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合集下载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历次版本、修订演变历史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历次版本、修订演变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历次版本、修订演变历史欧阳光明(2021.03.07)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10主席令第60号)颁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12主席令第5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07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711主席令第81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主席令第5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12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第一章 总则
法定职业病
l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
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 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5条)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 劳动者申请作 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 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48条)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权 益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精 髓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 • • • • • • • • 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 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 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 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 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 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三同时”制度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 •
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范围
•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 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2月3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保险义务报告义务卫生防护义务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务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四、《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知情权培训权拒绝冒险权检举、控告权特殊保障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五、何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六、《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有哪些要求?1、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政府监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政府应加强对职 业病防治的监管, 制定相关法规和 标准,并监督企 业执行。
企业应承担职业 病防治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病 防治管理制度, 预防和控制职业 病的发生。
劳动者应提高职 业病防治意识, 遵守职业卫生规 定,参与职业病 防治工作。
社会各界应关注 和支持职业病防 治工作,发挥监 督作用,共同维 护劳动者的健康 权益。
感谢观看
汇报人:
职业病保障与救助制度
职业病保障:企 业应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 防护用品,保障 劳动者免受职业 病危害。
职业病救助:对 患有职业病的劳 动者,企业应提 供及时有效的医 疗救助,并按照 规定给予工伤保 险待遇。
职业病诊断与鉴 定:劳动者有权 进行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企业应 积极配合并提供 相关资料。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01
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与监督
实施措施与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பைடு நூலகம்督检查和评估
预防职业病的发生,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减少职业病 危害
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 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分类管理: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将职业病分为一般职业 病和严重职业病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预防、控制、治疗和康复等,全 面有效地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PPT课件

《职业病防治法》PPT课件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需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 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 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 业病。
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 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 的自我防护意识。
CHAPTER 03
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内容
职业病预防制度
01
02
03
0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
治的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场所、设备、设施等,应当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
果评价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挑战
职业病危害因素多样且复杂
01
随着工业化和技术进步,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涌现,给防
治工作带来更大挑战。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困难
02
部分职业病具有潜伏期长、隐匿性强的特点,导致诊断和鉴定
难度较大。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03
一些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 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 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
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 适当岗位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呢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公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会组织的意见。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设定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多次修正,最新版本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该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前期预防章节旨在通过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职业卫生监测评价等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章节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职业病防护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章节规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措施。

监督检查章节则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程序。

法律责任章节则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应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的结构及特点

《职业病防治法》的结构及特点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

它的结构主要包括导言、六个部分以及附则。

其特点是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的结构如下:一、导言导言部分主要是对该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进行说明。

它指出了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强调了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以及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界定了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什么是职业病及其不同类型的分类。

其次是强调了职业病防治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等。

第三是强化了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机构、劳动者等各方的责任义务。

第四是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

第五是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能和权力。

最后是强调了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估和控制这部分主要是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工作。

其中监测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验室建设等;评估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控制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设备和设施等。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这部分主要规定了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包括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机构等。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药品这部分主要规定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标准和要求、职业病防护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职业病防护技术和措施等。

六、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这部分主要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包括职业卫生监管的主要职责、执法程序和措施,以及职业卫生监管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第7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摘要第21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71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未采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7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73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36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72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3月24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 2

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 4

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 6

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7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8

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 9

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臵报警装臵,配臵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臵防护设备和报警装臵,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