,甲却无须移转财产所有权,而可坐收渔利,又非为不当得利了吗?甲本因疏忽而有误解,乙却反蒙其害,即持此论者亦必不能同意。

第六,认可撤销行为性质为暂时有效,并不会导致撤销和解除之混淆。

盖撤销者,法律行为之撤销也,单方行为、双方行为皆有适用;解除者,契约之解除也,惟有效契约有其适用。

作成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有瑕疵,始生撤销权;契约解除权之发生,则以相对人不履行契约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

且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只溯及地否定其效力,在法律上其“成立”之事实仍予肯定;而契约一旦解除,则视该契约自始为不存在,非特否定其效力,而且在法律上否定其“成立”之事实。

惟其如此,在撤销时,可生不当得利问题,在解除时,则能发生回复原状之问题。

四、.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之法律后果《合同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第61条是有关于合同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范。

该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简单地说,无效合同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目的。

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一个不法行为并不应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有效)。

效力未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具备,即暂时不生效,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就会发生预期效力——成为生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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