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七 采购控制与监管
(完整word版)采购代理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代理代理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采购代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公司所从事的采购代理仅限于服务于各级政府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非盈利机构、社会团体、个人采购保险产品及各类风险评估、风险查勘等服务。
第三章分工第三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采购业务的承接和洽谈与实施,招标文件制作与售卖,应标人资格审核,组织现场评标、开标、结果公司第四条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采购代理资质申请、延续;制定各类相关规章制度、设立各类评标规则;采购信息审核发布;建立供应商库;建立评标专家库;负责审核采购流程是合规;统计采购数据,向监管部门报备;建立档案库,将采购代理相关资料归档。
定期会同办公室进行流程和技术审查,确保合规。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收取招标代理各类费用,开具发票,支付评标专家费用。
定期与业管部进行数据核对。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保障公司各类场地、设备正常使用。
相关文件合同用印流程审核。
定期会同业管部进行流程和技术审查,确保合规。
第四章工作流程与监督职能第七条各业务部门、机构:采购业务实施机构为相关业务部门,是采购委托人的寻找和对接部门,其职能:1、与采购人确定采购预算建议数;2、与采购人确定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需求登记,采购代理合同协议签订,向业管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3、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4、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发放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参加采购代理合同的签订;5、对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6、收取代理采购资金。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负责对采购代理业务进行审核和批准,其职能:1、拟定采购代理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单位的采购代理工作细则;2、汇总并严格审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采购代理预算建议数、采购代理计划、采购代理申请;对需求参数进行审核;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采购代理组织形式和采购代理方式;4、对能够公司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加强采购组织实施的管理;5、指导和督促业务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采购代理合同;6、组织实施采购代理验收;7、组织处理采购代理纠纷;8、妥善保管单位采购代理业务相关资料,采购代理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部;9、每季度对采购代理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在内部通报;10、与采购代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济财采〔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采〔2021〕79号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财政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系统第三章交易规程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第二节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第四节评审委员会组建第五节评审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七节特殊情形处理第八节档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县两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各方依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职责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的工作职责根据财金[2014]113号第十条:“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实施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编制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保证可研的真实性。
二、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PPP管理机构)做好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将验证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请政府审核,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项目采购工作。
四、负责资格预审,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严格按照经政府审核批准的资格预审文件认真组织开展资格预审工作,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PPP管理机构)备案。
五、负责组织对社会资本进行实地考察,防止社会资本的虚假行为;做好不少于二次的市场测试,最终合理界定PPP项目采购价格。
六、负责编制项目采购文件和组建项目评审小组,并监督管理项目评审小组的工作;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PPP项目采购实现充分竞争。
七、负责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八、负责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并监督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九、负责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报请政府审核采购结果和拟定的合同文本,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不公示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
十、负责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合同,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不得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十一、应依法监督社会资本和参股机构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监督管理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严格管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省直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留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
省直单位应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在提出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确认、候选中标供应商确认等方面,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应当采购国产货物,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省直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规范招标文件范本。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拟定评标办法,并相对统一类别基本相同项目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省直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单项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明显具有排他性的,修改后再招标。
没有三家供应商投标或开标后没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技术、商务要求的,废标后,先调低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重新招标,严格掌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六条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选择,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三家以上。
第七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询价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六十。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范文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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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总则一、采购管理范围本规程是公司购买原材料、物资、零部件、设备、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二、采购管理原则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管理体制一、采购管理机构负责使用部门及工程方面日常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及招标;负责采购合同的拟订、签订;负责按时、按质、按量地采购使用部门所需各种物资;负责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的制定;负责物资采购员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供应商的开发与管理;负责与使用部门、仓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专司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配合采购部制定和完善各项采购工作制度、流程;会同采购部定期参与大宗物资、材料的招标、评审以及供应商的甄选;定期收集采购信息需求,严把采购价格关、质量关、实用关,及时向管理层反馈意见;严格执行各项采购工作纪律。
采购监督机构1、工程部2、综合部3、财务部4、经营部事前价格审核;参与大宗物资材料的采购;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采购纪律检查。
验收机构1、库管员2、使用部门3、项目经理各类物资、材料的验收、管理,建立台帐和材料数据库;及时反馈物资使用信息,按月统计物资使用情况。
二、采购管理体制(一)采购决策管理1、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2、除特殊情况外,大宗物资及其它金额较大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由公司决策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的形式实行决策。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浅谈部队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风险与控制
浅谈部队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风险与控制摘要:由于部队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极大地阻碍了部队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不利于部队建设。
因此,要加强我国部队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风险的防控措施。
基于此,分析了部队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提出了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措施,确保部队物资采购的合理化。
关键词:物资采购;部队;采购风险;采购控制前言保障部队后勤工作顺利进行,保障部队战斗力的有力支撑,是部队物资采购工作科学合理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部队物资采购也有了全面的改革和推进,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遵循着科学合理化、规范制度化的发展方向。
然而在实际的采购中依然存在诸多风险:人员专业性不足、安全系数较低、采购制度不健全等,严重阻碍了物资采购的进展。
基于此,务必要实施强有力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物资采购的合理化,为部队战斗力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1 部队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1.1 人员专业性不足部队的采购人员归属于后勤部门,是物资来源的重要执行者[1]。
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人员的专业性不足,采购经验较少,很容易忽视物资采购的重要性。
第一,相关人员的意识不足[2]。
大部分采购人员认为部队的物资采购,仅仅是军需资源的单一购买过程。
没有深刻认识到其是保证部队战斗力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
若物资采购不充分,哪怕是一个小的误差,都有可能导致战斗中出现供给不足的严重情况。
第二,经济概念认知不足[3]。
在采购过程中,相关人员经常出现预算超支等情况,这既是经济意识不强所致,也是军事经济改革意识不到位的一种表现。
此外,经济概念认知不足,在面对多样化的产品市场中,如何挑选出质量好、信誉度高的物资,对其来讲也是较为困难的事情,加大了部队物资采购的风险。
1.2 安全系数较低部队的物资采购过程已经逐渐实现信息化,建立起物资采购系统。
但是在信息时代发展的同时,信息系统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这种隐患对于整个采购系统而言,极大地影响了管理供应商和部队用户的能力。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暂行)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股份公司“一个中心、两个加强、三个集中”的战略发展思路,落实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规范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行为,完善内部物流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标准》等文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物资集采专供应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以降低工程项目成本为目的,对大宗物资实行集采专供,形成规模采购与物流,整合采购与物流资源并着眼于双赢,进一步明确物资工贸公司与项目部合同关系,合理支付采购与物流服务费用,保证集采专供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3 条集团公司主管物资工作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物资集采专供工作;集团公司物设部是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总体策划、过程管理、监督检查,设立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组长,物设部部长、物贸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由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 4 条“中铁一局物资采购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物供中心)与“中铁一局物资工贸公司” 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对集团公司投资、直管项目、重点区域项目实施集中采购和配送供应服务。
第 5 条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物资部门应建全两级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职能,明确职责,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上下贯通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和专业优势突出,精干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 6 条集团公司物设部职责:6.1 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制定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收集国家物资政策、法律法规、物资技术标准方面资料;6.2 负责对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采专供工作实施管理、监督检查。
协调指挥部、各子(分)公司及时提供主要物资需求计划、物资价格资源及结算价格信息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吕政办发〔2018〕3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吕政办发〔2018〕36号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一)预算评审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2.原则上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投资不达5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3.以下项目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中可研编制费、环境评价编制费、勘察费、设计费、图纸审查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拦标价编制费、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费、文物勘探费、土地勘界费、地形测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市场交易费。
4.以下项目暂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中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助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设备检验费、专利技术费、技术保密费、外国技术人员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费、司法公证费、工程质量测试费、压覆矿产资源编制费、地质灾害评估费以及利息、税金等;其他投资预算中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费、基本畜禽和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费、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费、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