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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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离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离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某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原因根据张某某的诉状,离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夫妻性格不合,无法沟通。

张某某表示,与李某某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家庭经济状况不稳定。

李某某因工作原因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3)李某某对家庭责任缺失。

李某某在家庭生活中对妻子和孩子的关心不足,对家庭事务处理不当。

2. 离婚请求张某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判决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常见原因从本案可以看出,离婚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夫妻性格不合,无法沟通。

性格差异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2)家庭经济状况不稳定。

经济问题是导致家庭矛盾加剧的关键因素。

(3)家庭责任缺失。

部分离婚案件中,一方对家庭责任缺失,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2. 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婚姻、财产等权益,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离婚保障攻略如何确保自己在离婚中不吃亏

离婚保障攻略如何确保自己在离婚中不吃亏

离婚保障攻略如何确保自己在离婚中不吃亏离婚是一种复杂而敏感的法律程序,对于许多夫妻来说,离婚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配偶赡养等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自己在离婚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一些建议和策略。

1. 寻求法律援助在进行离婚程序时,首要任务是咨询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律师是你最好的顾问,他们可以为你提供有关离婚法律程序、权益和义务的详细信息。

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确保他们了解当地法律,并能够代表你的利益。

2. 收集证据在离婚争议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还是其他相关问题,收集可证明你权益的文件和证据至关重要。

例如,银行对账单、财产登记证明、子女抚养费用的收据等,都可以被用作证明你权益的法律依据。

3. 保护个人财产在离婚过程中,你需要确保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保护。

这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和投资等资产。

及早采取行动,确保你的共有财产不会在离婚争议中被损失或转移。

你的律师可以帮助你制定相应的财产保护策略。

4. 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你们有子女,抚养权是离婚争议中最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你需要与配偶协商,就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做出决定。

确保你在争议中表现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父母的角色,并提供证据支持你作为更好抚养者的决定。

5. 赡养费用赡养费用是离婚程序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你是被赡养方,你需要确保你的配偶提供合理的赡养费用,并根据法律要求支付给你。

确保你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你对赡养费用的要求,例如双方的收入、生活费用和子女的需求等。

6. 与配偶协商尽管离婚中往往存在分歧和紧张,但与配偶进行合理的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之一。

与配偶保持冷静、理智的对话,并寻找达成一致的方法。

如果需要,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调解人员参与协商,以确保公平和平衡。

7. 准备好精神支持离婚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许多情绪上的挑战和压力。

确保你在这个过程中有足够的精神支持。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查垒金竺!竺!!望堕i卷盈蟹筮豳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刘瑞刚摘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基层人民法院占据较高的比例地,由于立法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偏差,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

本文通过分析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家庭纠纷法律适用离婚案件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85.0l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较高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三年以来,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30%左右。

离婚案件为复合之诉,涉及人身权利、子女抚养和复杂的财产纠纷,关系到一家庭的解体与否,关系到家庭每个成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处理不当,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离婚案件中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低在离婚案件中,多数女方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不会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懂如何保存、收集证据和如何向法庭举证。

有些女当事人即使提供了证据,但其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不高。

有的在案件审理时质证、辩论能力较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有理表达不清。

(三)缺席审理离婚案件问题凸现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缺席判决虽然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难以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财产状况难查明。

(四)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实现难度大。

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是因为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与难点在经过长时间痛苦的斗争后,大多数走上法庭的当事人对离婚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常常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

离婚案件法律接待(3篇)

离婚案件法律接待(3篇)

第1篇一、前言离婚案件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涉及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多方面问题,法律关系复杂。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接待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案件法律接待的流程、注意事项以及法律援助等相关问题,以期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法律接待的流程1. 接待当事人(1)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

接待当事人时,首先要了解其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基本信息。

(2)询问当事人诉求。

了解当事人为何离婚,是感情破裂、家庭暴力、过错行为等原因,以便判断案件性质。

(3)指导当事人填写相关材料。

根据案件性质,指导当事人填写起诉状、证据清单、财产清单等材料。

2. 审查案件材料(1)审查起诉状。

检查起诉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清晰。

(2)审查证据材料。

核实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与案件事实是否相关。

(3)审查财产清单。

确认财产清单是否详细、准确,是否包含所有财产。

3. 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1)了解双方当事人意愿。

了解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以及调解的底线。

(2)提供调解建议。

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调解方案,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协助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4. 准备诉讼材料(1)整理案件材料。

将起诉状、证据材料、财产清单等整理成册。

(2)撰写答辩状。

根据案件情况,撰写答辩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3)准备其他诉讼材料。

如授权委托书、证据保全申请书等。

5. 提交诉讼材料将整理好的诉讼材料提交给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

6. 接待庭审(1)了解庭审流程。

熟悉庭审流程,为当事人提供庭审指导。

(2)协助当事人参加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协助当事人回答法官提问,维护其合法权益。

(3)关注庭审进展。

密切关注庭审进展,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7. 判决生效后执行(1)了解判决内容。

审查判决书,了解判决内容。

(2)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

指导当事人申请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争鸣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房忠华摘要: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使结婚不可避免的与买房联系了起来,而随着房价的持续走高,适龄青年在结婚时购买婚房,往往要举全家之力,这就进一步凸显了房产的重要程度。

本文围绕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论述,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探讨一、化解婚姻房产分割确权中法律适用冲突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与一般的财产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一方面来看,物权法和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更强调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它不考虑传统的婚姻伦理价值。

而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如何对房产进行权属划分,以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它利用一般财产法的内容来服务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具有特殊的财产法属性。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婚姻法出台于一般财产法之后,因而其在调节房产分割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但其具体内容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无法做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平衡。

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积极寻找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最佳平衡点,以达到实质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最合适的婚姻理念来指导司法审判,作出最优的选择。

二、完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房产类型,相配套的购房政策也越来越多,导致了购房方式和购房款来源的多样性,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颇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方面,我国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则还不够完善,房产归属的认定以及房产分割方法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相应的体系。

法律离婚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离婚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张某某,女,32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企业负责人。

(二)婚姻关系基本情况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经营家庭。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三)离婚原因1. 性格不合:张某某与李某某性格差异较大,李某某性格强势,而张某某性格较为温和。

在家庭生活中,双方在处理事务、教育子女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矛盾不断。

2. 生活习惯差异:李某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生活作息不规律。

张某某则注重家庭生活,希望家庭和睦。

双方在生活习惯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外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被证实有外遇行为,严重伤害了张某某的感情。

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决双方离婚;2. 由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3. 子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支付抚养费;4.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1. 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 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行为;3.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 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且无法调和;2. 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行为,严重伤害了张某某的感情;3. 子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支付抚养费。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判决双方离婚;2. 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3. 子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支付抚养费;4.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案例分析(一)离婚原因分析本案中,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包括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和外遇。

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分析与对策作者:王春燕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老年人离婚案件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60周岁以上的离婚案件。

近年来,老年人的离婚案件数量在逐年上升,解决好老年人离婚问题也成为现实中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共同财产;财产分割;调解程序1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现状1.1再婚老年人的离婚比率较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重新组合成家庭后却发现婚姻并没有像其想象的那样,他(她)们最终还是选择了走上法庭,其中不乏因为性格不合、难以沟通与磨合等原因,但绝大部分还是由于财产问题造成的。

再婚老年人的婚姻关系不稳定的原因有很多,感情相对比较脆弱,来自于子女的干涉比较多,过多的考虑各自的经济利益,而且大多数是“搭伙”过日子,生活中稍有矛盾就会导致双方分道扬镳。

1.2老年人多为追求生活质量而离婚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对人生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以前老年人离婚是很难得到社会与公众认可的,所以老年人双方即使有很大的矛盾也很难到法院诉讼离婚,而且人民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双方离婚。

但是现在公众对于老年人的离婚有了很大的宽容与理解,对于一些原本婚姻基础不好,由于历史原因,婚姻并不如意,凑合型的家庭在生活上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成为导火索,引发双方离婚。

还有的老年夫妇由于长期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骂,日久积怨成仇,孩子年幼时为了抚养孩子只得勉强凑合过日子,待子女长大后以为责任已尽而发生离婚,这种情形下起诉离婚一方的决心相当大,态度相当坚决。

2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难点2.1婚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比年轻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难度大的多,现在的老年夫妻,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原本两人在一起可以共度晚年,而如果一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已经不可能再同居一室,分割房屋成为必然结果,最终只能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可能再像年轻人那样贷款另购房屋,不管法院将房屋判给哪一方都会使另一方无处安身,在执行中也往往出现不能执行的客观情形。

论离婚的法律适用论文(2篇)

第1篇摘要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离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从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离婚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离婚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或因法定事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人身权益,还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我国,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离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分析离婚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愿意原则离婚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即夫妻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离婚。

2. 男女平等原则离婚法律适用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公平处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3. 保障子女利益原则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教育权等权益至关重要。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性格、生活环境等因素,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4. 维护家庭和谐原则离婚法律适用应维护家庭和谐,防止因离婚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积极调解,促使夫妻双方和解,减少离婚带来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三、离婚诉讼程序1. 起诉与答辩离婚诉讼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答辩。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2. 证据交换与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提交证据,法院应依法进行证据交换。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离婚理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辩论。

3. 调解与判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积极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若调解不成,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率逐年上升,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复杂。

夫妻共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分割原则及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对策,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共有的股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然而,关于股权分割的具体规定,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三、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原则1. 平等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享有股权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2. 协议优先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的分割方式。

3. 保护弱势方原则:在股权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4. 维护公司稳定原则:股权分割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结构稳定。

四、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对策(一)难点1. 股权价值评估难:夫妻共有的股权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涉及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2. 股权转让程序复杂: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程序较为复杂。

3. 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离婚后,非股东一方可能无法顺利成为公司股东或无法顺利继承股东资格。

(二)对策1. 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以准确确定股权价值。

2.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定,简化股权转让程序。

3. 合理约定权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非股东一方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一起离婚案件为例,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某公司股权。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股权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割股权。

法律案例分析离婚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经济管理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概述1. 原告主张:-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性格自私,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经常在外赌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 李某还指出,赵某对其父母态度恶劣,经常当众争吵,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 李某强调,自己已尽力挽救婚姻,但赵某态度坚决,无和好之意。

2. 被告答辩:- 被告赵某承认自己在外赌博,但表示已戒赌,并愿意承担家庭责任。

- 赵某认为,李某对其父母的态度不佳,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 赵某强调,自己愿意为家庭付出努力,希望法院给予机会,给予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 被告赵某在外赌博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已戒赌,并表示愿意承担家庭责任。

- 李某对其父母的态度不佳,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破裂,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 被告赵某在外赌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也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 李某对其父母的态度不佳,加剧了夫妻矛盾。

2. 法律适用分析:-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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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难点及对策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

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

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的一般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

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
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

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三、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
打折扣。

四、双方均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

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五、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

如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

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而对于恶意转让房产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

六、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

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付,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

聚法律师团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
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七、关于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即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
在有些区的民政机构,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而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写法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

聚法律师团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没有改变,不能因为签订“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协议后,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化。

八、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

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

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随着手机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

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

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
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

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

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

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

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

否则,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电子邮件证据效力及认定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

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
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十、传真件效力的法律问题
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传真件有二份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的手中的文件。

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核实在特定的时间点,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

一旦证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两份文件。

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举出自己手中的文件。

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

如果传真件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修改。

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为打印字体,鉴定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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