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规精讲笔记: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1保 险 的 基 本 概 念
2.保险合同
1.1保 险 的 基 本 概 念
2.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1.1保 险 的 基 本 概 念
1.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
5) 保险期限
Text
2) 保险责任
范围
4)赔偿金额
3)第三者 责任险
1.1保 险 的 基 本 概 念
1.保险的法律概念
《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 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但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 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 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 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 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由于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现代 工业的机器设备已进入电子计算机操控的时代,工艺 精密、构造复杂,技术高度密集,价格十分昂贵。在 安装、调试机器设备的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的发生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 可以保障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被保险人可 能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1.1保 险 的 基 本 概 念
3.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均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 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 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8讲::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015年新版)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本节分值分布二、本节主要考点归纳(一)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3、保险合同一般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4、保险合同的分类(1) 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注: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5、保险索赔(1)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2)投保人及时提出保险索赔(3)全部损失,全部索赔;部分损失,部分索赔(4)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按约定比例索赔(二)工程建设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1、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单位。
但《施工合同》范本中则规定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承保范围: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所导致的损失(3)除外责任:自然损耗和人为过错;保险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另有约定除外);保险期限终止以前已签发完工程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另有约定除外) (4)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年份 2014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分值分布 0 1 0 0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工程保险制度讲解

工程保险制度讲解工程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理赔程序、保险期限等。
下面就对工程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是保险责任。
工程保险的责任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
工程一切险责任是指对工程项目中的所有险种进行全面保障,包括工程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和损失,如火灾、爆炸、倾覆、坍塌等。
第三者责任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工程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保险范围。
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了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设备、材料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财产。
保险范围还包括了对工程项目的附属设施和人员进行保障,如临时建筑、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
再者是保险金额。
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该能够覆盖工程项目全部价值的100%。
通常情况下,工程保险金额应包括了工程项目的建筑物价值、设备价值、施工费用、利润费用等。
接着是保险费率。
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施工方的诚信度等因素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工程保险费率越高,对工程项目的保障程度也越高。
再者是理赔程序。
在工程保险制度中,一旦工程项目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的情况和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施工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损失情况。
保险公司将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最终确定理赔金额。
最后是保险期限。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应该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相一致,即从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
有些工程项目可能会存在延期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综上所述,工程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通过对工程项目全面的保障,可以有效地减少工程项目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方和建设方的利益。
因此,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来说,选择适合的工程保险制度至关重要。
只有在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理赔程序和保险期限等方面都有完善的规定,才能实现对工程项目全面的保障。
21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1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保险的定义和作用建设工程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为承担建设工程风险的各方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金融服务。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作用包括:(一)风险转移:建设工程保险可以将建设工程中的各种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减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其他相关方的风险承担压力。
(二)风险分担:建设工程保险可以将风险分担给多方保险公司,降低单个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三)风险管理:建设工程保险可以帮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合理分析建设工程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建设工程的风险发生概率。
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一)起步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尝试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主要以引进国外保险公司为主要方式,保险产品比较单一,服务范围有限。
(二)探索阶段:2000年以后,我国开始积极探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建设工程保险机构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三)完善阶段: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建设工程保险机构数量逐渐增多,产品种类多样化,服务范围不断拓展,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也日益规范。
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主要类型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工程保险、工程设计责任险、监理单位责任险、工程担保险、建筑材料保险等多种类型。
(一)施工工程保险:施工工程保险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工地一切险、机械设备损坏险等。
(二)工程设计责任险:工程设计责任险是指建筑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所引起的损失进行保险,主要包括设计责任险、设计瑕疵险等。
(三)监理单位责任险:监理单位责任险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对其监理工作所引起的损失进行保险,主要包括监理责任险、监理瑕疵险等。
(四)工程担保险:工程担保险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提供的保险,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保险、质量保证金担保险等。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什么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什么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责任险、施工人身意外险等,其中建设工程一切险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种保险形式。
建设工程一切险是承包商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包括了工程施工、设备、原材料等各个方面,保障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工程缺陷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工程责任险是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因疏忽或错误引起的第三方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施工人身意外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因工作任务引发意外伤害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市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性和质量,减少建筑工程事故和损失,保护建筑工程各方的利益,推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建筑工程市场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对建筑工程各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同时也对建筑工程市场的整体发展和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是建筑工程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行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基本保障措施。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保险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个参与建设项目的主体。
政府应该加强对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引导和监管,推动建筑工程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建筑工程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建筑工程保险市场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保险机构应该不断优化建筑工程保险产品,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加强风险管理,为建设项目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险服务。
建设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该共同遵守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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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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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注意】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非强制性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非强制性商业保险)(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期限: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
保险费全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提倡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对管理和安全好的企业下浮费率,反之上浮。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1.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2.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
3.项目总承包的,分包单位的意外保险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费用
4.业主直接发包的,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1.保险公司应提供安全服务;
2.不能提供此服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
3.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
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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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概念
(1)保险金额:简称保额。
(2)保险费:投标人缴纳。
(3)保险除外责任的范围:
◆投保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因被保险人不忠实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保险种类
(1)工程一切险
◆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
◆以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双方名义共同集中投保一切险,此时可能比分别投保的费用要少。
◆如承包商不愿投保工程一切险,可以就承包商的材料等分别进行投保,但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国内工程通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而国际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
(2)第三者责任险
◆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
◆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范围。
◆被保险人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
◆一般附加在工程一切险中。
(3)人身意外伤害险: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本方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投保。
二建-法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责任(二)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考点提炼】
1.保险合同主体、种类。
2.保险合同索赔要求。
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
4.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2018单)
(一)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人:保险公司。
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交保费的人。
被保险人:受人保或财保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
(1)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财报合同保险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2.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建设工程险制度
建设工程险制度我们需要明确建设工程险的概念。
简而言之,建设工程险是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转移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它涵盖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设计错误、施工质量问题等。
在制定建设工程险制度时,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制度应涵盖所有可能的风险类型,确保无死角覆盖。
2. 合理性:保费的收取和理赔的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不能过高增加企业负担,也不能过低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承担风险。
3. 可操作性:制度应当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执行。
4. 法律合规性:确保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将具体阐述建设工程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一、保险责任建设工程险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责任:- 施工全过程的物质损失保险,包括材料、设备、临时建筑物等的损失。
- 第三方责任保险,即因施工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职业责任保险,涵盖设计师、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因工作失误可能导致的责任。
- 工期延误保险,赔偿因特定风险导致的工程延期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应根据工程的总投资额来确定,而保险费率则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通常情况下,保险费率会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双方了解和接受。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工程建设周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此期间内,任何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发生,保险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理赔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派出专业团队进行现场勘查,并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损失的范围和赔偿金额。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五、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选择提交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建设工程保险,顾名思义,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转移工程建设可能遭遇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机制。
它涵盖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第三方责任、工人意外伤害等。
在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众多范本中,最为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 工程施工全过程保险:这种保险覆盖了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
它不仅包括了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还包括了因施工引起的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施工机具保险:专门针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提供的保险。
这类保险通常覆盖机械故障、操作失误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3. 安装工程一切险:这种保险主要针对特定的安装工程,如电梯、空调系统等。
它保障的是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准确地安装到位。
4. 施工责任保险:当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方的疏忽或错误导致第三方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这种保险提供了相应的赔偿。
它是对第三方责任的一种保障。
5.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专门为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保险,以保障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6. 工程质量保险:这种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因为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返工、修复等额外费用,保险公司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环境责任保险: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这种保险用于保障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如污染、破坏等,保险公司将负责清理和修复。
每种保险范本都有其独特的保障范围和适用条件,选择适合项目的保险产品对于降低风险、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同时,了解这些保险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是规避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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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精讲笔记: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二建工程法规精讲笔记: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核心考点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2.保险期限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法律概念(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二、保险索赔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晡、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六)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_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具体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三)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应用分析1.在保险合同中,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当事人是()A.保险人B.受益人C.被保险人D.投保人【答案】D2.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B.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或者分包商C. 工程开工前,业主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D.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可以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15天E.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答案】BE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核心考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行政处罚、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主刑、附加刑)4.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责任2Z2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Z2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一、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一)返还财产(二)修理(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2Z2010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 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Z2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应用分析1.下列责任种类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 .管制B .赔偿损失C .返还财产D.罚款【答案】D2.某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6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 )。
A.串通投标罪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答案】B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核心考点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