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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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商政人社函〔2018〕334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教体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教育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795号)精神,按照省上2018年高级职称评审总体安排,现将2018年度我市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服务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符合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要求的在岗教师。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可按照1:1申报。

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三)学历、资历条件。

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均须与所教专业一致或相近。

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可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

(四)业绩条件。

任高级教师期间,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厅局级)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至少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职称评聘实施方案(5篇)

职称评聘实施方案(5篇)

职称评聘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在全体教师中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局面,根据省、市、县人事局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及全体教职工讨论,特制定我镇教师评聘方案。

一、职称兑现人员任教学校及参与支教分值(支教每年加5分)1、任教于中心校、南洪得1分,任教于三十埠、新民、华城、龙岗、黄浦、张庙、土山、油坊得2分;任教于牛寨、斗镇、青岭、四十埠得3分;2、支教对象为完小教师数在____人以上(不含____人、班级数乘以____人)且年龄在____周岁以下自愿参加人员。

支教一年得5分(职称兑现后且年龄在____周岁以下,根据工作需要,有需要支教的,中心校直接安排支教)。

二、评聘条件与考核分值1.思想政治表现(1)近五年来,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扣5分,年度考核优秀每次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考核办法,查阅证件。

(2)出勤情况。

一学年出满勤记5分,旷一节课扣1分,事假一天扣0.1分,病假一天扣0.05分,重大病或住院经县局批准请假后不扣分。

考核办法,所在学校证明,考核组抽查学校日志。

2.资历条件。

教龄每年按1分累积计算。

3.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1)工作量(10分)。

教师每周任教课时必须得到16节(含16节),校长、教导主任及相关人员课时参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不足16节,一节扣0.5分,超出部分不加分。

考核办法,查阅教师课表、学校总课表。

(2)获奖情况:a近五年个人获奖:国家级5分、省级4分、市级3分、县级2分、片级镇级1.5分,只以最高级别记一次(如某一层次获奖分名次,市级及以上每低一等次减1分,县级每低一等次减0.5分,片级镇级二、三名为1分)(以上获奖必须是通过中心校及教育体育局上报)。

b指导学生获奖同前a(指导教师有文或有证);c任现职以来论文获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2分、1.5分、1分,市级2.5分、2分、1.5分;省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分)及cn刊物发表文章的记3分;国家级一等奖3.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5分;在《____教研》上发表文章的记1分,多篇累加不超过1.5分;____教育网发表论文的记0.5分每次,累积得分不超过1分。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4•【字号】苏教师〔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3〕15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正高级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2023年省厅下达给我市的推荐指标为中小学66人,中等职业学校9人。

其中,中小学乡村教师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在乡村中小学任教满30年的,可不受推荐指标限制。

结合我市近年来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实际,并根据各地专任教师总数和骨干教师数测算分配,今年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下达推荐名额99人(见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推荐名额不限。

各地在推荐过程中,要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真把握职称评审的指导原则,注重学段、学科的合理分布,并向一线优秀教师、乡村教师倾斜。

我市向省厅报送的推荐人员中,担任中小学(不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含副职)的不超过30%,达到同学科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副校长可按教师身份申报。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乡村教师“三定向”岗位,选择定向评价的教师应在申报人员名册中标明“乡村定向教师”。

二、推荐要求各地各校要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27号)、《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

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

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教师职称评聘成为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了更好地规范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评聘要求和流程(一)评聘要求1.岗位要求:符合所在学校岗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要求。

2.学历和学位要求:具备所在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学位。

3.工作经验要求:在岗位工作满足一定年限。

4.教育教学工作表现:在教育和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

5.科研成果:拥有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

6.教师培训和职称评聘考试要求:参加过相关的教师培训和职称评聘考试。

(二)评聘流程1.报名:符合评聘要求的教师进行报名。

2.初审:组织对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教育教学工作表现和科研成果评定:由评审专家组对教育教学工作表现和科研成果进行评定,制定评定标准和评定流程。

5.教师培训和职称评聘考试:组织教师参加相关的教师培训和职称评聘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6.面试:组织评聘委员会对通过考试的教师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包括教学能力、师德师风、管理能力等。

7.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面试结果、教育教学工作表现和科研成果评定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评聘结果。

8.公示:将评聘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对结果的监督和意见的反馈。

9.聘用:根据评审结果,对合格的教师进行聘用。

三、评聘标准和权重(一)评聘标准1.教育教学工作表现:包括教学质量、教学进度、学生评价等。

2.科研成果:包括SCI收录论文数量、主持课题数量等。

3.教师培训和职称评聘考试成绩。

4.面试表现:包括教学能力、师德师风、管理能力等。

(二)权重分配1.教育教学工作表现:30%2.科研成果:30%3.教师培训和职称评聘考试成绩:20%4.面试表现:20%四、实施措施和保障(一)实施措施1.制定评聘标准和评聘流程,确保评聘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2.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教育教学工作表现和科研成果评定。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教办人〔2024〕316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办人〔2024〕3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委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5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条件(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7‟314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局,省属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湖南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市州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5类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本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坚持以德为先。

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问题“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

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学历可放宽一个“台阶”。

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人社厅发〔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部署,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国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职称评审是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

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培养选拔高素质教师队伍,增强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二、突出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标准。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区分不同学科特点,充分考虑音体美等学科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完善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

对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等实行分类评价,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育人。

进一步畅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渠道,适当提高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闽教师〔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4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条件(一)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1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业绩。

(三)继续教育2016年以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规定执行,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五)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4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48号1991年7月16日)现将《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大计。

”这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中教育处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我国九百多万中小学教师,肩负着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重任。

建设一支又红又专、合格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

现就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终身从事教育的事业心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德育放在首位,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对教师的政治表现和师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或任命。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浙教人〔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7〕8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一)落实“谁评审谁发证”的要求。

2017年起,高级教师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局发文公布并发放证书,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探索学校自主评审。

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探索把一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的评审权下放给学校,提高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职称评聘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

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让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各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指导学校按规定做好自主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复审机制,对学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复审。

对自主评审工作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学校,要责成学校立即纠正;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其自主评聘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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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武华院人字[2009]203号)文件精神,经研
究决定,于2009年9月启动院内职称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9.28-9.29 评聘工作布置
9.30-10.14 各系办受理个人申报
10.15-10.16 各系向学院申报,并报送《2009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报名表》,学院资格审查
10.17-10.20 申报人向所在系提交评审表格及评审材料,并缴纳评审
费用
10.21-10.23 各系组织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未参展者不得进入下一程
序。
10.24-10.29 各系评议组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院职称评聘办
公室
10.30-11.4 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11.5-11. 20 学院发文,并办理相关证书
11. 6-11.7 学院公布空岗数
11.8-11.12 各系聘任工作组受理个人申报
11.13-11.15 各系聘任工作组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名单报院聘任委
员会
11.16-11.20 院聘任委员会审核,提出聘任意见报院长办公会
11.21-11.25 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人选
11.26-11.28 公示
11.29-11.30 学院发文确认受聘人员名单,并从下月起调整相应薪酬
待遇
二、报送材料的项目
1.个人申报时在系办填写《2009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名
表》;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填写《初评专业技术
职务呈报表》);
3.《综合材料一览表》;
4.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有封面、目录、正文、封底,原
件由系办审核后退还;
5.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以下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学历学位证书(按从低到高顺序装订);
(3)任职资格证书(转系列评审还应提供低一级任职资格证书);
(4)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
(6)综合水平能力测试证书;
(7)继续教育证书;
(8)其他相关奖励证书;
(9)《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教案。
三、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1.申报及评审要求见《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暂行)。
2.在强调评审纪律的基础上,不论是申报人还是评审专家,凡是有违
规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或评审资格。
3.教学材料
(1)教学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来的);
(2)提交近年来所教主要课程重要章节的讲稿,需经学院教务部门审
核并盖章;
(3)奖励情况是指任现职以来在教学质量、教书育人等教学方面的奖
励;
(4)教学工作量必须由教研室或系一级提供,学院教务部门或师资部
门审核盖章;
(5)减免工作量应予以说明。
4.科研材料
(1)科研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以进入学院为起计算点,之前的
科研项目不予承认,作者简介里必须有“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字样;
(2)著作或论文必须是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科研成果必须提供鉴定书
或获奖证书或立项证明;
(3)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报告或论文,必须是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的;
(4)与他人合作的科研项目、教材和著作,必须明确指出所担负的数
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并附上其他合作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5.近三年考核是指2006、2007、2008年的年度考核。
四、其它说明
1.本次评审所有专业均可申报。其中,所有专业的初级申报者和学院
有评审权的7个专业的中级申报者,由学院直接予以评审;学院无评审权专
业的中级申报者,由学院先进行预审,接省人事厅通知后报送省人才进行评
审;副高以上职称申报者,学院先预审后报送武汉理工大学评审。
2.现已在教学岗位但不具备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转
评教师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与正常评审程序及提交材料的要求相
同。
3.英语专业无二外证书的,也可以申报。
4.评审费标准为:申报高级职称30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150元/人,
申报初级职称80元/人;转评不收评审费(报送院外评审的,按实际需要收
费)。
5.评审表格由各系办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公示文件在内网人力资源部
主页上显示,评审结果在人力资源部主页上查询。
6.未尽事宜请与人力资源部联系(电话:81695534)。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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