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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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试题答案及解析

企业所得税试题答案及解析

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判断题1、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均匀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5、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及出口退税款。

()6、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全部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则不得扣除。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也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10、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1、企业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1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一律不得低于10年。

()13、纳税地点企业接受实物形式的捐赠应当按照完全重置价值计入收入。

()14、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但可以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15、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6、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当月起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3期◆政策背景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一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

一些非居民企业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首次明确了对于此类问题的反避税管理。

698号文仅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对698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补充和完善,且72号公告废止了698号文第九条规定。

但是上述文件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之处,如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定义、集团内部重组的豁免以及税收征管程序等,不能满足跨境税源管理的需要。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以增强执行层面的确定性。

7号公告废止了698号文第五条、第六条及24号公告的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

上述被废止的内容主要与相关资料提供义务等有关,7号公告已作出了更新规定。

7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也适用于发布前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

因此,7号公告的规定将对非居民企业未来以及过去已发生的涉及中国企业和资产的并购交易和重组产生重大影响。

◆扩大适用范围698号文的适用范围仅涵盖股权转让,7号公告则重新对适用范围进行了定义。

非居民企业积极所得、消极所得

非居民企业积极所得、消极所得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原则、重点基于所得性质的不同,其征税规则完全不同。

将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大体分为两大类: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

积极所得,主要表现为来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承包工程作业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参考文件:《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9号令)关键词:类同于居民企业的管理(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的管理办法。

该类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税率(25%)消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其他所得。

参考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键词: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税率(20%,10%,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扣缴义务人:以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非居民企业涉税政策规定,两类所得的课税规则完全不同。

二者比较:(一)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不同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和承包工程作业所得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1)设置有完整的账簿,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据实申报纳税。

(2)若会计账簿不健全等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收入总额核定法、成本费用核定法、经费支出换算法核定征收。

对消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扣除税费支出,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消极所得以实际征收率作为扣缴税率(10%或协定税率)。

注意:如果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境内企业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会计常见纳税税种处理问题

会计常见纳税税种处理问题

会计常见纳税税种处理问题会计常见纳税税种处理问题国外在国内的办事处无经营要否缴所得税【问】我公司是哈萨克斯坦贸易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无经营所得,只有办事处主任一名,国外总公司会在固定时间打款(美元结为人民币)作为工资,其余没有任何收入,只是了解国内市场行情,我公司是否应该归为缴所得税企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没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不用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指定企业如何缴营业税【问】如果我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指定的企业,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针对该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申报营业税?【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中第二条规定“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即上述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中的第二条“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失效,即不再规定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特别是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反避税新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准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质对于698号文,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性质的区分很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法》早有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是,这里提醒要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

根据82号文的规定,对于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政策
• 二、源泉扣缴计算 • (六)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
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及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 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七)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 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 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 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 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政策
• 三、源泉扣缴的征管 • (一)时限 • 5、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 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 情况说明。
• 6、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 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 支付之日(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第五章
源泉扣缴政策
• 一、扣缴义务人 • (一)法定扣缴 •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 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 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 一、源泉扣缴所得范围和义务人 • (一)法定扣缴 •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 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源泉扣缴政策
• 一、源泉扣缴所得范围和义务人 • (二)指定扣缴 •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政策培训


二、相关政策解读
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料大多是外文的,但不可仅以外文文本作为
资料递交,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此外,递交复印件资料的 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 ,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不可以只向同
一个税务机关报送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料,而应当向每一个扣缴 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分别向各个扣缴义务人 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
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的其他资料。
二、相关政策解读
多次申报的资料
部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可能存在多次申报,那么需
要针对不同所得的类别,在每次申报前递交不同的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 (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 ,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 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 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 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 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
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办理退还手续。 这及情报交换的时间。
三、特殊情况解答
Q2:若一开始按协定待遇申报,事后发现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该如何处理?如果在后续检查中不能提供足够的依据和 资料证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又该如何处理?

税收筹划(第3版)课后习题答案第4章

第四章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习题及参考答案)复习思考题1.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何差异?参考答案: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对于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小微企业额,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优惠税率或协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政策有何差异?参考答案: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

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有如下税收筹划优势:一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纳税;二是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不必纳税;三是经营初期分公司的经营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问:为什么实施条例没有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答: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具体规定。
(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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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
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二)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何区别?
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
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
按10%的税率征收。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哪些类型?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
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
五、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
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六、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非居民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我国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
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
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什么是非居民企业的利息所得?
是指非居民企业将资金提供给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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