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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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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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二)建筑作品(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本质上是一项技术, 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增的条款)(以前叫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摘要: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引起了人们对版权保护的讨论,字库为美术作品抑或计算机软件,本文试从比较各国立法入手,探析对字库的版权保护。

关键词:字库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最近北京一中院以维持原判落下帷幕,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不构成侵权。

但是,此案的败诉对于如何从法律上合理有效的保护字库留下了更多的思考。

按照字库格式,可以分为truetype字库和postscript字库。

当前在我国,主要有方正字库、华康字库、长城字库等。

作为字库,具有以下特征:(一)设计开发的独立性。

字体开发人员基于开发工具独立开发的应用软件,从设计、编码到打包输出,都是针对操作系统独立设计。

(二)应用的从属性。

字库不能在操作系统中独立运行,其应用必须基于文字、图形、视频等软件。

(三)外观的愉悦性。

字库是对单独字符美化、编码而形成的字体集合,人们在使用字库以及依靠字库设计的作品中获得愉悦感。

(四)使用的可重复性。

字库安装在计算机后,可以按照操作者的指令随时从存储媒体中读取,把电子信号转化为可读取的、具有美观的可视内容,可以不断的重复使用而不损耗。

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美国的立法和实践1988年,美国版权局发布了《数字化字体版权问题的政策决定》:认为由于美国版权法明确禁止字体本身的版权保护,电子字体只不过是字体的数字化,数字化没有创造性劳动,只产生固定格式的数据,所以不产生新的权利,电子字体没有版权保护。

在eltra corp. v. ringer 一案中,美国版权局认为, 因为字体的功能, 或者说它们只能被以特定方式表达的特性, 使得有些字体存在固有的相似性。

因而, 美国版权局拒绝对字体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但在1992年发布了《产生字体之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最终规则》,美国版权局认为矢量字体(scalable typefonts)软件存在创造性劳动,因而是版权保护的单独对象。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202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方 芳目次 引言一、侵权判断标准的问题与实质 (一)解释论冲突下的判断标准分歧 (二)思想标准和声誉标准的适用争议 (三)司法实践的历时性变化 (四)差异的源头与实质二、比较法混合移植的反思及修正 (一)伯尔尼公约的解释和影响 (二)中国法的选择与改良 (三)声誉标准的证否和思想标准加例外模式的证立三、作品思想标准的符号学分析 (一)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 (二)作品思想的符号化提取 (三)符号分析的辅助适用总结摘要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分为有违作品的思想和有损作者的声誉两种。

我国著作权法移植作者权体系的二元论模式,但司法实践突破立法引入了版权体系的声誉标准,争议的实质是如何平衡作者和作品利用方的利益。

伯尔尼公约就两大法系的差异没有实质性作为,但在原则性的框架下提供有限度的保护已经成为比较法上的共识。

建议否弃声誉标准,确立作品思想标准加合理限度内的改动作为侵权例外的模式。

通过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划分核心表达要素和非核心表达要素,作品的思想可以简化为对核心表达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判断,为侵权判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思想标准 作者声誉标准 利益平衡 符号能指和所指引 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争议问题,与编辑出版、影视改编等行业利益密切相关。

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电影《九层妖塔》剧组侵犯小说《鬼吹灯》作者·031·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天下霸唱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1〕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的争议引发广泛关注。

〔2〕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王清秀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侵权案、〔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的临摹美术作品《醉荷》侵权案、〔4〕陈世清诉北京快乐共享文化公司等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案〔5〕等典型案例中,法院同案改判和类案异判现象并不鲜见。

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歪曲篡改的理解与判定

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歪曲篡改的理解与判定

内容提要: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作者精神权利的核心内容。

因不同国家和地域的历史文化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之差异,各国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方式、执法力度等具体规则方面不尽相同。

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省略了“有损作者声誉”的表述,给如何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带来困惑,造成了实践中裁判结果的不统一。

应参照公约完善立法,在实践中借鉴英、美经验,以一般理性人的感受之客观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歪曲篡改;或者借鉴德、法经验,以专门条款限制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大型或功能性作品之作者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建构诚信环境、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篡改精神权利有损作者声誉前言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的两项作者的精神权利,前者指作者对作品表明身份的权利,后者指作者禁止对其作品进行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修改或其他贬损行为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对照《伯尔尼公约》,我国法律上的表述省略了“有损作者声誉”之行为后果的描述和限定,这给实践中如何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带来了不确定性。

特别是,当著作权中的改编或其他演绎方式的经济权利已经许可或转让给他人时,作者是否可以对合法的被许可人或受让人改编或演绎创作的新作品主张侵权、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获得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精神权利救济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多争议。

研究并厘清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歪曲、篡改”的判定标准,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引导我国当下影视及相关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由来与保护(一)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重要内容作者就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与其身份、人格相关的精神权利,是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中比较特殊的内容。

精神权利起源于法国,受到法国大革命中天赋人权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作者精神权利被视为是其人格权在其所创作之作品上的延伸,因为文学艺术作品体现了其创作者的人格、审美、道德等精神层面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元素。

简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

简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

理论研究ART EDUCATION RESEARCH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是否能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随着人们日益注重精神文化建设,美术作品也越来越被大众喜爱。

研究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问题,有利于让艺术家重新审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一、美术作品独创性认定的现状美术作品作为一种造型艺术作品,有独特的表现形式且与载体合而为一。

美术作品是艺术作品的一种,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与其他艺术作品如文学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具有很大的区别。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因此,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是其独创性的判定标准。

在没有明确解释独创性含义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独创性的尺度显得有些参差不齐,不仅在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判定上存在分歧,即便是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判定也同样具有差异。

但无论如何,我国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独创性的界定都必须包含以下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独创性作品意味着“独立创作完成”;二是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

二、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分析艺术家的个人风格是艺术家鲜明、独特的创作个性的体现,统一在艺术创作的内容与形式、思想与观念之中,这与艺术家的生活经历、个性气质、文化修养、审美情趣等密切相关,更多的是艺术家的生活经历和内心情感在创作中自然流露的过程。

一位艺术家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富有个性的创造,从社会认知存在的角度看,独特的艺术风格是艺术家存在的标志和识别的系统。

1.艺术家的表现手法一幅画运用浓重、强烈的色彩对比,追求线条和色彩的表现力,这种风格是具有表现力的。

艺术家的创作技法最大化地表达了自己的情感,选择哪种表现手法,是写实还是抽象,都是由艺术家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的,因为此种表现手法可以直接表现他们的情感。

在艺术领域,作品是个人化的,美术作品的表现要素包括点、线、面的组合,明暗、色彩的分配,其物质性要素包括画布、颜料、媒介剂等。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美术作品是⾮常常见的⼀种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美术作品的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是有⼀定期限的,那么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著作权不申请登记也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依据不同的权利,保护的期限也不⼀样。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及其死亡后五⼗年,截⽌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问题进⾏的解答,著作权不申请登记也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依据不同的权利,保护的期限也不⼀样。

如果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图书封面设计著作权保护研究

图书封面设计著作权保护研究著作权论文(最新10篇)之第三篇摘要:图书装帧设计是现代出版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中封面设计决定了书籍的整体形象气质以及读者对于书籍的第一印象。

然而,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山寨书皮,目的是搭乘热销书的"顺风车";,这实质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基于此,文章将从书封抄袭相关原因、法律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新时期图书封面设计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展开思考。

关键词:封面,设计,著作权,保护图书的装帧设计是基于对文章内容进行深入理解,以帮助传达图书主题与价值内涵的一种创意和艺术表达行为。

人靠衣装马靠鞍,一张立意妥帖、设计精美的封面可为图书增色不少,本文主要立足图书封面视角展开对于图书装帧设计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换句话说,图书封面相当于书籍的"代言人";,从读者眼光落到图书上的那一刻起,封面对其具有吸引力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续的购买行为。

文学评论家、出版人夏烈认为:"图书封面已经越来越重要,因为许多时候读者是否愿意捧起一本书,全靠一张好封面。

";"世界最美的书";设计师朱赢椿秉承的创作理念是"我的书不讲道理",只有好奇心和想象";,这样纯粹的好奇心与想象力在如今浮躁不安的图书设计领域显得弥足珍贵。

图书设计是寂寞又艰难的创意之旅,难度绝不亚于内容创作,它们值得被细心保护。

一、图书封面设计市场现状窥探因为图书封面这张"名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畅销书籍的封面往往会成为众多出版商竞相模仿的对象。

市场的逐利性招致了一系列的盲目跟风,图书"撞衫";现象屡见不鲜。

最初,封面雷同起源于书名和设计风格的仿效。

例如,随着《万历十五年》的面世,《成化十四年》便紧跟而上,红极一时的"三生三世";主题衍生出了不计其数的同类作品。

数年前,上海译文出版社"米兰-昆德拉系列";火爆之后,其大片留白、小字体的简约风格封面便受到了市场的青睐,一时间涌现出大批走"简约风";的新书。

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

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权屡屡遭受侵害,这对我国文学艺术而言是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论述保护其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

[1]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著作权的保护》课件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维护公共利益
著作权保护能够维护公共利益,确保 社会能够享受到创作者创作的优秀作 品,同时避免非法复制和盗版行为对 文化产业造成损害。
著作权保护能够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推动文化创新和艺术繁荣,为社会 创造更多精神财富。
02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初始阶段
未经表演者许可,以任何方式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 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 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 制品以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等。
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和教 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 和尊重。
04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维权途径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引用与转载
在引用他人作品时,需注明出处,并确保不侵犯原作者的 权益。对于转载他人作品,需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遵循法 定许可规定。
新闻报道与学术研究
新闻报道和学术研究可以引用他人作品,但需遵循合理使 用原则,控制引用比例,避免对原作品造成实质性损害。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著作权的种类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的种类
80%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100%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 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 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中美著作权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

Legal Sy=em A nd Soci et y ——囡嗣睡邈i竺竺墅!f叁箜!查塾垒中美著作权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张海梅摘要借鉴、吸收国外有关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成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以发挥其打击著作权犯罪,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交往的应有作用,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对中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理论及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的建议,以期为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刑事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2-01一、两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理论之比较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有“强保护理论”与“弱保护理论”之争。

“强保护理论”主张对著作权领域进行积极的刑事干预。

“弱保护理论”积极反对刑事干预领域的拓展。

在此问题上中美两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法律文化程度上的差异,因而有着不同的观点。

在1992年美国召开的“科技中的知识产权”研讨会上,美国方面认为,强保护有利于发展世界高科技市场。

…从我国的著作权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尽管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现行刑法第217条,第218条也明文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但犯罪行为表现形式不够细致,周密。

笔者认为,为了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潮流,我国必须承认我国己参加及力争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并与之接轨,为此,加快完善著作权刑事立法势在必行。

二、两国著作权刑法立法之比较(一)两国著作权刑法立法状况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起步较晚,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著作权犯罪。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时,也没有关于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规定。

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实践中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日益加剧,社会各界对用刑事手段保护著作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背景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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