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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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哲学中价值与事实的论述后,那感觉就像是在一个神秘的法律迷宫里探险。

咱先说说价值这玩意儿。

在法哲学里,价值就像是法律这个大蛋糕上的精美奶油装饰。

它可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代表着人们心中对公平、正义、自由等高大上概念的追求。

比如说,我们觉得一个罪犯应该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个“公正”就是一种价值判断。

就像看超级英雄电影,我们内心默认超级英雄是正义的化身,这种正义就是一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会影响到我们怎么看待法律对不同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在大家看来违背了这种基本的正义价值,那这个条文就像是长在健康法律体系上的一颗毒瘤,让人觉得别扭。

然后再看看事实。

事实在法哲学里就像是蛋糕的蛋糕胚,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它是那些已经发生的、可以被证明的事件。

比如说,有人在大街上偷了别人的钱包,这个偷钱包的行为就是事实。

法庭上那些证据,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之类的,都是为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这时候,事实就像是构建法律判决大厦的砖头,如果没有这些砖头,法律这座大厦就会摇摇欲坠。

不过呢,价值和事实在法哲学里可不是各玩各的。

它们俩就像一对欢喜冤家,有时候互相合作,有时候又互相拉扯。

比如说,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时候,我们得先确定事实,有没有证据表明他做了坏事。

但同时,我们也得考虑价值,这个惩罚是否符合我们对正义的追求。

如果一个人偷了一块面包是为了养活快要饿死的家人,从事实来看他确实偷东西了,但是从价值上考虑,他是为了家人的生存,这时候法律该怎么判决就变得复杂起来。

我感觉这就像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跷跷板游戏,价值和事实分别坐在跷跷板的两端。

有时候价值这边重一点,法律就会偏向人性化的考量;有时候事实这边重一点,法律就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严格执行。

读了这些关于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的内容,就像是给我这个法律小白开了一个天眼。

让我明白原来法律不是那么简单机械的东西,它背后有这么多弯弯绕绕的哲学思考。

这也让我在看社会上的法律事件时,不再是单纯地看个热闹,而是能试着从价值和事实这两个角度去思考,为什么会这样判决,背后的逻辑到底是什么。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哲学中价值与事实相关的论述后,我感觉就像是被拉进了一个充满神秘规则和深刻思考的大漩涡。

一开始,我觉得价值和事实就像两个住在不同星球的生物。

事实嘛,就像是摆在眼前的石头、树木,实实在在的东西,是那种你一脚踢上去会疼得嗷嗷叫的客观存在。

比如说,“这个屋子里有三把椅子”,这就是个事实,简单、直接,容不得争辩,就像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一样,不管你高兴不高兴,它就是这样。

但是价值就不同啦,价值像是一个调皮的小精灵,在每个人的心里跳来跳去。

拿“美”这个价值来说,有人觉得蒙娜丽莎那种含蓄的微笑是美的极致,可也有人会觉得自家墙上挂的抽象画才是最有韵味的美。

这时候价值就变得很主观,就像一道菜,有人觉得辣得过瘾,有人却辣得涕泪横流大喊受不了。

在法哲学的世界里,价值这个小精灵可不得了,它在法律的构建中到处乱窜。

比如说,什么是“公平”的法律?不同的人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就会有不同的看法。

穷人可能觉得把富人的财富分一点给穷人的法律才公平,而富人可能觉得按照市场规则、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才是公平的。

这就像是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在朝着自己认为的价值方向用力。

我也意识到价值和事实又不是完全隔绝的。

法律不能只建立在价值的云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律就像是没有根基的大楼,风一吹就倒。

就像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我们不能只根据“这个人看起来像坏人”这种价值判断,还得有事实,像有没有证据表明他实施了犯罪行为,有没有人证、物证之类的。

法律是要在价值的理想追求和事实的坚实基础上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的。

这就好比走钢丝,一边是价值的主观深渊,一边是事实的客观悬崖。

法律得小心翼翼地在这个钢丝上前进,要是太偏向价值那一边,可能会导致法律变得随意、不公正,因为每个人的价值都不太一样;要是太偏向事实,又会变得冷酷无情,缺乏人性的温度,毕竟法律也是要维护一些基本的人类价值的。

读完这些内容,我感觉自己像是在法律这个大森林里迷了路,但是又在迷路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有趣的宝藏。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嘿,你有没有想过,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那些各种各样的法律、道德规范,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把我们每个人都罩在里面呢?今天呀,我就想跟你聊聊黑格尔的,这可真是一本超级厉害又超级烧脑的书呢。

我有个朋友,是个特别爱较真的人。

有一次我们聊天,就聊到了公平这个话题。

他就说:“我觉得公平就是大家都一样,吃一样的饭,穿一样的衣,住一样的房子。

”我当时就笑他,我说:“你这想法可太简单啦,要是真这样,那这个世界不就像一群一模一样的机器人在生活吗?”这时候我就想到了黑格尔在里提到的概念。

黑格尔可不会这么简单地看待公平或者法的概念呢。

黑格尔的就像是一座巨大而神秘的城堡,里面有无数个房间,每个房间都藏着关于法、道德和伦理的宝藏。

在这本书里,黑格尔把法看作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啥叫自由意志的定在呢?就好比你有一个想要飞的想法,这个想法是你的自由意志,但是你要真正飞起来,你得有飞机或者翅膀之类的东西,这个飞机或者翅膀就是你自由意志的定在,也就是法。

你看,这个比喻是不是很有趣呢?我还记得有一次参加一个读书小组,大家都在讨论黑格尔这本书里提到的道德。

有个姑娘就说:“道德不就是大家公认的做好事吗?”另一个大叔就不同意了,他说:“那可不一定,不同的人对道德的理解不一样呢。

”这时候我就插话说:“你们看啊,黑格尔就认为道德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法。

也就是说,道德是我们自己内心对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的一种判断。

就像我们在黑暗中拿着一个小蜡烛,这个蜡烛照亮的地方就是我们自己认为的道德区域。

但是这个小蜡烛的光可强可弱,每个人的光都不太一样。

”大家听了我的话,都若有所思地点点头。

再说说黑格尔讲的伦理吧。

伦理就像是一个大家庭,里面有家庭伦理、市民社会伦理还有国家伦理。

家庭伦理就像是我们温暖的小窝,爸爸妈妈和孩子之间的爱与责任就是这个小窝里的伦理关系。

市民社会伦理呢,就像是我们在外面和其他人做买卖、交朋友的那些规则。

而国家伦理就像是这个大家庭的屋顶,它保护着我们所有人。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

知天之所为者,天而生也;知人之所为者,以其知之所知以养其知之所不知,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也。

虽然,有患。

夫之有所待而后当,其所待者特未定也。

庸讵知膏所谓天之非人乎?所谓人之非天乎?-《庄子﹒大宗师》曾震撼于雕塑-思想者。

恢宏的宇宙,苍翠的大地,暗蓝的夜空,总能使人从喧嚣中安静下,或心往神驰,或心存敬畏。

人作为一种存在,或许思、想能在人和世界之间架起一道桥梁;或许通过思想,我们能理解所谓事物的"本质",进而找到自身存在的意义。

"我思想,所以我存生"。

拉德布鲁赫作为一位法哲学家,无疑运用了哲学视角审视法律国度中的概念、规那么和制度,这使我们不仅可以从另外一个维度看我们日常习以为常的相关范畴,而且也使我们领略到了他的思想魅力,通过他的世界中的法律国度的面貌,去体味思想的厚重深远。

拉德布鲁赫以其相对主义法哲学,而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学家"。

他一生经历坎坷,无时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择之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择,培养了尊重和斗争的相对主义品格,这对于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法哲学》中,正像许多学者说的一样,拉氏主要运用理性主义和经历主义为工具,对一系列法学的概念、规那么和制度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根底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且贯穿渗透于本书的始终。

本书正文共二十九章,每篇文章篇幅不长,但内蕴的思想具有相当的独特性,这在其他的相同的法哲学书中并不多见。

以现象和价值为切入点,拉氏对法哲学作为法律价值的思考、方向和法律的概念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证。

在第一章中他解决了法哲学的一般性哲学前提。

拉氏认为现象和价值首先应进展区分,并且确定了区分的标准。

正像他所说的:"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在这里有必要首先说明一下法哲学的一般哲学性前提。

法哲学范畴研究读后感

法哲学范畴研究读后感

法哲学范畴研究读后感一开始接触这本书的时候,心里直犯嘀咕,想着这法哲学范畴,听起来就很“高大上”又神秘,会不会像天书一样难懂呢?真读进去了,发现还是挺有意思的。

书里探讨的那些法哲学范畴啊,就像是一个个性格各异的小伙伴。

比如说“权利”这个范畴,它简直就是法律世界里的小明星。

作者把它的来龙去脉、各种形态分析得透透彻彻。

我就感觉像是在看这个小明星的成长纪录片,从它最初在法律概念里的萌芽,到逐渐长成影响巨大的核心概念,真的是丰富多彩。

这让我突然意识到,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挂在嘴边的“权利”,背后原来有这么深厚的理论渊源。

每次说“我有这个权利”的时候,就不只是一句简单的话了,而是背后有着庞大的法哲学体系在撑腰呢。

还有“义务”这个范畴,感觉就像权利的小跟班,但又不可或缺。

就像两个人在跳交谊舞,权利在前面领舞,义务就在后面紧紧跟着,两者相互配合,才能让法律的舞蹈顺利进行。

作者分析义务的时候,那些严谨的论证就像一把梳子,把义务这个有点杂乱的头发梳得整整齐齐,让我清楚地看到它在法律结构里的位置和作用。

在阅读过程中,我发现作者像是一个超级导游。

带着我在法哲学的各个景点(范畴)之间穿梭。

每到一个地方,就详细地给我讲解这个景点的特色、历史和重要性。

有时候讲得很深入,我得停下来慢慢消化,就像在爬山途中需要歇一歇喘口气一样。

不过这个过程并不枯燥,反而有一种探索未知的兴奋感。

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它把那些看似高高在上、离我们很遥远的法哲学概念拉到了我们面前。

以前觉得法哲学就是那些法律专家在学术塔里研究的高深学问,和我们普通人没多大关系。

但读完这本书后才知道,其实这些法哲学范畴就像空气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时刻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从我们签合同、遵守交通规则,到在社会上争取各种权益,背后都是这些法哲学范畴在默默起作用。

当然啦,这本书也不是完美无瑕的轻松读物。

有些地方真的很烧脑,就像突然进入了一个布满机关的迷宫,得小心翼翼地寻找出口。

《法律哲学导论》居正读后感

《法律哲学导论》居正读后感

《法律哲学导论》居正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律哲学导论》居正读后感《法律哲学导论》是一部深入浅出地介绍法律哲学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的著作。

作者居正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哲学素养,通过对各个流派的法律哲学思想的阐述,使读者能够全面、系统地理解法律哲学的基本内容。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法律哲学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书中首先介绍了法律哲学的基本概念,如法律的定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

通过引用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等哲学家的观点,作者揭示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内涵和外延,使我明白了法律不仅是国家的强制力,更是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

接着,书中详细介绍了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各个流派的法律哲学思想。

例如,作者引用了奥斯丁、哈特等分析法学家的观点,阐述了法律与语言、事实的关系;引用了罗尔斯、德沃金等自然法学家的观点,探讨了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引用了庞德、埃利斯等社会法学家的观点,分析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的关系。

这些思想的阐述,使我认识到法律哲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书中,作者还探讨了法律哲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国法律哲学的独特性问题。

作者认为,中国法律哲学在借鉴西方法律哲学的基础上,应注重发掘和传承中国古代法律哲学的宝贵遗产。

这一观点使我深感认同,认为中国法律哲学应在吸收外来优秀成果的同时,不忘本土文化的特色。

```第二篇范文《法律哲学导论》居正读后感:跨界视角的启示在阅读《法律哲学导论》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尝试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理解和解读法律哲学,那就是跨学科的视角。

这个视角的引入,使得我对法律哲学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和目的有了新的理解。

首先,从跨学科的视角来看,法律哲学不仅仅是一门法学分支,更是一门交叉学科。

作者在书中引用了各个流派的法律哲学思想,如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这些流派的法律哲学思想都深受其他学科如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影响。

这种跨学科的影响,使得法律哲学的研究视角更加宽广,研究方法更加多元。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

五分钟法哲学简洁明朗;在质朴的语言中;读者能清晰把握作者拉德布鲁赫对法律内涵的一种剖析..带着矛盾、带着期待当然也带着清醒去向哪里 又与谁同行 第一分钟;从军人命令和法律的比较入手引出法律和强制力的关系..当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实证主义学说;占据或者说统治整个社会主流哲学观点的时候;法学人士以及这个民族都缺乏思考法律内涵和意义的动机;这就很自然地认同了;法律之所以有效;因为它就是法律;往往就是由于存在强制力执行它;即得到认同..再进一步分析;处于此种状态下的社会和民众;主流意识对法哲学的不加约束;将会使得国家的强制力无限制扩张;对内的专制也好对外的战争也罢..总之;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自然法的衰退和消失;到逐渐的整个民族都丧失对残暴、罪恶法律的抵抗.. 第二分钟;从逻辑学的角度论述了;“法者;于民众有益之物也”命题的内涵..一方面;对民众有益之物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当将法和臆想的或者自称的民众利益等量齐观;会造成权利掌有者的独裁、程序的缺失、社会价值的歪曲等等问题;法治国的理想成为泡影..另一方面;“只有法;才是对民众有益的”命题;表达了作者对未来法律发展的殷切期望;那些经得起历史考验;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契合社会现实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追求的;真正对民众有益的.. 第三分钟;主要谈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当正义的内涵被扭曲对异族人的杀戮视为正义;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存在瑕疵或者法律有意识地否认对正义的追求时;那么一方面民众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另一方面作为法学人士还必须鼓起勇气来否认这些本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第四分钟;论述对法律内涵的经典解读;基于人类的不完善;使法所有的价值不能和谐统一..为了作者认为的法存在的第一大任务法的安定性;即秩序和安宁;我们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认为那些恶的、有害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有效的;比如既判力原则..当然;对于超乎必要限度的非正义性和公共危害性的法律;我们也要毫不犹豫地去否认它.. 第五分钟;总结性地谈到理想和实践的差距..存在一些法律原则;它们比其他的法律规章更具有效力;以至于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相悖;人们将之称为自然法或者理性法..然而;拉氏在其法哲学思想中是否认终极价值存在的;在这里我们仅仅看到的是;作者繁琐用词艰难承认的;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形成的一个稳定规模;广泛协调集中在所谓的人权和公民宣言之中的价值;但是;这并非相当于承认理想的现实化;也只不过是历史的产物..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

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第一篇: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五分钟法哲学》简洁明朗,在质朴的语言中,读者能清晰把握作者拉德布鲁赫对法律内涵的一种剖析。

带着矛盾、带着期待当然也带着清醒去向哪里?又与谁同行?第一分钟,从军人命令和法律的比较入手引出法律和强制力的关系。

当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实证主义学说,占据或者说统治整个社会主流哲学观点的时候,法学人士以及这个民族都缺乏思考法律内涵和意义的动机,这就很自然地认同了,法律之所以有效,因为它就是法律,往往就是由于存在强制力执行它,即得到认同。

再进一步分析,处于此种状态下的社会和民众,主流意识对法哲学的不加约束,将会使得国家的强制力无限制扩张,对内的专制也好对外的战争也罢。

总之,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自然法的衰退和消失,到逐渐的整个民族都丧失对残暴、罪恶法律的抵抗。

第二分钟,从逻辑学的角度论述了,“法者,于民众有益之物也”命题的内涵。

一方面,对民众有益之物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当将法和臆想的或者自称的民众利益等量齐观,会造成权利掌有者的独裁、程序的缺失、社会价值的歪曲等等问题,法治国的理想成为泡影。

另一方面,“只有法,才是对民众有益的”命题,表达了作者对未来法律发展的殷切期望,那些经得起历史考验,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契合社会现实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追求的,真正对民众有益的。

第三分钟,主要谈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当正义的内涵被扭曲对异族人的杀戮视为正义;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存在瑕疵或者法律有意识地否认对正义的追求时,那么一方面民众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另一方面作为法学人士还必须鼓起勇气来否认这些本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第四分钟,论述对法律内涵的经典解读,基于人类的不完善,使法所有的价值不能和谐统一。

为了作者认为的法存在的第一大任务法的安定性,即秩序和安宁,我们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认为那些恶的、有害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有效的,比如既判力原则。

当然,对于超乎必要限度的非正义性和公共危害性的法律,我们也要毫不犹豫地去否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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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凡是在他想象中活着的东西,好像马上就转到手指上。关于灵感——他说,艺术 家把对象变为自己的对象后,应抛开自己的主观癖性。如果在一种灵感里,主体作为主体突出地冒出来发挥作用,而不是作为艺术主题本身所引起的有生命力的活动,这种灵感就是一种很坏的灵感。关于独创性——他说,艺术家须根据他的心情的和想象的内在生命去形成艺术的体现。艺术家的主观性与表现的真正客观性这两方面的统一就是独创性的概念。而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也使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深度更日趋完美,让黑格尔的哲学的逻辑趋向完美。 但是《法哲学原理》作为一个包含抽象法、道德、伦理、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国家等包罗万象的鸿篇巨著,难免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尤其是黑格尔的历史观。 在黑格尔给《法哲学原理》所写的序言之中,黑格尔说:“我们不像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公众有关的存在”,并公开明白的说出了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这样胡一句话不难让我们想到“一切哲学都是政治哲学。”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之中,黑格尔最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并且由此通过逻辑的推导,描述出世界历史进展的过程,这些哲学的思考,几乎反映了黑格尔的全部的历史观。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之中,在阐述哲学与时代的关系之时,黑格尔不止一次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他还说: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当哲学用灰色的颜料绘成灰色的图画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哲学是不能超出它的时代的,强调人要和现实的实调出发,而且黑格尔进一步的说,哲学总是后于时代,因而得出哲学不能给世界以任何教导或指导的看法。 但是黑格尔的这一论调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对国家的设想中做出的预测显然是自相矛盾的。黑格尔将国家视为个人存在的最高目的,强调最后实现的国家应该是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相统一的国家,于是,他在《法哲学原理》的260节这样说到: “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其结果,普遍物既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 从黑格尔所说的这一段话中,可以看得到,黑格尔已经察觉出了现代市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和弊端,即在市民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单个的、私人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存在时原子式的个体的存在,人与人人之间的联合只是出于保护私人和为了本身的目的,而这样的关系是脆弱和危险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的国家概念指的不是现存的国家制度,而是精神的国家理念。他认为现实的国家只是国家理念的表现。国家的本质在于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于是黑格尔提出了这样一个循环的观念,即是,一方面,国家的具体自由的现实,在于使每一个个人和家庭得到自由和完全的发展,另一方面,个人和家庭也离不开国家,并应该把国家视为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最终目的。也就是,到最后实现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的完美统一。 紧接着,黑格尔将世界历史的进展划分四个原则,也就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与人之间只是个体无差别的、群体方式的存在;第二个阶段就是个体有部分差别,已经开始有部分独立,但是主要还是围绕着城邦存在;第三个阶段即是个体只是原子式的个体的存在,国家已不再是个体所关注的重点,而反过来,国家的目的恰恰是保护个体的利益;第四个阶段是,也就是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260节中设想一样,即要实现人和国家的一个双赢,获得一个和解,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实现客观自由和主管自由的统一。这四个原则所分别对应的正是:(1)东方的, (2)希腊的,(3)罗马的,(4)日耳曼的。正如黑格尔所说: 精神在最初作为直接的启示中,以实体性精神的形态为原则,这种形态是同一性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中,个别性依然沉没在它的本质中,而且还没有得到独立存在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这种实体性精神的知识,因此这种精神既是积极的内容和充实,又是作为精神的活的形式的、自为的存在。这一原则就是美的伦理性的个体性。 第三个原则是能认识的自为的存在在自身中的深入,以达到抽象的普遍性,从而成为在同一过程中被精神所委弃的、客观世界的无限对立面。 第四种形态的原则是精神的上述那种对立的转化,它接受它的真理和具体本质在它的内心生活中,并同客观性融成一片。回复到最初实体性的这种精神,就是从无限对立那里返回的精神,它产生和认识它的这种真理,即思想和合乎规律的现实世界。 在这里,先撇开黑格尔将“日耳曼民族”视为优等民族的民族自豪情节不说,首先讨论的是,黑格尔认为日耳曼民族完成了世界历史发展中的第四个阶段的进化,但回归黑格尔所处的那个年代的现代,黑格尔这样一种情节显然是一厢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情愿的看法而已,因为在当时德意志民族仍然处于一个分裂的状态,更不谈不上实现黑格尔设想中的“人人为国家,国家为人人”的美好的景象。 从历史发生之前来看一切都是偶然的,但从历史发生之后看一切都是必然的。对于在黑格尔所处的那个时代,对于世界历史之中已经发生的前三个阶段,黑格尔显然用的思辨的理性揭示出了世界历史发展的前三个阶段的本质和内涵,但是对于第四个阶段,可能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或者正如黑格尔在解释精神的运动规律时所说: “精神的历史就是它自己的行为,因此精神仅仅是它所做的事,而它的行为就在于把自己,在这里是作为精神,变成它自己意识的对象,并在对自己解释自己中把握自己。这种把握是它的存在和原则,完成这一把握同时也就是它的外化和过渡。从形式上来表达,重新把握这种把握的精神,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由外化返回到自身的精神,比起它自己处在前一阶段的把握时是更高阶段的精神。” 如同所有的人一样,黑格尔只能从过去已经发生的历史中把握历史以前的发生轨迹和本质。虽然黑格尔说,哲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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