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工种折算普通工龄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 / 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91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3.18
【实施日期】199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的复函
(劳办发<1994>91号)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
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
公益性岗位工龄认定办法

公益性岗位工龄认定办法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已经失去意义。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
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
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评年奖金,不终身制。
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工作,年年有希望。
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计算

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计算一、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1992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起,企业和职工本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职工按国家、省、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敏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
根据省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之前从事特殊工种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5 年。
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工龄计算问题1、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2、经组织部门或镇(乡、公社)党委正式批准的村组织书记、村主任(大队长)、村(大队)主办会计的三种职务,且在村(大队)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企业录用为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上述三种职务上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企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其中: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开始,以前的不再连续计算,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1999年2月起执行)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对办理代理挂靠手续的上述三种职务人员,其缴费年限也可参照执行。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连续工龄计算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连续工龄计算加入时间:2011-5-24 发布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 浏览:[73]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和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各种革命工作的时间,或经中国共产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两类。
1、建国前(省略)2、建国后(1)入伍时间的确定: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工龄计算: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军龄可以与分配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复员、退伍军人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后又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军龄可以与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就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作出规定:凡我省在1962年至1983年年底期间,由我省各级知青办和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的原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均从下乡插队、插场之日算起。
虽然户粮关系由城镇转到农村,但本人实际仍在城镇未下乡的,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经批准回城,待业一段时间后又参加工作,应将下乡的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4)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临时工、合同工学习期间及入学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政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2 、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浙江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浙江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特殊工种的退休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变化趋势,浙江省最近针对特殊工种的退休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规定。
本文将对浙江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特殊工种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特殊工种的定义。
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工人、高温作业人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深海作业人员等。
这些工种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身体健康和安全有着更高的要求。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针对特殊工种,浙江省根据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其退休年龄进行了调整。
根据最新规定,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55岁。
这一调整是基于对特殊工种工作强度的考虑,旨在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三、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将根据工龄和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退休工龄满15年及以上的特殊工种人员,其退休金将按每年工资的70%计算;退休工龄不满15年的特殊工种人员,其退休金将按每年工资的50%计算。
此外,特殊工种退休人员还享受其他一些特殊待遇,例如医疗保障、单位福利待遇等。
这些待遇将根据个人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执行。
四、特殊工种退休申请流程特殊工种退休申请流程相对简单。
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退休服务窗口进行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明文件以及退休金申请表等。
经过审批后,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将获得相应的退休手续办理。
五、对特殊工种的关怀和保障浙江省还十分重视对特殊工种的关怀和保障。
除了退休制度的调整外,浙江省还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特殊工种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例如,加强特殊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加强特殊工种职业病防治,保障其身体健康等。
结语通过以上对浙江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浙江省对特殊工种退休问题十分重视,并积极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规定。
工龄的计算方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即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时间。
它是衡量职工工作经历和贡献的重要指标,也是国家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工龄的计算方法及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工龄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工龄的计算方法1. 工龄的概念工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实际工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
(2)虚工龄: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如停薪留职、病假、事假等)离开用人单位,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3)视同工龄:指职工因特殊原因(如因公负伤、因病致残等)离开用人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时间。
2. 工龄的计算方法(1)实际工龄的计算实际工龄的计算方法较为简单,即从职工入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的连续工作年限。
在计算实际工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合同工: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②临时工、农民工: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③停薪留职、病假、事假等:在计算实际工龄时,这些时间不计入工龄。
(2)虚工龄的计算虚工龄的计算较为复杂,需要根据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原因进行区分。
以下为几种常见情况:①停薪留职:从停薪留职之日起计算,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
②病假、事假:从病假、事假开始之日起计算,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
③因公负伤、因病致残:从因公负伤、因病致残之日起计算,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
(3)视同工龄的计算视同工龄的计算较为特殊,需要根据职工的特殊原因进行区分。
以下为几种常见情况:①因公负伤、因病致残:从因公负伤、因病致残之日起计算,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
②病假、事假:在病假、事假期间,如果职工因病或事假原因被认定为残疾,则视同工龄。
三、工龄的法律规定1. 工龄与工资待遇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工龄挂钩。
具体如下:(1)职工的工资水平应与其工龄相适应,工龄越长,工资水平应越高。
我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能折算工龄吗?
我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能折算工龄吗?
佚名
【期刊名称】《人事天地》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问:编辑同志,我于1969年9月参加工作,后调到一个事业单位工作,2003年11月提前退休。
退休前,我曾从事过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
请问:我从事过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时间能否折算工龄?
【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特殊工种还能折算工龄吗 [J], 本刊编辑部;
2.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J], ;
3.我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 [J], 魏珉
4.我曾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是否可折算缴费年限?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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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资料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目录: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内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1978年7月11日)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p>第一部分综合文件<br><br>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br>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br>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br>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br>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br>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br>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br>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br>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br>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br><br>一、煤炭<br>1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br>2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br>3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br>4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br>二、冶金<br>1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br>2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br>3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br>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br>5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br>三、机械<br>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br> 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br>四、化工<br>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br> 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br> 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br>五、石油<br>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br>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br>六、水利、电力<br>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br>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br> 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br>七、轻工、纺织<br>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br>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br>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br>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br>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br>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br>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br>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br>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br>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br>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br>八、建工、建材<br>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br>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br> 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br>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br>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br>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br>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br>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br>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br>九、电子<br>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br> 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br>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br>十、兵器、核工业<br>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br>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br>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br>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br>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br>十一、医药、卫生<br>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br>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br>3.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第10号〔66〕卫干字第21号<br>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br>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br> 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br>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br>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br>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br>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br>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br>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br>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br>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br>十三、地质、地震、测绘<br>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br>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br>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br> 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br> 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br>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br>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br>十四、邮电、广播电视<br>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br>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br>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br>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br>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br>十五、造船<br>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br>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br>十六、林业<br>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br>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br>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br>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br>十七、渔业、水产<br>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br>十八、粮食<br>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br>十九、新闻出版<br>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br>二十、城市建设<br>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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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
1965-10-5
【法律文号】:(65)中劳薪字第248号
【执行日期】:
1965-10-5
劳动部工资局
(65)中劳薪字第248号
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总工会生活部:
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抄转你部(65)甘工活字第223号函中所提的第六个问题,要
我们答复。我们认为,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
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
[65]中劳薪字第248号
从事井下、高温和有损身体健康工作之工龄与普通工作之工龄折算表
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损身体健康工作之工龄与普通工作之工龄折算表见表
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损身体健康工作
之工龄与普通工作之工龄折算表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工作的时间 折算为普通 工作的工龄 (折算率5/4) 从事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 折算为普通
工作的工龄
(折算率3/2)
1个月 1个月零7天半 1个月 一个月半
2个月 2个月半 2个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零22天半 3个月 4个月半
4个月 5个月 4个月 6个月
5个月 6个月零7天半 5个月 7个月半
6个月 7个月半 6个月 9个月
7个月 8个月零22天半 7个月 10个月半
8个月 10个月 8个月 1年
9个月 11个月零7天半 9个月 1年零1个月半
10个月 1年零半个月 10个月 1年零3个月
11个月 1年1个月零22天半 11个月 1年零4个月半
12个月 1年零3个月 12个月 1年零6个月
2年 2年零6个月 2年 3年
3年 3年零9个月 3年 4年零6个月
4年 5年 4年 6年
5年 6年零3个月 5年 7年零6个月
6年 7年零6个月 6年 9年
7年 8年零9个月 7年 10年零6个月
8年 10年 8年 12年
9年 11年零3个月 9年 13年零6个月
10年 12年零6个月 10年 15年
颁布日期:
1965-10-5
执行日期:
196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