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7年度县(市)区市属开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8•【字号】葫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8日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30号),设立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处级),挂葫芦岛市民防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
1.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2.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4.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6.3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7.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管理。
8.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由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承接)。
2.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迁移、报废审批。
2.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公布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公布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葫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公布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葫政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保持城镇基准地价现势性,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价格动态监测体系,按照《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7〕6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补充制定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并予以公布。
附件:1.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2.关于土地容积率修正说明3.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4.各类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说明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2日附件1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附件2关于土地容积率修正说明表1: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表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容积率修正系数表附件3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一、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适用于葫芦岛市建成区及规划建设发展用地。
该基准地价是政府宏观调控本地区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又作为政府土地收益金的依据。
二、关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
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是在现行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公共管理与服务项目(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用地进行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2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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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10.6元。
二、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结束——。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9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94号连山区、建昌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消除公铁平交道口存在的安全隐患,打通路网瓶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顺利推进平改立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改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密电〔2017〕12号)、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平改立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辽交公路发〔2018〕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目标,靠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具体抓、相关单位全力落的责任机制,努力形成整体联动、层层推进、聚焦发力的良好局面,有针对性地做好我市平改立工程建设任务。
我市县级以上公路平交道口共计6处,其中连山区5处、建昌县1处。
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并力争年内开工;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必须在今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明年顺利开工。
二、组织机构为更好地完成我市平改立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运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平改立建设领导小组。
其成员如下:组长:胡伟副市长副组长:王洪升市政府副秘书长范立民市交通局局长成员:张德文市交通局副局长李印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龚克市财政局副局长孙警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蒋克旭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冶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熊玉辉市水利局局长朱恩东市林业局副局长王东方市维稳办副主任梁成栋市审计局局长刘维武连山区副区长李兵建昌县常务副县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协助办理工程前期审批手续,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5]54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8【实施日期】2015.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葫芦岛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8日葫芦岛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30号),设立葫芦岛市民政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2.取消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
3.取消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用地审批。
4.取消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5.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许可(下放给县〈市〉政府承担)。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下放给县〈市〉政府承担)。
3.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4.养老机构许可(由县〈市〉民政部门承接)。
5.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
2.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5.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葫政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葫政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0日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控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省公积金监管处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社、公安、民政、税务、工商、不动产、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住房公积金是缴存职工存储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的性质和强制性(政策性)、专用性的特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葫政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0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葫芦岛市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葫芦岛市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成立葫芦岛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组成。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葫政办发〔2018〕139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委发〔2017〕39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2019年葫芦岛市农垦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190号)要求,现将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明确改革路径和保障市政府决定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根据农场每年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拨付,从2017年开始计算。
一是市直两家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其中:韩家沟果树农场每年79.29万元,前所蚕种场蚕业服务站每年46.64万元。
二是前所果树农场和大台山果树农场的国有土地,在市投资集团进行融资,此次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经费由市投资集团负责支付,待土地解押归还绥中县后,改革所需费用由绥中县政府承担,其中前所果树农场每年336.46万元;大台山果树农场每年336.66万元。
三是清产核资所需费用,韩家沟果树农场由市投资集团承担,蚕业服务站由市财政局安排;前所、大台山果树农场由绥中县政府安排。
四是农场办社会职能剥离之后,由农场继续提供办公用房给承担社会事务服务机构无偿使用,办公用房面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县级所属农场参照执行。
二、县级政府加快推进改革各县级政府授权各农场承办农场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应的管理权限,实现农场区域社会管理与地方管理体系相衔接,经费和规划渠道相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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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7年度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经济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7]49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7年度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经济
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市委第五次党代会及市五届六次人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政府确定的工业发展“六大工程”,确保完成2017年工业经济运行目标。
根据2016年各地区经济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及地区实际,制定《葫芦岛市2017年度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经济目标考核方案》,请认真组织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葫芦岛市2017年度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经济目标考核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第五次党代会及市五届六次人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政府确定的工业经济发展“六大工程”,确保完成2017年工业运行目标。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标
实行百分制考核,主要考核以下目标:规上工业主要目标、规下工业主要目标、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工业技改项目建设情况、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考核细则
(一)规上工业主要目标(35分)
1.规上工业增加值增幅(25分)。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1+实际增幅)/(1+计划增幅)]。
2.规上工业总产值增幅(5分)。
规上工业总产值增幅,达到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1+实际增幅)/(1+计划增幅)]。
3.规上工业营业收入增幅(5分)。
规上工业营业收入增幅,达到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1+实际增幅)/(1+计划增幅)]。
(二)规模以下工业主要目标(20分)
1.新增规模企业户数(10分)。
2017年底晋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达到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完成率。
(最高分得10分)
2.规下工业增加值增幅(5分)。
规下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1+实际增幅)/(1+计划增幅)]。
3.规下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5分)。
规下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1+实际增幅)/(1+计划增幅)]。
(三)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增幅(5分)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增幅,达到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1+实际增幅)/(1+计划增幅)]。
(四)工业技改项目建设情况(15分)
1.工业技改项目投资额(5分)。
工业技改项目投资额,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完成率。
(最高分得5分)
2.实施500万以上工业技改项目数(5分)。
实施500万及以上工业技改项目数,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完成率。
(最高分得5分)
3.500万以上竣工投产工业技改项目数(5分)。
500万以上竣工投产工业技改项目数,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完成率。
(最高分得5分)
(五)智能制造项目建设(5分)
智能制造项目数及智能服务试点示范企业数,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完成率。
(最高分得5分)
(六)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5分)
投资5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经营管理等方面信息化。
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完成率。
(最高分得5分)
(七)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15分)
1.新增“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数(5分)。
新增“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数,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完成率。
(最高分得5分)
2.实施重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数(5分)。
实施重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数,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完成率。
(最高分得5分)
3.新建产学研合作关系企业数(5分)。
新建产学研合作关系企业数,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90%分值),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得分=基础分×完成率。
(最高分得5分)
三、说明
(一)市政府将上述目标纳入2017年度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畴。
(二)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各地区的考核和综合协调工作,对上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每年评比一次。
(三)此考核方案计分方法与市绩效考核计分方法一致。
(四)本方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017年度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经济考核目标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