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纲)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篇一: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
所以,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
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已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稀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绕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法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法官经常会听到行政机关的抱怨。
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
本文只是选取证明标准这一个部分,结合行政处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观点。
一、事实认定需要证明标准(一)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过程: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我们经常讲,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但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
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
而这一认识以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
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是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对事实的认定。
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
试分析一个案件查处过程: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查处一起销售假药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并未直接感知,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如相对人的销售记录、举报者提供的由相对人开具的发票、对该药品的检验报告等等。
行政处罚照片证据要求都有哪些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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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行政处罚虽然在我国属于一类较清的处罚形式,但还是有着明文规定的。
规定这部分处罚必须达到处罚标准,并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做为根据进行相应的处罚。
那行政处罚照片证据要求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行政处罚的依据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是国家监管行为中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证据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证据采集是获取相关证据以验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和核心,是行政机关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环节。
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证据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询、调阅、抄录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对于需要依法征询的专门机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征求。
(二)事实必须准确。
行政机关必须精审证据,避免将不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列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同时,应当通过比对各项证据,逐一排除存在的不实之处和矛盾之处。
(三)证据必须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收集与确认有关的证据,不能够出于片面立场和个人意愿,在证据上选择性听取或者认定证据。
事实认定是需要证据支撑的。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现场调查记录、书面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虽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从中可以推断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相关到证据、客观事实等。
行政机关应当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进行审查,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证据采集证据采集是事实认定的必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采取合法证据。
证据采集主要方法包括现场勘查、取证令、证人传唤、询问调查和检查等。
(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现场勘查记录、拍照片等形式,对现场进行较为详细的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现场勘查通常能够获取一些直接证据,如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同时还能够了解相关情况,获取间接证据。
现场勘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现场勘查应当在当事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以便其进行配合;在无法知道的情况下应当在证据所在的地点留置告知书;2.现场勘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勘查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内容;3.现场勘查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怎样调查有什么要求

⾏政处罚怎样调查有什么要求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违法⾏为需要给予⾏政处罚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检查。
并且对违法⼈员进⾏询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关于⾏政处罚调查要求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怎样调查有什么要求1、⾏政机关对违法⾏为进⾏调查时,必须全⾯、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检查。
向违法⼈员进⾏询问。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五⼗四条除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符合⽴案标准的,⾏政机关应当及时⽴案。
第五⼗五条执法⼈员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执法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有权要求执法⼈员出⽰执法证件。
执法⼈员不出⽰执法证件的,当事⼈或者有关⼈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申请⾏政拘留处罚暂缓执⾏以什么⽅式提出1、当事⼈对公安机关的⾏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的,则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政拘留。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政拘留不会发⽣社会危险性,则在当事⼈提供了合适的担保⼈或交纳了规定数额的保证⾦之后,可暂缓执⾏⾏政拘留;2、担保⼈的条件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担保⼈条件类似,如未受处罚、⼈⾝⾃由未受限制、与本案⽆牵连、有能⼒承担保证责任且有固定住处等,但要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多了⼀点对担保⼈的要求,即要求担保⼈必须在本地有住所;3、如果当事⼈逃避⾏政拘留的执⾏的,如果采取的是保证⾦担保,则依法没收保证⾦,且⾏政拘留的处罚仍需执⾏;如果采取的是担保⼈担保,则可对担保⼈进⾏罚款处罚,但注意不可对当事⼈进⾏罚款处罚;4、如果⾏政拘留的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已经依法执⾏完毕,则退还当事⼈缴纳的保证⾦。
行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

⾏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我国尚⽆《⾏政程序法》,探讨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时,将会使⾏政机关的取证⾏为⽆章可循。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个:(⼀)依职权取证原则⼯商⾏政执法程序中,取证⾏为应依职权进⾏,这是依法⾏政原则或⾏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告法》等法律对⼯商机关的调查取证职权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商⾏政管理暂⾏规定》第43条的规定,⼯商机关在⼯商⾏政执法程序中的取证职权包括:(1)询问违法⾏为⼈、嫌疑⼈、利害关系⼈、证明⼈,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为有关的其他材料;(2)检查与违法⾏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3)调查与违法⾏为有关的活动;(4)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查询、冻结违法⾏为⼈的银⾏存款;(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对⾏政相对⼈基本⼈权的尊重,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检查、搜查、强制只有特定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特定的情况才能⾏使,其他任何⾏政机关均⽆权对公民⼈⾝进⾏检查和强制,⼯商机关也不例外。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暂⾏规定》第31条规定:“必须对当事⼈的⼈⾝进⾏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商⾏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这点应当在⼯商⾏政执法实践中予以注意。
市场监管是⼯商⾏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同时也是⼯商⾏政管理机关的义务。
⼯商⾏政管理机关怠于市场监管,不仅构成⾏政不作为,⽽且还很可能遭致不作为⾏政诉讼。
对于⼯商⾏政违法⾏为,当事⼈有权向⼯商机关申诉或控告,⼯商机关即应取证并查处。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有效性: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证证言、物证等形式。
2. 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处罚行为的存在及其违法性质。
证据应包括相关的事实、情况、证言、记录等。
3. 符合性:证据必须与被处罚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4. 公正性:证据来源应该公正可信,不能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行为,证据必须经过鉴定和认定程序。
5. 具体化:证据必须具体化,能够定性、定量地描述被处罚行为的事实和情况,不能是主观臆断或推测。
6. 规范性:证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必须与证据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具体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因案件性质、行政机关的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来确定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
行政执新法证据规则

法。比如,交通违章、收地决定的送达等。
•
因此,有必要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行政执法证据的有关问题。
医学资料
2
一、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 案例一:【西方案例】毒贩在房间进行可卡因交易,警
察获报破门而入。为消灭证据,毒贩慌忙中将桌上的毒品全部 吞入腹中,眼看证据就要消失,警察立即从房间马桶中舀取一 勺涨水灌入嫌疑人口中,毒贩呕吐出毒品,警方据此起诉。法 庭上毒贩凡俗警察违反人权,非法获取证据,要求认定证据无 效、警察侵权。警察辩称:灌注脏水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取证据, 而是由于瞬间大量吞食可卡因能导致生命危险,为了抢救嫌疑 人不得不采取此行为;但无意中又获取了证据。双方控辩交锋, 最终法庭判定证据有效,犯罪事实成立。从本案可以看出,经 过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毒品)证明了犯罪行为(贩毒)的存 在。
件。否则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取证,这种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实质上也在很大
程度上承认偷拍、偷录、窃听证据的证明效力,即只要没有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以利
实情况。
医学资料
15
(一)证据概述
• 实务中应如何把握证据的关联性:
• 1、必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并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案 件无关的证据要从案卷中予以剔除。
•
2、有些案件事实问题表面上可能与本案无关,事实上却是
一个深层次的系统问题。因此,对于重大案件,与系统问题有关
的证据也要予以搜集。
•
3、证据的关联性是不以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
2024版年度学习行政处罚法全文PPT课件大纲

学习2024行政处罚法全文PPT课件大纲•行政处罚法概述•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程序•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保障目录•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规则•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探讨行政处罚法概述立法背景与意义立法背景立法意义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开地实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注重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促进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介绍行政处罚法适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同时,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种类介绍警告、通报批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示,提醒其不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通过经济手段,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部分财产权益。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对违法行为人的特定资格或能力进行限制或剥夺。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对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处罚设定依据及程序设定依据设定程序处罚幅度与裁量标准处罚幅度裁量标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程序实施机关职责与权限划分职责划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机关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
权限限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比较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普通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完整程序。
比较分析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异,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
听证适用范围听证参与人员听证过程记录听证程序要求听证程序规定及要求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保障当事人权利内容解读01020304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请回避权配合调查义务履行处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义务030201义务履行方式及要求救济途径和时效规定复议和诉讼01赔偿请求02时效规定03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规则证据种类及其收集方法论述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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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今天我要讲的是《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调查取证是执法中关键的环节,只有证据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他所讲的是诉讼证据,我认为他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
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终要经过复议诉讼的检验,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要求,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
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
一、证据的形式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书证。
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身份证件)、各种票据、记录(购进记录)等。
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物证。
如:假劣药品、无证经营的药品、造假工具等。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书证?物证?
(1)是否是合法企业(2)经营范围
3、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
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
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
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
在我们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他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如:执法人员的假设、推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
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是合法的、真实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也只能是毫无用处和意义的。
证据的合法性:如:调查取证必须是二人以上,否则就是违法的。
例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收集证据时,没有交代有关权利等等。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合格证据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应用的三个阶段。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合法方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最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检验。
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的几项规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如: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5)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2)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四、行政处罚中证据不足的常见情形
1、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
如:在查处销售假药案件中,就必须查清行政相对人购进多少假药,已销售多少,还剩多少,违法所得多少,假药是如何定性的等主要违法事实。
如一项不清楚,这一处罚决定属于违法事实不清。
2、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
例如: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企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我们在调查取证时,没有收集该企业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做检查、调查笔录等,就作出行政处罚。
3、认定被处罚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
如:挂牌为某医院门诊部,负责人为马某,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对外销售假药。
我们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该门诊部确为某医院设立的,且有文字依据(单位有文件或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我们应该认定该医院对外销售假药,而不能认定该医院门诊部对外销售假药,否则,就是认定被处罚主体错误。
二是某医院门诊部的名字是马某擅自起用的,该医院根本不承认,也无文字依据,我们应该认定马某对外销售假药,被处罚主体应该是马某,而不是该医院或医院门诊部,否则就是认定被处罚主体错误。
4、行为人身份认定错误或责任能力认定错误
如:有些保健品经营者经营的保健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药品,但我们不能把保健品经营者认定为药品经营者,并予以处罚,而应该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如:将未满14周岁的被监管人作为被处罚对象,或将未成年人认定为成年人等。
五、调取证据的基本要求(注意的问题)
行政执法人员要取得真实可靠的证据,保证行政处罚证据充分,要注意哪些问题,我认为:
1、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询问要分别进行,对现场检查情况要制作笔录,并由检查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必须及时。
若延误时机,证据已发生破坏或毁灭,也就不能或至少不能准确证明案件的事实。
这时就要根据情况即时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3、搜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每一个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如:某单位销售假药案,它有两个方面事实需要证据来支持:一是某单位销售药品的事实,它必须有该单位购进药品、销售药品的情况,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来证明;二是某单位销售药品是假药的事实,它必须有物证,即假药,也可以是书证,如购销记录、包装材料、说明书、鉴定结论等来证明。
4、搜集证据,证据之间应形成证据链。
我们执法中要注意:在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遵循证据不足不得处罚的原则,既宁可信其无,不能信其有,以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陷入被动。
5、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手段,发现和收集证据。
对于不能很好辨认,但可疑的证据(药品),及时送药检部门抽检;充分运用网上信息,获取证据;运用摄像技术、显微技术、视听技术。
6、取得的证据在落实到具体文书上一定要细致,准确。
国家局政策法规司的罗杰博士讲了这样一个他经手的行政复议案例。
他说有个省药监局查处了一个销售假药的经营企业,经过调查取证,就查扣了该企业销售的药品,下达了查扣通知书和查扣物品清单并交给了当事人。
因为这个案子涉案金额很大,达到了几十万。
给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可能是因为罚的钱太多了,在加上当事人也懂点法,就找来人研究药监局下达的一系列执法文书,看有没有漏洞,实体认定上他们也知道是找不出问题了,就在其他方面找,终于发现问题了,是什么呢?原来执法人员在填写的物品清单上的药品生产批号书写出现了有点问题,把6写成了9,因此就申请到国家局要求复议,当事人称,20040609这一批号的药他们没进过,也没卖过。
查封扣押的这些药不是他们经营的,不能因此而对他们进行处罚。
其实事后执法人员也发现这个问题了,就在自己留存的物品清单上把批号又改过来了,这也晚了,与当事人手里的不一致,经过复议,最后这个案子就撤了,几十万也返还了。
罗杰博士讲这个案例,就是要求提醒我们一线执法人员,一定要严肃认真对待每一个执法文书的填写,我觉得尤其要注意那些涉及当事人签字及当事人留存的执法文书。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执法办案必须遵循的原则,我们一定要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认真收集每一个证据,并加以分析,正确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执法行为合法,才能提高办案质量,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