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案件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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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相关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相关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相关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财产形态,例如游戏虚拟货币、网络虚拟物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有实际的交易价值,而且存在一定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价值。

但是,经常会出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网络用户的财产权益。

如何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并追究盗窃行为的责任,成为了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与量刑、防范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探讨如何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和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研究内容与步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和形成方式,探讨其法律地位,为后续研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奠定基础。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研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包括盗窃对象、盗窃行为和盗窃动机等方面,以便建立严谨的认定标准。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量刑对于已经认定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研究其量刑标准和量刑准则,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量刑和裁决。

(四)防范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建立预防机制,包括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等多方面措施,以降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发生率。

四、研究意义深入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盗窃行为的认定、量刑标准和防范机制,对于提高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网络安全维护,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及其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对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也具有战略意义。

治安排查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排查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排查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与此同时,一些社会问题也在逐渐突出。

其中之一就是治安问题,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犯罪、违法行为频发。

为了保护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必须加强对治安问题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本文将探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强的对策。

问题一:盗窃案件屡禁不止由于人口密集以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盗窃案件成为目前城市中普遍且高发的犯罪类型。

有些小偷甚至形成团伙作案,他们熟练运用各种技巧、手段进行盗窃,并往往能够逃脱现场附近摄像头监控。

解决方案:1. 增加警力密度和巡逻频率:城市需要增加警力投入,并对街道、社区等重点地区增加巡逻频次。

2. 加大对盗窃团伙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更加有效的侦查技术手段,加强对于盗窃团伙的打击和摧毁行动。

3. 完善防控系统:在市区主要交通道路、商业区和住宅小区建立高效完善的监控系统,并密切监测关键地段。

问题二:暴力伤人事件频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流动的加剧,在一些城市中暴力伤人事件屡见不鲜。

这种犯罪行为常常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导致生命威胁。

解决方案:1. 建立更健全的预警机制:公共场所可以通过安装报警器等设备来提高反应速度,并能够迅速传达信息,使警方能尽快介入处理。

2. 提升治安管理能力:加强警察培训,提高巡逻员执法水平,并推广使用防暴器械和自卫工具。

3. 严厉打击枪支走私现象:建立严格的枪支管控制度,打击枪支走私活动,预防倒卖与非法持有枪支。

问题三:网络犯罪日趋猖獗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趋复杂和普遍化。

网络黑客攻击、网络诈骗以及个人信息泄漏等问题令人担忧。

解决方案:1. 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网络犯罪的认知,并培养正确的防范意识。

2. 完善法律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大处罚力度。

3. 加密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在政府部门和企业层面,应该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严格执行对用户隐私的保密。

试论盗窃案件突出的原因及对策

试论盗窃案件突出的原因及对策

试论盗窃案件突出的原因及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体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迅速由相对的“静态封闭”向“动态升级”型转化,人、财、物的大流动,带动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治安防范工作的动态新环境,治安形势面临严峻的考验,各类刑事案件随之增多,尤其是盗窃案件十分突出。

如何强化动态社会环境下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遏制和减少盗窃犯罪的增多,已成为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大研究课题。

一、盗窃犯罪增多,治安形势严峻(一)盗窃案件大幅度上升,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大以楚雄州永仁县为例, 2006年立刑事案件157件,其中:盗窃案件 92件,破 49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8.6%;2007年立刑事案件169件,其中:盗窃案件101件,破了53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59.8%; 2008年立刑事案件176件,其中:属盗窃案件105件,破 59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9.6%;这些数字客观地反映出了盗窃犯罪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危害程度明显增大,极大地威胁着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盗窃案件遍布社会各个角落,犯罪量处于高水平态势由于盗窃犯罪活动的空间、时间、范围较广,形成了多方位和全天候的犯罪格局,所有有经济价值的东西都可能成为侵犯的对象;所有放置有价物品的场所都可能成为犯罪现场。

流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本地的无业人员(特别是有吸毒史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及构成犯罪的主体,流窜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三)盗窃犯罪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盗窃案件频繁发生,日趋突出,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科技化,具有现代特征,增大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作案形式表现出多样化,有集团、结伙、单独、内外勾结、流窜作案等;作案空间大、范围广,有人、财、物高度集中和流动的重点复杂地区和场所,也有人、财、物相对分散、交通落后的农村边远地区,作案时间不分白天、黑夜,不分季节,作案工具有现代通讯、交通工具;作案原因有预谋和随机作案,盗窃案件的这些特点,致使盗窃犯罪较为复杂,难以控制,侦破难度较大。

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

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

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盗窃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网络盗窃犯罪不仅给个人、企业等受害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有效遏制网络盗窃犯罪行为,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合法权益,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从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特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的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一、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特点网络盗窃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手机、网络等技术手段,以非法获取电子信息、窃取账户密码、诈骗转账等方式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其犯罪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匿名性高:网络盗窃犯罪者可以通过虚拟身份或匿名化技术,难以被追踪和查明真实身份。

2. 跨地域性强:网络盗窃犯罪者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轻松跨越地域界限,进行犯罪活动,使得打击和追究犯罪责任变得更加困难。

3. 扩散性广:网络盗窃犯罪往往一次性损害范围广泛,受害人多且分散。

4. 可移动性强:利用计算机、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网络盗窃犯罪行为,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便捷。

网络盗窃犯罪的特点使得其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和难以打击,需要借助完善的立法来加强对网络盗窃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规范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滞后: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一些新型的网络盗窃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规范,导致了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一些漏洞进行犯罪活动。

2. 定罪量刑不足:对于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和严格,导致犯罪分子往往只能被处以轻微的刑事处罚,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 司法证据不足:网络盗窃犯罪行为往往凭借网络虚拟身份和技术手段进行,其取证难度大,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司法机关的取证要求和程序。

4. 跨界合作不足:网络盗窃犯罪行为跨越地域界限,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跨部门协作来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和不足,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Ma ,2 1 y. 02
● 司 法 穿 务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 问题研究
姜 琦
( 海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上 海 2 1 上 0 5) 0 3
摘 要 : 网络 游 戏 中的虚 拟 财产 有 别 于传 统 意 义 上 的 “ ” 物 ,在 法 律 上 有 肯 定 其 物 的属 性 的必 要 。 网 游虚 拟 财 产 的 所有 权应 归 于 用 户 ,游 戏公 司享 有 的 是 网游 产 品 的 知 识 产权 。在 网游虚 拟 财 产 的价 值 认 定
但是 随着社 会经 济和 现代科学 技术 的发展 ,物 的范 围早 已不限制 在有形 、有体 的范 围内 ,只要 具有法
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 , 都可以认定为物。现代各国的立法确认空间为物, 便是物的
概 念 扩 张的结果 。 由此 可见 , 的概念 的扩 张是社 会经 济和 科技发展 的产 物 , 物 是一 个不 断变动 的过程 , 只要 不危及 物权体 系和 物 的体 系 的基 本理 念 ,对其 中的个别部 分 的修补都 在允 许的范 围之 内。 所 以 ,
上,可以参考游戏公 司的定价、专业交 易平台的交 易价 、行 为人 的销 赃价 ,还 可根据 用户投入 的时间、
精 力 等 情 况 加 以 确 定 。在 证 据 的保 存 与获 取 上 ,应 增 强 证 据 和 法 律 意 识 ,强 化 各 职 能部 门 的协 作 。
关 键 词 : 网络 游 戏 ; 虚 拟 财 产 ; 盗 窃 中图 分类 号 :D 6 F 2 5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 1 - 2 2 1) 3 0 O 6 4 9 (O 0— 7 一 4 7 5 0 2 3 ‘
只要具有法律上 的排他支配或管理 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 ,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 “ 。 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课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课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2014-04-22来源:司法研究浏览次数:384喻海松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我室经研究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解读】一、问题由来被告人周某于2008年从网上购买了Pschare软件(一种木马软件,其作用是用于远程操纵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通过向聊天对象的计算机发送该软件,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远程操纵,获取对方游戏账号和密码,然后采取直接窃取或者修改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面对面365”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将对方的游戏币转移到其注册的账号中。

之后,周某按照游戏币兑换人民币的比率,将盗窃的游戏币放到以其父亲的名字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销售牟利。

自2009年3月起至8月,周某作案200余次。

案发后,周某退回赃款20816.3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对本案的定罪存在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二、主要问题及争议周某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涉及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问题,即网络盗窃,特别是网络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之争。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盗窃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增长迅速。

盗窃QQ号码、游戏装备等现象日益猖獗,甚至形成了产业链条。

随着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刑法实务界作出了相应判决,而理论界针对这些判决也进行了诸多评议。

关于网络盗窃、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

网络犯罪现状与对策研究

网络犯罪现状与对策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多。

网络犯罪种类繁多,网络钓鱼、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等恶劣行为让人们的网络生活也不再安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制定了不同的网络安全法规和规定。

一、网络犯罪的种类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个人型网络犯罪、团伙型网络犯罪和组织型网络犯罪。

个人型网络犯罪一般是一些孤独、寂寞、无聊的人员通过网络寻找刺激。

团伙型网络犯罪是指多人合作进行的网络犯罪活动,如网络诈骗、网络勒索等等。

组织型网络犯罪是指有组织、有计划、专业化的网络犯罪活动,如黑客攻击、网络盗窃等。

据数据显示,英国的网络犯罪主要是网络金融欺诈和网络钓鱼,美国则集中在网络黑客攻击和网络诈骗,而我国则主要是网络诈骗、网络侵犯个人信息和网络盗窃。

二、网络犯罪的危害网络犯罪给个人、政府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损失和信息安全风险。

网络犯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信息泄露:很多人的信用卡、银行账户、电子邮件等信息都可能被盗取,会给个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2.金融犯罪:诈骗、贪污等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传销、欺诈等活动,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财务损失。

3.危害国家安全:网络黑客攻击、政治宣传等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4.企业安全:网络攻击者利用技术漏洞和程序错误、网络欺诈等手段窃取企业的机密信息,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三、网络犯罪的对策为了应对网络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各个国家制定了不同的网络安全法规和规定,确保网络安全。

以下是网络犯罪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各国政府应当不断调整法律法规来制定新的对策,达到打击网络犯罪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

2.技术加强:不断测评和改进网络防御技术,争取通过在技术上防止网络犯罪的发生。

3.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尽可能减少个人被网络犯罪侵害的概率。

4.加强国际合作:各国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领域应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网络安全领域的发展。

关于盗窃案调研报告

关于盗窃案调研报告调查报告标题:盗窃案调查报告引言:盗窃案件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公民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深入了解盗窃案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我们进行了一项关于盗窃案的调查研究。

本报告旨在总结调查结果,提供对盗窃案的分析和对策建议,以促进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调查背景:通过分析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报道,我们得知近年来盗窃案件数量逐渐上升,且犯罪手段日益狡猾。

为了更好地了解盗窃案件的特点和流行趋势,我们对盗窃案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方法: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的方法,调查对象包括警察、盗窃案的被害者和目击者。

我们使用了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三、调查结果分析:1.盗窃案发生的地点: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盗窃案发生在居民区和商业区。

其中,高峰期主要集中在夜间。

2.盗窃案的目标:我们调查发现,贵重物品、现金、电子设备和汽车是盗贼主要的目标。

这些物品易于转售和兑现。

3.盗窃案的手段:在手段上,调查结果显示,技术手段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例如,网络盗窃犯罪和电子设备的盗窃盗掘等新颖手段对盗窃案件的负面影响较大。

4.盗窃案的原因:调查结果显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压力和道德观念淡薄等因素是盗窃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

一些盗窃犯罪分子为了满足物质需求,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盗窃。

五、对策建议:基于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预防和打击盗窃犯罪:1.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犯罪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盗窃犯罪的氛围。

2.加大警力投入,提高警力效能。

建议增加巡逻频次,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提高抓捕盗窃犯罪分子的成功率。

3.加强社区组织建设,推行邻里互助,促进邻里间的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建立起安全稳定的社区环境。

4.完善法律和法规,加大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提高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5.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预警能力。

例如,加强信息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发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优势。

网络案件调研报告

网络案件调研报告网络案件调研报告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使用,网络犯罪现象不断增长,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了解网络案件的现状,本次调研对网络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旨在发现网络案件的特征和原因,并提出预防和应对措施。

二、调研结果1. 网络案件类型多样性根据调查结果,网络案件的类型非常多样化,包括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

其中,网络诈骗是网络案件中发生最频繁的类型。

2. 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调查发现,网络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犯罪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

例如,利用恶意软件窃取用户隐私信息,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钱财等。

3. 社会因素的影响网络案件的发生与社会因素密切相关。

经济压力、道德沦丧、教育水平低、社交媒体滥用等因素都会增加网络犯罪的风险。

4. 防范措施的重要性调查结果显示,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是预防网络犯罪的关键。

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和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也是重要的防范措施。

三、调研分析1. 网络案件的原因网络案件的发生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经济发展加剧了人们的贪欲,同时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提供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便利条件。

2. 社会应对网络犯罪的不足之处尽管社会对网络犯罪有一定的认识和重视,但是现有的防范措施仍然存在不足。

一方面,个人和组织的网络安全意识普及程度不高,防范措施不到位。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上还存在某些不足,难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分子。

四、建议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应对网络犯罪,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宣传加强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立法力度,制定更为严格和完善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并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让犯罪分子不敢轻易触犯法律。

3. 建立网络安全体系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提高网络系统的防护能力。

网络犯罪案件分析报告

网络犯罪案件分析报告概述网络犯罪案件在信息化社会中逐渐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网络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趋势,本报告将对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对策。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类型1. 网络盗窃案件网络盗窃案件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或敏感信息的活动,常见的包括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作案手段隐蔽,犯罪行为往往难以追溯。

2. 网络侵犯隐私案件网络侵犯隐私案件是指通过网络获取、传播或滥用他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例如网络偷拍、网络敲诈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3. 网络传销案件网络传销案件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以及通过虚假宣传和诱导、非法牟利等手段欺骗他人的行为。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犯罪分子往往能够利用网络技术隐藏身份,难以被及时发现。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影响1. 经济损失网络犯罪活动对个人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不仅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和失业等严重后果。

2. 信息泄露网络犯罪活动使得个人和企业的敏感信息面临泄露的风险,这对个人隐私和企业竞争力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3. 社会秩序混乱网络犯罪案件的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犯罪活动的扩散和模仿使得治安环境日益恶化。

三、网络犯罪案件的原因1. 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为网络犯罪的发展提供了温床,黑客技术的不断演进使得网络攻击更加隐蔽、高效,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实现匿名和去中心化。

2. 缺乏法律法规和监管当前,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仍然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和监控机制,使得犯罪分子难以受到严厉的制裁。

3. 缺乏网络安全意识个人和企业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不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容易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

四、应对网络犯罪案件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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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案件的问题研究作者:任国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摘要网络盗窃属于伴随网络产生的新型案件,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对象,网络盗窃的既遂标准等属于新问题,且存在争议。

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网络盗窃的既遂标准应当采取失控说。

关键词网络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既遂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9-02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一部分,而伴随网络而产生的侵犯财产案件亦侵入人们的生活。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

网络盗窃案件,属于新生事物,与传统型的盗窃案件既有共性,也有其个性,所以笔者根据网络盗窃的特点,对网络盗窃的对象、既遂标准、管辖问题等进行了相关思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网络对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影响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网络盗窃则是伴随网络而产生的新犯罪形式。

网络对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影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物品,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表现在网络上,例如电子银行中的货币。

对于此类物品网络上的处理,会直接影响现实社会中的权属划分。

盗窃此类物品构成盗窃罪,毫无争议。

第二种方式,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技术虚构出来的东西,仅能在特定网络中存在,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对应物(即网络虚拟财产),此类物品代表主要是网络游戏中的物品,例如玩家所使用的宝甲、装备等。

对于此类物品,是否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

(二)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争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游戏中的帐号、货号、装备、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物资的总称。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否定说,主要理由有网络虚拟财产不是有体物,只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信息;虚拟财产对于不参与游戏的人而言毫无价值;虚拟财产的买卖并不存在规范的市场交易机制,使得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确定当前存在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观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主要理由有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具有商品的属性,网络交易市场日渐形成。

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根本点在于其能否成为公民的合法财产。

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就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进而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成为公民的合法财产的资格,那么就不可能被刑法所保护,而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三)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能成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1.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凝结了网络游戏厂商投入其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生产要素。

物质的生产要素包括设备、资金、地产等资本,属于有形财产;非物质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管理能力、科学技术等非物化生产要素。

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没有实际的对应物,是网上虚拟物,但却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具有价值。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具有物的有用性。

反对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对不参与网络游戏者没有价值。

这里的价值,其实指的是物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

反对说的缺陷在于忽视了所有使用价值都是针对部分人,食物、衣服对饥寒交迫的人有意义,汽车却不能使饥饿的人不再饥饿。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

从我国大陆地区来看,虚拟财产的交易不容小视。

玩家的虚拟财产由于形成了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化的商品。

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已经超过了一般财产型犯罪成立所要求的数额,特别是一些热门网络游戏中的顶级装备,由于其稀缺性,交易价格可以达万元以上。

3.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没有禁止性规定,反而在判例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关系加以保护。

法律没有禁止,即视为允许。

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并且已有判决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认可。

例如2003年2月,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宏晨因游戏装备不翼而飞,而将该游戏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2004年12月16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游戏运营商对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此判决从司法实践角度确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计算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已有过相应的交易的,以交易价格计算。

例如某人刚从网络上购买一件装备,出售者又盗回该装备的,以交易价格计算。

第二类,没有相应的虚拟物品交易的,参照同类或近似类物品计算。

二、网络盗窃案件的既遂标准(一)网络盗窃与传统盗窃在客观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网络不仅对盗窃的对象有影响,而且对于部分盗窃案件的客观方面也具有影响。

传统盗窃案件在既遂、未遂讨论中所涉及的物品的价值是同一的。

例如,赵某入室盗窃物品,后将所盗物品藏于被害人家中花园,待其他时候取走。

该物品后被被害人自行发现。

传统盗窃案件既遂、未遂的讨论分歧基点在于财产所有人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与盗窃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占有仅存在时空上的间隔,但在财物的价值上是一样的。

网络盗窃不仅具有传统的盗窃罪的共性,还存在与网络伴随所具有的个性。

其特点在于由于网络空间与具体实际空间存在较大差异,存在无序、多向、分散等特点,可能存在合法占有人失去控制与盗窃行为人控制的物品价值上的差异。

例如:某证券股份公司客户经理刘某在内部公告栏中得知客户王某的个人资料,利用系统默认密码的惯例,尝试登录客户账户成功。

后刘某以高卖低买的方式在将该客户的账户证券高价售出,再低价买入非法获利3万余元。

由于证券交易采用时间优先、交易优先造成两客户共损失20余万元。

该案例中,被害人失去占有的财物与行为人控制占有财物的价值差异数额巨大。

这种情况要求对部分盗窃案件的既遂标准重新思考。

(二)通说解决不了网络盗窃出现的新特点对于网络盗窃案件根据不同的学说,得出的结论是不同,不同的学说对于定罪量刑具有不同的结果。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主要有接触说、隐匿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几种学说,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目前的通说是控制说。

根据通说,会以犯罪人实际控制的数额为既遂的数额,而会将犯罪人的损失数额为量刑情节。

通说对于传统的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基本能够解决,但由于通说的立论基础在于传统盗窃罪中整个犯罪过程中涉案物品价值同一,占有人的损失往往是指犯罪人在盗窃过程中对其他物品造成的损害,而非对犯罪对象造成的损失。

故控制说解决不了合法占有人失去控制与盗窃行为人控制的非法财产的价值上差异的问题,且以此认定网络盗窃有可能会出现打击不力,保护不当的问题。

(三)利用失控说解决网络盗窃的难题更为妥当解决网络盗窃的既遂认定问题,应当从既遂标准一般理论以及盗窃罪刑法规定的立法本意来分析。

盗窃罪,属于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法定的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故盗窃罪的特定犯罪结果应该是盗窃行为给合法占有人对公私财物的占有造成的直接损害事实,换言之,盗窃罪的特定犯罪结果的主要内容就是占有权的受损害事实。

所以盗窃罪既遂的成立的标志应当是占有权受損害事实。

占有权的受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否,就是指合法占有人对其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而完全失去了占有欲控制。

因为在盗窃罪中,只有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其控制之下的财物失去了完全控制,才能直接体现盗窃罪占有权的具体损害事实现实存在,并且持有人或所有人一旦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所有权的损害结果立即出现,盗窃罪既遂当然成立。

可见,被盗财物实际脱离了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这一具体事实,与盗窃罪的犯罪结果具有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时发生的。

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占有财产的正常秩序,打击行为人对财产的非法占有。

打击与保护分别是从不同角度来阐明盗窃罪的立法意图,打击与保护之间也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所以在合法占有人失去控制的财物与盗窃行为人控制的财物的价值存在差异的情况,从保护合法占有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前者的价值。

故此,从盗窃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合法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受到损害以及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占有出发,网络盗窃的既遂标准应当是合法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受到侵害,对该财物失去控制为标准。

这与“失控说”阐明的主旨是一样的,所以认定网络盗窃罪的标准采取失控说更为妥当。

三、網络盗窃罪的管辖问题网络盗窃罪的管辖涉及到国家主权,本文重点不在于此,重点在于针对国内犯罪具体司法机关管辖问题进行分析,以解决具体案件由哪个司法机关管辖问题。

我国刑事管辖,是以犯罪地作为标准,而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

网络盗窃中的犯罪行为地是指行为人通过终端设备在某一特定时空条件下进行联网、访问、远程控制等操作行为所在地,依照上述行为所在地对案件进行管辖没有分歧意见。

存在争论的是犯罪结果地是指被害人登录网络得悉网络财产被侵害地,还是存储网络财产信息的服务器所在地。

例如前述案例中刘某案例中被害人在登录网络获悉财产损失后立即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就哪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享有管辖权产生了争论。

要厘清网络盗窃的犯罪结果地,进而明确哪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管辖,应当从网络盗窃的实质去分析。

网络盗窃实质在于行为人利用计算在互联网上通过计算机技术实施的对网络信息系统存储、传输的信息或数据进行修改、变更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网络财产的目的。

网络盗窃针对的犯罪对象是网络信息系统及网络系统中存储、传输的信息或数据。

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所以犯罪结果地与犯罪对象所在地应当是一致的,所以网络盗窃的犯罪结果地所针对的信息数据的存放地,也就是在于信息存储的服务器所在地。

所以,网络盗窃案件的管辖地也就包括了行为人操作计算机实施网络盗窃的行为地和信息存储的服务器所在地,而被害人登录网络得悉网络财产被盗窃的地点虽然属于网络盗窃的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的连接点,但由于被害人的登录位置变化而变化,没有确定性,与被修改的信息没有直接关系,不应属于网络盗窃结果地。

注释:安利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探讨.新疆警告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第42页.彭清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第70页.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彭晓辉,张光忠.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3).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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