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处罚办法

监理处罚办法
监理处罚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组织体系中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受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委托合同和监理招投标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驻地建设要求

第一条、监理驻地建设应参照项目部建设中关于办公、生活设施的有关要求满足日常办公、生活需要,还必须配备与召开工地会议相适应的会议室。

第二条、驻地监理办公室上墙基本内容:

1、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资质等级证书、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如有):

2)、监理组织机构框图(监理人员含2 寸背景红色的照片、姓名、职称、监理岗位职务、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2、监理工作准则:

1)、监理工作原则;

2)、监理工作(岗位)职责。

3、监理工作图表:

1)、工程概况及必要的工程平、纵面图;

2)、工程质量控制图;

3)、计量支付程序;

4)、工程进度图(含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

5)、天气晴雨表;

6)、考勤表;

7)、其它。

第二章监理人员考勤及变更

第三条、监理部人员考勤制度

1、无特殊事由,监理人员应常驻工地,其总监、总监代表每月驻工地应不少于22 天,各专业工程师每月驻地应不少于22 天。

2、监理部应每天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记录,每月1日将上月考勤记

录报公司。

3、监理部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须办理请假手续,总监、总监代表请假经业主项目部审核后由公司批准,各专业工程师请假在5 天以上的由监理部签署意见,经业主项目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请假在5 天{含}以内的由监理部批准,报公司备案。

4、总监、总监代表不能同时请假,应至少有一人在工地负责日常事务。

5、监理人员请假期满应签到销假,否则按擅自延长假期处理。

第四条、监理部人员变更审批办法

1、变更审批原则:

1)监理部驻地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能变更;

2)监理部人员如确需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人员变更理由充分合理;

②替换者的资质条件,包括工作经历、学历、职称、职务以及年龄优于或等同于被变更者。

2、人员变更审批范围:

1) 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变更经业主项目部审核后由公司审批;

2)监理员变更由监理部报公司备案。

3、人员变更审批程序:

1) 总监、总监代表变更:

①由监理单位书面向公司提出变更要求(函):

②监理部填写监理人员变更审批表报公司、业主项目部,经业主项目部审核后,公司在收到审批表后14 天内予以审批。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程序:

由监理部填写监理人员变更审批表报公司、业主项目部,经业主项目部审核后,公司在收到审批表后7 天内审批。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违约

监理受公司委托,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如监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正常履行合同要求或存在以下行为时,公司将视为违约课以违约金、没收保留金直至清退出场。

第五条、人员出勤及变更

1、监理人员未能满足驻工地的最少时间,公司将课以每人每天1000 元的违约金。

2、监理人员未经请假批准离开岗位或擅自延长假期,监理部总监、总监代表每发生一次课以2000 元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发生一次课以1000 元违约金。

3、按规定必须旁站监理的岗位,每缺岗一次课以1000 元违约金(旁站项目详见《质量监理旁站项目》)。

4、监理人员变更须经公司审批同意,并应向公司支付以下金额的审查费违约金。监理部总监变更50000 元(总监理费用的5%)/人.次;总监代表变更30000 元(总监理费用的3%)/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10000 元(总监理费用的1%)/人.次;监理员变更3000 元(总监理费用的0.5%)/人.次。未经业主审批同意监理单位自行变更监理人员将课以上述金额2倍违约金。

监理

第六条、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1、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2 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若无故超过24 小时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监理单位一次警

告,累计三次警告后,课以1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属于监理人员个人原因的,要求监理单位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

2、监理应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用量进行考核,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考核成果随同计量支付月报一并上报,若不认真进行考核,每发现一次则课以监理单位1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属于监理人员个人原因要求监理单位撤换当事人。

3、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的频率)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经检查核实,课以监理单位1000 元/次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补做有关试验;试验资料有误,或资料整理达不到要求,课以监理单位500元/次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在三天之内更正有误的有关资料。

4、施工单位报来计量的工程数量与实地不符,监理工程师未作复核或更正,每发生一次,对监理进行警告,累计三次警告后,要求监理单位在三天内撤换计量工程师并课以监理单位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属

弄虚作假、多计重报者,每发生一次,除按上述时限撤换计量工程师外并课以监理单位2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按人员变更课以相应的违约金。

5、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资料或补充完善设计资料,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规范及原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重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数量和变更项目是否成立进行核实,若监理工程师不审核或审核不认真,图纸和数量的错误未予以纠正,则课以监理单位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6、由于监理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按下列情况课以违约金:

1)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 万元以下,课以500—5000 元的违约金。

2)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间的事故,造成较大影响,视其性质和失职的程度,课以5000—75000 元间违约金,并通报批评。

3)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的事故,视其性质和失职的程度,课以75000 元以上违约金、通报批评,直到中止合同。

7、对照业主的计划工期(按业主与施工单位合同为准)工期每滞

后一天,按监理合同价的1‰课以违约金(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8、上级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督部门对本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通报批评,视性质和通报等级,每次课以3000—10000 元违约金。

9、在日常的检查中,在同一施工段两次发现同样问题的给予批评,第三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课以3000-20000 元违约金。

10、工程交工验收未能达到质量目标,公司将对监理单位扣监理合同价2%的质量保证金。

11、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或因其职员失职、渎职,公司将视情节课以O.3%~5%的违约金,直至单方面终止合同。失职、渎职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拒绝接受公司、业主项目部管理或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工程事故,或向施工单位私自安插施工队

伍,或工作期间徇私舞弊者;

(3)监理对施工单位未及时下达指令,或监理不力造成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者;

(4)出现质量问题,不查清原因,不追究责任者;

(5)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造成安全事故者:

(6)监理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实施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检验申请未及时到现场,事后又没有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7)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工程师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单位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的。

第七条、违约金的支付与使用

1、以上违约金按每月所发生数额由监理单位在下次计量支付前向公司直接支付,否则暂停支付监理服务费。

正确处理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监理关系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正确处理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监理关系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管理的内容十分复杂,涉及的工作面很多。要想成功地完成项目,必定是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一种项目伙伴关系,以协作的团队精神和“双赢”原则来共同努力完成项目。我们根据多年来同项目管理单位合作的经验,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为实现“确保安全、确保质量、确保工期、环保达标、节省投资”的项目管理目标,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我国装饰监理规定,装饰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装饰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以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在项目中的工作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将约束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地执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被视为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了明确在工程项目中各自的责、权、利,使其商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很少有不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协议内容的。 二、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即代表业主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极限范围内进行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不应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前提下也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地处理好工程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款的支付等。因此,施工单位从正确履行合同、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等角度出发,应该积极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并使管理工作适应这一要求,否则就不能算是合格的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竞争中就可能被形势发展所淘汰。

道路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利民路(德隆街-明福街)工程 安 全 监 理 规 划 编制: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 安阳市三维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利民路工程监理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三、监理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四、安全监理工作工作程序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六、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 七、主要监理方法和手段 八、施工用电安全监理细则 九、吊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交通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十一、安全施工监理要点 附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1、项目名称:利民路(德隆街-明福街)道路工程 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监理是施工阶段监理,为本次利民路工程的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给水、绿化工程及交通等多项工作内容。对施工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安

全进行监督,并做好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3、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点: (1)本工程工作面广、点多、且部分工程在不中断交通的情况下施工,沿线交通条件较复杂,故作业面安全防护工作是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2)临时用电的组织是安全施工的重点。 (3)吊装难度大,路灯、交通标志、信号灯等吊装在交通条件复杂的道路环境下施工,周围地下和地上管线复杂,吊装安全是本工程安全控制重点。 (4)地下管线较多,埋深不同,沟槽开挖过程中,必须保证高压电杆等地上杆线和已敷设的管道、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地下管线的施工安全。 (5)交通组织难度大:沿线单位及居民的出入量大,且部分管段与路面施工单位的施工交叉作业,交通干扰较大,施工难度大,必须保证进出人员及运输安全。 (6)安全、文明施工程度要求高:施工现场处于城中心区域,需保证行人及车辆的过往安全,同时减少施工噪音、渣土、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本规划(细则)编制依据 (1)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客户满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品管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品质有关的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3.2主管生产负责人、品管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4、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4.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A 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4.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4.1.2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4.1.3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1.4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4.1.5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4.1.6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1.7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4.1.8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4.1.9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1.10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4.1.11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4.1.12其它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 5.奖励细则 5.1操作员工的奖励 5.1.1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10元/ 次; 5.1.2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 奖励10-50元/次; 5.1.3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 给予奖励10-50元/次; 5.1.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 给予奖励10元/次; 5.1.5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20-80元/次。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2007-6-16 0:00:00 中国兽药114网信风浏览:2001 公司GMP管理文件 题目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编码: SMP-SC-0160-00 共7页 制定 审核 批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办公室 颁发数量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质量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 一、目的:制定生产过程重要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各个生产环节质量得到严格控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技术部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责任者:生产技术部经理、QA检查员。

四、正文: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必须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及其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1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 2.1纯化水、注射用水:澄明度必须符合标准 2.2 安瓿的洗涤及干燥灭菌:在准备室脱去外包装送入粗洗室粗洗,后送入精洗室洗涤,外壁应冲洗,内壁至少用纯化水洗两次,最后经过0.45μm滤膜滤过的澄明度合格的注射用水洗净,干燥、灭菌、冷却,灭菌后的安瓿应立即使用或清洁存放贮存不得超过2天,洗涤后的瓶子应进行清洁度及澄明度检查。 1.3称量:称量前应核对原辅料品名、批号、生产厂家、规格,应与检验报告单相符。调换原辅料供应商时应有小样试验合格单或已经过验证的报告;称量时必须有复核人,操作人和复核人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1.4 配制:配制罐必须标明配制液的品名、规格、批号和配制量,投料时必须有人复核及做记录。 1.5 粗滤及精滤:药液经含量、PH值检验合格后方可精滤,盛装容器应封闭,标明药液的品种、规格、批号。药液配制至灭菌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 1.6 灌封:灌装管道、针头使用前用注射用水洗净并煮沸灭菌,直接与药液接 触的惰性气体、压缩空气,使用前净化处理,其纯度及所含微粒量应符合规定,灌装量按有关规定灌装。及时抽取少量半成品检查澄明度、装量、封口等质量状况,半成品盛器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日期、灌封机号及顺序号,操作者姓名。 1.7灭菌:双扉式灭菌柜,产品灭菌前,要核对品名、批号、数量,按规定的灭菌标准操作程序操作,灭菌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密切注意温度、压力、时间,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灭菌后进行检漏,检漏的真空度在-8kpa。 1.8 灯检:检查员视力在0.9以上,视力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后的半成品要注明检查者的姓名,由专人抽查。不合格品及时分类记录,标明品名、规格、代号、批号,置于盛器内移交专人处理。 1.9印字包装:操作前应校对半成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及数量是否与领用的包装材料一致。印字、包装、装箱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品名、规格、批号,包装结束后统计好包装材料的实用数、损坏及剩余数与领用数做物料平衡检查,结束后送待检区待检,检验合格后入库。 2 口服液

工程监理违约处罚办法

监理单位违约管理办法 1,阶段工期没有按期完成的(此期限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署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工期,若有调整则以调整后的工期为准),如因监理单位原因,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金。以监理费总额为基数比例如下:结构未按期封顶1%,工程竣工未按期备案2%,物业接管验收未按期1%,工程结算未按期上报2%。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伤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3%。 3,工程实施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3%。 4,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规程规范施工,监理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由建设单位人员提出的,处罚金500元/次,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1000元/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3%。5,进场材料没有及时进行监理检验的处罚金200元/次,在材料通过监理检验后,仍发现不符合图纸要求材料或不符合材料进场的处罚金500元/次,已经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金1000元/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3%。 6,监理单位人员要对施工方项目部的人员(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的组成进行审核,及时调整;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对具体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必须进行监督、检查;对混凝土坍落度

等重要试验、检测项目严控,必须符合实验室规定的范围;砼浇筑、桩基施工及回填土等关键施工部位,必须设一名土建监理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旁站,旁站期间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如有违反,每次处以500元/次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清退出场。 7,各分项分部的质量评定,应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人员、施工方代表共同参加,现场测量,使资料能真正反映工程实际,并应及时形成文字材料报各方备案。严禁超前评定、过后补评、或随意填写,一经发现将每次给予500元以上罚款。对于施工中砼、砂浆试块制作及复检材料,必须采取见证取样,即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施工方现场制作。并对试块进行封存或由监理人员陪同施工方一起送至指定实验室,并填写记录备案。监理单位要对施工方的实验室进行考核,对常见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要求施工方有具体的预防措施,并有书面报告,同时递交建设单位备案。 8,监理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预控管理,审核施工方案,对重要部位的审核和技术交底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向建设单位报送备案,使建设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到工程存在的质量隐患,将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和相应工序施工之前。如因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形成质量隐患,造成返工,而事先并未通知建设单位或报送建设单位备案,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给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百分之3)。 9,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方案严重失误的处罚金1000元/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3%。 10,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认价、洽谈月报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如无特殊原因每延迟一天出罚金100元,监理数额不应高于建设单位审核数额的5%,如监理审核数额高于建设单位审核数额的5%或审核失实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是对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以下简称xx版《监理规范》)的全面修订,那么最新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适应改革发展方向和定位, 明确了咨询服务属性、代表建设单位、总监负责制、自行监理 等方面的要求。《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定位。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引导监理企业……提供高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咨询服务。” 新版《监理规范》在术语中将监理定义为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 活动,总监办的职责包括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在基本规定中明确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及实行总监负责制,在总则中提出了对自行监理的要求,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2.明确监理工作主体和职责, 调整了总监办、驻地办的主要职责,增补了安全、环保监理方 面的内容。《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新版《监理规范》严格了设置驻地办的条件,规定100公里以 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调整了监理人员组成和人 数配备的基本要求,将xx版《监理规范》中按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

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提高到7500万元;按照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办以及监理人员等区分了监理工作主体,而xx版《监理规范》中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3.规范监理程序和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监理工作流程和时序。按照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明确了监理工程内容和程序,从审批施工单位的申请开始、到签发有关文件结束,线条清晰。 新版《监理规范》减少、合并、调整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由15项减少到9项。如将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等三项合并为一项“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补充了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要求。 4.调整监理工作机制。 根据《若干意见》“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的要求,新版《监理规范》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丰富手段,明确了以巡视为主的现场监理工作方式,提出了检测见证和信息化管理等要求,精简了旁站项目,减少了测量、验证、抽检等项目和频率。 新规范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旁站项目的要求由xx版《监理规范》中的“宜”修改为“应”,以表示严格。对监理抽检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工程实体质量抽检针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不再是全部实测项目,同时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品牌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设立政府质量奖,鼓励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接报或者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查处案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区质量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品质量宣传教育、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及名牌推荐、评选等工作。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 本细则包括: 1.采购质量管理 2.制程质量管理; 3.成品质量管理 4. 计量器具的管理; 5.顾客质量投诉管理; 6.产品质量公告; 7. 产品质量奖惩管理。 第二章采购质量管理 第三条进货质检人员(IQC)负责对订购物资送货前的质量监督和检验,负责对供应商提供样品质量的验证工作,并负责所有采购物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供应商必须为公司认定的合格供应商。 第五条对突发所需的特殊物资和急用物资,可向未评定过的供应商采购,由质管部进行物资的验证,验证合格后,即可进行订购。 第六条采购物资的检验 1.采购物资送货前,采购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货质检人员(IQC)进行检 验。 2.进货质检人员(IQC)负责对订购物资的抽样检验,按相应的产品要求的 规定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应的进货检验报告。 3.采购物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送货。 4.若采购物资检验不合格,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处理。

5.公司各有关部门配合采购部收集、分析和反馈采购物资质量信息,必要时 对供应商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采购物资检验的依据 1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3 供应商出示的质量认证。 4供应商出示的产品合格证。 5采购物资技术标准。 6物资工艺图纸。 7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装箱单。 第八条采购物资检验方式的选择 1全数检验:适用于采购物资数量少、价值高、不允许有不合格品的物料或工厂指定进行全检的物料。 2免检:适用于大量低值辅助性材料、经认定的免检厂采购货物以及因生产急用而特批免检的物资。对于后者,进货质检人员(IQC)应跟踪生产时的质量状况。 3抽样检验:适用平均数量较多,经常性使用的物资。一般工厂的物资采购均采用此种检验方式。 第九条采购物资检验程序 1采购部根据到货日期、到货品种、规格、数量等,通知仓储部和质量管理部准备检验和验收采购物资。 2采购物资运到后,由库管人员检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情况,填写“采购物资检验通知单”,通知进货质检人员(IQC)到现场抽样,同时对该批采购物资进行“待检”标识。 3进货质检人员(IQC)接到检验通知后,到标识的待检区域按相应的验要求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并填写“进货检验记录”。 4进货质检人员(IQC)将通过审批的“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作为检验合格物资的行通知,通知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对采购物资按检验批号标识后入库,只有入库的合格品才能由库管员控制、发放和使用。 5进货质检人员(IQC)储存和保管抽样的样品。

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新

前言 Q/HDG0903-2010《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是针对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Q/HDG0903-2010《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对部份处罚细则内容和处罚金额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2009年3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HDG0903-2009《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 本标准由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品质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品质部供应商质量管理科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DG0903-2010 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 1目的 对供应商供货质量进行考核,促进供应商产品质量持续改进,确保供货稳定,以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需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为本公司供货的合格供应商。 3零部件质量问题分类 3.1一般质量问题(C类):未出现影响产品的关键尺寸、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项目,仅在外观或非关键尺寸上有明显瑕疵的质量问题。 3.2严重质量问题(B类):影响到产品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顾客满意的外观缺陷。 3.3质量事故(A类):供应商未履行相应质量职责或执行不到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因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我司上市产品批量退货; 2)因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发生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赔偿的事件; 3)因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伤残或死亡的事件。 4质量处罚种类 质量处罚分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停产损失、停止供货、售后索赔及连带损失等不同类型。 5质量违约处罚细则

备注: 1)上表中未尽质量事宜,可参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2)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零部件质量符合我司要求,不管我司是否进行入厂检验,都不能免除供应商

公司和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2.1针对本项目,我公司在人员方面的承诺: 1、我单位将按计划组织具有丰富建筑工程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成本核算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实施全面管理,采用“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工作原则,严密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部下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材料机具、合同管理、财务等职能人员。 2. 选择优秀施工队组,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绝不拖欠民工工资。 3.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4.为确保施工参与人员的素质,所有专业技术工人必须经过预审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进场施工。凭通过的素质审查表,在后勤部门正式办理上岗手续,办理工卡,领取统一工作服等,素质审查表为工人资料,由项目部保留。对特殊工种,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部门考试合格后签发的上岗证(如电工、焊工等)。 2.2针对本项目,我公司在服务方面的承诺: 一旦确定本公司中标,我公司将坚决服从招标人的现场管理,并做一下承诺,如我公司不服从招标人的现场管理,我公司愿意接受合同价格1%的处罚,如出现严重的不服从管理,招标人有权解除我公司的合同。 中标后,我单位将从计划管理、技术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与业主积极配合,其主要措施: (1)选择优秀施工队组,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绝不拖欠民工工资。(2)项目工程部将负责向业主报送总体

工期网络计划,并积极协助业主确定施工队伍及供货商的进退场和中间交接事宜,配合业主合理解决其垂直运输设备,施工用水、电、材料堆放、场地划分等。(3)每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经监理审核后报业主进行最后定板。(4)参加业主召开的工程例会,由监理主持,业主及项目经理部参加。通过工程例会这一制度度完善施工与监理、业主之间的关系,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5)召开工程例会时项目负责人将向业主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下周工作计划,在报告中将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展情况,在计划中详细进度、材料、劳力、设备、资金等的细部计划。(7)认真做好施工日记,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雇佣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物料数量,以及每天的天气情况,并将其放在工地办公室,以便业主随时查阅。(8)充分重视业主的指示,现场管理人员随时以书面形式记录业主的指示,并予以贯彻。(9)工程服务保修范围和内容 工程服务保修范围为合同文件所规定施工工程,以及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需完成的其他工作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9.1服务保修期 工程服务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工程质量保修期限:2 年。 9.2工程服务保修责任 1、属于工程服务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我司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急需修理项目随叫随到。在约定期限内,我司未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违约处罚细则(XX项目指挥部拟)

XX项目施工单位处罚细则 XXXX项目建设指挥部拟 二零一六年三月

1. 通则 (3) 2. 工程材料 (5) 3. 工程质量 (6) 4.安全 (25) 5. 文明施工 (29) 6. 环水保管理 (30) 7.附则 (33) 、

XX项目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违约处罚细则为了加强XXXX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管理工作,确保优质工程,XXXXXXX段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XX交通厅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本项目合同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XXXXXX段建设指挥部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违约处罚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1. 通则 1.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程相关施工规范等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指示的相关要求执行,违约者将课以相应的罚款,缴纳罚款并不等于事故及存在的问题的终结,违约单位还必须对事故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整改,直至工程合格,并承担事故及存在的问题所带来的一切责任。

1.2 本办法由指挥部工程部、监理工程师具体执行。 1.3项目业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环保、廉政、征拆等存在的问题向各参建单位下达合理书面指令,施工单位应按项目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相关工作,否则可一次性对违约单位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应追加不少于2000 元/天延期罚款。 1.4项目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文件或指示要求参建单位限时上报的相关资料而未按时上报,处以违约单位5000元/次的罚款。 1.5项目业主的工作指示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口头指令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施工单位在收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对违约单位处以不少于2000元/次的罚款,如违约单位拒不执行指令的,将处以第一次指令中规定的罚款额度3倍以上的罚款,如指令中明确罚款金额将按指令执行。 1.6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邀请相关单位或部门对设计或施工的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前的实地调查,承包人必须积极响应,努力配合并做好相应的现场准备工作,否则将处以承包人5000元的罚款。 1.7在进行工程变更和工程计量现场勘查时,承包人应保证工地现场反映情况真实可靠,不准弄虚作假,伪造现场,如违反将视情节处以承包人不少于2万元/次的罚款。

施工方与业主、监理单位配合措施

9、与业主、监理单位配合措施 9.1施工方与业主单位的配合措施 工程建设、百年大计,施工方承包商对建设方业主绝对的负责任。项目部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工程建设方针,在确保工程质量等级的前提下,争速度、创效益。 9.1.1承包商将严格履行承诺,严肃认真履行合同文件的约定。 9.1.2接受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计划,实施实际和阶段性工作总结,主动征求业主的意见。 9.1.3尊重业主驻工地代表,做到日常工作多联系,遇到问题多商量,搞好团结,做好协调工作。 9.1.4认真听取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监督意见,须要改正的问题,立即改正,并将改正结果反馈给承包方。 9.1.5对纳入总包范围的分包工程,全面搞好组织协调和平衡,严格履行总包的职责。 9.1.6土建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供以下工程服务: 建筑材料及其它安装材料的采购、供应和质量保证应符合招标文件、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安装、土建工程所需各种附件、预埋件。 负责土建施工、负责检查各种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尺寸。 根据规范和图纸有关技术要求,分解出有关质量控制指标,供设计单位和用户对施工质量进行考核。 在构件、材料质量把关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材料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用户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消防制度,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的架设和费用承担。 施工器具配备、临时设施的搭建拆除及施工现场清除工作。 工程验收所需仪器的配备。 负责提供全套的售后技术服务。 参与工程验收、提供竣工图与竣工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9.2施工方与管理单位的配合措施 工程管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承包方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方实施监督。施工方全面理解和尊重监理方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为使本工程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争速度、创效益,共同圆满完成施工任务,施工方与监理方的配合提出以下措施: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负责港区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管理制度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它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3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4

质量违约责任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依法治理本工程的质量行为,健全工程质量责任的违约追究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 3、定义 3.1质量缺陷 指工程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文件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虽然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但已不能提供业主有权期待的使用性能或者安全性能。 3.2参建方 指EPC承包商、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的统称。4、职责 4.1EPC承包商对设计、采购、施工质量负总承包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 4.2设计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内质量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 4.3施工承包商对施工质量负责,承担施工质量违约责任。 4.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监督管理负责,承担监理违约责任。 4.5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承担检测质量违约责任。 5、工作程序 5.1参建方履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5.2业主或其授权的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质量管理要求和其他程序文件,开展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例行控制和例外控制,配合质量监督站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 5.3参建方质量行为、实体质量、文档质量存在不符合项和/或不合格品的,由业主质量部依照相关程序开出《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报告》,并明示其封闭时限。 5.4参建方未能按照明示的时限,封闭《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报告》的,业主质量部即行开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5.5业主质量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向事故责任单位开出《工程质量

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5.6《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一式6份,业主质量部保存1份,其余发送业主项目部各部门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单位及监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在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7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外部组织封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的质量义务。外部组织在《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开出后的30日内,仍然没有封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的,业主有权根据本规定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6、质量违约责任 6.1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目标的违约责任,应列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相关合同。其中涉及特殊过程的质量违约责任,由业主参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金额的下限进行设定。 6.2施工承包商、EPC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详见本规定附件。 7、其他处理措施 7.1通报批评 7.1.1 EPC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⑴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组织没有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未按合同要求配备质量经理,或者未按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的。 ⑵编报的项目管理规划、质量计划、检验和试验计划等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⑶未能及时按业主、监理要求督促承包商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或现场出现没有向监理报审合格施工方案就进行施工的。 ⑷对承包商出现如下现象视而不见,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控制的: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违反程序且屡禁不止的,其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条件未经业主授权代表审查确认即行施工,施工作业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工序质量未经自检合格即报请工程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⑸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制止承包商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业主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施工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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