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机构及新、老三会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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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机构及新、老三会关系论

[ 06-06-24 17:04:00 ] 作者:未知编辑:studa20

试行股份制以及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新改组国有企业以来,在公司治理机构设计方面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协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所谓新三会,是指常态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老三会是传统企业组织制度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新三会是公司制企业治理机构的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公司化改组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在传统的企业制度中老三会与经营者阶层之间的关系就一直未曾理顺,如今再加上新三会,六会“会审”,就更容易相互掣肘或产生碰撞。目前在协调新三会与党委会关系方面,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党政干部相互兼职,在改制过程中大多数企业也是依此原则来付诸操作的。在传统企业组织制度中工会是职代会的一个常务机构,二者之间并无主要矛盾可言,因此,当新三会与党委会之间的关系有了一个可资探索的构架之后,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就主要集中在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及其与经营者阶层这方面。于是,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以及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机构设计就形成了本文的中心论题。

一、将企业职工入选董事会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在传统企业组织模式中,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人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领导干部的权力机构,是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履行着类似于公司制企业股东会的职能。但是,民主管理及其赖以存在的空间表现形式――职代会――作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在我国企业中却正在呈现日益淡化的趋势。这一趋势的端倪始见于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推行承包责任制以来,其“滑坡”态势更甚。试行股份制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后,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权能已经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所取代,职代会、民主管理连同职工参与制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在传统的企业组织模式中,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借助于行政权力自上而下贯彻实施的,实行股份制后企业的资产和权力结构发生变动,行政权力赖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受到限制,取而代之的是经济权力。行政权力干预弊端很多,无疑应当削弱,但是在原体制下靠行政干预得以维系或贯彻的某些可取的制度安排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应当如何发扬光大,却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但又一直未曾获得妥善解决的一个“年轻的”老问题。

我们认为,原经济体制下可取的制度安排应当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而职代会和民主管理就正是这样一种不可舍弃的制度安排。我国企业管理实践过程充分表明这种制度安排的确有许多长处。另外,西方国家对工业民主化所持的狂热态度以及纷纷将之溶入本国企业制度设计中的热闹场面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淡化或舍弃这种制度安排是逆时而动,决非明人智举。

自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按公司制要求改组国有企业以来,我们曾一直期望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职工代表入选董事会能依法溶入我国的企业制度设

计之中,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与先前相比,企业职工的“政治待遇”非但没有提高,反而还不如股份制企业试点时期。股份制试点时期的有关法规曾经明文规定,工人代表是法定的董事人选;在实践中,企业部分产权内部模拟化模式也表明,除生产资料所有者之外,企业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也应当入选董事会。但令人深感遗憾的是,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全面地反映出职工参与制应作为一种可取的制度安排加以确立这一世界性的发展潮流。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职工代表方可入选董事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代表只能入选监事会。从协调职代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以及工人阶级内部关系的角度看,我国《公司法》所设计的治理机构存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是极少数,对绝大多数公司制企业来说职工代表并不能进入董事会,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此举使职代会和董事会之间失去了联系纽带和相互作用的支点。二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有权入选董事会,而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却无缘“问鼎”,如是,由于用工主体的经济性质不同使企业职工的政治待遇出现差异,使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蒙受政治性歧视。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必须完善现行的公司法规,将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二、由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

在落实职工代表入选董事会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一种选择是由全体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另一种是由全体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出若干名职工董事候选人,然后再经由股东大会选举认定①。这两种选择无疑都是可行的,但我们更倾向于前者。原因是这种选择能在法律上赋予职代会以直接选举董事的权力,使职代会在理论上与股东会并列一跃而成为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之一。从宏观层次看此举有利于使企业层面的体制改革与我国的政体和国体保持一致,从微观层次看又为民主管理和职工参与制在新的企业制度中提供了一个“支撑点”,也使得股东会、董事会和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获得了统一。但反对者一定会指出:这种选择是企业职工从股东们的合法权力中强行“分一杯羹”,严重地损害了股东们的投资权益。的确,德国模式当初也曾遭到与此类似的非议。当时的许多批评家认为,德国的由企业内部职工参与的联合决策制度在本质上与西方国家的国体和经济制度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怎样看待这些反对意见?“股东收益最大化”、“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公司理论在西方国家早已明日黄花,而有些同志在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创新我国企业制度过程中却仍然拘泥于此“道”,这无异于“邯郸学步”,是企业形态进化过程中协调各权益主体关系的历史倒退。新古典公司理论认为,公司只能为全体股东谋利益,工薪经营者是董事会从企业家市场雇用的为股东谋利益的“工具”或代理人,员工是经营者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根据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信号变动随意组合的生产要素,是企业的外生变量而不是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理论观点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许多经济学家尤其是许多非正统经济学家的广泛批评。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1920)这部巨著中将企业利润作为准租分析时曾指出:雇主不应当独揽企业的全部利润,利润的一部分也应归属于雇员。主张企业应承担更广泛社会责任的罗伯特?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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