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品质质量异常处罚规章制度

品质质量异常处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监控、产品质量管理,以及对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禁止以次充好、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消除产品质量隐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消费者需求,不得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
第六条对于存在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企业,将依据本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产品召回、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二章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认定第七条品质质量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生产和销售次品、伪劣产品;(二)生产和销售未经合格检验的产品;(三)生产和销售超出国家标准允许范围的产品;(四)生产和销售未经授权或许可的产品;(五)生产和销售有质量缺陷的产品。
第八条对于品质质量异常行为,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对于品质质量异常行为涉及的产品,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予以处理,防止继续对市场造成影响。
第十条对于发现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主动配合调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于存在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企业警告,并督促整改;(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企业,给予适当罚款,并督促整改;(三)产品召回:对于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产品,要求企业立即召回,并进行处理;(四)停产整顿:对于大规模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暂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五)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的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㈡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完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㈢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的。
”2、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等,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㈠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的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㈡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㈢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末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㈣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任何一项的。
质量管理处罚措施

质量管理处罚措施一、立法依据质量管理处罚措施通常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的。
在中国,相关的权威机构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其下属各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处罚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质量管理处罚的种类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这主要是适用于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2.经济赔偿:如订单退款、消费纠纷赔偿等。
这种处罚措施通常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3.法律追诉: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
这种处罚措施一般适用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需通过法院等权威机构进行司法审判。
三、质量管理处罚的程序1.监测和取证:市场监管机构通过抽检、监测、举报等方式获取相关的质量问题证据。
2.调查和认定:市场监管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是否涉及违规行为和所涉及的程度。
3.处罚决定:市场监管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决定,并向企业通报。
4.处罚执行:市场监管机构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和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质量管理处罚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决定应该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权益平衡。
2.权责对等原则:处罚决定应该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倍数处罚原则:对于重复违规的企业,处罚应该加大力度,以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4.公开透明原则:处罚决定应该公开透明,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了解违规情况和处罚结果,增加社会监督力度。
五、质量管理处罚的效果1.震慑作用:质量管理处罚可以对违规企业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提醒其他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2.维护公平竞争:对于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3.保护消费者权益:质量管理处罚可以追究企业违约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其次,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销售产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再次,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
此外,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
最后,对于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总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某公司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某公司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一、前言
为保证公司产品质量,本制度旨在规定公司的质量处罚管理制度,使
公司各部门同时拥有质量管理的权力及义务,以确保所有产品的质量合格。
二、依据
1、《公司质量管理规范》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质量处罚管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
部门、收货部门、研发部门等。
四、责任范围
1、生产部门:负责公司产品的生产与发货,并保障产品质量合格。
2、收货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公司所发货物必须符合质
量标准,并在发货时进行质量抽查,如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处罚。
3、研发部门:负责公司产品研发,开发新产品,拓展产品的质量,
严格管控产品的质量。
五、质量处罚
1、对于产品质量有一定缺陷,并触及管制要求的,公司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公司行政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2、对于质量有一些欠缺,但未触及管制要求的,公司对相应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领导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指导,并请其做出改善措施。
3、对于质量有一定缺陷。
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根据不合格产品案值的三倍确定罚款数额。
如果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严重后果,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工商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
消费者买到不合格产品,可以去工商部门举报。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一般是没收不合格产品,然后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一般是不合格产品总价值的三到五倍。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到不合格产品怎么维权?消费者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提供书面的证据材料。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立案处理,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的,对涉事商家做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消费者损失。
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1、违法行为的定义与说明1.1 违法行为的定义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违法行为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处置产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1.2 违法行为的分类1.2.1 生产环节违法行为生产环节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使用劣质原材料或者掺假掺杂原材料生产产品;-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违反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导致环境污染或资源浪费;- 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导致事故发生。
1.2.2 销售环节违法行为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销售过期、变质的产品;- 销售没有明确标明质量信息和警示标志的产品;- 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1.2.3 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使用劣质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 使用过期、变质的产品;- 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使用产品,导致事故发生;-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1.2.4 处置环节违法行为处置环节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随意丢弃产品或者将产品倾倒入环境中;- 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回收、处理或者再利用;- 存储、运输、处理产品时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环境污染。
2、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3、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3.1 警告对初犯、性质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理,并要求及时纠正并整改。
3.2 罚款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确定。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良性竞争,国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内容。
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制造商、销售者、进口者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产品,可以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存在安全缺陷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可以实施召回,并对相关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召回,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吊销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销售者提供不符合商品质量约定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同时,行政部门也可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主要分为三个程序:查处程序、处罚决定程序和陈述申辩程序。
### 1.查处程序当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首先会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询问、检查、查封、扣押等措施,获取相关证据。
同时,对于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公众安全。
### 2.处罚决定程序在查处程序结束后,行政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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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的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㈡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完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㈢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的。
”2、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等,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㈠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的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㈡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㈢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末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㈣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任何一项的。
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证、照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节能认证等标志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④《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道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产品或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奖品、赠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动用、调换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 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产品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法律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国家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12.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3、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超过有效期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种类: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由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