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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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

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主体判定错误2.1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1、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由谁赋予,来源于谁?2、为何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支配?3、为何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和支配?4、行政主体是否只有权力,无职责?为何答案: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由权力机关赋予,来源于人民2、权利的让与3、权力的特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4、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未制定义务教育法之前,教育局与学生之间是行政关系,是否一定要完成九年制教育是学生个人的事,教育局无权要求必须读完九年。

而一旦《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那么教育局与学生之间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纳入了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范围,教育局就有权力来约束未读完九年的学生;案例一王某骑自行车经常违章穿红灯。

一天,王某在穿红灯时被警察张某拦下。

鉴于以往对穿红灯的人仅仅给予警告或罚款,效果不好,张某这次改变了方法,他责令王某在路口管理三个小时的交通以代替10元罚款。

事后问王某的感受,王某认为这种方法给他的教训很深,自此他再也不违章穿红灯了。

你认为警察的做法:①合法合理,对屡教不改的人就应该这样②合法但不合理,应该区别对待③合理但不合法,虽然有效果,但不应提倡④不论是否合法合理,只要有效,就应该提倡答:正确选项应该是合理但不合法。

说它合理,是因为它确实有效,能教育违法者并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如此处理方式。

我们必须将合理的措施及时通过立法将其提升为合法的措施。

案例二2004年6月20日,某汽车驾驶员胡某开车拉一车鲜鱼送往一市场。

撞上拉板车的卞某。

卞某大腿轻微擦伤。

胡某见状,立即停车扶他去附近一家医院包扎伤口。

卞的儿子与公安分局某警察关系密切,便由该警察出面,扣留了胡某的汽车。

胡某请求先让其将活鱼送去,且表示卞某的治疗费等由他承担,决不赖账。

但该警察死活不允。

胡哀求无效,无奈只好回家取现金来赎车。

这样一耽搁,整车鱼大半死亡,造成很大损失。

胡某认为是公安人员的行为造成了这一结果,于2004年7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安分局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然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需要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方面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问题。

一、法律层面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1. 法律适用的公平性保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首要体现在法律适用的公平性保障上。

行政机关在处罚行为中应当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判断和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确保行政相对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其合理诉求,避免错杀无辜,确保行政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匹配。

在法律适用中,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参与权,以及监察、申诉、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

2. 权利救济的有效性保障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多种救济途径。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监察、申诉和复议等渠道,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申诉。

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寻求法律保护。

这些救济制度的设立使得行政相对人不仅有权利和自由,还有合法救济的途径,确保其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二、实践层面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1. 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法行政,遵守程序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真实、客观地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和法律效力。

2. 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对外监督者,司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司法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存在异议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机关将独立、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并判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民告官”中的行政处罚纠纷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民告官”中的行政处罚纠纷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民告官”中的行政处罚纠纷处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会议纪要正文“民告官”中的行政处罚纠纷处理4月22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举行辖区2021年上半年行政审判业务指导与交流片会,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庭领导、审判团队负责人等参加。

会议以理论研讨与实务探究相结合,聚焦新法修订的热点问题,以行政处罚领域的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周峰主持。

目录01 新法修订解读02 类案总结介绍03 审判业务答疑04 争议问题研讨05 分管领导总结PART 01新法修订解读立足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条文内容,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董礼洁重点解读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效力及认定问题,关注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以及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提示法律适用注意事项,分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注重对法律方法的引导。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效力及认定——结合《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解读在行政处罚领域,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1)书证。

对于单位出具证明等书证的效力认定,应当查明证据形成的时间、原因和经办人等相关事实,结合该单位的职权或者业务范围、是否属于单位的内部事务等因素。

如果证明内容与单位的职权和事务无关,实际上是单位内人员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应当被认定为证人证言。

(2)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大多情况下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证据链。

在对物证进行质证、认证时,应当着重说明、分析物证的证明目的以及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最能直接反映案件事实。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保存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密切相关,需要进一步明确记录的内容和保存的期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 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 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 处罚相结合。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 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 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第6条)。

3、能力罚 能力罚又称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 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行为罚的主要表现 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4、人身罚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系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 内限制或剥夺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 我国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但我国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只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的这 种形式
第七章: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 行政行为 特点: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 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只针对已经发生的相对方的行政违法 行为,且不因行为的中止和结束而停止执行。
根据此规定,给予王某罚款和没收其马车的处罚是完 全正确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省政府《关于河道 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 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没收 马车”的处罚决定、维持 “罚款”的处罚决定。 问题:(1)省政府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什么? (2)该案中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 可否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案例

某县王家庄村村民王某,为建造房屋于1998年12月20日,未经 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河道内用马车采砂石。12月29日,县水 利局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采砂,并处以罚款500 元,同时没收 采砂用的马车。王某不服,于1999年1月2日向市河道主管机 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县水利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 定。王某仍不服,于2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 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水利局辩称:“对王某的处 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并申明:“省政府《关于河 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河道主 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 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由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

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

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

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

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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