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合集下载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指自2022年开始执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为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协议的三大主要内容涵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

下面将逐步深入探讨这三个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巴塞尔协议三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预防金融风险发生的核心措施。

《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通过设立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标准,确保银行业以强健的资本基础运营,并在面对市场动荡时能够有效承受冲击。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照一定的比例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比较,以确保核心资本占比达到要求水平,同时有效控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尤其在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紧缺往往会导致银行无法继续运营。

《巴塞尔协议III》致力于规范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要求银行建立强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确保在极端市场环境下能够持续提供流动性支持。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据一系列指标和要求,包括流动性缓存和流动性覆盖率等,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应对,并有效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三、杠杆比率要求杠杆比率是衡量银行债务杠杆程度的指标,能够有效防止银行承担过多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银行的杠杆比率要求,通过设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暴露的比例限制,以限制银行债务杠杆过高的风险,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财务风险。

杠杆比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指标,能够让监管机构和市场更好地了解银行的杠杆情况,便于预防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通过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规范化的指导,并以此来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于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协议之一,于2010年12月出台,旨在加强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下面将具体介绍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旨在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风险。

根据协议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4.5%,而综合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8%。

这一要求使得银行在面对金融市场波动和风险时能够更好地应对,提高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流动性缓冲区,确保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偿还债务。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一系列流动性监测工具和指标,帮助银行评估和管理流动性风险。

三、杠杆比率要求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杠杆比率要求,旨在限制银行的债务杠杆。

根据协议规定,银行的杠杆比率要求不低于3%,即银行的核心资本应不低于其风险资产的3%。

这一要求使得银行在承担风险时需要有足够的资本储备,从而保护其自身和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反周期性调节巴塞尔协议III还提出了一系列反周期性调节措施,旨在防止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

其中包括对资本充足率的动态调整和对风险权重的反周期性调整等。

这些措施能够使得银行在经济繁荣时增加资本储备,在经济衰退时减少资本要求,从而平衡金融市场的波动,促进金融稳定。

五、市场风险监测巴塞尔协议III对市场风险监测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测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报告等方面。

这一要求使得银行能够更好地识别、测量和管理市场风险,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可能性。

总结起来,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杠杆比率要求、反周期性调节和市场风险监测等。

这些内容的出台使得银行在面对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风险时能够更好地应对,提高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

这一协议是重要的国际金融协议,对于稳定全球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协议背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经济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也出现了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和金融市场动荡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许多国家的货币和金融系统都面临严重的风险。

因此,国际货币金融会议(IMF)于1980年组织了来自63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旨在制定一个国际货币体系,以应对全球经济风险。

二、协议主要内容1.汇率制度:协议规定了三种汇率制度,即固定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和货币联系汇率制度。

其中,固定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可以对货币的汇率进行调整,但汇率变动的范围较小;浮动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不对货币汇率进行限制,货币汇率将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由浮动;货币联系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将货币与特定的货币篮子(例如美元)联系在一起,并规定了汇率变动的范围。

2.汇率变动:协议规定了货币汇率变动的触发条件和调节机制。

当一个国家的汇率偏离了75%的波动上限时,汇率将会被调整。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货币当局可以采取措施来干预汇率市场,以维持汇率的稳定。

3.储备率:协议规定了各国中央银行在IMF中的储备率,即中央银行在IMF中的资金比例。

协议规定,中央银行需要维持不低于90%的储备率,以保证其资产负债表的稳定性和信誉。

4.金融风险:协议规定了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包括资本充足率、净错配和洗钱风险等。

当一个国家的金融风险超过某一特定水平时,该国的中央银行将会受到警告,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协议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于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协议的实施促进了全球货币一体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其次,协议为各国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使得金融风险更加规范,有助于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法律效力(2篇)

巴塞尔协议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自1988年第一版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已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基石。

本文旨在探讨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其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在我国的应用。

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然而,金融风险的传播和加剧也日益突出,银行业危机频发。

为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加强银行监管,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75年发起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旨在制定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这一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降低破产风险。

2.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巴塞尔协议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将资产分为零风险、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权重。

这有助于银行更准确地评估资产风险,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3.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监管提出了要求,要求银行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4.信息披露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盈利能力等关键信息,提高银行透明度,便于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效力1.国际法律效力巴塞尔协议具有国际法律效力,被广泛认为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黄金规则”。

各国监管机构在制定国内银行业监管法规时,通常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础,确保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国内法律效力巴塞尔协议在我国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我国在制定银行业监管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确保国内银行业监管与巴塞尔协议的接轨。

3.实施情况自巴塞尔协议发布以来,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积极落实巴塞尔协议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水平。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协议规定了银行必须具备一定比例的资本以抵御风险,即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确保其核心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可能的损失。

2.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协议明确了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需要根据这些权重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不同类型的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被分配不同的权重,从而反映了其对银行的风险贡献。

3. 资本标准,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留存收益和其他一些可抵御损失的资本工具。

协议还规定了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

4. 贷款质量和风险管理,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贷款质量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银行需要对贷款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贷款的风险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5. 透明度和披露要求,协议要求银行向监管机构和市场披露其
资本状况、风险管理政策和实施情况等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市场
的信心。

6. 监管合作,协议鼓励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以加强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目标是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确
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通过规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要求,协议旨在减少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减
少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

这些规定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
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简称BIS)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巴塞尔协议的背景、目标和主要内容,以及商业银行如何根据这些准则来管理其资本。

一、背景与目标巴塞尔协议起源于1988年,当时国际金融界普遍认识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协议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1. 资本定义和分类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将其分为核心资本(Core Tier 1 Capital)和附加资本(Tier 2 Capital)。

核心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而附加资本则包括优先股和次级债务等。

2. 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的风险损失。

根据协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5%。

此外,协议还引入了杠杆比率要求,限制商业银行的资本杠杆比例。

3. 风险权重和风险加权资产巴塞尔协议将商业银行的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并为每个类别分配相应的风险权重。

根据风险权重和资产的金额,商业银行需要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以确定其资本充足率。

4.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巴塞尔协议还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了规范。

市场风险主要指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对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操作风险则包括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等方面的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协议的要求,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

5. 资本缓冲区和逆周期调节巴塞尔协议引入了资本缓冲区的概念,要求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要求之上,保持一定的额外资本缓冲。

这样可以使银行在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承受损失。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对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合作协议,旨在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该协议于1988年在巴塞尔由各国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达成共识,是银行业监管的基石之一。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资本充足性要求。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要求银行将至少8%的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暴露置于核心资本的限制之下。

其中,核心资本主要包括股本和盈余储备,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附属资本则是辅助的资本补充工具。

第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按照其风险级别分配不同的权重。

例如,现金和政府债券被认为风险较低,可以用较低的权重计算在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上。

而商业贷款和信用卡债权等风险较高的资产则需要使用更高的风险权重。

第三,市场风险的计量。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等进行交易产生的市场风险提出了规定。

为了抵制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冲击,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性的计量,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

第四,杠杆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性时,还应考虑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总资产与核心资本的比率。

这一比率被称为杠杆率,旨在限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第五,监管监控和透明度要求。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银行对风险状况的准确评估和监测。

此外,协议还提倡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度,以增加市场对银行风险的了解和评估。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全球银行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有效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然而,巴塞尔协议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国家担心协议过于严苛,对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一些观点认为协议并未充分考虑到金融衍生工具和复杂金融产品对风险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总之,巴塞尔协议是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球银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是一份监管协议,旨在加强全球金融系统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

以下是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1. 标准银行工具:协议规定了一系列银行工具的标准,以确保银行能够以透明和可解释的方式使用资金。

这些工具包括加权风险资本要求(WCR)、资本比率规则(CRR)和流动性比率规则(LBR)等。

2. 透明度要求:协议要求银行提供更加详细的财务报表和披露
信息,包括财务报表、风险指标和交易报告等。

3. 资本要求:协议规定了一系列银行资本的要求,包括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WBR)和核心资本充足率(CRR)等。

4. 监管者的角色:协议规定金融稳定委员会(FSOC)作为监管者
的角色,负责制定和执行规则,确保银行遵循透明和风险管理的措施。

5.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RDF):协议还加入了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RDF)的参与,旨在支持欧洲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巴塞尔协议III旨在加强全球金融系统的风险管理和透明度,帮助银行更好地管理风险并提供更好的服务。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加强银行监管,防范
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权重资产、杠杆比率、流动性监管等方面。

首先,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有资
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其目的是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根据协议规定,银行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储备。

其次,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权重资产进行了规定。

不同类型的资产所对应的风险
权重不同,银行需要根据资产的风险权重来计算其所需的资本充足率。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暴露程度,从而更好地保护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另外,协议还规定了杠杆比率的监管要求。

杠杆比率是指银行资产总额与其资
本总额的比率,用于衡量银行的杠杆程度。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最低的杠杆比率要求,以限制银行过度杠杆化的行为,降低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此外,流动性监管也是巴塞尔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协议规定了流动性监管的
基本要求,包括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稳定指标等,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有效地应对。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内容涵盖了银行监管的方方面面,旨在提高银行的资本
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流动性稳定性,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这些规定不仅对银行自身具有指导意义,也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标签:分类:金融(商业银行)银行业推出巴塞尔协议得目得及意义: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得现实,从资本构成与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与控制银行资产得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使金融监管得国际协作成为可能与必然。

目得:(1 )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得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单算例。

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与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得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得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得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得构成。

最后附上一个典型得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得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得分类与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

银行得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得比例至少50% ;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得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得100%。

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得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得表内与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得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得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 (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1997年7月,全面爆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得理念。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H)。

新巴塞尔协议得重要特点之一,就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得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得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得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得计量与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得方法: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得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得基本国情。

内部评级法则就是新资本协议得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与高级法。

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得违约概率,其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

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得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 >4%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 >8%BASEL III: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得直接催生,巴塞尔协议III诞生。

核心内容在于提高全球银行业得最低资本监管标准:(1)总资本充足率保持不变,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现行得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现行得2%提高到4、5%。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2、5%得“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由此,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与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高到7%、8、5%与10、5%。

(3)提出0-2、5%得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因地制宜。

关于计算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化示例:(来自:)本地规定现金与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她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现金:10政府债券:15抵押贷款:20其她贷款:50其她资产:5又假设,银行A有95单位得债务。

根据定义,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5单位。

银行A得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现金10 * 0% = 0政府债券15 * 0% = 0抵押贷款20 * 50% = 10其她贷款50 * 100% = 50其她资产5 * 100% = 5总加权资产风险65所有者权益5核心资产充足率(T1/加权资产风险)=5/65 = 7 、69%关于资本得定义:核心资本(一级资本):(2 )资本公积(3 )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 )公开储备。

公开储备就是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她盈余得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得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普通准备金与法定准备金等。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二级资本):(1)未公开准备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得标准就是:在该项目中,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得监管机构所接受得储备。

(2)混合资本工具就是指带有一定普通股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得资本工具。

比如英国得永久性债务工具、美国得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等。

(3)长期附属债务就是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得合称,它之所以被当做资本,就是因为它可以部分地替代资本得职能,可以同样为固定资产筹集资金。

银行一旦破产,损失先由附属债务冲销,再由保险公司或存款人承担。

一般情况下,只有期限在5年以上得附属债务工具可以包括在附属资本之中,但其比例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得50% o次级长期债券即包括在长期附属债务内(次级长期债券得原始期限最少五年以上,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得普通得、无担保得、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得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得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如一笔十年期得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得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

二级资本又有分为高档二级与低档二级,高档二级包括一般储备金、永久性累积优先股与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得正差额);低档二级包括次级债券与定期、可累积优先股(历年股息可以累积发放得优先股票)等。

(附属资本)同时,为了使资本得计算趋于准确,〈〈巴塞尔协议》还对资本中有些模糊得、应予以扣除得成分做了规定,包括:(1 )商誉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通常能增加银行得价值,但它又就是一种虚拟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

(2 )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与金融活动得附属机构得投资。

央行2012年6月颁布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资本得定义: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得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得部分)。

巴塞尔协议III下得资本充足率计算框架内容:(摘抄自“中国银行2013年资本充足率报告”)011、核心一级资本021、1实收资本或普通股031、2资本公积041、3盈余公积051、4 一般风险准备061、5未分配利润071、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081、7其她核心资本092、其她一级资本得期末数102、1其她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112、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123、二级资本得期末数134、资本扣除项144、1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项目得扣除数额154、1、1商誉164、1、2其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174、1、3由经营亏损引起得递延所得税资产184、1、 194、1、 204、1、 214、1、 224、1、 23 4、1、 24 4、1、 25 4、2从相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得净额 直接或间接拥有得本银行股票 10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得金融机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未按公允价值计量得项目进行套期形成得现金流储备应予以扣除得正值或予以加回得负值 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得未实现损益 ,本行与其她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拥有得各级资本工具余额,或银监会 认定虚增资本得各级资本投资余额264、3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得,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得小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0%得部 分274、4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得,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得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得其她一级资本投资与二级资 本投资部分 284、5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得,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得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0%得部分 294、6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得,其她依赖于商业银行未来盈利得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0%得 部分30 4、7未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得,对金融机构得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与相应得净递延税资产合计超出核心一级 资本净额15%得部分由于巴塞尔协议III 中资本充足率涉及得项目之多,统计范围之广,计算方法复杂,监管部分也要求银行机构资本充足 率慢慢靠近巴塞尔协议III 得要求,资本、风险资产加权、扣除项目等得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见央行2012年6月发布 得规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4 5 6 7 8 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