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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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范本(2篇)

中学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范本(2篇)

中学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责任1. 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籍档案是对每个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的责任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确保学生个人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学籍档案的管理责任学籍档案的管理责任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务处负责学生档案的存储、维护和使用,确保学生档案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二、学籍档案的内容和格式1. 学籍档案的内容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地址、家长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学习成绩:包括学生的考试成绩、学业成绩、作业完成情况等学习相关信息。

- 奖惩记录:包括学生的奖励情况、违纪处分情况等奖惩相关信息。

- 社会活动记录:包括学生参与的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等社会活动信息。

2. 学籍档案的格式学籍档案采用电子和纸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存储。

学生档案分为学生电子档案和学生纸质档案两部分。

- 学生电子档案:包括学生个人信息的电子记录,存储在学校指定的电子数据库中。

只有授权的教职工才能查看和修改学生电子档案的信息。

- 学生纸质档案:包括学生相关的纸质文档和资料,存储在学校指定的档案室中。

纸质档案需要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以便更好地维护和管理。

三、学籍档案的查阅和使用规定1. 学籍档案的查阅权限学籍档案的查阅权限严格控制,只允许教育部门、学校行政部门和授权的教职工查阅学生档案。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查阅、使用或修改学生档案信息。

2. 学籍档案的使用规定学籍档案的使用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和学生评价上的需要。

学校要确保学生档案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并严禁将学生档案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非法用途。

四、学籍档案的保密和安全措施1. 学籍档案的保密责任学校及教职工有义务保护学生档案信息的保密。

未经学生和家长同意,不得泄露学生档案信息给第三方。

2. 学籍档案的安全措施为确保学生档案信息的安全,学校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学生电子档案的访问限制:只有授权的教职工才能访问学生电子档案,并每个用户拥有独立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校学员学籍管理,确保学员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校全日制学员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的军事人才,确保学员的全面发展和稳定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以学员为中心,积极引导学员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学员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学员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员对学籍管理的认识和重要性的认知。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学籍建档与报到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的学员信息录入学籍档案,包括学员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身体健康情况等。

第八条学员报到时,学校应核实学员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学员报到时,学校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体能测试,评估学员身体素质和适宜参加军事训练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组织学员进行心理测试和性格测评,关注学员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三章学习情况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学员的学习计划,针对课程设置和学科特点,明确学习目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学员应按照学校的学习计划组织学习,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学员学习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成绩、课程参与情况和学习表现。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学习困难并给予帮助。

第十五条学员如有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的行为,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操行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员操行评定制度,评估学员的道德品质和纪律遵守情况。

第十七条学员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操行和纪律习惯。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员的操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员道德素质和自律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操行档案,记录学员的操行评定结果和相关事项。

第五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员健康档案,记录学员身体健康情况和体格发育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员应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身体健康评估,确保学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电子版(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电子版(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电子版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

招生录取花名册,学籍变动记载表,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学生登记表,奖惩情况记载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升学情况记载表。

三、入学1.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审查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

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审查、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填写“接收证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学校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后,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

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1)填写休学申请表。

(2)县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

(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2024年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例文(二篇)

2024年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例文(二篇)

2024年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例文依据我国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状况,现就普通初中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学籍管理:新生须遵循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的就近入学规定,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持相关证明提前向学校请假。

若开学后两周内仍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

经审核验印后,新生学籍方能生效。

学校将对所有在籍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相应的年级学籍档案,并长期保存。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籍档案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关于转学和借读: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

如因搬迁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规定公里数或公交站点,学生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转学。

对于户口迁移至本市外的学生,应向转出学校提交户口迁移证明、接收学校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出审批手续,并提取学籍档案。

对于户口迁移至本市的学生,由家长持相关证明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盖章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三、关于暂读生管理: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

如确有特殊情况,家长应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暂读生的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需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

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档案移交原注册学校。

四、关于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者,应由家长持相关医疗证明向学校提交申请。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一、休学与复学政策1. 休学适用对象:指因健康问题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连续缺课超过____学时,且仍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

2. 休学申请流程: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如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需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检查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后,学校将出具休学证明。

3. 在毕业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得休学,严禁采取变相留级的方式。

4.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应按期复学,不得提前或延迟,且期间不得在其他学校就读。

二、转学规定及流程1. 转学适用条件:包括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学习环境的学生。

2. 转学手续:家长或监护人需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原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新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后出具转学证明,并交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3. 转入学生需为在读重点中学学生,转出学生则无特定限制。

三、借读政策及流程I. 借读资格:适用于新区投资或工作的外来或外籍人员的子女。

II. 借读申请: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将出具借读证明,并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III. 借读学生的学籍将保留在原学校。

四. 如本规定与上级学籍管理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二)一、休学与复学政策1. 休学适用对象:指因健康问题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连续缺课超过____学时,且仍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

2. 休学申请流程: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如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需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检查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后,学校将出具休学证明。

3. 在毕业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得休学,严禁采取变相留级的方式。

4.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应按期复学,不得提前或延迟,且期间不得在其他学校就读。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____]____号文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2024年学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籍管理制度____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____教育法》与《____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推动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进程,有效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晋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统筹负责,并设立学期会审制度,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运作及控辍保学工作。

管理员需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籍管理中的新问题,定期报告学籍变动情况及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交会审结果及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各班级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直接负责,作为本班学籍管理的首要责任人,班主任需负责或协调班级教学组完成学生学籍的录入、核对及变动情况的跟踪等上级指定工作,并确保按时完成。

第三条对于学生或监护人未按规定办理学籍相关手续的情况,班主任需主动联系、提醒并纠正,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学校严格控制班级规模,对于符合条件的中途插班申请,需经校长审批后,由教导处负责安排至相应班级就读,班主任需及时办理接收手续,确保无拒收现象。

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____人,初中每班不超过____人。

二、管理要求(一)新生入学第五条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注册手续,并建立电子档案,统一编制学籍号。

具体流程如下:1. 学籍录入:班主任负责学籍信息的录入工作。

一年级新生需在市学籍管理系统中逐个录入(年龄不足者需家长到校签署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则由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人数核对并录入相关资料。

2. 学籍核对: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学籍核对工作,确保班级实际人数与市系统记录一致。

如有不符,需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转学第六条转学操作遵循以下规定:1. 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操作,接收后需核对学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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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卫生职院〔2013〕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所有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 制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修学年限最长为6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二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需凭学校计财处出具的收费证明办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批准同意缓交学费后在开学两周内履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选课、免修、免听与重修 第九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老师指导下进行选课。选课要充分体现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有条件允许优秀学生跨年级选课。 第十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的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标准的要求,可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某一课程,必须经本人所在二级学院及课程所属部门的分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成绩75分以上,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到75分者,不可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学校认定的合作院校学习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考试合格且符合我校课程标准要求,该课程可以获准免修并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前一学期必修课加权平均分(加权平均分=[Σ(每科分数x该科目学分数)]/Σ(每科目学分数))排名在年级组前30%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课程。如对所选的某门课程,认为可通过自学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每人每学期限免听两门课程。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含法律基础、军事理论)、体育课、专业核心课以及实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免听。新生第一学期不可申请免听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应当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改修或放弃。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如因上课时间冲突,无法随堂听课,可由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授课方式。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程都要参加考核,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人文社科部审核同意后,安排体育保健课,考核合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的学分,成绩登记为“体育保健课合格” 第十七条 学校综合考核学生在校表现,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学生德育考核,主要是对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测定和评价,以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思想品质和德能素质作为评价指标,学生德育考核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评,第二学期总评。 第十八条 所有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总评构成及其比例均按照该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安排冲突,或因病住院、意外伤残等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申请缓考,否则按缺考论,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缓考同时进行,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实记载。考试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零分,不得补考,须重修。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任何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旷课累计超过五次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满毕业实习前设置的所有必修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数的85%以上,方可进入毕业实习环节。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大学英语三、四、六级考试。凡达到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标准的,可获第二课堂学分2、4分,并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修。非卫生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通过省高校计算机统考二级者可获第二课堂学分2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确诊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二)成绩条件合格者:申请转入本二级学院其它专业,第一学期要求已修必修成绩在专业年级组排名前20%,第二学期要求已修必修成绩在专业年级组排名前15%;申请转入其它二级学院所属专业,第一学期要求已修必修成绩在专业年级组排名前15%,第二学期要求已修必修成绩在专业年级组排名前10%;(以上成绩均以加权平均分计算) (三)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者:在二级及以上核心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论文、或以第一专利人取得相关发明专利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四)“3+2”五年制高职阶段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第一学期12周前,各专业以不低于招生人数10%(护理专业15%)上报本学年接收转专业人数,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二)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15周前,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期末考试结束后,符合条件者由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面试,以面试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名单由教务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于下学期开学初编入转入专业学习。 (三)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和转换。第一学期末转专业学生可直接编入同年级转入专业;第二学期末的转专业学生需补修完相应职业能力素质课程方能进入专业方向课程的学习。 (四)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事、因病等原因,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复学后,休学前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参加保险的休学学生,可在保险效期内继续享受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交复学书面申请;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根据考勤规定应予休学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申请第二次复学时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在一学年中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所修必修课程学分数70%及以上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知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专业方向与辅修课程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学生可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一)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时间,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在专业老师指导下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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