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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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篇一: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

所以,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

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已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稀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绕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法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法官经常会听到行政机关的抱怨。

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

本文只是选取证明标准这一个部分,结合行政处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观点。

一、事实认定需要证明标准(一)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过程: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我们经常讲,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但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

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

而这一认识以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

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是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对事实的认定。

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

试分析一个案件查处过程: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查处一起销售假药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并未直接感知,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如相对人的销售记录、举报者提供的由相对人开具的发票、对该药品的检验报告等等。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认定事实不准确可能造成冤枉错案的发生。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听证程序和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提高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些改进举措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改革至关重要。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统一标准、认定事实、冤枉错案、受理机构、独立、公正性、听证程序、证据审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质量。

1. 引言1.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重要的程序制度之一,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听证,听取有关证据和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偏袒或不公平。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判断事实和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能,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办事。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顺利运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 正文2.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1.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了听证过程的不一致性和混乱性。

不同地区和机构可能对听证的程序、要求和方式有所不同,使得当事人很难预料和应对。

如何撤销行政处罚

如何撤销行政处罚

如何撤销⾏政处罚依据《⾏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对⾏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政复议,经审查,⾏政处罚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的;适⽤依据错误的等情形,可以撤销处罚。

关于撤销⾏政处罚的相关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如何撤销⾏政处罚1、⾏政机关作出⾏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不服处罚,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2、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后,如果⾏政处罚有适⽤法律错误,或者违反程序等情形的,会撤销⾏政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条⾏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作出的具体⾏政⾏为进⾏审查,提出意见,经⾏政复议机关的负责⼈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政复议决定:(⼀)具体⾏政⾏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不履⾏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定期限内履⾏;(三)具体⾏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政⾏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政⾏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在⼀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政⾏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的;2.适⽤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职权的;5.具体⾏政⾏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不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书⾯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政⾏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政⾏为。

⾏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重新作出具体⾏政⾏为的,被申请⼈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政⾏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政⾏为。

⼆、⾏政处罚执⾏的⽅式有哪些(⼀)⾏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出具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的,当事⼈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执法⼈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收缴罚款⼈之⽇起⼆⽇内交⾄⾏政机关,在⽔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抵岸之⽇起⼆⽇内交⾄⾏政机关。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四)超越法定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做出之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撤销效力可以自撤销之日发生。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做出行政执法行为。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撤销情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都做出了关于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规定。

如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任何引起权力偏差的违反法律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均可予以撤销”。

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可能最全面,涉及到行政行为部分无效、当然无效、错误的行政行为及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

日本行政法学者将“构成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合理的原因称为行政行为的瑕疵,瑕疵行政行为又可分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

《程序规定》在借鉴世界各国大多数做法的基础上,对执法行为作m了可撤销规定,并对撤销的适用范围、部分撤销以及撤销的效力等做出了规定。

一、撤销的适用范围(一)撤销的标准。

理论上,撤销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不同于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确认无效的标准是执法行为存在严重和明显法律缺陷。

而对程序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不适宜用补正或者更正的方式予以补救的,则可以采用撤销的处理办法。

一般来讲,撤销行政行为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撤销: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且缺少的该要件不构成严重或者明显缺陷的,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是国家监管行为中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证据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证据采集是获取相关证据以验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和核心,是行政机关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环节。

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证据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询、调阅、抄录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对于需要依法征询的专门机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征求。

(二)事实必须准确。

行政机关必须精审证据,避免将不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列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同时,应当通过比对各项证据,逐一排除存在的不实之处和矛盾之处。

(三)证据必须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收集与确认有关的证据,不能够出于片面立场和个人意愿,在证据上选择性听取或者认定证据。

事实认定是需要证据支撑的。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现场调查记录、书面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虽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从中可以推断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相关到证据、客观事实等。

行政机关应当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进行审查,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证据采集证据采集是事实认定的必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采取合法证据。

证据采集主要方法包括现场勘查、取证令、证人传唤、询问调查和检查等。

(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现场勘查记录、拍照片等形式,对现场进行较为详细的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现场勘查通常能够获取一些直接证据,如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同时还能够了解相关情况,获取间接证据。

现场勘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现场勘查应当在当事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以便其进行配合;在无法知道的情况下应当在证据所在的地点留置告知书;2.现场勘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勘查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内容;3.现场勘查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解读

行政处罚法解读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 • • • •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南阳任超奇案
2008年9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市一市民 任超奇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执法人员从他的电脑中检查 到淫秽视频,该事实有任超奇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和淫秽物品鉴定 为证,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 《管理办法》中看到,该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 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 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 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 并未对公民查阅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是法律,是新法,而《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 查阅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律分类 法理分类: ◆申戒罚 • 警告 ◆财产罚 • 罚款 ◆行为能力罚 • 没收 ◆人身自由罚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功能: • 行政拘留 制裁和惩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种类 预防与教育
性质:惩戒
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谁拥有设定 权?
从体系上看,能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十五、十六条) “相对集中处 罚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其好处在于:提高执法效力; 防止多头执法。这个制度是现实生活中城管存在的法律依据。城 管是一个相对集中的综合执法机构,是一个组建机构。集中了好 几个机构的权利,包括工商、城建、环保、规划、市容、卫生。 二、第十七条,是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第十八、十九条:行政委托组织: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受托组 织以谁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②谁承担责任③不得转委托。 该类组织的成立需具备三个条件,在第十九条中规定:1.属于依法成 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政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检查的,应 该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与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力的情形不同,此处为严重程序瑕疵)(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判决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第54条中独立出来的一条,并作了一处重要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情形。

在修改过程中,对程序违法也作了多次调整,最后采用了折中方案,仍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情形,同时将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作为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判决形式,其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依照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判决被诉行政行为撤销的理由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条列举了六类违法情形。

被诉行政行为只要存在一类违法情形,就应当判决撤销。

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中部分违法的,应当撤销违法部分,保留正确部分。

一、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案件事实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足。

判断证据是否充足,涉及证明标准问题。

行政诉讼既要查清事实,又要兼顾行政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其证明标准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比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低,比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要高,有观点将之归纳为“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

由于行政诉讼情形很多,特别是被诉行政行为多样化,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因此本条保留了原法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表述。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楚。

主要证据不足这个判断标准有很大包容性,在遵循基本含义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实际情况,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有关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许可等案件,应当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有关证券类行政案件,证明标准就没有那么严格了。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无效的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无效的有哪些?

The loneliest person is the one who has been forgotten in memor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无效的有哪些?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无效的有哪些?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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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行政处罚中的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中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所谓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证据必须真实;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三是证据必须充分,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

证据确凿了,即使违法者拒不承认,也可以处罚。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权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很难做象刑事案件那样把所有细节都证明得非常清楚,但起码应做到主要违法事实清楚,赖以定性处罚的主要证据充足,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案件就有瑕疵,就经不起行政诉讼的检验。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

因此,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

笔者梳理了近年来发生的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诉讼案件,其中很多行政处罚之所以被法院撤销,就是因为主要证据不足。

但在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对哪些是主要证据,怎样算主要证据不足比较模糊,在此抛砖引玉,旨在引起各位同仁探讨。

主要证据是指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每一个案件主要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起码对以下三方面的事实都能合法有效地证明,一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二是违法情节轻重以及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事实,三是其他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

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证实以上事实,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违法案件的认定认定往往有多个事实,每个事实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均要有证据加以证实。

如果有的基本事实有证据加以证实,有的没有证据或证据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

如果行政处罚中有关定性和处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一些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结果的事实证据不足,则不能依此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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