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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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通信运行管理,确保电力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电力通信系统的管理由电力通信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一)制定电力通信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二)组织制定电力通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计划,并进行实施;(三)负责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监测和故障处理;(四)组织开展电力通信系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升系统运行水平;(五)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电力通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协调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三条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监测:监测电力通信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二)通信线路的管理:建立通信线路的巡检制度,定期检查通信线路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通信设备的管理:建立通信设备台账,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维修和更换;(四)通信系统的备份和恢复:建立通信系统的备份和恢复制度,定期进行备份,确保在系统故障或灾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五)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电力通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通信系统的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六)人员培训和考核:组织电力通信系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条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和设备的工作情况;(二)对通信线路的巡检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巡检记录和问题处理情况;(三)对通信设备的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维护记录和设备更换情况;(四)对通信系统的备份和恢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备份记录和恢复效果;(五)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六)对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培训和考核记录。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在电力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中国南方电网应急通信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应急通信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应急通信管理规定1附件中国南方电网应急通信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11月目录1.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应急通信保障范围及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应急通信管理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应急通信建设与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7.应急通信网运行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统计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 应急通信卫星通信技术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 应急通信光缆技术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三: 应急通信光通信电路技术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四: 应急通信电力载波通信技术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五: ”应急通信网运行预案”编制要求及范例错误!未定义书签。

11.总则1.1 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应急通信建设、投入使用、运行管理工作, 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理自然灾害对公司电力通信严重影响的事件, 减少灾害造成的影响与损失, 保障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结合电力通信生产特点, 制定本规定。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设备提供正常运行所需电力的系统,包括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设备、储能装置等。

第四条运行安全是指通信网络供电系统保持正常供电状态,且在电力灾害、故障和事故等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制定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指导标准,加强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评价。

第六条通信设备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运行安全监测第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测体系,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状态和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八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监测手段,及时掌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供电负荷、物理参数、电气性能等信息,发现供电故障和隐患。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数据分析和处理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数据挖掘和分析,发现运行风险和异常情况。

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单位的响应和联动。

第三章运行安全预警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特点和风险状况,制定预警指标和预警标准,对运行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预警。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运行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预警信息,包括风险等级、预警范围、预警原因和应对措施等。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电网科[2003]342号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电网科[2003]342号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正文:----------------------------------------------------------------------------------------------------------------------------------------------------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试行)(2003年8月1日国家电网科[2003]342号)总则第一条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是国家电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是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的重要保障。

信息网络安全是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提高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推动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工作,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信息网络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的网络系统和网络应用系统等,包括网络系统、网络服务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网络存储系统、辅助系统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电网经营企业及信息服务企业的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程,并依据本规程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各单位颁发的有关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及本规程相抵触。

第五条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五)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六)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八)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十)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十一)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字使用管理指南(十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十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十四)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职责分工第六条各单位信息网络是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包括:本单位局域网、与下级单位互联的广域网及网络应用系统。

Q_GDW 114-2004 国家电力调度数据网骨干网运行管理规定

Q_GDW 114-2004 国家电力调度数据网骨干网运行管理规定

7 技术管理
7.1运行环境要求
7.1.1
0
网络设备一般应安装在专用机房或设备间,温度应保持在18~24 C;湿度应为30%~70%。
7.1.2网络设备应由 UPS供电,一般配两路交流电源,电源必须稳定可靠。交流电源失电后, UPS应能维持设备运行不少于 1小时。
7.1.3网络设备必须按要求良好接地,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 0.5欧姆。 7.1.4进出机房的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应用金属套管或屏蔽电缆槽隔离屏蔽,金属套管和屏 蔽电缆槽须在每楼层可靠接地。 7.1.5防辐射、防尘等其它环境条件应满足网络设备的要求。 7.2 地址管理 7.2.1SPDnet-GW网络按两种方式分配 IP地址:地址预分配和按需分配。 7.2.2SPDnet-GW核心层和骨干层网络地址由国调统一按需分配,接入层网络地址和应用系 统地址由各区域网管中心按预分地址进行分配。 7.2.3区域网管中心负责制定和管理本区域网络的地址编码,地址编码方案须报全网网管中 心备案。 7.2.4SPDnet-GW内部 IP地址编码方案遵照 RFC-1597,采用 A类地址,编码方案见《全国 电力系统信息网络 IP地址编码规范(试行)》( 原电力部办公厅[1997]43号文)。 7.3 资料管理 7.3.1各设备运行单位应妥善管理 SPDnet-GW技术资料,包括:设备台帐、设备说明书、网 络拓扑图、安装接线图、验收测试报告、运行记录、故障处理记录、设备变更记录、设备参 数配置清单等。 7.3.2网络系统参数配置、网络系统运行统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备份,应由专人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SDH (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 SDH是同步数字传输体系的缩写,采用同步信息传输、复用、分插和交叉连接技术及标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维护国家信息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设施提供电力供应的系统,包括电力设备、供电线路、变电站、配电设备等。

第四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应制定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情况。

第十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供电企业应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组织开展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完善运行安全记录,及时报告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

第十四条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用户和利用者应按照规定使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不得私拆私拉通信电缆、线路等设施。

第十五条用户和利用者应及时报告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设备故障和事故,配合供电企业进行故障和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通信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用户和利用者发现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完整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1 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网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行信息交换。

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息的综合数字网(IDN) 。

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ISDN) 。

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现有条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

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1.6 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通信机构与职责2.1 机构设置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DL 548—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DL 548—9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994-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48-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1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站(设施)的雷电过电压及电磁干扰防护,是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是确保通信线路、设备运行率不可缺少的技术环节、是电力通信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重点组成部分。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站的防雷技术标准及措施(见附录A)、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采用有效技术措施,不断提高通信站的防雷运行水平。

1.3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1.4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2管理原则和职责2.1 管理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作应在部、网局、省局、地区局、县局(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通信站防雷主管部门。

2.1.2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设防雷负责人,一般应有主管通信的领导担任。

2.1.3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设防雷专责(专职或兼职)工程师(技术员)。

2.1.4 个通信站均应设防雷专责人,做好本站的防雷工作。

2.1.5 防雷专责工程师(或技术员)和防雷专责人应有经过防雷技术培训的,具有一定防雷知识的通信专业人员担任。

2.2 各级防雷主管部门职责2.2.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防雷规程、规范及有关技术措施,结合所辖范围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防雷规定及措施。

2.2.2 负责编制通信防雷工作计划,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2.2.3 负责所辖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和合建通信站的防雷设计审查,防雷工程施工检查及竣工验收审查。

2.2.4 指导和协调所辖通信站的防雷工作,下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站防雷工作情况。

2.2.5 负责所辖通信站的防雷运行统计,雷害调查分析,逐级上报统计报表。

供电公司电力通信管理标准

供电公司电力通信管理标准一、引言电力通信是供电公司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质量,保障用户用电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供电公司的电力通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本文制定了供电公司电力通信管理标准,旨在为供电公司提供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指导。

二、管理目标1. 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通信服务,满足用户用电需求。

2. 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提高通信设备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4. 推动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三、管理要求1. 通信设备管理1.1 通信设备选型应符合电力通信需求,并经过供电公司批准。

1.2 通信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通信设备应具备实时监测和故障报警功能,以及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1.4 对于通信设备的更新、更换和维修,应及时进行记录和通报。

2. 通信线路管理2.1 通信线路的布设应充分考虑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对电力设备产生干扰。

2.2 通信线路应具备防雷、防干扰和防破坏的功能。

2.3 通信线路应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和修复故障。

2.4 对于通信线路的建设、拆除和维护,应事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 通信网络管理3.1 通信网络应具备高可靠性和高可用性,能够满足供电公司的通信需求。

3.2 通信网络的构架应科学合理,能够适应未来的扩展和升级。

3.3 通信网络应定期进行检测和优化,保证网络的稳定性和性能。

3.4 对于通信网络的配置、拓扑结构和安全设置,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并监控和审核相关操作。

4. 通信安全管理4.1 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通信网络应具备防火、防盗和防破坏的能力。

4.2 通信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应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4.3 对于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通信网络的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4 发生通信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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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定1总则1.1 电力通信网(包括传输、交换、数据通信、同步、可视会议、接入等)是国家电网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电网自动化控制和现代化管理、商业化运营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通信网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544-94)和省电力公司晋电总字(2002)475文件《关于加强电力通信系统专业化管理和主干光纤通信网建设的会议纪要》制定的,作为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工作的依据。

各市(地)、、县(区)电力公司(电力通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区域内的运行管理办法,并报上级通信运行管理部门。

1.3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行业管理规定的一部分,各级电力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1.4与其它运营商合建,由电力系统负责管理、使用的电路、设备的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电力公司和华北集团公司所颁规程相抵触时,应以上级规程为准。

2 职责划分2.1 省电力通信系统专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省电力通信中心负责全省电力系统通信专业职能管理。

各市(地)、县(区)(电力通讯管理部门)和发电企业(电厂)也要有相应的通信机构或专责,负责本地区、县及企业的通信专业管理。

2.2 省电力通信中心负责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包括通信电源等)的运行管理和省公司端全部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通信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2)负责监测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状况,协调、组织、处理电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停服役和变更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4)制定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技术要求。

(5)编制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方式、并组织实施。

(6)审批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临时检修。

(7)组织开通省电力系统所需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的专业通道;为全省电力系统生产、行政管理等提供可靠、优质的服务。

(8)负责省公司主系统农电、营销、信息MIS等的数据通信接入。

为全省电力系统营销、信息管理自动化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9)负责汇总、审批通信设备重大维修项目计划。

(10)监督、检查和考核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汇总运行统计报表和运行工作报告,组织分析评价。

(11)组织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2.3各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辖区内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负责地区干线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护,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辖区内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通信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运行维护具体办法;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及上级下达的通信调度命令、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

(2)做好辖区内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状态测试、故障处理等项工作,发现问题积极组织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根据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状况提出检修和重大维修项目计划及相关的改进建议,并按时上报;组织或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并提出实施整改措施。

(3)负责本地区电力通信网的安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组织开通地区电网所需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的专业通道;负责地区系统农电、营销、信息MIS等的数据通信接入。

为地区电力生产、行政管理、营销自动化、信息自动化等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4)制定本地区干线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办法并报省电力通信中心,做好地区干线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

(5)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电力通信中心汇总上报本地区通信系统的网络、设备、人员、运行考核情况等统计报表。

(6)组织辖区内干线通信网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7)负责考核县级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为县级通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2.4各县(供电支公司)负责(fùzé)所辖区域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护,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辖区内通信网及相关通信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通信网及相关设备运行维护具体办法。

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及上级下达的通信调度(diàodù)命令、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

(2) 负责本县(běn xiàn)电力通信网的管理。

组织开通县管电网所需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的专业通道;负责县级系统农电、营销、信息MIS等的数据通信接入。

为电力生产、行政管理、营销自动化、信息自动化等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3)负责辖区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及人员培训工作。

(4)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汇总、上报本县通信系统的网络、设备、人员、运行情况等统计报表。

(5)做好上级委派的其它工作。

2.5各发电企业(电厂)应做好所辖通信电路、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专业分工界面(jièmiàn)3.1通信(tōng xìn)专业与线路专业之间的维护管理责任界面:(1)电力载波通信专业分工界面、维护职责范围等按相关(xiāngguān)规程规定执行。

(2)电力线特种光缆(OPGW、ADSS等)按照《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及《电网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运行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3.2通信专业与二次系统其它专业的维护管理责任界面:(1)通过音频配线架连接的业务电路,分界点为音频配线架,音频配线架至传输设备以上(含音频配线架)由通信部门维护,音频配线架至其它专业的电缆、转换设备等由相应专业部门维护。

(2)通过数字配线架连接的业务电路,分界点为数字配线架,数字配线架至传输设备以上(含数字配线架)由通信部门维护,数字配线架至其它专业的电缆、转换设备等由相应专业部门维护。

(3)不经过音频或数字配线架、直接由通信设备连接至用户设备的,分界点为通信设备出入口。

4.运行条件4.1电力通信是由传输、交换、数据通信、接入、支撑等多种网络及供电系统组成,并且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协同配合的特点。

各级通信部门要牢固树立全网统一运行管理的概念,要从全局的利益和角度出发,加强对通信网及通信电路和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尽心尽责,保障电力通信网的安全运行条件。

4.2电力通信是电力生产的重要环节,属主业范围。

任何部门都不应将通信运行检修人员划归多经或三产。

4.3 根据《电力系统通信调度管理条例》规定,省、地均要设立通信调度机构,代表各级电力通信部门执行通信指挥调度业务。

通信调度是通信网运行管理的指挥中心,各级通信运行部门和所有通信专业运行维护检修人员均应服从调度指挥。

各级通信调度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监管通信网运行情况,做到服从上级指挥,执行调度命令,迅速准确处理通信故障,及时核实,汇总及上报故障处理情况,团结协作,共同确保电路畅通。

4.4 人员和培训4.4.1 各通信站、通信调度均应配备一定数量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过硬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人员结构合理。

通信运行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应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的需要。

4.4.2 通信运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主要技术骨干确需调离通信岗位时,须征求上级业务部门意见,并提前培养替岗人员,办好工作交接,使通信运行工作连续、不乱。

4.4.3通信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通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普及业务培训和专项通信技术培训。

培训工作要注意专业理论和运行维护实际相结合。

新设备、电路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组织运行维护人员技术培训。

4.5 通信站4.5.1 有人值班通信站、通信枢纽站应实行昼夜值班。

值班人员要定时进行巡视、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

4.5.2 无人值班通信站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电网无人值班通信站管理规定》执行。

4.5.3 通信站必须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具和备品、配件。

站内应有相关电路、设备的技术资料。

4.5.4 通信机房应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如防火、防水、防盗、防尘等)控制措施;保持机房温度在15~30℃;保持机房清洁卫生;保持室内工作照明及事故照明。

通信站必须严格按照《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落实防雷措施。

4.5.5通信站的机房(jī fánɡ)、道路维护、站内交流供电保障等应明确责任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4.6通信(tōng xìn)电源4.6.1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尤其要保证在电力系统事故时,通信设备供电电源不中断(zhōngduàn)。

设在发电厂,重要的变电所,开关站及提供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或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传输设备的通信站,必须装设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

通信电源的配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4.6.2各通信部门应根据当地交流电源中断的时间因素和设备情况选用安全、可靠并具备足够单独放电容量的蓄电池。

4.7 新建电路的投运4.7.1新建电路在投运前,应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包括运行维护单位在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电路进行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降低验收的技术标准。

4.7.2新建电路未完成竣工验收已承载重要业务时,该电路应按正式投运电路进行维护管理。

未竣工验收电路职责划分按新建电路试运行期间对待。

4.7.3凡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的通信电路、设备不得接入电力通信网5.运行管理5.1规章制度5.1.1各级运行单位应备有上级通信部门颁发的有关通信规程、规定并制定本区域内相应的通信运行管理办法。

5.1.2各通信站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设备专责制度、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定期检测制度、技术培训制度、工具、仪表、备品、备件及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和其它相应的规章制度。

5.2通信电路管理5.2.1通信电路包括无线电路(含微波、特高频、一点多址、扩频等电路)和有线通信电路(含光纤、载波、电缆等电路)。

(1) 由终端机的一路音频二线(或四线)端到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终端机的一路音频二线(或四线)端的全部环节称为电路(对数字电路,应参照此条做相应定义)。

(2) 终端设备以2M、34M、155M、622M等连接的全部环节称为电路。

(3) 连接电缆线对终端与终端间的全部环节称为电路。

5.2.2根据《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规定,省电力通信中心负责省公司至省内各地区及厂、站间通信电路的管理。

5.2.3 管理范围省电力通信网主干通信电路由省电力通信中心管理。

管理部门要根据优质服务的原则,强调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规范服务工作,履行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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