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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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5、制作笔录;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备案;8、执行。

▲二、处罚有法定依据;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5、制作笔录;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备案;8、执行;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毕海燕【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2(028)002【总页数】3页(P37-39)【作者】毕海燕【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要点】告知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前应当履行的程序性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案情】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古寨派出所。

第三人梁某。

2010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梁某在办公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办公室外走廊互相撕打。

被告某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古寨派出所(以下简称古寨派出所)接到原告报警后到达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2010年4月14日14时31分,被告古寨派出所向原告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笔录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查明,2010年3月29日上午,梁某与王某在某中学办公室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二人又在办公室外走廊发生冲突,并互相用手撕打,冲突过程中致王某轻微受伤,梁某眼镜被打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为证。

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该笔录中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权,但是未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原告在告知笔录上注明“有意见,我没有打梁某,我没有打他任何身体部分,我出办公室门,他在后面追上,口出恐吓语言,并动手打我。

”被告于当日16时在某中学数学组办公室向原告、第三人留置送达了(2010)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及原告各进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应撤销

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应撤销

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应撤销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将其纠正。

一、未按法定程序取证的案例未按法定程序取证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调查、取证和审查,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得到确切的保障。

这种行为容易产生误判,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处罚。

以某地一起交通违法案件为例。

当事人驾车途经道路时未遵守交通规则被交警抓获,但交警在将当事人带回警局时,并未现场对其车辆进行检查,也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就将其罚款200元。

后经当事人上诉,上诉机构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驾驶员并未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时也没有喝酒。

这就充分说明了交警在处理此案件时未按法定程序取证,造成了错误的行政处罚。

二、规范标准适用不当的案例规范标准适用不当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关键环节,并未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导致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合理。

以某地一起家政服务纠纷案为例。

当事人在网上找了一家家政服务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后,却未得到任何服务。

事后,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该家政服务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于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在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规范和程序进行调查,只是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就对该家政服务公司进行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事后调查发现,该家政服务公司并没有实际上门服务,但也没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该公司实施的处罚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企业的利益。

三、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撤销的原因对于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予以撤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撤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证据不全:未按法定程序取证的案件,证据往往没有得到完整的调查和审查,对于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存在不确定性。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土地管理法的处理方式


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 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 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机关在法院,也就是说,土地执 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

当事人未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 行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具 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拆 除违法建筑。被责成的行政机关以适 当方式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 除;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二)


公告期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向当 事人下达催告书;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 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 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 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
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 题
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


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应当在查清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后进行,如果实 施者是公民,则应以该公民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实施者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但 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处理,不能直接以个体工商户 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 以行政处罚为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 写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 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 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 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 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 行政处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 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

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A. 罚款B. 没收违法所得C. 责令停产停业D. 没收非法财物答案:D2.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是?A. 人民政府B.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C. 公安机关D. 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答案:D3. 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哪些内容?A.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 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C.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D.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答案:ABCD4.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有?A. 当事人申请B. 行政机关主动C. 人民法院指定D. 人民检察院指定答案:A5.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当场收缴B. 邮寄C. 电子支付D. 代扣代缴答案:B6. 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为?A. 1年B. 2年C. 3年D. 5年7. 以下哪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 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C.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D. 当事人年龄不满18周岁的答案:AB8.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应当是?A.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B.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C. 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D. 人民法院的法官答案:B9. 以下哪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A.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B. 当事人自愿承担行政责任并同意接受处罚的C. 当事人已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D. 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10.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期限为?A. 30日B. 60日C. 90日D. 180日答案:B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1.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答案:正确1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正确1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怎样履行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怎样履行

当场作出⾏政处罚怎样履⾏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如果是处罚款的,⼀般是由当事⼈到指定的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

确有困难的,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关于当场作出⾏政处罚的履⾏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当场作出⾏政处罚怎样履⾏1、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如果是处罚款的,到指定的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果到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有困难的,可以由执法⼈员⾃⾏收缴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五⼗三条对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决定,当事⼈应当依照本法第六⼗七条⾄第六⼗九条的规定履⾏。

第六⼗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条、第六⼗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及其执法⼈员不得⾃⾏收缴罚款。

当事⼈应当⾃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五⽇内,到指定的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九条在边远、⽔上、交通不便地区,⾏政机关及其执法⼈员依照本法第五⼗⼀条、第五⼗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到指定的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提出,⾏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如何纠正出错的⾏政处罚决定书1、编号、字迹、⽇期、等错误如果发现《⾏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政处罚决定书》给⾏政相对⼈,不必重新履⾏⾏政处罚告知程序。

2、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有问题。

如果发现《⾏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件作出必要说明,从⾏政相对⼈处收回该《⾏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政处罚决定书》给⾏政相对⼈。

3、适⽤法律错误如果发现《⾏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件撤销该《⾏政处罚决定书》,并从⾏政相对⼈处收回该《⾏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死亡)

案例(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死亡)

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置作者:胡恒念更新日期:2009年10月19日烟草在线专稿●案情2009年8月8日,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外省贩购真品卷烟500条,运输途中被烟草局查获。

烟草局对违法运输的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行政措施,保存于烟草局专卖仓库内,并立案调查,调查查明了李某违法运输卷烟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处罚决定送达之前,李某在8月12日因病死亡,李某配偶张某来烟草局索要卷烟。

●分歧对该案如何处理,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行政相对人已经死亡,无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因此,不能实施处罚,案件作终结处理,涉案卷烟返还李某继承人张某;第二种意见认为,相对人李某死亡,但其违法事实清楚,且有查获的真品卷烟价值来支撑处罚的执行,所以应予行政处罚,处罚时将李某作为第一当事人,张某作为第二当事人,处罚只选择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的数额以真品卷烟的变价(收购)总额为限,若有剩余则由张某领回;第三种意见是此案不能再处以行政处罚,原因是当事人死亡,被处罚主体缺失,行政处罚基础不完整,故行政处罚案件应该决定终结,但对涉案卷烟可以比照行政处罚种类中的收购予以变价,变价款由李某继承人张某领取。

●评析行政处罚的要素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客体、违法行为(其他还包括处罚种类及幅度)。

这三个要素有机结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缺一不可,没有这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将不能构成行政处罚。

主体缺乏或者错误必然导致行政违法;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清楚,行政处罚的结果必然站不住脚而被其他程序推翻,客体的缺失也就失去了行政处罚的意义和指向。

再严格地说,这三个要素应该支撑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而不是部分过程,中途任一要素变化一定会导致案件的延时、中止、终结。

处罚过程中主体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并,案件中止,待处罚权利明确后恢复;违法行为有变化,处罚决定会在重新确定事实后才能作出;客体的灭失含二种情况,一是找不到当事人,导致的是案件的中止,期间由行政主体以发布公告等方式来处理案件,不免除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任,而当事人死亡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的行政处罚内容(种类、幅度)已不能客观上找到了承受点,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第二种意见)由于被处罚主体的缺失而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如何计算?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如何计算?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如何计算?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1、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当场签收的,送达时间从签收时算起。

2、被处罚人拒绝签收或没有当场签收而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视不同送达方式确定。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处罚决定书是法院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就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对应的处罚规定下发的一种文书。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要求接受处罚。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相应的处罚,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提起诉讼。

那么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如何计算呢,它是如何送达到当事人手里的呢?下面小编就为您答疑解惑。

一、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的计算方法1、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当场签收的,送达时间从签收时算起。

2、被处罚人拒绝签收或没有当场签收而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视不同送达方式确定。

3、留置送达的,留置当天为送达时间;4、邮寄送达的,以邮寄送达回执签售时间,算送达时间;5、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

二、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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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在很多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法律
适用等方面都很准确,但由于当事人认定不当,最终行政处罚决定被
法院撤销,下面对一些常见的主体确定进行探讨。1、个体工商户违
法的当事人确定。案例:阳光副食店因不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某县
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下面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头部分

当事人:阳光副食店;地址:湖滨镇沿河路;经济性质:个体工
商户,业主:刘胜利;、、、、、、、”分析: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其实这是不对的,涉及个体工商
户违法的,被处罚对象是业主,同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
以字号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
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
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此案的当事人不是“阳光副食店”,而是刘胜
利。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事人:刘胜利,阳光副食店业主;住址:
湖滨镇沿河路。2、承包经营中违法,当事人确定。案例:某市红星
机械厂将食堂承包给职工张某,因该集体食堂在卖饭时销售非法生产
的卷烟,烟草专卖局对食堂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单位食堂承包者张某
不服处罚,向上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后,又上诉法院。经审理判决,
行政处罚因主体不当而被撤销。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
规定的程序实施。这说明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是“红星机械厂食堂”,该食
堂非公民、法人,且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的法定条件,因此把“某单位食堂”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主
体不适合。

对单位内部的机构进行出租、承包,如学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给个
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当事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租
用单位场所或者单位对外承包给他人,并以承租或承包人自己名义经
营的,以承租、承包人为当事人;二是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经营或者
以双方共同名义经营的,以出租人为当事人;三是内部人员承包,并
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而实际是承包人自己经营的,一般情况仍然以
发包人作为当事人。本案中考虑到内部承包的性质,应把红星机械厂
作为处罚当事人比较合适。3、法人分支机构违法的主体确定。案例:
家家乐超市是一家连锁型超市,有法人资格,09年在新水镇设立分
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业一个月,
就因违法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
店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
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
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
属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被处罚人,真正的处罚相对人是家家乐超市。如果家家乐超市新水镇
分店领取了营业执照,处罚性相对人就是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4、
法人单位违法的主体确定。案例:红光商店是刘某、张某和王某出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烟酒百货,刘某是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该
商店因无证批发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处,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当事人一栏填写的是:红光商店经理刘某,刘某不服引发争议。分析:
在行政处罚中,被处罚对象要么为单位,要么为个人,将单位和个人
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不当。本案中红光商店是法人,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因而应将红光商店作为被处罚主体。5、登记的业主与
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当事人确定案例:王某将其经营的烟酒店转让给
刘某,双方约定房屋、柜台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刘某使用。刘某
随即对外开展经营,后因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
处。在被处罚时应以谁作为被处罚主体,内部发生争议。分析:刘某
与王某尽管约定,定房屋、柜台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刘某使用,
但实际上是一种租赁场地、设施的租赁关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将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他人,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刘某在没有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即以王某名义对外开展卷烟零售,属无
证经营行为,王某构成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双方都
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问题是,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买品行为的违法主体应该处罚
谁。在专卖执法实践中,由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事实上已不经营,一般
不会在经营场所,也很难找到他。这给执法人员调查案情,收集证据
带来困难,登记保存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也
无法直接送达,甚至难以执行,这都使处罚工作陷入被动。相反的是,
实际经营者则容易找到,把实际经营者作为被处罚主体,有利于案件
调查,也容易执行。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民诉意见》第46条
第2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在处罚实践中,将登记
业主和实际经营人列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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