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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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四川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川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入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供销合作社:为加强供销社行业指导体系建设,规范联合社对成员社管理,促进全省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发挥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作用,省社制定了《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入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附件: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入社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8年4月23日抄送:总社合作指导部,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附件: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入社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供销社行业指导体系建设,规范联合社对成员社管理,促进全省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发挥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作用,根据《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是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和服务者。

第二条省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开放办社。

凡承认和遵守《章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具备一定条件的涉农社会经济组织(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及全省性涉农社团组织等),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省社。

市级供销合作社作为省社成员社,涉农社会经济组织作为省社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成员单位)”)。

第三条成员社(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实体,资产归各自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成员社(成员单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章入社条件第五条市级供销合作社。

全省市、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凡承认省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作为省社法定成员社。

第六条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从事农业种养殖业、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加工、流通、研发企业,各类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等。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组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存在市场竞争、内部管理不规范和资金缺乏等问题,一些供销合作社出现了盲目扩张、不良资产、财务问题等,给社会和农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供销合作社。

二、思路与措施1.思路该办法要求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充分认识社有资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明确社有资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做好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和利益分配。

2.措施(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

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规定,把社有资产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共有资产,包括社员出资的共有基金和社员赋值资产;另一类是集体资产,包括供销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所形成的业务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加强利益分配制度为了强化社有资产管理,该办法规定了加强利益分配制度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产权份额的比例分配供销合作社的红利和收益;其次,要完善决算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用途、预算等方面的要求,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经营业绩真实可信。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的管理,规定了职工福利制度,确保了合法权益。

(3)严格落实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是供销合作社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该办法明确了社有资产的保管责任人,要求保管人严格遵守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和正常生产,避免资金损失和不良后果。

(4)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还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的职责,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针对涉及职务、业务、经济、用途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管理办法一、目的:确保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确保产品的用途得到保证。

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追溯。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底座和绞车加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标识。

三、职责:1、质检部和生产部负责办法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现场标识。

2、供销部负责销售底座和绞车的可追溯记录。

四、工作程序:1、标识的分类标识的类别主要有标牌、铭牌、区域、书面文件或记录以及颜色。

2、标识的对象标识的对象包括主要原材料和外协件/外包产品(无法存放到库房内),库房内各类材料以及半成品和成品。

3、检验状态分类按检验状态分类有合格、不合格、待检、待处理、报废五项。

4、标识及具体的编号方法①对各类原材料的标识供销部负责通知生产部做好材料入库准备,并将其放在指定的待检区域内,质量部配合对材料进行验收,生产部负责标识—主要原材料(底座和绞车的A类材料)以区域划分合格或不合格,并在主要原材料上用红色油漆进行标识。

②对外协外包产品的标识外协、外包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在其表面醒目位置用红色油漆进行标注,并与合格的外包产品隔离开,防止混用;其他库存物资用标牌进行表示和可追溯。

标牌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批号等;无法存放到库房的原材料和外协/外包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存放,《原材料检验单》和《入库单》上应记录供方名称、产品、材质、规格、数量、批号、日期等内容作为标识的可追溯。

③对半成品的标识生产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合格区、不合格区和待检区以及成品区和半成品区,并在各工序相应的位置粘贴不合格标识和待检表示,合格的半成品可不作标识,各类记录需进行标识时,应在相应的《焊接操作记录》、《工序流转卡》上填写材质、生产编号、加工日期、操作者等作为标识和可追溯;报废的产品用红色油漆在其醒目位置打“×”标识并放置到不合格区,避免混用;生产现场各设备、工装夹具、检验状态区域应按《定置管理图》的规定进行设置并标识。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是指对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机构内部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1. 标识标注使用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和标注应符合法律要求,并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准则。

2. 标识标注使用要准确真实:使用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公众。

3. 标识标注使用要明确清晰: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或公众理解和辨识。

4. 标识标注使用要符合产品规定:对于特定产品,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质量。

5. 标识标注使用要可靠可辨识:标识和标注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要能够清晰辨识和识别,不应产生混淆,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识标注管理要完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明确标识标注的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对标识和标注的设计、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标识标注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广告、包装等方面的标识标注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明确。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3. 标识标注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其功效、效果。

4. 标识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不清、难以阅读。

5. 标识标注应有明确的单位和标准,不得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和标准。

四、标识标注内容1. 产品标识标注(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名称,应简明扼要,与实际产品相符。

(2)生产企业信息: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3)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时限。

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9•【文号】供销计字[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计字[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快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建设,规范批发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总社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的建设,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是指由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独资或以供销合作社为主(控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具有公益性和开放性的商品批量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对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促进批发市场的发展和市场间的合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系统优势,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在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实力,完善市场功能,促进生产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引导供求,繁荣城乡经济。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批准建立的批发市场和在批发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批发市场从事的合法经营活动,受到保护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建立不同层次的批发市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对中心批发市场名称统一规范。

(一)中心批发市场:指建在大的商品集散中心,并经总社按照市场建设规划批准的,交易量大、辐射面广、功能齐全的商品批发交易场所。

名称为×××(所在省、市或区域)×××(交易,商品类别)中心批发市场。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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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对标识制作和使用
等方面的管理,增强供销合作社社员和干部职工的合作社意识,提升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形象,扩
大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第三条 标识的著作权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享有标识使用权。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标
识使用权。
上述单位应当自觉使用标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社,是指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的各类农村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包括社有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可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加盟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便民店
等。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的社员和干部职工应当尊重和爱护标识,禁止任何有损于标识的行为。
第七条 标识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识管理。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
总社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

第二章 标识使用
第八条 标识可以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和其他需要的场所使用。
标识可以在办公事务用品、公共关系赠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物品上使用。
第九条 标识中的社徽图案与中、英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
使用标识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以下简称标识识别规范),不能拆分
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应当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
识。
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在会场使用标识。
使用标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之庄重、醒目。
第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使用标识,应
当先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 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其他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
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
跨县(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地(市)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跨地(市)级的组织使用
标识,应向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全国性或者跨省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社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标识,必须说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 除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外,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标识。
备案或申请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办理备
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识。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标识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识的设计、修订;
(二)制订和发布《标识识别规范》、《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国供销合作
社标识使用手册》;
(三)负责全国范围内标识的宣传推广;
(四)指导和检查全国范围内的标识使用;
(五)审核全国性组织和跨省级组织使用标识的申请;
(六)其他需要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的工作。
第十五条 标识样式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规定。
标识制作,必须符合《标识识别规范》的要求,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标识印制,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统一负责或监制。
第十六条 上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下级供销合作社的标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基层社的标识使用,由县级供销合作社统一负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
《标识识别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情形,应当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备案或批准的供销合作
社中止或取消其标识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害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
(三)在与供销合作社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根据需要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中华全国供
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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