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私募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困局——资管征税带来的新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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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困局——资管征税带来的新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56号文以正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列举的范围中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如下图所示:但是,这里的私募投资基金指的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实质是一种信托结构,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属于资管产品范畴,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私募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但是常见的有限合伙基金,其本身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投资行为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合伙企业层面申报,不是由私募管理人缴纳。
两者区别如下:契约型基金增值税业务的纳税申报,由私募管理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基金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其中基金产品运营业务按照3%简易计税,但是其他业务(即自有业务)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在申报层面,是用一套申报表,也是按照管理人自有业务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的。
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是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如果私募管理人是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费收入和资管产品都是简易计税,在增值税申报上只涉及征收率3%。
这里会存在一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只涉及一张申报表。
资管业务和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都在这一张申报表中申报,如下图所示: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可能私募管理人本身资产管理规模很大,但是管理费收入却很少,比如管理规模是2个亿,按照千分之二收取管理费,其一年的管理费收入为40万,达不到500万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但是2月份申报时,私募管理人需要将这2亿规模的产品的应税销售额在申报表层面和管理费收入一起申报。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摘要】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是指信托公司通过管理委托人的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的资产,并根据约定向委托人分配收益的一种金融产品。
本文主要从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征收规定、风险分析、优化策略和合规建议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通过对增值税政策的解读,了解信托业资管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方面的具体规定,进而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优化策略,以避免增值税带来的税务风险。
结合当前政策法规,给出合规建议,帮助信托公司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确保资管产品的合规经营。
这些分析和建议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理解增值税政策,规避税务风险,提升资管产品的合规性和竞争力。
【关键词】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征收规定、风险分析、优化策略、合规建议、结论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信托合同的形式,以信托财产为财产管理对象,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管理和运用资产的金融产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信托业资管产品逐渐成为投资者多元化投资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增值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税种,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征收一直备受关注。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税款的税种,其征收范围涉及生产流通领域的商品和劳务,对于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和征收规定,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本文将围绕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政策解读、征收规定、风险分析、优化策略和合规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帮助投资者和业内人士更加深入地了解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规避风险,优化税务筹划,提升资产管理收益。
通过本文的讨论,希望为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2. 正文2.1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是指针对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所管理的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根据现行法规,信托公司和资管公司管理的资产属于货物或劳务,因此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会受到增值税的征收。
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

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在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有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关注。
本文将一一介绍这九个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操作细则。
首先要关注的问题是资管产品的分类。
根据细则,资管产品被分为投资类和财务类。
投资类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而财务类包括了信托和保险公司等。
了解这些分类对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资管产品的运作方式有很大帮助。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资管业务的税收问题。
细则明确规定资管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3%。
这一税率适用于各类资管产品,而且只针对资管服务的费用部分。
对于资金池类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资金池的管理员身上。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纳税主体的问题。
细则指出,资管业务的纳税主体应为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
这意味着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凡是与资管业务直接相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但是,对于与资管业务无关的增值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这需要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正确地申报和抵扣增值税。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资管业务的税务登记问题。
细则要求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这是为了保证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在资管业务中的合法地位,并对其纳税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个问题是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细则规定,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应根据实际的增值税付款义务给予合作机构和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有助于确保资管业务的合规运作,也便于相关方面进行税务核算和申报。
第七个问题是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细则明确规定,对于从事赛杰资管业务的资管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适用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将对资管行业的发展和刺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八个问题是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细则规定,对于投资类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计算基础为管理费收入减去相关支出的总额。
会计实务之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
题
最近这几个月,我接触了好几家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和券商,和他们就140号文资管产品增值税对经营业务的影响和落地实施问题进行了一些交流。
目前大家都翘首以盼总局关于140号文的操作细则能尽早出台,毕竟140号文的实施涉及很大的工作量,7月1日可能都来不及。
当然,在沟通的过程中,我也发现,其实大家对140号文也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
比如有企业反映某些机构在宣传培训140号文时,认为140号文的落地实施会在金融业增值税中产生非常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种观点我实在是不敢苟同,着实是对总局140号文的文件精神没有全面理解的产物。
我们不能否认140号文落地实施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认为其会导致严重的重复征税就是危言耸听了。
资管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既然140号文已经确定了资管业务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个大原则,那后面的操作细则肯定是在这个大的原则基础上展开。
但是,税务机关也需要认识到,资管行业不仅需要对税法的遵从,也需要对行业监管规则的遵从。
比如,资管行业独立核算、独立托管,自营和资管分离,这都是资管行业不能跨越的红线。
因此,我们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该在这个红线下进行,如果因为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合理性,导致资管的运行无法满足这个大的监管要求,这样的操作细则也无法落地,这个是我们在制定整个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必须关注的问题,即需要和行业监管大原则的协同。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业作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一环,逐渐成为了投资者理财的新热点。
而信托业资管产品正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
然而,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信托业资管产品也逐渐涉及到了增值税的问题。
那么,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哪些环节会涉及到增值税?下面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信托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增值税问题在信托业中,信托企业通常会针对其资管产品的管理工作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而这部分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则需要参考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劳务费用是否应当同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的规定,信托企业所提供的资管服务属于劳务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信托企业在收取资管产品管理费的同时,需要将相应的增值税纳入国家税务部门。
信托业资管产品通常需要向托管银行支付一定的托管费用。
而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的增值税问题是否与信托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增值税问题相同呢?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
在实际操作中,托管银行收取的托管费,同样也属于劳务服务。
但由于托管银行本身有一定的资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因此托管银行收取的托管费,可以符合一定的免税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指南》,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根据托管服务的性质、期限、价格、地点等多个方面确定。
因此,在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之前,信托企业需要查清楚具体的法律政策,了解免税条件,以便避免增值税应税漏缴的情况发生。
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信托企业可能会需要进行借款和融资等行为。
而在这些行为中,事关信托企业向外部资金来源申请借款并付息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透过借款向外部资金来源支付的利息,不需要缴纳额外的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借款和融资行为存在多种形式,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还需要参考具体的税法政策,了解不同行为涉及到的增值税支付规则。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目录CONTENTS1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2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3热点问题讨论内容主题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幕。
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
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概念及特点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性管理,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在不越权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期限内取得受益人的利益的产品。
信托业资管产品一般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基金等。
其特点主要包括投资对象多样化、风险分散、专业化投资管理等。
1.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收取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对信托业资管产品所获得的收入进行缴纳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增值税的代征代缴人,直接从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收益中扣除增值税后,再将余额支付给投资者。
这也就意味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收取对象为信托公司和投资者,而不是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受益人。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以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收益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以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实际价值为计税依据。
在第一种情况下,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其所获得的收入。
具体计算方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收入-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3%,这也是目前信托业资管产品所适用的标准税率。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方式主要包括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方式进行纳税。
1.一般纳税人方式信托业资管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方式是指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都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增值税的纳税。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需要在其信托业务收入中扣除增值税后再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按照实际收益支付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涉税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纳税主体不明确、增值税计算依据不清晰、纳税方式选择不当等。
1.纳税主体不明确在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涉税问题中,纳税主体不明确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由于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但是由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复杂,在实际中往往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展开分析。
在介绍了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重要性和研究意义。
正文部分首先讨论了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政策,包括征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接着分析了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方式,介绍了具体的征税方法和计算方式。
然后深入探讨了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机制。
接下来介绍了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和程序。
最后对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合规管理进行了总结和建议。
结论部分从全文内容出发,强调了合规经营和合理管理的重要性,为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政策、征税方式、风险防范、减免政策、合规管理、关键词1. 引言1.1 引言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帮助相关机构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税收政策,从而更好地开展信托业资管产品的运作和管理。
通过对增值税政策的解读和分析,可以为相关企业和机构在合规经营的确保其经济效益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完善,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支持。
2. 正文2.1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政策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税政策主要涉及到税率、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等方面。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信托业资管产品属于一种服务性行业,一般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征税对象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应当依法缴纳。
征税范围包括信托管理费、托管费、咨询服务费等与信托业务相关的收入。
在2018年颁布的《关于简政放权减税事项的通知》中提到,信托业资管产品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凡对外收取的且属于预算收入的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的政策。
这为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征税政策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空间。
信托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税政策相对比较明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和政策调整,以保障企业合规纳税并规避风险。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详解资管产品增值税及影响
详解资管产品增值税及影响作者:君宏观团队来源:宏观长春导读资管产品增值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对投资回报率的影响程度较小。
摘要•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1)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2)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
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
•概括起来,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公募基金的优势将得到凸显,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可免税,而非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不免税。
•我们认为资管增值税对收益率影响不大。
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
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正文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领域的增值税全面铺开,但主要是针对金融服务行为,至于资产管理产品征税的细节一直未充分明确,财税部门也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
因此,政策的发布以持续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完成。
随着2016年36号文的框架性文件、140号文及2017年2号、56号和90号文等文件的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具备了可执行可操作的基础。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的历程?1、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如何征税?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理论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实际上是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规定: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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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已是铁板上钉钉的事了,执行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以及
有待明确政策,已经有很多专家进行了论述。这里想探讨一下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对所得税
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资管纳税人确认对所得税影响
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大好处简单可确定可操作。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
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资管产品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在明确资管产品简易征税时,已将
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排除在外。所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主要是契约型等所得
税上的纳税导管。
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管理人,将
资管管理服务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管理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其管理服务收入按合伙
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方缴纳所得税。
投资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投资人是所得税纳税主体。投资人是公司型法人的,其从资管产品
分回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人是个人的,应按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中有许多尚需明确空白。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及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征税机制和纳税主体确认。但资管
产品征税也会给所得税带来一定影响,主要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管理人,将本不属于本公
司的收入开了普通发票并申报增值税,其开票收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会和所得税收入有明显差
距。资管产品增值税管理规范后,有很多人担心,下一个会规范的是会不会是投资资管产品个人
所得税管理。中间征收了一道增值税的投资收益,其收入属性有没发生变化?
二、银行业贷款利息的发票问题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运用资管产品
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论上,信托公司、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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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公司等管理人,从今年1月1日起,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
下家。
全面营改增后,银行等金融企业已是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该开具利息的增值税发
票。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有部份省的银行等机构拒绝开具利息普通发票。这给税务
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信托公司收的利息开普通发票了(还不是自己利息),基金公司也开了,连
资管公司也开了,银行再不开似乎有点说不过去了,这几碗水如何端平,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一
个现实问题。
三、资管产品的货款服务增值税如何与所得税上混合性投资对接?
国税总局13年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5个条件
的“假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实债”。实际操作中,能完全符合5个
条件的“假股”几乎没有。基层税务机关也陷入了“放宽没依据有压力,不放压力也很大”的被
动局面。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似乎给解决这个困境,从门缝里透了点亮光。“信托公司都按贷款服务
缴了增值税,我都拿到了贷款的利息发票,你凭什么说这是股权投资,你凭什么不让我在所得税
前扣”?面对较为简单的“保本即贷款”增值税政策,所得税上是坚守,还是适当放弃?这又是
所得税管理上一个大大的难题。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
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
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
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
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