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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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总则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3.1 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2 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5本标准所称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

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3.6本标准所称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3.7本标准所称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4.主体资格4.1 处罚主体: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2 被处罚主体: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5.事实证据5.1 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旨在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将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的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评分标准1. 目录的编制是否规范:案卷目录应按照统一标准编制,包括分类、编号、名称等信息。

评分标准:完全符合(5分)、基本符合(4分)、部分符合(3分)、不符合(2分)。

2. 基础资料的准确性:案卷中的基础资料,如被处罚对象的身份信息、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评分标准:完全一致(5分)、基本一致(4分)、部分一致(3分)、不一致(2分)。

3. 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案卷中应包含相关的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会记录等,并且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

评分标准:全部完整(5分)、大部分完整(4分)、部分完整(3分)、不完整(2分)。

4. 执法过程的合法性:案卷中应包含执法人员的执法笔录、听证会记录、查封、扣押等行为的决定书,并且这些决定书应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

评分标准:全部合法(5分)、大部分合法(4分)、部分合法(3分)、不合法(2分)。

三、案卷材料的规范性评分标准1. 文字表述的准确性:案卷中的文字表述应准确无误,不含有错误、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评分标准:全部准确(5分)、大部分准确(4分)、部分准确(3分)、不准确(2分)。

2. 材料的统一格式:案卷中的各类材料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整理,如文字大小、页眉页脚、段落格式等。

评分标准:全部统一(5分)、大部分统一(4分)、部分统一(3分)、不统一(2分)。

3. 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案卷中的文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并且应保证文件的完整性。

评分标准:全部规范完整(5分)、大部分规范完整(4分)、部分规范完整(3分)、不规范完整(2分)。

4. 标题、编号的准确性:案卷中的各类文件应包含规范准确的标题和编号,以便于查阅和管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第一部分总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3.1 主体3.1.1 处罚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使用说明: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2、基础标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案卷得分为0。

3、一般标准:将行政处罚行为划分为5个部分设定相应分值:立案10分;调查取证40分;审查决定35分;执行10分;立卷归档5分。

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基础标准序号评查项目分值评查标准评分要求1 主体100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2 事实与证据100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准确。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与情节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100分。

4、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 适用依据100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

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

北京市农业局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朝阳、海淀、丰台区农委,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局属各执法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27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案卷的制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和落实;在贯彻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联系人:陆洪,联系电话:82031955)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总则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

但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案卷不适用本标准。

2.标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3.术语3.1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强制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3.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指被实施行政强制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3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3.4 案由是指对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

3.5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记录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包括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告知所做的笔录。

实体标准4.主体资格4.1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4.1.1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具有法定职权。

4.1.2实施行政强制符合法定的权限。

4.1.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4.2行政强制的当事人:4.2.1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是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案卷齐全性评查标准案卷齐全性是评价行政处罚案卷是否符合规定的重要指标。

评查案卷齐全性应包含以下内容:1.案件依据:评查案卷是否包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并确保这些依据的合法性和适合性。

2.处罚事由:评查案卷是否详细记录了行政处罚的事由,包括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证据材料:评查案卷是否包含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如现场勘查报告、调查笔录、照片、视频等,这些材料应能够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

4.程序合规性:评查案卷中的程叙文件是否齐全,包括立案决定书、送达书、听证笔录等,这些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合法性评查标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评价行政处罚案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指标。

评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应包含以下内容:1.行政许可依据:评查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合法依据,如行政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2.程序合法性:评查处罚决定的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听证程序、合规的调查取证程序等。

3.责任认定:评查处罚决定中对责任人的认定是否准确、明确,并给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4.处罚种类和幅度:评查处罚决定中所采取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是否合理、适度。

三、案卷文件科学性评查标准案卷文件的科学性是评价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合理、规范的重要指标。

评查案卷文件的科学性应包含以下内容:1.文件整齐规范:评查案卷文件的装订、编号、页眉页脚等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易于辨认。

2.逻辑关系清晰:评查案卷中各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晰,是否能够从一份文件中完整了解案件的情况。

3.数据准确性:评查案卷中所涉及的数据是否准确、真实,是否经过核实和验证。

4.材料完整性:评查案卷中的各类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遗漏和缺失。

附件:1. 相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附件2. 示例案卷评查表格附件3.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处罚。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京劳法发[1998]1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8.07.31
【实施日期】1998.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
知》的通知
(京劳法发(1998)131号1998年7月31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劳动行政处罚执法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要求如下,请一并试行。

一、归档立卷的时间:
处罚决定书被当事人全面履行之后,即可结案;结案后应整理处罚文书和有关案件材料,尽快归档立卷,一般情况下应在结案后的一个月之内归档立卷完毕。

无特殊情况,未在一个月内完成归档立卷的扣10分。

二、案卷封皮的填写:
案卷必须使用正规的案卷封皮,填写时可参考以下规范:
(一)第一大空格填写劳动局全称,即××区县劳动局;
(二)第二大空格填写执法机构全称,即劳动监察大队或×××监察科;。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总则一、评查依据。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制定。

二、评查原则。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

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规定,但符合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三、评查方式。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四、案卷计分方法。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一)基本要素审查的分值为100分,不设负分。

凡违反案卷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任一基本要素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二)一般要求审查的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0分、5分、2分、1分、0.5分。

凡违反案卷基本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三)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案卷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单位成绩与名次排列(一)单位成绩。

按照单位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计算,具体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单位名次。

原则上按照分数和档次顺序排列;成绩属于同一档次的单位,名次按照参评案卷符合规定数量的单位优先于参评案卷少于规定数量的单位顺序排列。

评分细则一、基本要素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3、以非法定授权机构或者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使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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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总则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3.1 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2 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5本标准所称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

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3.6本标准所称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3.7本标准所称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4.主体资格4.1 处罚主体: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2 被处罚主体: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5.事实证据5.1 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5.4 卷内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6.适用法律6.1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准确无误。

6.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

7.程序规则7.1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进行。

7.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7.3 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环节有相应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7.4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文书和工作环节。

一般标准8.立案。

主要文书: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记载初步掌握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情况,并准确记载案件来源、承办意见、审批意见、审批时间等。

9.调查取证。

主要文书有调查笔录、取证文书、鉴定结论或相关说明、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

9.1 调查笔录。

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9.1.1 询问笔录。

应当准确记载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或盖章。

9.1.2 检查(勘验)笔录。

应当准确记载检查(勘验)时间和地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勘验)的内容、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

9.2 抽样取证文书。

包括取证审批文书、取证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

9.2.1取证审批文书。

应当准确记载案件调查的基本情况、需要取证的理由、取证内容、承办人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及其申请和批准时间。

9.2.2取证通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姓名),取证事由、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

9.2.3物品清单。

应当准确记载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9.2.4物品处理通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印章和通知时间。

9.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

(文书内容同本标准9.2所列各项)9.4相关证明文书。

包括鉴定结论、相关说明和授权委托书。

9.4.1鉴定结论或者相关说明。

应当准确记载鉴定或者说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名称、申请鉴定或者说明的时间及事由、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或者说明部门的印章和鉴定时间。

9.4.2授权委托书。

应当注明受托人姓名,授权委托的内容和时间,授权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9.5 听证文书。

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

9.5.1 听证告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认定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其告知时间。

9.5.2 听证通知书。

应当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其通知时间。

9.5.3 听证公告。

应当准确记载听证事由、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其公告时间。

9.5.4 听证笔录。

应当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案件调查人的案情简介;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签名。

9.5.5听证报告。

应当准确记载案件来源和案件调查认定的基本情况;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9.6调查终结报告(可与案件处理呈批文书合并使用,报告主要内容同本标准10.1)10.审查决定。

主要文书有: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10.1 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认定和处罚的依据;承办人意见和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和审批时间。

10.2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应当准确记载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案情简介;会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其期限;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印章。

11.送达执行。

主要文书有:送达文书、执行文书。

11.1 送达文书。

应当准确记载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和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印章、送达人签名、收件人签名及其签收时间。

11.2 执行文书。

11.2.1 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凭证。

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等,此类文书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填制。

11.2.2 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审批文书。

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说明等,此类文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承办人关于延期、分期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和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以及审批时间。

11.2.3 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具有加处罚款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等。

11.2.3.1 加处罚款文书。

应当在卷中附存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缴款书或者银行代收凭证。

11.2.3.2 查封、扣押、冻结文书。

包括审批文书、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文书内容同本标准9.2所列各项)。

11.2.3.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按照法院统一要求填制。

12.结案。

主要文书是结案审批文书。

12.1 结案审批文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姓名)和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承办人申请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其时间;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其时间。

13.案件移送文书。

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移送理由、移送内容;移送机关名称、印章以及移送时间等。

14.立卷归档。

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4.1 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多卷,即正卷和副卷。

案卷使用档案部门统一印制的封皮。

14.2 文书填制。

卷内文书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字迹清晰,页面整洁。

涂改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空白处应当做划线标注。

14.3 证据保存。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其存放地点等内容。

14.4 文书装订顺序。

卷内文书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按序排列。

14.5 卷内文书页码。

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4.6 破损文书应修补或者复制。

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14.7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案卷装订无金属物。

14.8 立卷归档符合档案法的其它要求。

15.本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16.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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