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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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发[2017]7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03【实施日期】2017.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17〕7号)市政府各部门:《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日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辽委发〔2014〕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巩固简政放权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通过优化调整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理顺权责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突出重点工作任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明确环境保护和招商引资职能,推进市政府各部门全面正确履行统筹、服务、指导和监督等职责,优化内设机构,深挖编制潜力,重点强基层、强一线,释放振兴发展动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二、优化调整范围此次优化调整“三定”规定的范围是:市政府32个工作部门。

三、主要内容(一)优化部门职责配置一是结合“放管服”改革,梳理明确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责,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对社会、企业、群众的公共服务职责,强化统筹、服务、指导、监督等职责,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二是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加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服务行业发展等职责;三是结合上级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将市委、市政府各项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明确到部门职责中;四是整合交叉分散职责,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相同或相近职责尽量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5]51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1【实施日期】2015.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成立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市政府代市长戴炜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市长朱建中、副市长朱云、市政府秘书长张贵昌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年冠金、李勇、市编委办主任刘景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孙铁鹏、市财政局局长施民新、市工商局局长刘双立、市人社局局长支剑锋、市民政局局长郭毅、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孙一博、市政府办副主任付尧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各地区、各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协会及中介组织改革组7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编委办主任刘景林担任,副组长由市编委办副主任张树华、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立生担任。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9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9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94号连山区、建昌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消除公铁平交道口存在的安全隐患,打通路网瓶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顺利推进平改立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改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密电〔2017〕12号)、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平改立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辽交公路发〔2018〕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目标,靠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具体抓、相关单位全力落的责任机制,努力形成整体联动、层层推进、聚焦发力的良好局面,有针对性地做好我市平改立工程建设任务。

我市县级以上公路平交道口共计6处,其中连山区5处、建昌县1处。

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并力争年内开工;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必须在今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明年顺利开工。

二、组织机构为更好地完成我市平改立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运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平改立建设领导小组。

其成员如下:组长:胡伟副市长副组长:王洪升市政府副秘书长范立民市交通局局长成员:张德文市交通局副局长李印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龚克市财政局副局长孙警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蒋克旭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冶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熊玉辉市水利局局长朱恩东市林业局副局长王东方市维稳办副主任梁成栋市审计局局长刘维武连山区副区长李兵建昌县常务副县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协助办理工程前期审批手续,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5]38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日葫芦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切实解决改革进展不平衡、措施不协调、政策不配套、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在公立医院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保制度完善、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富有效率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提供基础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

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等领域的改革。

2.坚持维护公平,提高效率。

强化各级政府保基本的责任,切实履行制度设计、标准制定、规划引领、行业监管等职责;注重激发社会活力,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改革要与地区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财政和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结合实际大胆探索。

4.坚持政策引导,注重实效。

强化医改工作的政策引导,注重政策配套和项目落地,加强督导考核和效果评价。

二、工作任务(一)医改惠民九项重点工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加强校企联盟建设实施方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加强校企联盟建设实施方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加强校企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7]98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1【实施日期】2017.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加强校企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加强校企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1日葫芦岛市加强校企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建设高中等学校、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紧密结合的协同发展联盟,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助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辽宁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辽宁振兴发展的具体举措,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教育发展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校企联盟建设为抓手,以促进校企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提升科技、人才供给质量和水平为核心,以建立校企协同发展运行机制、服务和监督考核机制,及优化校企协同发展环境为重点,政府主导,协同发力,促使高中等学校“形成合力,抱团服务”,推动高中等学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等“贴紧靠实,捆绑发展”,在互动共赢中促进行业产业转型升级,高中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大幅提升,校企协同为葫芦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

市政府涉农、涉工、涉服务业相关部门,要分别组织行业企业围绕产业链条延伸、拓宽和转型升级,提出技术创新和人才需求,按照行业企业特征提出联盟布局初步方案,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加入联盟,形成需求侧。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葫政办发〔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行政机关公文是承载政府信息的重要载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实效,促进政府行政效能提升,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实际需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认定标准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外,均须认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主动公开。

各级行政机关要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发文字号使用方法,规范政府令、政发、政办发、部门发、部门办发等文件的发文字号使用和印发范围,其公开属性一般应认定为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无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

(三)不予公开。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涉及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葫政办发〔2018〕139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委发〔2017〕39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2019年葫芦岛市农垦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190号)要求,现将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明确改革路径和保障市政府决定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根据农场每年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拨付,从2017年开始计算。

一是市直两家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其中:韩家沟果树农场每年79.29万元,前所蚕种场蚕业服务站每年46.64万元。

二是前所果树农场和大台山果树农场的国有土地,在市投资集团进行融资,此次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经费由市投资集团负责支付,待土地解押归还绥中县后,改革所需费用由绥中县政府承担,其中前所果树农场每年336.46万元;大台山果树农场每年336.66万元。

三是清产核资所需费用,韩家沟果树农场由市投资集团承担,蚕业服务站由市财政局安排;前所、大台山果树农场由绥中县政府安排。

四是农场办社会职能剥离之后,由农场继续提供办公用房给承担社会事务服务机构无偿使用,办公用房面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县级所属农场参照执行。

二、县级政府加快推进改革各县级政府授权各农场承办农场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应的管理权限,实现农场区域社会管理与地方管理体系相衔接,经费和规划渠道相畅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葫政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8日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加快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加速沿海经济强市建设的紧要之年。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对于破解全市体制机制障碍、遏制当前全市经济下行态势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19号)精神,把这项改革工作推向纵深,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民意为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清除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公共服务的“盲点”,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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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
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7]64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7〕6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3〕27号)及国家和省行业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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