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事故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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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适用于在建铁路、公路隧道,主要针对软弱围岩与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掌子面以与掌子面后方发生的“关门”塌方、有毒有害气体爆炸、火工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条文释义:

1.从事隧道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2.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四条)要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隧道施工的“安管人员”,必须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要求,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施工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证照,才可进场施工。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隧道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合规劳务队伍,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4.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等依据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2.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经规标准[2008]176号)与《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4-

2005)要求,长度超过10km的铁路隧道,断面超过140m2的超大断面、不良地形、不良地质段的隧道,设计单位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分级审批制度。

3.根据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对危险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如涉与爆破设计、软弱围岩与不良地质段隧道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条文释义:

1.软弱围岩与不良地质段每道工序与工艺质量对保障隧道安全非常关键。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与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

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要求,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加强洞口段超前支护和边仰坡设计;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与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与防排水工程;隧道洞口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始正洞的施工,洞口段应与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

2.软弱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开挖时,Ⅴ、Ⅵ级围岩中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中不应大于2榀钢架间距。Ⅳ、Ⅴ级围岩边墙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3.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与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Ⅳ级围岩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90m,Ⅴ、Ⅵ级围岩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70m。

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围岩与设计不符,应立即停工报告,严禁盲目施工。

5.

隧道施工单位在项目部选址时必须对施工现场、驻地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宿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不得在潜在滑坡体下、狭窄山体出口处设置施工营地,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居住和生产作业。

第四条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

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352号),对评定为高、极高风险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其他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隧道设计单位应按照《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指南》(铁建设[2 008]10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铁建设[2010]120号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的要求,对软弱围岩与不良地质隧道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与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现场施工。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要求,按规定进行地质预测、预报,项目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必须配置地质工程师。对Ⅲ、Ⅳ级围岩必须进行地质素描,应特别重视判断围岩块体结构非稳定体的状态。

3.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铁建设[2010]120号文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要求,建立完备的监控量测系统,监控量测点必须与时埋设,开挖2小时内读取初始数据。其中,Ⅳ级围岩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端面间距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

4.按照铁建设[2010]120号文的要求,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 /d或位移累计达10mm/d时,应暂停掘进,撤出人员,并与时分析原因,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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