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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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研究所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法律,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支持研究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研究所领导关于研究所年度工作情况、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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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研究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考核奖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上级部门和研究所统一安排,民主评议研究所各级领导干部;

(四)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研究所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研究所长提出建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与我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研究所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为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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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因工作调动、离退休、代表撤免或其他原因造成职工代表空缺时,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新补选代表资格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研究所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研究所规章制度,提升综合素养,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研究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研究所反映;

(三)参加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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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研究所长、研究所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研究所经营管理及职工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4 / 6

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主要工作是:

(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研究所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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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组织职工代表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研究所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五)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研究所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领导评议、相关事项讨论等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研究所工会负责解释。京外分所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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