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2011年浙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方案 自主招生学校

浙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方案初定高职扩招超6成目前,省教育考试院已确定了参与高职自主招生的23所高职(专科)院校。
据介绍,这23所高职院校2011年自主招生总规模初定由去年的3900余名扩大到今年的7000余名,增幅超过60%。
今年的“北约”、“华约”、复旦“千分考”等名校自主招生搅动了整个教育界,热潮退去仅一个月,2011年高职自主招生又出现在我们眼前。
目前,省教育考试院已确定了参与高职自主招生的23所高职(专科)院校。
据介绍,这23所高职院校2011年自主招生总规模初定由去年的3900余名扩大到今年的7000余名,增幅超过60%。
“校考单录”自主招生模式的招生计划,将扩大到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内,去年为15%以内;“校考加高考”自主招生模式的招生计划,将扩大到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去年为5%以内。
那么,究竟是哪23所?它们是以什么形式自主招生?今年的自主招生跟往年又有什么不一样?“校考单录”新增6所高职自主招生分“校考单录”和“校考加高考”两种模式。
今年新增6所“校考单录”院校,分别是: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暂定)。
去年实行“校考单录”模式的8所院校不变,它们是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另外,今年实行“校考+高考”模式的院校从去年的14所减少为9所,分别是: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校考单录”怎么考?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今年是第一次加入“校考单录”行列,只要考生通过了学校的文化考试和综合素质考试,学校就可提前录取,考生不需再参加高考。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
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层次及类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
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扬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目前已成立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两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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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九章 信托法
• 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
• 一、以受益人是否为委托人为标准划分
• 他益信托 • 自益信托
• 二、以受益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 私益信托 • 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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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九章 信托法
• 第三节 信托法律关系
•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形成
• 概念:因设立信托关系而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 益人之间以信托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
• 信托行为有效的要件
s 信托目的合法 s 信托财产确定、合法 s 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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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九章 信托法
•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货币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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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十章 金融法
• (三)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
s 存款准备金 s 再贴现 s 公开市场业务 s 再贷款 s 基准利率 s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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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十章 金融法
•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 一、概述 • (一)概念
s 中央银行法是关于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 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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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十章 金融法
•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金融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全文公布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全文公布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四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债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类交易以及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稳妥审慎、防控风险、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以及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就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与配合。
2022浙江最好财经类大学排行榜

2022浙江最好财经类大学排行榜浙江财经类大学主要有浙江工商大学、嘉兴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等。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浙江最好财经类大学排行榜,希望大家喜欢!浙江最好财经类大学排行榜本省排名学校名称全国排名类型公办14 浙江财经大学273 财经公办浙江有哪些财经类学校院校名称学历层次满意度浙江工商大学本科 4.4嘉兴学院本科/高职(专科) 4.2浙江财经大学本科 4.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 4.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 4.3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 4.3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 4.2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4.5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 3.6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4.6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本科 4.1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本科 4.1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 4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 4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4.5 2022高考志愿填报的技巧1、熟悉政策:考生家长对于本省的高考政策要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明白哪些政策非常重要,哪些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重要政策当年是否有变化。
像常识、动态、公示、政策等等,例如考生家长起码要知道所在省份有几个批次志愿,每个批次需要填报几所志愿学校,可以报考几个专业等等。
2、收集信息:信息和渠道的来源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考生家长可以选择的权威渠道大致这么几条:当地考试院及高校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高考高招类报纸、广播电视节目等。
还可以参考一些与高考相关的博客、论坛、家长圈,相互交流获得专业知识。
3、准确定位:定位是填报志愿中最重要的一步。
我们都知道,高考录取时是将一定范围的学生,按其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进行排位,从高到低,位次越高,被录取的机会就越大。
填报志愿前考生可以根据平时成绩或模拟成绩来定位,看看自己在班、学校、区甚至整个省市所处的位置。
浙江财经大学章程
浙江财经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目录序言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2)第三章学生 (4)第四章教职工 (5)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8)第六章教学科研单位 (14)第七章财务与资产 (15)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16)第九章校训、校徽与校庆日 (17)第十章附则 (18)序言浙江财经大学是浙江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前身是创建于1974年的浙江财政银行学校;1978年,分设成立浙江财政学校;1984年筹建浙江财经学院,筹建期间称浙江财政专科学校;1987年成立浙江财经学院;2013年更名为浙江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实现管理与履行公共职能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财经大学,简称浙财;英文名称为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Z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83号。
学校设有文华、下沙、长安等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秉承“育人为本、创新为魂、特色为要”办学理念,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决策、尊重人才、教授治学”治校方略,以“学生成才、学者成功、学校成名”为办学追求,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型财经大学。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目录序言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5)第三章办学活动 (7)第四章组织机构 (9)第一节管理机构 (9)第二节学术组织 (14)第三节民主管理 (16)第五章教职员工 (18)第六章学生 (20)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22)第八章外部关系 (24)第九章学校标识 (25)第十章附则 (25)- 1 -序言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79年,前身为浙江矿冶技工学校,1985年与浙江省冶金地质勘探公司职工学校合并,2002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期间,相继更名为浙江矿冶地质技工学校、浙江冶金工业技工学校、浙江工业技工学校、浙江工业高级技术学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校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立足学校实际,着眼学校长远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浙工院”),英文译名为Zhejiang Industry Polytechnic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ZJIPC。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梅山校区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镜湖校区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站前大道2685号。
学校的网址为。
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 2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尊重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中心工作,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科学发展、民主管理,致力于内涵建设、特色发展,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浙教职成〔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职成〔2020〕4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职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全面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对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提升我省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加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以下简称省“双高”)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主动服务全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服务需求,重点支持一批职业院校和专业(群)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加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有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共同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窗口。
二、建设目标(一)高水平职业院校。
在实施国家“双高”建设基础上,主动服务全省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万亿产业和区域优势产业,积极支持我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积极参与数字安防、云计算、先进制造、电子商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重点建设15所高水平高职学校和50所高水平中职学校(不包括技工院校,下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建浙江省第八届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建浙江省第八届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浙教高教〔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建浙江省第八届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通知浙教高教〔2008〕178号各高等学校: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章程》规定,经研究,决定组建浙江省第八届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任期2年。
具体名单如下:主任:李鲁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副主任:肖瑞峰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委员:杨玲浙江师范大学副校长赵伐宁波大学副校长刘健中国美术学院副院长陈畴镛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陈建勇浙江理工大学副校长李金昌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连建伟浙江中医药大学副校长吕帆温州医学院副院长侯宇中国计量学院副院长张立钦浙江林学院副院长虞聪达浙江海洋学院副院长钟晓敏浙江财经学院副院长丁东澜杭州师范大学副校长林娟娟温州大学副校长应晶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副院长王文斌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院长周建松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苏志刚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管平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丁金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胡野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黄兴瑞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长陈丽能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王怡民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高榕省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庄华洁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励如孟省教育厅师范处处长浙江省教育厅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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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始创于1975年,前身为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浙江银行学校,2000年划转浙江省管理。为保障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明确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Zhejiang Financi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ZFC)。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 第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其它教育形式是财经类高级应用型人才继续教育及在职干部培训。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不断提升办学品质。 第五条 学校的价值理念是“做学生欢迎之师、创社会满意之校、育时代有用之才”,校训是“披沙拣金、融会贯通”。 第六条 学校坚持“就业立校、服务强校、合作兴校”办学方针,积极构建“行业、校友、集团共生态”办学模式。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产学研合作办学,主要面向浙江全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基层财经金融类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科和专业,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 2
第九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为浙江省直属高等职业学院,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浙江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是政府全额拨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活动; (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开展活动,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党委会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重大措施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建设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校办学方向,坚定师生共同理想,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工作实施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讨论决定突发事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置。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4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师资培养、科研、就业、质量保障、基本建设、社会服务及产学研合作等各项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协调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由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重点专业负责人、合作企业专家和国内知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更新或改变学校咨询机构的设置与架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校内各专业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规划; (二)对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5
(三)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与水平; (四)评定相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教学、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审定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图书馆、后勤等教辅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6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学院(系、部)。学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产学合作需要,设立职能处室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技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