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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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1号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1号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1号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

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各级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

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多少规定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多少规定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多少规定一、护士工龄津贴,怎么回事?大家好!你们知道吗,护士这个职业,真的是辛苦又辛苦,尤其是那些在一线岗位上奋斗了好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人。

你看,日夜不休,给病人做护理、跑来跑去,哪能停得下来?所以说,国家也不是不懂得珍惜他们的付出,尤其是工龄津贴这个事儿,算是对他们多年的辛勤工作给予一点点回报。

关于护士的工龄津贴,很多人其实都不太清楚,今天就让我们聊聊这事儿,顺便也给自己涨点知识!什么是工龄津贴呢?其实简单说,工龄津贴就是根据你在单位工作了多少年,发给你的一笔额外的收入。

这一笔钱,不是说你随便工作个几天就能拿到,而是需要你在岗位上踏实干,年复一年,积累的结果。

像有些地方的规定,护士一开始上岗时,工龄津贴一般是没的,得等你在医院或者其他医疗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才会根据你工作年限的增长,逐渐增加津贴金额。

越干越久,越做得好,津贴自然也水涨船高,直到你感觉腰包厚了,脸上笑了。

但!大家要注意,工龄津贴并不是每个地方、每个医院都有统一标准的,有些地方上规定了多少年后开始发放工龄津贴,有些地方则可能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所以,护士朋友们如果想了解自己所在地方的具体津贴标准,得向人事部门打听打听。

二、工龄津贴的标准怎么算?听到这里,估计有小伙伴已经在想,工龄津贴到底多少才算合适呢?是不是工作几年就能拿到不少的钱?这得看你所在的地区和单位了。

有些地方可能规定工作满3年、5年才开始给津贴,而有的地方可能是工作满十年或者更久才开始发放,发放金额也是按照不同的年限来划分的。

说白了,护士的工龄津贴就是跟工龄成正比的,你干得久,津贴越多。

这可不是“爱做不做”的事,得看你是不是能一直坚持下来,继续为病人服务,继续在岗位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有些地方甚至会在津贴上做出差异化待遇。

比如说,护士在大城市的医院工作,津贴可能比在小县城医院要高,为什么呢?因为大城市的生活成本比较高嘛,给的津贴也自然要高一点。

吉林省教护龄津审批标准

吉林省教护龄津审批标准

吉林省教护龄津审批标准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工龄补助的法律规定(3篇)

工龄补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补助,又称工龄工资、工龄补贴,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工龄补助是一种常见的劳动保障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本文将从工龄补助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工龄补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为工龄补助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龄补助的法律地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对工龄补助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政策性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工资水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三、工龄补助的具体规定1.工龄补助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龄补助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确定。

2.工龄补助的支付方式工龄补助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月支付。

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意愿和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颁布部门】卫生部【颁布日期】1985年08月30日【实施日期】1985年08月30日【正文】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前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

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

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关于调整我院提高护士工资标准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院提高护士工资标准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院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及津贴范围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医疗卫生改革,贯彻技术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国发[1988]60号文件)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88〕22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重新调整我院在编人员中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范围,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病房、门诊、手术室、急诊室、治疗室、以及供应室等护理岗位直接护理病人或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并聘为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统称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均属于提高工资标准范围。

除上述七个护理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提高工资标准范围
二、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因工作需要已调离护理岗位的,调离后即不再执行提高的工资标准。

三、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岗位后,在我院从事其他工作的,仅按调离护理岗位时的工资标准(基础、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并且提高的部分不再随着以后工资增长而增加。

四、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在我院退休时,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五、护士工龄津贴及护士节津贴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2006年1月起停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人员名单
珠海市斗门区斗门中心卫生院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2006年1月起停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人员名单
梁劲节黄钰清黄才珍黎日华邝慧敏江小芹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护士节津贴?。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劳人薪(1985)41号【发布日期】1985-08-30【生效日期】1985-08-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1号1985年8月30日)卫生部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此件只发卫生部),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卫生部备案。

附件:1.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3.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此件只发卫生部)附件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职务名称(1)医疗、防疫人员按正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2)中、西药人员按正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3)护理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技士)的职务分列;(5)行政管理人员,卫生部所属医院按正副院长、科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省属医院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6)护理专业管理人员按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科正副护(助产)士长、病区(房)正副护(助产)士长的职务分列。

合同护士工作年限增加工资方案

合同护士工作年限增加工资方案

合同护士工作年限增加工资方案一、目的。

咱们都知道,合同护士在医院的工作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为了肯定合同护士随着工作年限增长所积累的经验和作出的贡献,同时也为了提高大家的工作积极性,让大家更有干劲儿,特制定这个工资随着工作年限增加的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咱们医院所有在职的合同护士哦。

三、工资增加细则。

1. 入职1 2年。

这是刚进入咱们医院的小萌新阶段。

虽然经验还不是特别丰富,但也是在努力学习和成长啦。

在这个阶段,每满1年,每月工资增加200元。

就像给刚发芽的小树苗浇点水,让它茁壮成长。

2. 入职3 5年。

这个阶段的护士们已经开始独当一面啦。

熟悉了医院的各种流程,在护理工作上也有了自己的一套小方法。

每满1年,每月工资增加300元。

这就好比是小树苗长大了一点,得多给点养分啦。

3. 入职6 10年。

哇哦,这些都是咱们医院的“老”护士啦,这里的“老”可是经验丰富的意思哦。

他们在处理各种复杂的护理情况时那都是游刃有余的。

每满1年,每月工资增加400元。

这个阶段的工资增长就像是给已经长成大树的护士们加固根基,让他们更稳地扎根在咱们医院。

四、特殊情况说明。

1. 如果合同护士在工作期间有重大的工作失误或者违反医院规定的行为,那在评定工资增加的时候可是要受到影响的哦。

比如说,本来该增加工资的年份可能就会延迟增加,或者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增加的额度。

这就像小树苗要是长歪了,就得先扶正才能继续茁壮成长嘛。

2. 如果护士在工作期间取得了和护理工作相关的特别优秀的成绩,比如在护理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者提出了对医院护理工作有重大改进的建议,那在工资增加上可以有额外的奖励哦。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当年的工资增加基础上再额外增加一定的金额,就像是给表现特别好的小树苗多施点肥,让它长得更快更好。

五、工资调整时间。

工资的调整会在每年的[具体月份]进行,这样大家都能清楚地知道什么时候能享受到自己工作年限增长带来的福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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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分类号】4072028502
【标题】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850830
【实施日期】8508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题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

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

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卫生部备案。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
费基数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61111
【实施日期】19861111
【章名】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

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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