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上海师范大学二OO八年七月《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修订说明1、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家的最新政策,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对《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进行了逐条修订。
2、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已广泛征求了导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明之处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研究生处反映。
3、本条例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二○○八年七月目录德育与党建.................................................................................................................................. - 5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 - 5 - 招生工作...................................................................................................................................... - 6 -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 6 -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 10 -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规定............................................................ - 11 -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 12 -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 13 -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 15 - 培养工作.................................................................................................................................... - 17 -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 17 -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 19 - 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的暂行办法............................................................ - 21 - 非外语专业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学习和考试规定........................................................ - 22 - 研究生实习考核办法........................................................................................................ - 23 - 关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意见............................................................................ - 23 - 关于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研究课题的试行办法............................................................ - 24 -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 24 -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 25 -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 28 -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 29 - 学籍管理.................................................................................................................................... - 30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30 -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籍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 35 - 有关研究生转专业的操作细则........................................................................................ - 37 -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37 - 学位工作.................................................................................................................................... - 38 -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 38 -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 41 -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 46 - 教育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法 ................................ - 48 -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 49 -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试行办法........................................................................ - 53 - 学科建设.................................................................................................................................... - 55 - 关于硕士生导师职责、遴选和流动的暂行规定............................................................ - 55 -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 60 - “课程与教学论”学科博士生导师遴选暂行办法........................................................ - 61 - 关于学位点新老博士生导师衔接过渡的暂行办法........................................................ - 62 -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职责及遴选办法........................................................................ - 62 - 关于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和岗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 66 - 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暂行办法 .................... - 67 -奖励办法.................................................................................................................................... - 68 -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 68 - 关于“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 73 -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 75 -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 75 - 经费管理.................................................................................................................................... - 79 -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 - 79 - 研究生计划外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 80 -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 - 80 - 学位点建设经费拨款暂行办法........................................................................................ - 82 - 其他........................................................................................................................................ - 83 -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 83 -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 85 -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 - 86 -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 87 -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 88 -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 88 -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 89 - 研究生教务员的选聘和职责............................................................................................ - 89 - 研究生导师教务工作须知................................................................................................ - 90 - 研究生处常规工作日程安排............................................................................................ - 90 -德育与党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招生工作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 各学院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同时考虑培养力量条件。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11年)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上海师范大学二O一一年七月《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修订说明1、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家的最新政策,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对《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进行了逐条修订。
2、本手册在修订过程中已广泛征求了导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明之处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研究生处反映。
3、本手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学术型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2)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2)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5)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7)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的暂行办法 (13)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16)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18)研究生实践实习环节考核办法 (19)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20)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23)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25)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26)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27)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27)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31)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36)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设置的暂行办法 (38)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40)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41)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44)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 (46)三、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规定 (47)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47)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49)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51)四、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 (53)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53)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55)加强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暂行规定 (59)研究生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60)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61)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62)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62)研究生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65)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66)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71)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72)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73)一、学术型研究生的管理规定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本校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对《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随着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要看到,现阶段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阻碍其有效实施的困境。
下文是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七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上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2009年12月25日发布)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二)科学高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单位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上海师范大学教师教育专业实习管理规范

上海师范大学教师教育专业实习管理规范(试行)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师[2011]6号)精神及《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依据《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方案》提出的“加强教育教学能力训练,强化实践环节”的有关要求,加强教师教育专业实习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实习的组织管理规范1. 强化集中实习的组织管理形式。
为保证师范生实习质量,师范实习采取统一管理模式,进入实习基地学校实习,原则上不再由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学校;学生实习应适当集中实习,一般以4至6人组成实习小组,由一名学生任小组长。
确有需要进行分散实习的专业,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2. 学生须持有我校的实习介绍信,到实习学校报到实习。
3. 学生在实习期间,我校委托实习学校对实习学生全权管理。
实习学生应遵守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如确有需要请假,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实习学校的批准。
4. 学生实习成绩(并请附考勤记录)必须由实习学校密封后寄送到我校实习学生所在的学院,学生不得自行带回,否则学校不予认可。
二、实习环节与过程管理规范1. 学生应在实习前基本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教育教材的内容与结构。
学生教案须试讲,经过指导教师或带教教师认可后,方能上讲台。
2. 实习期间,学生至少有一次公开课,并由指导教师和带教教师进行评课,并将评语记入实习手册。
三、实习教师管理规范1.各教师教育专业的教师都要有学生实习的带教经历和经验,将作为职务晋级的条件之一。
2. 一位带教教师负责1至2个实习小组,或所带教学生不得超过10人,每周至少要有二天在一个实习小组。
带教教师必须参加实习学生的公开课并予点评指导。
3. 课程与学科教学论教师除了负责1至2个实习小组之外,还负责本专业的实习管理工作。
4. 学院应合理计算实习带教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四、实习成绩管理规范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实习成绩分五级记分,其中优的比例不超过实习学生总数的20%,优良的比例不超过实习学生总数的60%。
上海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上海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上海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一、总则上海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规范上海市范围内学校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而制定的,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二、教师招聘与选拔(一)学校应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教师招聘,严禁任性招聘、非正规招聘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行为。
(二)学校应根据教师招聘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关的选拔考试,以选拔出具备专业知识、教育能力和教育素质的人才。
(三)招聘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并通过考核合格。
三、教师聘任(一)学校应在招聘教师后及时办理聘任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确保教师按时到岗。
(二)聘任教师应经过学校或指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职称评价,评定结果作为教师的职务晋升依据。
四、教师发展(一)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发展体系,为教师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和进修机会,并鼓励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二)学校应根据教师的发展需求,制定教师个人发展计划,引导教师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实现个人职业发展。
五、教师考核(一)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考核、任期考核等方式,对教师的岗位胜任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
(二)教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职务晋升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采取培训、降职等措施,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教师考核应充分考虑学生意见,并公示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教师管理(一)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岗位管理和日常管理,确保教师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二)教师应积极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保持良好的教风、学风,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七、教师激励与奖励(一)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通过提供薪酬、职称晋升、岗位晋升等方式,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二)学校应根据教师的贡献和业绩,评选出优秀教师,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导语: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本市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制定本细则。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1.各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在各市属高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工作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拨本市委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12号)停止执行。
2.根据市人力资源部门关于规范“以聘代评”单位职务聘任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海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每年应将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增减和聘任情况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1.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上海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淮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学校对各类重点学科的配套经费及用于学科建设的其他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日常管理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实验室及资料室建设经费、学术交流经费、专家酬金和业务接待费、学科建设运行经费、材料申报相关费用等。
(一)人才队伍建设经费。
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工作所需相关经费;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差旅费等;学科团队科研人员进修培训的相关费用;资助和奖励本学科成员高质量、高水平成果的发表、出版、报奖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申报。
(二)实验室及资料室建设经费。
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
(三)学术交流经费。
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
(四)专家酬金和业务接待费。
主要用于专家的咨询、讲学酬金以及业务接待产生的相关费用。
其中专家酬金参照《淮北师范大学学术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业务接待费报销比例和要求按照预算和财务处规定执行。
(五)学科建设运行经费。
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交流、研讨与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费用。
运行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人才培养项目经费。
主要用于优秀研究生培育和创新计划;优秀研究生境外交流项目以及对来校境外留学生开展学习、科研活动的必要资助;资助研究生参加高层次学术会议。
(七)学科建设奖励经费。
年度考核优秀的学科可按当年下拨经费的5%奖励本学科建设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多样化用工体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部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学校职工的组成部分,享有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学校及用人部门人事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以下岗位人员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1. 管理岗位九级及以下人员、教学辅助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及以下人员;2. 专职科研岗或其他需要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岗位人员;3. 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按劳动合同制聘用的岗位人员。
第七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明确招聘岗位,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用人部门无岗位空额但确实亟需增聘人员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增加岗位数额,准予按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进行招聘;同意增加临时岗位数额的,按人事派遣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八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
用人部门及下属机构、挂靠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学校与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依法约定。
第十条用人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补充和细化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岗位工作职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岗位工作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岗位工作协议书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应报人事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培育和构建人才高地,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学校决定实施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创新团队的建设目标是:1、面向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以及人才战略目标,通过在若干优先发展领域的有限主攻方向上,组织、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集聚核心创新资源,构筑人才新高地。
2、通过建设,创新团队能基本具备进入上海市优秀学术群体计划的必要条件,争取进入教育部及国家的优秀创新团队,具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及上海市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并产出一批具有原创性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学术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工作原则1、研究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探索有利于学术创新团队建设的组织模式和激励机制。
2、培养领军人物与提高团队整体水平并重,形成学术精湛、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学术梯队。
3、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并重,发挥学术创新团队承担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作用,以高水平科研促进高质量教学。
4、全面建设与重点培育并重,在加强全校科研工作基础建设的同时,重点培育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学科方向、能承担重大课题、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凝聚力强的优秀学术创新团队。
5、坚持分类建设、分类评价。
在创新团队遴选、建设目标规划、拨款机制和评价验收标准上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学术创新团队的主攻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与上海市中长期的科技发展规划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所确定的优先领域,一般设立三个研究方向。
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申报,坚持团队建设、平台建设和项目研究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学术创新团队的负责人一般应是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和年龄在45周岁以内(含45周岁)的本校教学科研的全职人员,同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和创新性学术思想、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在主攻研究方向上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并已经取得优秀业绩,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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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发(2011)2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达的编制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目标
1.通过定编,控制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和各类岗位。实现从人员总数控制向人员结构管理和提高用人效益转变,使现有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2.在定编基础上,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岗位聘任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真正发挥编制管理的效力。 3.利用编制的调控作用,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需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编制管理,提升教职工整体素质,促进学校内涵建设,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管理原则
学校编制管理根据按需定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编制数内予以核定,做到统筹兼顾,确保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允许合理缺编,制约过度缺编,严格控制超编。鼓励适当压缩党政管理、实验技术等教辅编制,增加教学、科研编制。 各学院(部门)应建立灵活用人制度,采取学生助工、外聘兼职、人才派遣等多种方式规范用工。鼓励聘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兼职教学、科研工作。 三、人员编制分类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包括教师编制、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党政管理编制和工勤编制。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科研编制:指专职承担科研项目和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等任务所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含科研人员和直接为科研服务的科研辅助人员的编制。 (3)教学辅助编制:指为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4)党政管理编制:指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5)工勤编制:指党政管理部门和学院配备的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2.附属单位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是指承担学校公益性、服务性任务和经济独立核算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编制核定办法
(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 学校依据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生员比和生师比),以折合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核定学校各类编制数。 1.指标依据和比例控制 (1)折合标准学生数计算办法 折合标准学生数按各类学生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参照教育部高校教学水平评估的折算标准,学校标准学生数折算比例定为本专科生1:1;硕士生1:1.5;博士生1:2;留学生1:3;夜大生1:0.1。非学历生、非全日制生、交换生、短期留学生(进修时间一年以下)不作为折算依据。 (2)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任教师编制核定指标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以生员比来进行控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以8:1-12:1范围作为测算依据。教师编制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标准核定,学校生师比控制在16:1。 (3)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定编比例 教师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58%左右。 科研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4%左右。 教学辅助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20%左右。 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 工勤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以内。 2.教师编制的核定 (1)专业教师 按学院生师比进行测算。测算公式为:
其中:Jz 为专业教学教师定编人数,X1 为学院标准学生数,B1
为生师比比
例系数。生师比比例系数标准为:文科21-23,理科19-21,工科17-19,艺术体育类控制在16以下,中外合作专业根据校院二级分配模式暂定为36-40。 (2)公共课教师 按照授课学生人数,周授课计划学时数,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标准班人数等确定。计算公式为:
其中:Jg 为公共课教师定编人数,X2
为授课学生人数,M 为周授课计划学
时数,N 为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G 为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B2 为标准班人数,取值为:政治理论课100-120人;公共外语课50-60人;公
共体育课30-40人,计算机公共课60-80人,师范教育类公共课50-60人。(为其他学院开设的基础课参照此方法执行,标准班人数取值一般为50-60人)。 (3)思政教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各学院专职思政教师编制按70%的比例核定,另30%聘请兼职思政教师。 3.科研编制的核定 科研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社科处、科技处按照重点学科点、重点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定,各学科若有人员交叉情况的,则定编数酌减。 4.教学辅助编制的核定 (1)学院教辅编制 学院教辅编制含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人员的编制,以教学编制(即专业教师和公共课教师)为基数按比例确定。比例范围为:人文经济类5%-8%,理工科类20%-25%,个别文理综合的暂定10%。教辅编制总体控制数在教学编制的10%左右。 学院实验室配备大型仪器设备的,由人事处会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学院视情况酌情核定。 (2)图书馆教辅编制 图书馆教辅人员编制核定的依据为学生人数,按照生员比200-250:1的标准进行核定。 (3)其他直属单位的教辅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按需核定。 5.党政管理编制的核定 (1)学校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其中校部机关管理编制比例约11%,学院管理编制比例约5.5%,直属单位管理编制比例约0.5%。 (2)校部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根据推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定具体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核定。 (3)学院管理人员编制以教师、科研、教辅编制为基数,按8%的比例核算。学院基本管理人员编制为5个,不满5个的予以补足,最高上限为15个。 (4)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需核定,行政事务人员一般不超过1个。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按本馆教辅编制的5%核定。 (5)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占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6.工勤编制的核定 (1)工勤人员编制列为学校控制编制,不予测算,暂按实际人数计入,控制目标为基本教育规模的1%以内。现有工勤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2)各学院和教辅单位因教学实验等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由人事处酌情核拨工勤编制。 (3)现有工勤人员中已经行政定级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岗位设置占用本单位管理编制或教辅编制。 7.继续教育学院编制的核定 (1)学院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5个,财会人员编制2个,其他人员编制根据夜大学、自考生在籍学生规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规模进行核定。 (2)夜大学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200-1400:1,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3000-3500:1,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500-1800:1(或按培训收入指标酌情核定) (3)学院整体人员编制中管理人员编制和教辅人员编制控制比例为7:3。 (二)附属单位编制的核定 1.校医院编制的核定 医保制度改革以来,教职工社会就医程度大幅提高,随着医保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就医也趋向于纳入社会医保,故校医院编制核定将逐步从严控制。 校医院人员编制根据全日制学生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人数,暂按550-650:1核定。 2.资产经营总公司编制的核定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和企业改制的推进,学校不再核定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后勤实业中心、接待服务中心和各企业等附属单位的编制。这些单位中原事业编制人员继续保留事业编制,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各附属单位确需使用事业编制招录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核拨。各附属单位自行招录的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 五、编制管理办法
1.编制管理工作由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社科处、科技处等部门协作核编,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2.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核定全校总编制以及各类人员编制总体方案。在各类人员编制总数中保留10%左右的校控编制,用于满足学校发展过程中人才引进和工作调整的需要。 3.学院人员编制每年核定一次,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10月依据当年学生规模情况,核定下一年度人员编制。直属单位人员编制每三年核定一次。 4.超编、缺编的管理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之与事业发展协调统一。 (1)超编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员补充,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努力调整和优化人员配置。超编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充教辅与管理人员。 (2)超编单位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引进急需的优秀高级人才,可以暂不计入超编人数。 (3)缺编单位应将缺编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学校对各学院人员的调整和补充按照编制和实有人数比例进行双控。 5. 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人才派遣人员纳入编制控制数。 6.各单位因机构调整需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需核编,报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后予以核拨。 7.各单位因承担临时性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核拨编制的,须事先申请,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调研后,报人事工作小组审定,酌情核拨。任务完成或特殊情况消除后予以收回。 8.在职国内学习、规定时间内的公派短期出国进修和访问学者等人员,均计入本单位编制。 9.因特殊原因,经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不计入有关单位编制数。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在此之前的有关涉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2.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新规定和学校发展情况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