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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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其立法完善

论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其立法完善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的 发 展 和 人 们 生 活 质 量 的 不 断
提 高 , 车成 为 人们 外 出必不 可 缺 少 的交 通 工具 , 汽 它 为 我们 生 活 带 来 便 利 的 同时 也 带来 了一 定 的安
全 隐 患 。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早 巳 成 为 人 们 深 恶 痛 绝 的 “ 路 杀 手 ”。 近 年 来 , 山 黎 景 全 醉 酒 驾 驶 案 、 马 佛 杭 州 胡 斌 飙 车 案 等 经 媒 体 报 道 后 , 仅 引 起 了 社 会 的 不 广 泛 关 注 , 且 揭 示 出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给 人 们 带 来 的 而 伤 害 。行 政 处 罚 已不 能有 效 地 制 止这 种 严 重 的危 害 行 为 , 不 采 取 更 严 厉 的 强 制 手 段 , 是 一 种 间 若 就
拘 役 , 处 罚 金 ” 它 改 变 了 “ 事 后 再 处 罚 ”的 方 并 。 肇
式 , 有 利 于 打击 危 险驾 驶 行 为 。 然 是 迟 到 的法 更 虽 律 , 在新 中国刑 法历 史 上却 有着 不 可替代 的立法 但
价值 。
人 罪 , 能 让 危 险驾 驶 行 为 人 在 理 l E 好 地 约 束 自 才 生 更
危 险 驾 驶 罪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 规 定 的 犯 罪 。 险 驾 驶 的 严 峻 事 实 和 风 险 已 八 》 危
不 容 人们 继 续 忽 视 , 之 入 刑 既是 时 代 之需 , 是 将 也 法 律 保 护 民生 的 题 中 应 有 之 义 。 笔 者 旨在 分 析 危 险 驾 驶罪 的立 法价 值 、 罪 构成 要 件 、 险 驾驶 罪 犯 危 和其 他 罪 的界 限 , 时指 出危 险驾驶 罪 名设 立 的不 同 足 并 提 出进 一 步改 进 完 善 的建 议 。 危 险驾 驶 罪 入刑 的立 法价 值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精选11篇)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精选11篇)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精选11篇)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 篇1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起诉书号: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______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型手机。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时许,被告人_______________伙同_________、________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_______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认定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_____________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1.被告人_____________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_______________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_____________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_____________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_____________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蒙受了经济的损失。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_____________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被告人______________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根据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_____;数额特别巨大_____;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_____;其他严重情节_____者_____;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 篇2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起诉书号: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_____________自20__________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20__________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_______________伙同陈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认定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_____________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1.被告人_____________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_______________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_____________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_____________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_____________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蒙受了经济的损失。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_____________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被告人______________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根据20__________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_____;数额特别巨大_____;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_____;其他严重情节_____者_____;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 篇3 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说明: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粗糙 , 尚有 需 要进一 步完 善之处

二、 危 险驾驶 罪及其 不足 本次 的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增 加 了危 险驾 驶罪 的规定 可 以
说 是借鉴 西方 国家 的相关 刑事立 法遏 制危 险驾驶 行为 的重 大进

西 方 国家对 交通犯 罪 的规 定模 式
鉴于危 险驾驶 的危害性 , 西方发达 的法 治国家基本 上在其刑 步 , 这可 以弥补刑 法仅有 交通 肇事罪 从而规 范范 围过 于狭窄 的缺
交通 事 故发生 的可能 性 , 其 进步 意义毋庸 置疑 。 然 而与西 方 国家 危 险” 的都构成 危险 驾驶罪 , 其 处 罚相对于 故意 危险驾 驶而 故意 相对 完善 的 的交通犯 罪体 系进行 比较 , 我国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危及他 人生 命人 身和财产 安全 的行 为要轻 微一些 。 ( 以下简称 《 修正 案》 ) 的危 险驾驶 罪 的规定相 对来 说还 比较简 单
醉酒 或嗑 药驾 驶罪 ,并不 要求 其对道 路安 全造 成危 险 ,这 是对
第 一, 《 修 正案》 规定 的危险驾驶 犯罪对 驾车追逐 和醉酒 驾驶
3 l 5 c 条 中要求 必须 达到造 成道路 安全 危险程 度 的醉酒行 为才 是 两种入 罪行 为 的认定标 准 尚存模糊 和 不完 善之处 。驾 车追逐 竞 犯罪 的补 充 。即德 国刑法 典对 醉驾 和药 驾 的处罚 并不 以造 成 人 驶需达 到“ 情节恶 劣” 的程度 , 才构 成犯 罪, 即采 “ 情 节犯 ” 标准 。 身和 财产 危险为 限 , 造成 危险 的适用 3 1 5 c 条, 未造 成危 险的适 用 但是仅 用“ 情节恶 劣” 四个 字作为 定罪标准 过于模糊 , 导致该 条规 3 l 6条 , 这 就是所 谓 的“ 零容 忍” 规则 。 德 国对醉酒 和嗑 药驾驶“ 零 定 的严 谨性 和可操 作性 相对较 弱 , 也不符 合刑法 严谨性 的要 求 。

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发言纪要

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发言纪要

:“增设危险驾驶罪问题研讨会”发言纪要(根据录音整理)发言人:胡东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冯亚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莫小宇,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召集人:魏东记录人:田维,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硕士研究生时间:2010年9月26日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东坡体育公园魏东:今天请大家来,主要是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危险驾驶”入罪的问题进行讨论,现在学界对草案第22条的争议比较大,请各位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胡东飞:我的看法分为三部分:第一,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现行刑法是否可以有效地处理;第二,增设“危险驾驶”可能面临的问题;第三,解决“危险驾驶”问题的办法。

首先,我认为,现行刑法可以处理“危险驾驶”问题。

草案第22条拟作为第133条之一,我认为并不可取。

醉驾、追逐竞驶等行为如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我认为完全可以将其作为一种情形纳入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当然,这涉及到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的解释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置于第114、115条,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但是学界并没有研究清楚这些罪名之间共同的本质特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了整个第二章的兜底罪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有一部分犯罪设置了死刑,一部分没有设置死刑,比如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最高刑只有15年。

设置了死刑的罪名又分为两大部分:涉枪犯罪和放火、爆炸之类的犯罪。

就涉枪犯罪来说,由于其下游犯罪可能会非常严重,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配置了死刑;而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表面并没有共同特点,我认为应从违法性(法益侵害性上)寻求其共同点。

从其手段来看,这些犯罪都具有高度危险性,即可能直接导致公众伤亡的后果。

因此,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也应当具有同种程度的高度危险性,如故意在人群拥挤的路段高速行驶、用机枪扫射人群、由高空向地面人群抛洒硫酸等行为。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犯罪嫌疑⼈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贵阳市某某⼈民检察院: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某某律师作为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本律师通过和犯罪嫌疑⼈沟通,并到检察院阅卷,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经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法律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犯罪嫌疑⼈已经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鉴于犯罪嫌疑⼈已对所犯罪⾏供认不讳,具有坦⽩、⾃⾸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恳请贵院在起诉时和向法院出具量刑意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理由如下:⼀、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主观恶性极⼩本案中,犯罪嫌疑⼈涉嫌酒驾并⾮故意,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理由如下:(⼀)本案酒精含量较少⾸先,⾼法、⾼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可见⼊罪主要就是看⾎液的酒精含量。

其次,该《意见》⼜规定,⾎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张某的酒精含量为135.1毫克/100毫升,相⽐80毫升并没有增加很多。

可见本案中张某⾎液中的酒精含量较少。

(⼆)张某喝酒和驾车相隔的时间较长本案案发的时间是在2018年8⽉25⽇09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饮酒时间是在2018年8⽉24⽇晚上9点。

其间已相隔10⼩时左右,犯罪嫌疑⼈张某在24号喝酒之后,并没有开车,⽽是正常睡觉。

睡到第⼆天之后,犯罪嫌疑⼈误认为此时酒性已过,已不属于酒后驾车。

因此,犯罪嫌疑⼈的酒后驾车⾏为,与普通的明知醉酒⽽驾车,追求刺激、放任危害社会的⾏为是有区别的,是由于犯罪嫌疑⼈⾃⼰的认识错误,最终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犯罪嫌疑⼈在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责。

论醉态驾驶行为与危险驾驶罪

论醉态驾驶行为与危险驾驶罪
{ I } I 占 缸金 2 0 1 3・5 ( 中)
◆ 法 学研 究
论 醉态驾驶 行为与危险驾驶罪
张 岐鑫 于 乐
摘 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 第一百三十三条 , 对醉态驾驶要追究刑事责任。但 司法实践中, 对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的 标准不一。学界对醉酒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罪也存在争议 。本文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找 出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和
2 . 交通驾 驶类 犯罪 的罪 名之 间适 用混 乱。修 正案 ( 八) 颁布
之前 , 理论 界一致 认为 , 交 通肇 事罪 为过失犯 罪 , 危 险驾驶 罪为故
1 . 当事 人如 何 陷入醉 态 ?在 普通法 中 醉态 和其他 行 为的辩 意 犯罪 。行 为人 明知 自己喝酒 , 实际又 达到 醉酒 状态 并驾 驶车

情 节严重 ’ 等限制 性条 件 , 具 体执行 中难 以把 握 , 也不 利于 预防 和 惩处这 类犯 罪行 为 。 ” 但 是后 来 的草案 没有沿 用 该规定 , 立法

醉态 驾 驶行 为概 述
从 法律 语言 的角 度 , “ 醉 态驾 驶行 为” 分为 两 部分 : 之前 饮用 者认 为类型 化 的醉 驾行 为本 身就严重 威胁道 路交通 安全 , 不需要
案 中具体 认定所 介入 异质 是否 导致个人 精神 的障碍 ; 二是 客观标 轻 , 很多 案件都 被处 以交 通肇 事罪 。 危险驾 驶和 交通 肇事 的犯罪
准, 即以相 当性 为基 础认 定所 介入 异质 是否 导致 人 的精神 障碍 ; 三 是在 严格 责任 的指 导 下 , 以法 律规 定 为准 。
护 并列 , 我 国司 法实 践 中” 醉态 ” 的犯罪可 以酌定 从轻 处罚 。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重庆市⾼级⼈民法院、重庆市⼈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的通知2018年9⽉12⽇施⾏渝检会〔2018〕15号各中级⼈民法院,市⼈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治县)⼈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作。

特此通知重庆市⾼级⼈民法院重庆市⼈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2018年9⽉11⽇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为依法准确惩治危险驾驶犯罪⾏为,保护⼈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2018年8⽉30⽇,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座谈会,相关部门负责⼈出席会议,经深⼊研讨,就有关问题形成了⼀致意见。

现将会议内容综述如下供办案过程中参考:⼀、关于⼩区内道路的认定问题⼩区内的道路,⼀般不认定为《刑法》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道路”。

对于虽在⼩区管理范围并没有纳⼊市政道路管理,但允许社会机动车⾃由通⾏的⼩区内道路,是否属于《刑法》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道路”,要考虑道路设施、通⾏标志、通⾏车辆范围以及⼩区管理规定、⽇常交通情况等因素,综合把握、慎重认定。

⼆、关于超员型危险驾驶案中“额定乘员”的认定问题关于“额定乘员”,机动车信息公告、机动车合格证和⾏驶证上均有记载,司法认定时应当以⾏驶证记载为准。

三、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诉讼证据的要求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收集、移交下列证据:(⼀)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内容:1.本⼈⾝份情况、前科情况;2.何时、何地与何⼈⼀起饮酒、饮酒的品种、数量、饮酒后精神状态;3.饮酒后是否叫代驾,代驾的具体情况;4.饮酒后休息时间长短、醉酒驾驶的动机、驾驶车类型、醉酒驾驶持续的时间、距离、驾驶速度、⾏驶路线(起点、⽬的地、经过的路段、是否在⾼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驶等);5.是否载⼈(载⼈数量)、是否具有营运的性质、是否运载危险物品、是否吸⾷毒品;6.是否发⽣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7.被查获后⾄抽⾎时有⽆再次饮酒,被查获后酒精呼⽓测试检验、抽⾎送检情况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8.归案经过(被查获过程、报警情况、对他⼈报警是否明知、得知有⼈报警后的⾏为、是否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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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1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

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明楷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1年5月14日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
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
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
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
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
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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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
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
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
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
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
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
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
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
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
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
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
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
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
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
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
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
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
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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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
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
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
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
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
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
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
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失
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
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
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
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
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
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
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
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
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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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
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
后逃逸的法定刑。

三、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没有明文
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
求还存在距离。所以,笔者一直主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
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单纯造成多
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
死亡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
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相
反,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是
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其
次,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将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行
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当。最后,人们习惯于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称为“口
袋罪”,进而对该罪持否定态度。其实,如果从适用的数量来说,最大的口袋罪是盗窃罪,
但没有人对盗窃罪持否定态度。如果从适用的具体形态来说,盗窃罪、故意杀人罪都是最大
的口袋罪。因为盗窃罪包括了盗窃形形色色的财物和形形色色的盗窃行为,故意杀人罪包含
了杀害各式各样的人和各式各样的杀人行为。所以,仅以某罪属于所谓口袋罪为由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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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做法,并不妥当。本文的观点是,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
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
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以下三种危险驾驶行为,都
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
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此时属于
故意的基本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
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的,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此时属于故意的危险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
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客观上造
成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此时属于结果加重犯)。例如,因醉
酒而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却在大雾天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导致他人伤亡的,即使对伤
亡结果仅有过失,也不能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
然,量刑应与对伤亡结果有故意的情形相区别)。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公共
危险。在与危险驾驶相关联的意义上说,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
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的,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在大雾天、暴雨时且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追逐竞驶的,以
及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均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处。所以,在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之后,依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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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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