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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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6.26•【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中国科协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同时对已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意义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科普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

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普社会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打造科普平台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具体实践。

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和中国科协颁布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对我国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方针、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做出了总体部署。

大力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既是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也对提升我国科普能力、繁荣科普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全国学会和各地科协应积极推动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

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帮助科普教育基地发挥科普功能。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科普教育基地的影响力,引导公众参与科普实践,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普氛围。

为科普教育基地争取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推动科普社会化。

中国科协将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和综合评估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5.06.30•【文号】农办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农办科[20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团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团委:根据《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科〔2011〕26号)有关规定,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共同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

在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团委的共同推荐和申报基础上,农业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最终确定了200个基地为2015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

请各基地按照《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作用,展示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积极开展青少年农业科普活动,向广大青少年传播农业科学知识,培养科学意识与方法,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5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单(200家)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2015年6月30日。

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doc

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doc

附件1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现有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调动我国涉农科研、教学、推广、科普等单位和社会相关方面的积极性,面向青少年和广大公众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切实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主要面向广大青少年传播农业科学知识,展示农业先进科技成果,培养科学意识与方法的农业科普宣传教育和科技示范基地。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由农业部和共青团中央联合认定。

享受国家开展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负责组织;具体承办单位为中国农学会。

第五条凡各级人民政府和涉农科研、教育、推广、科普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独办、合办的现代农业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园区、科研基地、教学基地、技术试验基地、生产示范场站、科普场馆所、农业休闲观光基地以及相关的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均可自愿申报科普示范基地。

申报时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第六条申报科普示范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公益性为目的,积极开展以青少年为主的农业科普宣传教育和科技示范活动;(三)农业科普教育和科技示范等工作任务与职责明确,机构健全,并配有3名以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四)具有固定场所及一定规模,农业科普教育和科技示范的主要设施及配套设备较完善;(五)农业科普教育和科技示范工作经费有基本保障;(六)农业科普教育功能和科技成果示范作用显著,在社会上有良好影响。

第七条申报与认定程序(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级团委共同负责,开展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组织工作;(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三)由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与省级团委联合对本省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四)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团委根据初审结果,按当年科普示范基地本省申报指标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将相关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本)报送中国农学会;(五)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委托中国农学会组织专家对各省份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当年科普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六)对复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农业部和团中央联合认定,并统一颁发牌匾;(八)如某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团委所推荐的科普示范基地因复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未获认定,不得由该省按所分配的推荐名额补报,多出的名额纳入下年度全国范围调配使用。

国家科研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国家科研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国家科研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中国科学院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对国家科研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统筹中国科学院科普资源,建设科普工作国家队,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与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研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科研科普基地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我国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会同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共同认定国家科研科普基地。

国家科研科普基地分为科学教育类基地、科普产品研发类基地、科普传媒类基地等三类。

申报单位必须是法人,且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类基地。

第四条科学教育类基地是指为青少年学生、科技教师、公务员及其它社会公众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平台。

申报科学教育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不低于300平米的固定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定期开展科学教育活动;2.具有组织开展求真科学营、科技教师培训、公务员科学思维培训等各类科普活动的基础;3.植物园、博物馆、天文台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学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院所、大学、观测台(站)等,组织科学教育活动的天数不少于30天。

活动方案应通过明智科普网、中国科普博览、中国科普网公布;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学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第五条科普产品研发类基地是指专门从事展品、图书、视频、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平台。

科普产品研发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2.研究开发人员总数5人以上,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30万元以上;3.有较好的研发工作基础和研发工作业绩,并已形成自身有市场或社会推广力的产品。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特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以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学实践活动和科普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场所或单位。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位和任务,推动科普教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认定的程序和条件1. 申请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场所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建设规划、科普教育项目计划、师资力量等。

2. 审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现场考察,并听取公众意见。

3. 认定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全面、系统、科学的科普教育项目和活动;(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科普教育资源;(3)拥有合格的专业科普教育人员;(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认定的权益与义务1. 权益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可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获取科普教育项目的支持和资助;(2)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宣传推广支持;(3)优先获得相关科普活动的邀请和参与机会。

2. 义务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应履行以下义务:(1)定期组织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的科普资源;(2)维护场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公众安全;(3)提供科普教育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四、认定的有效期和复审1. 有效期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2. 复审科普教育基地在有效期内,应按要求进行定期复审。

复审结果将决定是否继续认定。

五、管理与监督1. 管理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三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三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提高科普基地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注重科普基地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科普教育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一定的场地和设施,能够提供科普教育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和设施。

(二)拥有相应的科普教育资源,包括科普教育展品、科学实验设备等。

(三)有专业的科普教育队伍,包括科普人员、讲解员等。

(四)有完善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七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第三章认定第九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和认定:(一)基地的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科普教育的要求。

(二)基地的科普教育资源是否丰富多样。

(三)基地的科普教育队伍是否专业化。

(四)基地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是否合理有效。

(五)基地的科普教育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如何。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给出认定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认定为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已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青少年科普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青少年科普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2.12.06•【文号】农办科[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青少年科普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农办科[201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团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团委:根据《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共同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

在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团委的共同推荐和申报基础上,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最终确定92个基地为2012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基地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作用,展示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积极开展青少年农业科普活动,向广大青少年传播农业科学知识,培养科学意识与方法,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2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单(92家)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2012年12月6日。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围。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doc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谢谢欣赏(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称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公布日期】2011.11.08
•【文号】农办科[2011]54号
•【施行日期】2011.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称的通知
(农办科[2011]54号)
根据《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共同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

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团委的共同推荐,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最终确定100个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各基地按照《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作用,展示农业先进科技成果,积极开展青少年农业科普活动,向广大青少年传播农业科学知识,培养科学意识与方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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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 1 —(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全国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 2 —(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五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全国学会或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

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认定标准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国家相关部门、全国学会或省级科协直接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1.《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

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3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

由国家相关部门、全国学会或省级科协受理本系统或本地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中国科协。

(三)组织评审和公示。

中国科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认定命名。

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中国科协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九条中国科协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各项资料。

第十条中国科协和各级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通过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共享平台为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 4 —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中国科协设立专项经费,资助“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并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各级科协、学会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科协系统表彰范围,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和表彰。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

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二条为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工作效果、发展潜力等。

(二)推荐单位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地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按一定比例向中国科协推荐优秀基地。

中国科协进行差额评审,确定当年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三)中国科协将大力宣传年度考核优秀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并设立科普专项支持其开展特色科普活动,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提供更多— 5 —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四)不能达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场馆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2.公共场所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3.教育科研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4.生产设施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5.信息传媒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6 —附件1科技场馆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科技场馆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场地设施(一)有专用参观场所。

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二)有互动体验类展品。

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6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专业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三)有场馆科普教育网站。

科普教育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二、开放接待(一)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

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260天,专业科技馆不少于240天。

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50000人,专业科技馆馆不少于10000人。

(二)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 7 —三、经费投入(一)设有专项科普经费。

由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资金应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10%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一)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其正职应由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二)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每年开展4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6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 8 —教育活动。

(五)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3次以上。

— 9 —附件2公共场所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公共场所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场地设施(一)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

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具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三)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开放接待(一)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2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70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一)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5%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 10 —四、科普队伍(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不少于4名的科普专职人员。

(二)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一)经常性开展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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