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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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17〕3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17〕3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17〕38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0日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为建立健全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京政发〔2016〕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一)分级负责区政府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镇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三)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四)改进完善通过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不断完善本区应急处置机制,持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7〕5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7〕5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渝北府办〔2017〕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结束——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8.22
施行日期
2017.08.22
文号
渝北府办〔2017〕55号
主题类别
财政其他规定,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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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化解自查报告结论(3篇)

债务化解自查报告结论(3篇)

第1篇一、前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确保债务化解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单位于[时间]开展了债务化解自查工作。

现将自查情况及结论报告如下:一、自查背景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增长,债务风险防控形势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我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债务化解工作。

二、自查范围本次自查范围包括我单位截至[时间]的债务情况,包括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政府购买服务债务等。

三、自查内容1.债务规模及结构2.债务风险等级3.债务偿还能力4.债务管理情况5.债务化解措施及成效四、自查结论1.债务规模及结构截至[时间],我单位债务余额为[金额]万元,其中政府债务[金额]万元,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金额]万元,政府购买服务债务[金额]万元。

从债务结构来看,政府债务占比最高,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次之,政府购买服务债务占比最低。

2.债务风险等级根据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我单位债务风险等级为[等级]。

从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指标来看,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债务偿还能力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风险。

3.债务偿还能力我单位债务偿还能力总体较好,但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偿还压力。

目前,我单位已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债务偿还能力,包括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财政收入等。

4.债务管理情况我单位高度重视债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债务管理相关规定。

同时,加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定期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5.债务化解措施及成效针对债务风险,我单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化解:(1)盘活存量资产。

通过处置闲置资产、盘活经营性资产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债务偿还能力。

(2)优化债务结构。

积极争取发行政府债券,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期限结构。

集团公司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集团公司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集团公司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为做好集团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集团重大债务风险,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早化解。

从严控制融资规模,加大债务资金使用管控力度,全面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严密防范债务风险,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集团公司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加强集团公司债务风险管控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国资委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以加快落实集团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加快推动集团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全面加强集团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为抓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编制企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升集团抗风险能力,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集团公司债务特点:一是由经营活动形成的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

二是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属于带息负债。

目前集团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政府的投资以及企业自行贷款。

企业自筹部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承担高额的贷款利息,增加企业债务风险。

三是XX扩建工程财力消耗大,效益回收期长。

从行业特点来看,XX建设具有投入资金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建成投运时又有资产比重大,资产收益率较低的特点,XX建设的投资以政府补助及企业自筹为主导,在政府支撑力度不大的前提上,项目公益性又导致了低效益的问题,投入大,项目收益普遍不高,投资回报期限很长,风险系数较高。

二、强化党委防范化解债务风险责任(一)坚持党委领导。

守牢债务风险底线不动摇,确保各项债务资金使用合规高效,抓好债务存量化解和增量控制,坚决杜绝违规举债、违规融资行为,坚决守牢债务风险底线,把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工作纳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机制。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4日和平区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20号)要求,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市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借、用、还”相统一,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强化源头治理、过程监控,疏堵结合、综合施策,逐步优化债务结构,有效化解债务存量,严控增量债务规模,健全风险防范常态长效机制,超前化解和应急处置债务风险,确保财政金融运行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和平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

由区财政局承担全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实施债务风险管控。

(二)政府统筹,部门负责。

区政府在加强债务风险防控中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借、谁偿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债务单位的风险管控责任。

历年地方债务化解(3篇)

历年地方债务化解(3篇)

第1篇一、引言地方债务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逐渐凸显。

为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文将回顾我国历年地方债务化解历程,分析其特点与成效,并对未来地方债务化解工作提出建议。

二、历年地方债务化解历程1. 2009年-2011年:4万亿刺激计划与地方债务扩张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政府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实施4万亿刺激计划。

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带动地方债务规模迅速扩张。

2009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约为2.8万亿元,到2011年,债务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

2. 2012年-2013年:地方债务风险初现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债务风险逐渐显现。

2012年,财政部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规范管理,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3. 2014年-2016年:地方债务置换与债务结构调整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我国政府采取债务置换方式,将高成本债务置换为低成本债务,降低债务风险。

2014年,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推动地方债务市场化发行。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优化债务结构。

4. 2017年-2019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整治与债务风险防控2017年,中央政府开始整治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各地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

201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强调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5. 2020年至今:新常态下地方债务化解与高质量发展2020年以来,我国政府将地方债务化解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一方面,通过债务置换、市场化发行等方式,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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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

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部门职责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7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财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以下统称市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

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

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2.3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

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3.3.1 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

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

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

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

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经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2)省级或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省级或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全省(区、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5)省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省级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2)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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