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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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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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五、我国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很少能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保护,造成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规定的犹豫性与模糊性。

因此,在将来的物权立法中应该明确地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对于善意购买赃物的受让人应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原则,以公平原则为补充,具体内容可表述为:受让人善意购买赃物的可以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要求赔偿。

但是,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善意受让人给予所有人一定的补偿历经七次审议,我国立法史上最为慎重的一次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

但该法的正式出台并不意味着围绕该法的争论已经平息。

不可否认,《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的许多规定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然而,正因为它意义重大,与普通大众关系最密切、最直接,它也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

其中公、私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业主的权利、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民众讨论的热点问题。

如果从我国的法理通说和司法实践赠与由于其无偿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而言,则多数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要具有有偿性和对价。

只要属于交换行为即可,因而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而言,赠与也是善意取得的合法交换方式。

六、善意取得是否要求有交易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惟有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这种交易主要是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

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通过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除被继承人和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具体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让与人是无处分权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如将他人之物出卖,将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3.受让人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登记已登记,该交付已交付)三、法律后果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一)赃物(适用)所谓赃物,常见的有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这就形成了“赃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新论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新论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新论吴光升;庞梅【摘要】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是我国学界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有条件肯定赃物善意取得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但这种讨论几乎只涉及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对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则无涉及.我国物权法虽然对赃物善意取得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有关司法解释却有所规定,只是前后规定不一致,可善意取得范围不明确,且正当性可能会面临质疑.与我国立法机关的回避态度不同,域外不少国家区别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分别从民法与刑法对这两种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分别在物权法与刑法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合理平衡被害人利益或国家利益与善意受让人利益.【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8)003【总页数】12页(P3-14)【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没收;被害人;善意受让人【作者】吴光升;庞梅【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浙江杭州31002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4所谓赃款、赃物,就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被犯罪行为“污染”的涉案财物。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该规定,赃款、赃物包括犯罪收益、犯罪行为人所有的犯罪工具和违禁品等3种。

为了预防犯罪行为人将这些财物再次用于犯罪行为,同时不让犯罪行为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以抑制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将赃款、赃物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及时,或因为其他客观原因,犯罪行为人有可能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就将这些财物处理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研究——以德国和法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为视角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研究——以德国和法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为视角

文章编号 :6 3 29 (0 0 0 —0 2 0 17 — 5 6 2 1 )6 0 2 — 3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 “ 法律是最高理 性 , 它植根于 自
或者无记名证 券以及 以公开 拍卖方 式 出让 的物 不适 用 上 述规定 。蠲 法国民法典》 27 《 第 2 9条规定:占有物 如系盗赃 “
做 出例 外规 定 的 内在 依 据 。 结合 中国 国情 , 引入 公 平 原 则 , 区分 赃 物 和遗 失物 的 基 础上 . 善我 国赃 物善 意取 得 制度 。 应 在 完
关 键 词 :善 意取 得 ; 物 ; 思 自治原 则 ; 平 原 则 赃 意 公
中图分类号: F 2 文献标识码 绝对原则 的缺陷 , 维 护交 易安全 , 借鉴吸 收 日耳曼 法“ 以手护 手” 原则 合理成分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的, 其从产生之 日起就面临着一个 困境 , 如何平衡协调原所有人和善意第 三人之间利益关系 ,而 民 法意思 自治原则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
押。 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 , 结案后予 以退还买主” 该规 。 定认为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正因为立法上的不统一 , 导 致 了司法实践的混乱 , 即影响 了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 也
的条件基本相 同, 赃物是从公开市场购得 者 ; 即该 四是两 国
都对 同为 占有脱离物的赃物和遗失物做 了相同 的规定 。尽 管德 法两 国对赃物 的善意取得具体制度上有 一定差异 , 但 其立法 的内在依据是相同的 ,即综合运用 民法的意思 自治 原则 和过错责任原则 ,协调所有人和第三人之间 的利益关
第3 卷 第 6 1 期
21 0 0年 6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民事交易中,对于没有确定来历是否合法的赃款赃物,如果买受人确实是善意购得的,可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

然而,该制度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赃款赃物法律对于赃物的定义是“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得的动产”,因此,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财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盗窃来的物品、赃款等。

二、必须是善意购得买受人在购买赃物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在购买的时候并无恶意或者故意视而不见。

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交易,法律才会给予保护。

如果买受人知道物品的来源不正当,那么他就不是善意购得的。

三、不能与赃款赃物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果买受人和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借贷、租赁等,买受人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前,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债务关系。

四、买受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买受人在购买赃物的时候,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了解物品的来源和合法性。

如果他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明知该物品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他就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总之,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受人提供了保护,但是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下的交易,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定要谨慎并尽可能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五、买受人需证明善意购得的证据在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想要依法主张赃物的所有权,需要提供善意购得的证据。

包括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购买物品的来源等等。

同时,如果交易中存在合法债务关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与原主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买受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六、公序良俗的保护在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可以证明善意购得,但法律依然会拒绝保护。

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法律认定买受人的所有权得到保护,会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违法所得善意取得问题探析

违法所得善意取得问题探析

违法所得善意取得问题探析[摘要] 我们衡量刑事案件处理成功与否的标志,除了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实现其惩罚犯罪的功能以外,在很大程度还上取决于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修复程度,这一功能主要通过刑事追缴、没收等措施来实现。

①因为对被害人利益的补偿情况对案件处理的最终效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惩罚犯罪的需要。

但是往往在抓获被告人时,赃款赃物已流转至第三人之手,甚而流动出境。

此时,当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是否能对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的赃款赃物继续进行追缴,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本文拟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入手,结合刑事追缴没收制度的功能和性质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分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上述问题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违法所得;刑事追缴没收;善意取得引言2007年4月15日河北邯郸农业银行金库发现被盗,银行一共被盗走5100万元人民币,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交代两人从去年开始陆续从金库中盗取现金4300万元购买彩票。

就这笔购买彩票的赃款是否要予以追缴的问题,河北省体彩中心市场部副主任赵穗峰明确表示,已经购买了彩票的赃款决不会再返还银行。

“退还已经购买彩票的赃款,这既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先例。

这笔钱必须上交中央财政后,再由国家处理”。

赃款是否应当归还被盗银行,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情况,如赃款用于购买股票,②赃款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发放,③赃款用于偿还第三人合法债务,将赃物转让给第三人等,对这些情况下的赃款赃物是否应予以追缴没收均是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而体彩中心负责人的发言也道出了赃款赃物追缴制度的尴尬现状:一方面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很多情形下都倾向于在法律体系外解决赃款赃物处理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违法所得善意取得问题的规定当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是否能对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的赃款赃物继续进行追缴,现有的法律规定语焉不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及其评价-最新年文档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及其评价-最新年文档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及其评价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与历史沿革1、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在心理活动状况。

作为法律概念,善意(拉丁语Bona fides)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占有之诉(actio publicaca)。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善意解释为"善良的心意、好意"。

我认为此处应理解为"不知道"的意思。

取得(acquisition),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得到",即拿到身边来的意思。

我认为应理解为占有、拥有的意思。

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学者有的解释为即时取得,即以设定所有权和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与权人善意受让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物权取得方法;也有的解释为: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相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我更赞成即时取得说,即指无财产处分权的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不知情的受让人,如果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依据物权取得原则进行了公示,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能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吸纳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善意要件而发展起来的。

我国最早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是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经历了一个逐渐认识和完善的过程。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将善意取得制度明确规定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论盗抢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盗抢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赃物 和普 通 的商 品没 有 区别 , 而法律 不 强人所 难 , 不 能要 求人 们 在 购 买 商 品 的 同 时 去 鉴 别 商 品 。 这 些 问题 都 需 要 在 立 法 和 司 法 实践 中不 断 完善 。
【 关键词 】 盗 抢赃 物 ; 善 意取得 ; 交 易 安 全
【 中图分 类号 】 DF 5 21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V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g e o f P o l i c e Of fi 性和可纤性
陈 萌


盗 抢 赃 物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 一) 确 立 盗 抢 赃 物 适 用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民 法 公
平 原 则 和 社 会 公 平 理 念 的 要 求
手 机 ,但 因其 是 盗 抢 的赃 物 所 以他 不 能 取 得 该 手 机
的所有权 , 而我 国物权法 又 回避 了这个 问题 . 使得在
物 是 不 适 用善 意 取 得 的 , 因 为 这 种 理 论 产 生 于 一 个 重 视 静 态安 全 保 护 的 社 会 环 境 下 . 而 现 在 社 会 发 展 日新 月
异 , 而 法 律 是 以社 会 为 基 础 的 , 显 然 这 种 理 论 已经 不 适 用现 在 的 社 会 环 境 了。 而就 外 部 的 物 理 性 质 而 言 , 盗抢
机 是 乙所 偷 来 的 , 拒绝将 该手 机还 给丙 。 二 人 僵 持 不 下 , 丙诉 至法 院 。 在 这 个 案 例 中 很 显 然 这 个 手 机 就 属 于盗抢 的赃 物 , 乙是无权 处 分人 , 甲在不 知情 的情况 下 买 了盗 抢 的 赃 物 , 属善 意 , 并 且 已 经 支 付 了 相 应 的 对价 , 完 全符 合善 意取得 的构 成要件 。 但 是 因 为 本 案 中的手机 属 于盗抢 赃物 , 根据传 统 民法 , 盗 抢赃 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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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本文介绍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分析了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提出了对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措施。要明确界定赃物的概念和范围;明确规定赃物为货币、无记名证券时,绝对无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明确规定赃物为消耗物或者不宜返还之物时,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明确规定从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获得的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明确规定对赃物在一般情况下不承认善意取得,但受让人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所得,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以便维护交易安全。

标签: 赃物;善意取得;合理性;交易安全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是获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通过盗窃、抢夺、诈骗、贪污等手段所获得的赃物[1]进入流通领域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学界认识上和立法上存在较大的争论与分歧,现实中也因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法律法规可资依循,由此导致了不少纷争,因此研究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在考察国外及我国台湾立法经验,论证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检讨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并着重对赃物应有限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适用范围加以阐述。

一、赃物善意取得的国外及我国台湾立法例 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多设有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立法却表现出不相同、甚至迥异的态度。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模式:

1、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代表国家为美国、英国和意大利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的后半段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购买人取得其所有权。”据此规定,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认为卖方是对货物具有完全所有权的人,则不论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即便所卖之物为赃物,善意买受人都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当货物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时,按照市场的习惯,如果买方的购货行为是诚实的,并且对出售者方面存在的所有权上的瑕疵或缺陷并不知情的,那么他可取得有关该货物的完整的所有权。可见,英国法律对于在公开市场上通过买卖取得动产的,则可发生善意取得。《意大利民法典》第1153条至1157条的规定,无论受让人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动产,取得的动产是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都发生善意取得。所谓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遗失物、赃物等。因此意大利民法也承认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限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代表国家为法国、日本和瑞士 《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人仅在向善意受让人予以补偿的条件下,才能请求返还原物(赃物)。该法典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拍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同时该法典第2279条第2款又但书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示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作了类似的规定,即所有人应于法定期间内请求返还原物(赃物),否则善意受让人则确定取得所有权。此外,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1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其他原因丢失之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该条第2款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已经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上可知,法国、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原则上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将所有人在法定期间内回复其物作为例外,超过法定回复期间,占有人即确定地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同时规定了赃物的有偿回复制度,善意受让人在特定场所或经由特定方式所取得的赃物[2],原权利人非向善意受让人支付相应的价金,不得回复其对动产的权利。

3、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代表国家为德国和俄罗斯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物从所有人那里被盗、遗失或者以因其他原因丧失的,以第932条至第934条为依据的所有权取得即不发生。所有人只是间接占有人,并且物从直接占有人那里丧失的,亦同。前款的规定,不适用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以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让与的物。”可见,德国民法原则上不承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仅对赃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及公开拍卖物时作为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第2项规定:“如果财产系从无权转让的人那里无偿取得的,则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比较而言,俄罗斯民法的态度严于德国民法,绝对禁止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上述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反映了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反映了善意取得在交易过程的地位与作用。总结各国解决赃物问题的立法对策,可知存在如下共识:即对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无偿回复予以时间上的限制,对基于“公开市场原则”发生的场合,采有偿回复的规定,对特殊物品则采取不得回复的规定。比较而言,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倾向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即静的安全,却完全忽视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若对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的确能够起到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的作用,但对所有权人的利益损害过大。可见,无论是绝对保护静的安全拟或动的安全,均有一种安全被破坏,一方的利益被损害,故均不可取。妥当的解决途径应该是: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这两种利益必须妥协,期能兼顾。从本质上讲,善意取得,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 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一项制度安排。所以,采取对赃物有限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能够较为合理地平衡财产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妥当地协调财产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环境下我国可以合理借鉴德国、法国、日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承认对赃物有限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完善我国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分析

1、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涉及所有权的静的保护与财产交易的动的保护两个方面。在赃物交易之场合下,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如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将置财产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于极为危险的境地,市场交易必大受影响。因为这意味着在市场交易中,人人皆惟恐自己所进行的交易因转让人无所有权而被他人“追赃”,使自己的利益遭受不测损害,交易势必难以有效进行。若欲确保自己交易之安全,受让人恐需详为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有权处分,这会导致第三人不敢轻易交易或者不敢交易,危害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众所周知,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社会之作用“首要者乃在交易之安全与便利”[3]。因此,承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2、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一般而言,赃物在物理属性上与一般商品并无二致,如果不对其适用善意取得,则会使交易主体在进行每一笔交易之前要费尽周折去审查交易相对人占有物的真实权属状况,否则便会担心所有人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承担权利被追回的风险。即便受让人能够通过各种途径查知商品的权利归属状况,但无疑会导致交易成本徒增,以致交易变得不划算。因此,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善意受让人就不必因为担心交易标的的赃物属性而被随意追索,使交易主体无需花费大量的成本进行交易对象等信息的调查,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3、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 赃物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意思,当它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与基于权利人真实意志而脱离其占有物并无不同,均属无权转让,第三人在受让时所尽到的注意义务是相同的。“对一般大众而言,让其判断让与人是否具有真正的权利已属不易,若再让其判断受让物是否是盗窃物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对受让人的一种苛刻要求,更是对受让人极不公平的。”[4]。因此,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能够使交易主体充分信赖交易法律制度,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理念。

4、符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众所周知,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即占有表征本权。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 这种公示方法公示的权利状态,对物的占有人产生了信赖,并依据此种信赖进行交易,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在权利观念化的今天,占有与本权分离现象日趋增多,正如赃物交易,善意第三人只能通过占有推定占有人即为有处分权人,一般不能根据占有之外的其它因素作出判断,所以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占有人不具有物的处分权时,善意受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占有人具有处分权,并与占有人发生交易。因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符合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的占有公信力原则,维护了物权表彰的法律价值。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稳定交易秩序,符合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因此确立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既合理且必要。

三、对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之检讨及完善 1、对我国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之检讨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107条对无权处分的财产的善意取得和遗失物的有条件的善意取得作了较为明细的规定,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却只字未提。我国立法机关认为,《物权法》之所以未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主要是考虑到对被盗、被抢的财物, 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然而,《物权法》颁布以来,这一做法和解释便遭到了不少质疑甚至批评。[5]本文认为,我国刑事法律上涉及赃物取得的规定和做法,主要是从打击犯罪和刑事侦查的目的出发,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盗赃物一律追回的做法完全忽视了第三人取得财物的法律状态,破坏民事流转的安全性,是公权力对私权的越俎代庖的强行介入。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对于适用善意取得的脱离物的范围,仅限于遗失物,而对于通过盗窃、抢夺、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赃物,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脱离物的范畴。其实,盗窃物、诈骗物、抢夺物等也是脱离物,与遗失物一样都是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而由他人占有的财产。因此,我国《物权法》只规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违背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宗旨,无形中弱化了该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功能,给市场交易关系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此外,在我国现行的主要部门法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善意取得的问题作出了肯定性倾向的规定,但整体立法对赃物的善意取得规定却是零散的、不统一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善意取得的赃物范围具有局限性。现行立法中所指赃物范围仅限于机动车、票据、盗赃等。显然,这些只涉及了赃物的几个具体类别,而不能统而概之,在面临其他类型的案件时无法应用;二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具有局限性。现行的立法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局限于在市场、商店或是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而且没有对市场、商店或是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对赃物的最终归属不明确,甚至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依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疏漏与不足,需要作出合理、精细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加以弥补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善意取得的制度功能,平衡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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