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拆迁问题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摘要在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公权与私权不和谐,且法律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政府机构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或者执法的便利对“公共利益”做便于自己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滥用了行政权,强制拆迁已经引发了行政权力对公民私权包括自由权、财产权、生存权的严重侵犯,出现了一些暴力抗法的流血事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有必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平衡视角下,用法律规范的手段规制公权以期保障私权。
故采取的策略可以是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私权的法律地位,对法律规范中强制拆迁相互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制房屋强制拆迁行为,增加政府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的成本。
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
关键词强制拆迁公共利益公权与私权博弈公权与私权和谐作者简介:钟宇,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1-02一、公权与私权概述私权在概念界定上往往容易被误解为保护私人财产权,其原初是指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各主体所享有的的“私”的权利,不受公权力干预。
其具体包括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
所谓公权是指享有的主体是具有公民身份和这些公民通过民主的方式组织的国家。
公权的存在最主要还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私权。
解决调私权之间存在的纠纷,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维护社会稳定,繁荣经济和提高公共福利。
在一般情况下,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并不总是此消彼长和矛盾对抗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出现冲突,故而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是完全能达到和谐状态的。
公权力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私权利具有自身利益诉求。
这就可能造成二者利益博弈的困境。
典型的公民社会公权与私权是和谐的,从体制的角度来说,公民社会是建立在能很好规范公权的滥用,拥有成熟民族法治观念的经济和行政体制之上的。
由于公民社会中的个体是是由具有民主精神、法制意识的人形塑的共同体。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

摘要:随着城市化建设和飞速的经济增长,新村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催生了“暴力拆迁”这一热点话题。
然而,错综复杂的利益网充斥于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在现代社会愈演愈烈。
如何引导拆迁走向和谐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关键词:暴力拆迁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与协调作者简介:傅玉萍性别:女出生:1990.10 籍贯:福建省学校专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一、“暴力拆迁”概述(一)房屋拆迁的种类我国房屋拆迁的种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拆迁,一种是强制拆迁即所谓的行政拆迁。
民事拆迁指平等主体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就拆迁事宜依法进行约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行政拆迁指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二)“暴力拆迁”的定义及缘由纵观现实生活,笔者在本文中要讨论的“暴力拆迁”是行政权力利用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并借助公权力的支撑使用暴力进行强制拆迁,损害公民个体或部分群体私权利的现象。
造成暴力拆迁的缘由有二:一是在民事拆迁中,被拆迁人无法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合意,此时作为私法主体的拆迁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拆迁。
由于私法主体不存在公权力之说,故这种情况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
二是在行政拆迁中,也是最常见的暴力拆迁,即政府作为一个公权力的代表盲目追求某项建设项目的指标,偏离公共利益而追求经济利益,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形式强行介入了房屋拆迁。
公权力的滥用便会派生暴力。
而被拆迁人在诉诸无门时,被动地选择了“反暴力拆迁”。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一)暴力拆迁中的公权力、私权利的表现公权力指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包含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私权利指个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暴力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主要体现为行政权和人身权、财产权的利益冲突。
暴力拆迁的根源不在于公民的不合作,而在于公民个体与国家公权以卵击石般的利益抗争中,恰恰是先有行政权力基础上的“公权暴力”,才有救济渠道阻塞下的“公民反暴力”,而这种暴力一再上演,折射出一种令人窒息的法治困境:政府公权与个体私权发生严重对抗,公民权利的生存空间受到公权力的无情挤压。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在社会生活中,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是常见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这篇文章将探讨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来看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的含义。
公共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私人权利则是指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益,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这两者在社会运作中常常发生冲突,例如政府为保护公共安全而采取限制措施,却可能对个人的自由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首先,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平衡。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要求在法律的约束下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制裁。
因此,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监管,可以为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保障。
其次,需要注重社会协商与公众参与。
在涉及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中,应该秉持公开、透明和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和协商。
法律决策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以避免偏颇和不公。
此外,需要注重权益保护与公益回应。
在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时,应该坚持权益保护和公益回应的原则。
权益保护要求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害个人权利。
公益回应则要求政府在采取限制措施时,应给予相应的回应或补偿,以平衡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应合理补偿被征地者的利益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安置保障,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平衡。
最后,需要强调法律教育与社会宣传。
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法律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守,有利于减少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到居民的权益和利益,也关乎政府的权力与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两个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力、权利和利益博弈现象。
一、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中,权力与权利的对立是主要的矛盾之一。
权力作为一种行使和执行的能力,是国家和政府的象征,也是处理城市拆迁的基础。
然而,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推进城市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背景下,常常强制拆迁居民的住房,可以看到,政府的权力往往压倒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政府将居民的权利视为权力使唤的对象,关联着对居民权益的忽视和剥夺。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拆迁程序、标准和补偿措施。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导致了拆迁问题的扩大化和困难化,违反了拆迁方案应有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面对政府的权力,居民常常不得不以自身的权利行使来进行维权,这进一步加剧了权力与权利的对立。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督促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并对违法行为及时追责。
二、经济利益的纠葛除了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还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
城市拆迁往往是为了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通过以低于市场价补偿居民的方式获得了经济利益,而居民则往往面临质量较低的回迁房和较少的经济补偿。
这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使得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变得复杂化、敏感化。
在经济层面上,城市房屋拆迁引发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并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影响。
拆迁后的土地,一般会用于商业和住宅开发,从而带来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然而,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不公正对待会使得拆迁的效率和效益受到影响,甚至阻碍了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步伐。
浅谈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关系——以拆迁纠纷为例

漶矧 天地
浅谈公 共利益与私权利 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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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迁纠纷为例
丽芬
( 福建农 林大学
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福建 福州 30 0 ) 50 2
【 摘 要]O 8 月贵州凯里1户支持政 府工作 , 2 0 年3 7 却遭到非法拆迁。 0 9 l3 , 2 0 年1Y1 日 成都 市金 牛区城管执 法局对一 l 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 为了阻止拆迁, 唐福- A楼顶天台自 5 - " 焚……如此种种发人深 省, 我们不禁要拷 问公 民的私权利到
政 府 在 百姓 看来 就是 公 共利 益 的 代言人 。 他们 有 权制 定方 针 政 策 , 筹规 划 , 统 为了社 会 的长 远 发 展 、 为了人 民的
利益 。 并不是 他们 的每 一个 活 动都 会 得到 认可与拥 护, 但 并
不是 他们 的每 一 个方 针 都 能得 到 贯 彻 与实 施 。 因为 每 个人 心里 的 秤都 会 有偏 差 。 府 说 这 块 地 要重 新 布局 ,因为影 政 响市 容 或 者用 于商业 能 创 造更 大 的利 润 。 姓 说 这 块地 不 百 能动 , 因为是祖 辈传 下来 的 , 因为 它能 让 自己过 上 好 E t 子。 《 权 法 》 六 十 四条 明确 规 定私 人 对其 合 法 的 收 人 、 物 第 房 屋、 生活用 品 、 产工具 、 材 料等 不动产 和 动产享 有 所有 生 原 权 。《 法 》 十三 条 规 定 国 家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以 宪 第 可 依照法 律 规定 对公 民的私有 财产 实 行征 收或 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 足 点不 同, 立 想法 也 无 法达 成一 致 , 冲突 也就 酝 酿 出
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以房屋拆迁为例

所谓 公权 是指 享有 的主 体 是具 有公 民身 份 和这 些 公 民通 过 用权转 让 的拆 迁行 为都规 定在 “ 强制 拆迁行 为” 之中, 该规 定 实质
民主 的 方式 组织 的 国家 。公权 的存在 最 主要 还 是为 了更 好 的保 上为政 府 强力介 入 强制拆 迁提 供 了法律 理 由。 房 屋拆 迁过 程 中, 障私权 。 解 决调私 权之 间 存在 的纠 纷 , 通 过法 律 手段 和经 济手 段 社会 管理 者一 般会 本着 公 共利 益 的名义进 行拆 迁 。从 而 为政 府 以及 行政 手段权 力介 入公 民的私权 提 供 了规范 指 引。 由于上 述规 范 不符 合
( 二) 城 市拆 迁问题 凸显
最近 以来 , 随着 我 国城市 化进程 的加快 , 城区 改造 , 重 大项 目
求 。这就 可 能造 成 二者利 益 博弈 的 困境 。典 型 的公 民社 会公 权 的落户 , 这就 产 生了大 量 需要拆 迁 的房屋 建筑 , 而 由此行 为 引起 与私权 是 和谐 的 , 从 体 制的 角度来 说, 公 民社 会 是建 立在 能很 好 的法律 纠纷 的数量 持续攀 升 , 房 屋拆迁 案例 占信访 案例 的很 大比
典型的公民社会公权的落户这就产生了大量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而由此行为引起与私权是和谐的从体制的角度来说公民社会是建立在能很好的法律纠纷的数量持续攀升房屋拆迁案例占信访案例的很大比规范公权的滥用拥有成熟民族法沿观念的经济和行政体制之上重
浅析房屋拆迁中如何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房屋拆迁为例区住建局:汤葱葱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各地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
因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极其复杂,由此引发的上访与暴力也激剧攀升,并出现了几起公民自杀的严重事件。
这些事件也一次次的成为媒体、公众以及政府关注的焦点,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而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看属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一、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从表面看,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冲突。
二、我国法律视野中的房屋征收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但问题的关键是,何谓“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上述规定,并没有给与“公共利益”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房屋的征收、征用、强制拆迁等方面出现的大量的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认识而损害民众利益,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巨大。
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以强制拆迁所造成的冲突为视阈

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以强制拆迁所造成的冲突
为视阈
王桂云
【期刊名称】《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近年来,因大型公益设施建设而强制拆迁所导致的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的冲突日益严重.因此,阐明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对立统一关系,分析这种冲突的本质及其现状的不可避免性,并对此冲突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只有解决好权利本位的构建、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以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三方面问题,才能寻得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
【总页数】3页(P73-75)
【作者】王桂云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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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