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多⽅公正调查及时调查原则⾏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办案的⼯商⾏政管理机关⽆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委托其他⼯商⾏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都应当遵循以下⼏个原则,以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防⽌执法错误甚⾄严重违法⾏政⾏为的发⽣。
1.合法调查原则。
办案⼈员在办理⾏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询问当事⼈及证明⼈,要求当事⼈及证明⼈提供相关材料,进⾏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等,这些⾏为均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法进⾏。
例如,以威胁、利诱⽅式获得的当事⼈陈述或证⼈证⾔,不仅没有法定证据⼒,⽽且当事⼈或者证⼈还可以通过⾏政复议、⾏政诉讼等⽅式控告⾏政机关违法,要求⾏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政管理机关更不能通过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由的⽅式调查、取证,这属于严重的⾏政违法⾏为。
如果案情确有需要,必须由公安机关协助,且由公安机关依法⾏使限制当事⼈⼈⾝⾃由的职权。
2.多⽅调查原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员应当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有利的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正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认清案件事实,对当事⼈的⾏为作出是否违法的认定。
例如,办案⼈员对⼀起经举报⽽⽴案的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为进⾏调查。
假定办案⼈员对相关的物证(正在销售或存放在仓库待售的假冒商品)、书证(销售发票、进货单据)等收集顺利,重要证据确凿,即使当事⼈对违法⾏为予以否认(但提不出有⼒的反证),也不影响办案机构对当事⼈销售假冒商品⾏为的认定。
但如果在物证、书证等证据不⾜或者证据相互⽭盾的情况下,继续调查此案,办案⼈员在获取证⼈证⾔时就不仅要向举报⼈推荐的证⼈了解情况,还要向其他证⼈作调查,进⾏更⼴泛的调查、取证。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举报⼈出于同业竞争等原因作出不实举报,办案⼈员因调查不全⾯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有力手段,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以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依法出具的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所谓抽样,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从研究对象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以推断并反映总体的情况。
因此,我们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抽样取证程序合法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可用以“以一部分反映总体的情况",从而以此来确定总体情况的性质才具有合法性。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 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12月5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鲁编[2003]12号),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五)项调整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抽样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很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很多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笔者结合几年来经济检查的实践经验,把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能对我们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是国家监管行为中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证据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证据采集是获取相关证据以验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和核心,是行政机关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环节。
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证据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询、调阅、抄录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对于需要依法征询的专门机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征求。
(二)事实必须准确。
行政机关必须精审证据,避免将不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列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同时,应当通过比对各项证据,逐一排除存在的不实之处和矛盾之处。
(三)证据必须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收集与确认有关的证据,不能够出于片面立场和个人意愿,在证据上选择性听取或者认定证据。
事实认定是需要证据支撑的。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现场调查记录、书面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虽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从中可以推断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相关到证据、客观事实等。
行政机关应当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进行审查,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证据采集证据采集是事实认定的必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采取合法证据。
证据采集主要方法包括现场勘查、取证令、证人传唤、询问调查和检查等。
(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现场勘查记录、拍照片等形式,对现场进行较为详细的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现场勘查通常能够获取一些直接证据,如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同时还能够了解相关情况,获取间接证据。
现场勘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现场勘查应当在当事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以便其进行配合;在无法知道的情况下应当在证据所在的地点留置告知书;2.现场勘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勘查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内容;3.现场勘查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

⾏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我国尚⽆《⾏政程序法》,探讨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时,将会使⾏政机关的取证⾏为⽆章可循。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个:(⼀)依职权取证原则⼯商⾏政执法程序中,取证⾏为应依职权进⾏,这是依法⾏政原则或⾏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告法》等法律对⼯商机关的调查取证职权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商⾏政管理暂⾏规定》第43条的规定,⼯商机关在⼯商⾏政执法程序中的取证职权包括:(1)询问违法⾏为⼈、嫌疑⼈、利害关系⼈、证明⼈,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为有关的其他材料;(2)检查与违法⾏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3)调查与违法⾏为有关的活动;(4)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查询、冻结违法⾏为⼈的银⾏存款;(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对⾏政相对⼈基本⼈权的尊重,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检查、搜查、强制只有特定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特定的情况才能⾏使,其他任何⾏政机关均⽆权对公民⼈⾝进⾏检查和强制,⼯商机关也不例外。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暂⾏规定》第31条规定:“必须对当事⼈的⼈⾝进⾏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商⾏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这点应当在⼯商⾏政执法实践中予以注意。
市场监管是⼯商⾏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同时也是⼯商⾏政管理机关的义务。
⼯商⾏政管理机关怠于市场监管,不仅构成⾏政不作为,⽽且还很可能遭致不作为⾏政诉讼。
对于⼯商⾏政违法⾏为,当事⼈有权向⼯商机关申诉或控告,⼯商机关即应取证并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中国工商报)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一)一、听证及其意义和作用(一)听证权、听证程序和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权是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为了保障当事人听证权的行使,《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听证程序,设立了必要的规则,规范听证的过程。
听证权、听证程序属于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
听证制度包括在不同法律领域,如立法、执法、监督等领域,法律所设立的一系列按特定程序广泛表达或听取意见以求更民主、更科学决策的规则,包含相关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作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的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但其是在法律层面首次确立听证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为了规范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行为,国家工商局1996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以下称59号令)。
2007年,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同步,国家工商总局对59号令予以修订,同年9月4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保留了59号令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根据执法环境的变化和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听证范围、听证过程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听证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推进依法行政。
(二)听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
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听证制度给了当事人作出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是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讲(证据)

《工商行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行政处罚的证据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三、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四、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五、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六、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七、行政处罚办案中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八、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两个实际问题九、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的收集方法十、复制件的收集方法十一、域外证据的收集方法十二、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收集方法十三、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方法十四、抽样取证十五、鉴定十六、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十七、证据的先登记保存在对证据这部份内容进行解读前,我先讲一个我们直属局前几年的办一的宗案。
这个案子经检科的部份老同事应该都知道。
就是施永淮经销无合法来源商品案。
【案情】二00二年十月八日,分局接群众举报某仓库存放大量走私进口显示屏,即对某仓库检查,现场查获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货主为台湾商人施某,现场未能提供该批货物合法来源证明。
分局于同日对该批货物采取强制措施并经立案调查。
经查证认为:施某虽声称该批货物是A 开发区工商分局拍卖物资,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A开发区分局委托B拍卖拍卖汽车配件一批,清单中未见液晶显示屏和光驱,施某提供的资料与该批货物不符,且无法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
因此,某工商局认定施某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于二00三年四月九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4月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等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准备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光驱110个。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层级监督的有效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一)执法主体合法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审批、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并符合规定期限。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有据,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标准(100分)(一)立案(共5分)立案审批表(1)有案件来源。
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且案件来源经过核查;(1分)(2)有案情记载;( 1分)(3)有立案理由。
即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1分)(4)有承办机构意见和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1分)(5)在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规定时间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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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黄璞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收集以下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不同的证据特点不同,证明力也不同。
调查取证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具体策略,并公正规范地操作。
一、总体要求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是调查取证的总体要求,也是最基本要求。
首先,应亮证执法。
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笔录类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勘验笔录,要如实记载调查或检查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表明了执法身份,执法人员本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及时间;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依法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取证时间和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
其次,应依法告知。
首次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再次,应确认证据。
由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进行确认;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当事人或见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要求及取证策略询问调查笔录,是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也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
当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也可由证人或当事人提交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或者在听证会和诉讼开庭时当场陈述。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回避权,并应记入笔录。
调查人员本人应逐页签名及时间。
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末页签名未顶格时应将空格划掉,并让其写明“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等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在笔录末页注明“已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表示记录属实”等字样,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接受询问后拒绝确认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确认;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确认询问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一定要附具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也应当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对自然人应当提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对组织应当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有委托关系、雇佣关系的应分别收集相关的委托书、雇佣证明或任职证明。
(三)当事人和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如果有数个名称或有别名、化名、绰号的,应通过笔录等形式将其同一性确定下来。
当事人、受害人、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相互之间,如果有亲属、朋友等关系的,应通过笔录等形式将其关系确定下来。
(四)询问时,要讲究技巧,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策略。
对刁滑的当事人要步步为营,除非已有确凿的证据,否则要尽量避免单刀直入。
当事人有意作伪的,应针对其暴露出的疑点进行询问。
(五)制作笔录的用语,应尽量简洁、准确、规范,要有逻辑性,尽量不要给人留下钻空子的机会,更不能让人感觉有诱供、逼供的嫌疑。
同一个当事人或证人对一件事的叙述应当一致,如有出入,应确定以何为准。
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者以点头、摇头、摆手等肢体语言作答的,以及回答吞吞吐吐等情况,也应如实记录。
对用方言土语作答的,应当注释清楚。
询问调查的起止时点,务必如实填写清楚。
曾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工商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有开始时间无结束时间,是对其非法拘禁后违法获取的笔录。
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要求及取证策略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过分倚重询问调查笔录,而忽视现场笔录。
其实,现场笔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证据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优于未经公证或登记的一般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因此,对有发案现场和违法经营现场的,或者需要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检查或勘验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载明亮证执法情况及告知情况,注明执法证号,由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笔录上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调查人员本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确认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其次,要精确填写检查时间和检查地点。
对违法经营现场,要记明精确的街道、村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应将其与邻近的标志性建筑联系起来。
其三,要尽量准确地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当事人本人或其负责人不在现场,但其雇员在场的,可根据该雇员的陈述记录当事人情况,注明是根据雇员所述,由在场雇员确认检查情况。
确实无法当场查清当事人的,如实记载,并邀请有关人员见证现场情况。
其四,要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情况。
既要对现场作概括性的描述,更要重点记录与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的情况。
检查中发现与违法行为可能相关的货物、标签、宣传单、合同、发票、购销凭证、记帐单、帐本等物品的,应立即依法采取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以及抽样取证等措施固定证据,并将采取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以及抽样取证的情况,如实在检查笔录中记载,尤其是相关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及其所附的图文情况,要尽量记清楚。
现场经营人员、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言行,只要与案情可能相关,都要及时、准确地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如能同时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与现场笔录进行印证,则证明效力更高。
现场发现电脑的,应迅速开机查看是否存有与案情相关的文档。
如有,立即采取扣留主机、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拷贝文档等方式固定证据,或者现场打印相关文档并由当事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以上情况。
最后,现场查获需作没收处罚的非法财物或违禁物的,不仅要在现场笔录中确认该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还要结合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形式,确认该物品的所有人或责任人,以防违法行为人为逃避进一步的处罚,而拒不承认自己是非法物品或违禁物的所有人或责任人。
四、书证和物证的要求及取证策略对于书证和物证,应尽量收集原件和原物,由提供人在书证或物证上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并注明取证时间和取证人。
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复印、拍照、录像等形式收集复制件。
复制件应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尽量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其提供的书证、物证(含复制件),非常重要。
如果未确认,书证、物证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就有漏洞,易被置疑。
对商标侵权案件、商品标识违法案件、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广告违法案件,更应让当事人或者其他有证明资格的人员、单位,在相关标识、宣传单原件或复制件上,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
在物证上无法签名盖章的,可采取将出证人与物证一同拍照、录像以及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物证取证说明等方式,将物证与案件联系起来。
粘贴照片、商品标识等证据材料时,尽量让当事人或有证明资格的人员、单位,按骑缝手印或盖骑缝章确认。
保管物证,尤其是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物证,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和科学规则,防范因污染等原因导致物证丧失证明效力。
五、视听资料的要求及取证策略视听资料,是指以内载的图像、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包括摄影胶片、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数据电文)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及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以视听资料作证据的,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一是应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是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是声音资料应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摄影后冲洗的照片,属于复制件而非原件,其原件是底片或数码相机存储器里保存的数据电文。
照片、以光盘等有形载体固定或显示的数据电文、通过证据形式转换以纸质材料打印出来的数据电文(包括网页)、有关声音内容的纸质书面文字记录,作为复制件,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尽量让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
对互联网网页,也可请公安机关的技侦机构采取远程勘定措施来保全、固定证据,请公安技侦机构来证明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此类经当事人确认或以其他有效方式证明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拍照和录像,是行政执法中常用也非常有效的固定证据的方式。
不过,照片和录像本身,只是对涉案物品和场景的影像记录,不能象文字材料那样直接说出案件事实。
为更有效地利用照片或录像固定证据,建议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涉案现场或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时,要尽可能地将其特定化,并尽量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下来。
要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其他相对固定的参照物(如涉案现场或物品邻近的建筑物或物品)一并拍摄,采用全景式拍摄与局部细化拍摄相结合的方法,注意突出涉案现场或物品本身的特殊之处以及与案件相关之处,使涉案现场或物品特定下来,确保违法行为人无法否认。
如拍摄涉案现场时,将其全景及相邻的的有特点的其他场景一齐拍下来;拍摄物品时应将其与能证明和当事人相关的场景或人物一同拍下来,尽量避免孤立地拍涉案物品本身;在涉案物品已被移离现场或者无法与其他有效参照物相对照的情况下,对相关照片,要用证据粘贴单粘好,注明该照片的证明对象,由违法行为人或涉案物品提供人在照片粘贴处捺骑缝手印,并由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其次,底片、胶片及数据电文的原始载体,也应归入案卷,并和照片一样,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再次,在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的,应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拍照、录像情况。
最后,相机有时间显示功能的,要注意调准时间。
六、抽样取证及鉴定结论的要求及取证策略(一)抽样取证相关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但如何抽样才符合规定,所抽样品才更有证明效力?首先,应按规定确定抽样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