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保安员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保安员的主要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四)执行本制度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保安员的权限:(一)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询问;(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四)对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权。
第三章保安员管理第六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经过保安专业培训,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保安员应当接受以下管理:(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保安员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三)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四)对保安员进行奖惩,表彰先进,严肃处理违纪行为。
第八条保安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二)服从管理,执行命令;(三)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秘密;(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保安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二)保安服务合同管理制度;(三)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四)保安服务监督考核制度。
第十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确保以下事项:(一)保安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二)保安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三)保安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XXX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XXX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XXX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该当依法保证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人为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该当文化、正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加害他人1正当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备和制止违法立功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该当给予表彰、奖励。
XXX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该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XXX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供给的保安服务相顺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该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保障公司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二、保安人员的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负责公司或客户单位的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
3、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和检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车辆进入。
4、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如火灾、盗窃、破坏等。
5、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如打架斗殴、纠纷等,维护现场秩序,并及时报告上级。
6、保护公司或客户单位的机密信息和重要资产,防止泄露和损失。
三、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1、着装整齐,佩戴齐全,保持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风貌。
2、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刁难、辱骂或殴打他人。
3、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睡岗。
4、认真填写各类工作记录,如值班日志、巡逻记录等。
5、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保安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新入职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考核机制,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或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五、门禁管理1、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要核实身份、事由,并进行登记,发放访客证,引导其前往指定地点。
2、对携带物品进出的人员和车辆,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物品带入或带出。
3、对员工上下班进行考勤管理,防止代打卡等违规行为。
六、巡逻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巡逻路线和时间,确保巡逻区域全覆盖。
2、巡逻过程中要仔细观察,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如门窗未关、水电泄漏、设备故障等,及时处理或报告。
3、对重点区域和部位要加强巡逻力度,增加巡逻次数。
七、突发事件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国家保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规范保安管理制度篇一1.目的规范保安员、报警员的言谈举止和仪表仪容,使之符合业主和公司的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体保安员(含报警员)言谈举止和仪表仪容方面的管理。
3.职责3.1 保安部、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班长负责监督、检查和纠正。
3.2 当班保安员、报警员对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4.作业规程4.1保安员的称呼和举止4.1.1 保安员通常相互之间称姓加同志,或者职务加同志。
4.1.2 ::保安员听取上级讲话和回答上级问话时,姿态要端正。
当听到上级召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
在上级口述指示后,应回答'是'。
4.1.3 保安员进领导办公室前要喊'报告',或者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也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4.1.4 保安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同领导讲话时,应立姿。
4.1.5 保安员外出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保安员的形象和荣誉。
4.1.6 保安员要自觉接受队容风纪的检查;如有违反,要服从纠察,立即改正。
4.2 保安员的礼貌服务用语。
4.2.1 称谓语称谓语包含:a)xxx先生(同志);b)xxx小姐(夫人、女士)。
4.2.2 问候语问候语包含:a)您(们)好,(欢迎光监);b)多日不见,您好吗c)早(晚)安;d)早上(下午、晚上)好。
4.2.3 祝贺语祝贺语包含:a)祝您成功!b)祝您节日(旅途)愉快!c)祝您新年(圣诞、春节)快乐!4.2.4 征询语征询语包含:a)先生(女士),我可以为您做些什么吗b)先生(女士),我来帮您,好吗c)还有别的事需要我帮忙吗d)我可以进来吗4.2.5 应答语应答语包含:a)当业主有事呼叫保安员时,可以说:xx先生(女士),我来了;xx先生(女士),我马上就来;b)当业主感谢时应说:xx请不必客气;xx没关系;xx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4.2.6 安慰语安慰语包含:a)当业主遇到不顺心的事时,保安员应说:xx您别着急,我帮您想想办法;xx我希望您很快会好起来的;xx我希望您没事;b)当业主身体不适或患病,应说:xx请多保重;xx祝您早日康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国家制定的一部与保安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运作,保障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条例内容及实施情况等方面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保安服务作为一种社会安全维护和管理的手段,早在古代便有存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安服务行业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保安服务行业的不规范和乱象频发,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于XX年颁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二、条例内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对保安服务行业经营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条例内容包括从业资格、从业行为规范、服务管理要求等方面。
1.从业资格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保安管理部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保安服务从业资格。
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取得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2.从业行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安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履行保卫职责。
在工作中,保安人员要保守客户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保安岗位的正常运转。
3.服务管理要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保安服务行业在服务管理方面的要求。
保安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服务目标,健全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保安服务单位要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实施情况自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保安服务行业普遍加强了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
政府也加大了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执法力度。
然而,保安服务行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保安服务单位存在违规经营、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此外,一些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国务院令第56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保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保安服务。
第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保安服务单位第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第六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保安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保安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教育。
第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安工作机制,规范保安服务行为,落实保安工作责任。
第八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安安全自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保安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十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对保安服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对存在业绩问题的保安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或调整。
第三章保安服务人员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经过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审核,具有保安员资格。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培训,熟悉保安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了解保安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对违法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热情服务,积极协助社会公众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保密工作,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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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保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
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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