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综合保护浙东运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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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俞秀娟、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俞某、俞秀娟、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俞某、俞秀娟、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傅芝兰【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傅芝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俞某;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谢荷花【当事人】俞某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谢荷花【当事人-个人】俞某谢荷花【当事人-公司】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周斌照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何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斌照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何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斌照何俊【代理律所】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办事处;谢荷花【本院观点】案涉《皋埠镇东林村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由原皋埠镇政府与原审第三人谢荷花签订,系双方对安置补偿事项的约定与确认,并无证据显示该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且协议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应当认为签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签约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政策就补偿具体问题进行调整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一审法院结合文件制定机关回复的说明,审查认定上述规定内容不违反上位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皋埠镇东林村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由原皋埠镇政府与原审第三人谢荷花签订,系双方对安置补偿事项的约定与确认,并无证据显示该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且协议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应当认为签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签约双方均有约束力。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暨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损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

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3•【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

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

杭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杭州实践。

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和最严密法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伪造资质,违法回收并露天焚烧装修废物,触犯三罪被告人郑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危险废物且没有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采取私刻公章,编造危险废物处置联单等虚假资料的方式,以每吨3000-37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回收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布业公司的废胶水、沾染过废胶水的布料、包装桶、装有废胶水的塑料桶、铁桶等废物,并运至淳安县临岐镇夏中村瑶源自然村等地,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进行露天焚烧,非法处置共35余吨,涉案金额达11.04万元。

焚烧期间被人发现,后郑某某将剩余废胶水桶运走并丢弃在淳安县老潭唐线文昌垃圾填埋场山脚下。

淳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共计35余吨,涉案金额达 11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

宣判后,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因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求、成本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获利,舍身犯险,通过私刻公章,编造虚假资料的方式假冒有处置资质者,向生产企业收取较高处置费用,回收危险废物后,却不按规定处置,随意焚烧、丢弃,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发生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或者前提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一并审理。

正文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白山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时,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就投入使用。

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白山中医院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

经对白山中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及渗井周边土壤取样检验,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均超过国家标准。

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白山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

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为白山中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白山中医院限期对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白山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二)裁判结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白山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校验行为违法。

白山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及时制止,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白山中医院未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备,通过渗井、渗坑实施了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产生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决确认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白山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监管职责,监督白山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白山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目录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2.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企业伪造电子证据被处罚3.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资产转让协议、伪造银行转账凭证侵害他人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4.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变造管辖条款被处罚款5.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捏造部分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6. 慈溪市人民法院:以虚构租赁关系提起执行异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7. 开化县人民法院:债权人与企业主恶意串通、捏造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并申请司法确认构成虚假诉讼罪8. 瑞安市人民法院:恶意串通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优先受偿权构成虚假诉讼罪9.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父母与子女虚构借贷事实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10. 磐安县人民法院: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抗拒法院执行1. 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银行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典型意义法院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要注重审核原告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在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更要严加审查,要特别注意观察原告本人在庭审中的言谈举止。

在发现疑点后,要抓住重点进行突破,固定关键证据。

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对其撤诉申请应不予准许,并果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有力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案情与裁判陈某某向某银行进行网络借款,发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

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某银行催收员在其家门口实施了张贴“卖身还债”侮辱性大字报等催收行为,导致其婚约被取消、失业,使其遭受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59万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

陈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带有威胁、侮辱内容的大字报,及与此关联的其与“男友”“未来婆婆”、近亲属、邻居及合作伙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2号)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2号)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2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31273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312734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31273425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312734410000【处罚日期】2022.04.20【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赵奇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16处罚名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2号书文号被处罚赵奇峰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1月10日,诸暨市水利局向我局移送(移送字[2022]第001号)案件线索移送函。

2021年11月23日,诸暨市水利局对位于诸暨市******街道***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诸暨市***街道***村民赵奇峰于2021年6月起在***诸暨市***街道***村段滩地内堆放砂石物料八千方。

市水利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当事人赵奇峰下发《诸暨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清理完毕。

2022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街道***村段滩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赵奇峰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该处堆放的砂石物料。

2022年2月28日,经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赵奇峰在***诸暨市***街道***村段滩地内堆放的砂石物料进行测算,该处砂石物料总占地面积为4143.50平方米,总堆方量为9947.95立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的规定。

叶丽娟、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叶丽娟、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7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丽娟;杭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叶丽娟杭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叶丽娟【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叶丽娟【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2019/【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2:59:42叶丽娟、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终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丽娟,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忻,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尹琰茗、赵坚强,杭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叶丽娟诉杭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浙01行初473号行政判决。

叶丽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6月26日,叶丽娟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建德市人民政府私闯叶丽娟住宅、非法处置叶丽娟财物的行为违法;责令建德市人民政府恢复叶丽娟四间住房原状,并返还叶丽娟财物",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中提及拆除杭州八鼓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和叶丽娟住房的行为以及处置叶丽娟住房财物的行为致叶丽娟2017年9月3日外出回来后居无定所。

密云区检察院发布法治保水典型案例

密云区检察院发布法治保水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3.22•【分类】其他正文密云区检察院发布法治保水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某、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关键词】非法捕捞行刑衔接公开听证不起诉【基本案情】2020 年 7 月 2 日 8 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侯某某二人在密云区潮白河道下游十里堡镇河槽村漫水桥下游 200 米河道水域,使用地笼(长约 6.1 米)捕捞水产品时被抓获。

尚未有渔获物。

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履职情况】1、深入分析研判嫌疑人使用工具的特点以及行为的实际危害,精准定性。

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了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列明的禁用工具——地笼进行捕鱼。

从主观方面看,嫌疑人供述在河道边看到了树立有禁止垂钓、捕鱼、电鱼、炸鱼等宣传牌,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从现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看,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但是综合二人捕鱼是出于自己食用和游玩的目的;使用地笼为长 6.1 米、直径不足0.5 米,网具整体尺寸不大;刚刚将网具放入水中就被查获,尚未有渔获物;嫌疑人二人是初次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认罪悔罪。

可以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二人进行教育引导,真正起到惩处少数,教育引导大多数的作用。

2、主动听取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意见,形成共识,取得支持与认可。

该案件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情况,对行政机关的前期执法和后期公安机关是否认同案件结论都有重要的影响。

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听取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意见,就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罪责刑相适应情况进行沟通座谈,形成一致认识。

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从罪状看,符合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但是地笼作为禁用渔具对于生态环境资源和渔业资源的破坏与电、毒、炸这些禁用方法有本质区别,直接作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过重。

一直以来,密云区河道、水塘众多,很多群众从小就有夏季钓鱼、捕鱼、嬉水的习惯。

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胡传林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胡传林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傅芝兰【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傅芝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胡传林【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胡传林【当事人-个人】胡传林【当事人-公司】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珊珊、胡元长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满增桂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珊珊、胡元长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满增桂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珊珊、胡元长满增桂【代理律所】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被告】胡传林【本院观点】上诉人东浦街道办作为原审被告,逾期提供上述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胡传林在一审立案时提交了原东浦镇政府于2017年1月3日向胡传林户作出的《拆迁整改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东浦镇政府于2016年10月31日在原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发布《公告》,告知相关村民“核对拆迁资料并重新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可见《公告》系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通知。

2017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案例总结

本文摘自再生资源回收-变宝网()2017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案例总结一、腾格里8企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6年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为中卫地区所属的化工企业,为了节约处理废水的费用,将生产过程中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其行为严重违法,并造成周边地区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后,中卫市环保局责令其整改,但八家公司整改进度缓慢,被环保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挂牌督办,截至起诉之日,治理整改工作仍未完毕。

原告向法院诉请八家公司停止非法污染环境的行为、消除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险、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卫中院先后于2017年3月3日、6月23日、8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并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八家企业积极投入治理整改,几经努力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通过验收。

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八家企业共承担5。

69亿元用于环境服务功能修复,并就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沙漠虽然是荒芜之地,但却是生态链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向沙漠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对当代和子孙后代都是罪人。

二、我国首例保护古树名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4年1月16日,新郑市薛店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花庄村支书带着四五十人和7台小挖掘机,让花庄村的1876棵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枣树一夜之间"搬家",无一存活。

2016年4月28日,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5名被告分别是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新郑市林业局以及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损害环境;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造成的环境损失;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追回非法采伐而死亡的古树及制品;对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事件,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承担一切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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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综合保护浙东运
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文章属性
•【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为抓手,积极推动行政机关系统保护,综合治理。

同时,注重建立上下游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实现运河保护长效治理。

正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综合保护浙东运河环境行政公益
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综合性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外来生物
【基本案情】
浙东运河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贯通于西晋,兴盛于唐代,于南宋时成为重要的航运河道。

浙东运河河面、河堤处违章搭建以及垃圾非法倾倒严重;沿岸居民污水直排屡屡发生;沿线古纤道、太平桥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受毁损未及时修缮;沿河古树受白蚁蛀蚀未进行除害;电捕鱼、“地笼”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以及外来生物福寿螺泛滥成灾,已严重破坏水系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2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针对浙东运河文化遗产、生态环
境、航运及行洪安全等情况,依托绍兴河长通APP信息联动平台、12345政务信息平台,结合网格化管理机制,实时收集相关线索,并借助水上执法艇巡查、无人机巡航等方式进一步排查核实,共发现线索57条。

为实现浙东运河的上下游跨区域司法协作,2020年4月6日,柯桥区检察院牵头,杭绍甬共六地检察机关签订《关于建立萧柯越虞余江检察机关保护浙东运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六地检察机关在各交接区域联合巡查11次,发现和相互移送线索30余条。

2020年1月至10月,柯桥区检察院针对垃圾倾倒、违建、污水直排、非法捕捞的线索调查情况,以提出检察建议、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职能单位履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以及各镇街积极履职,共计清除沿河各类垃圾7600余吨,设置监控6个,查处非法倾倒垃圾9起,作出行政处罚5起;拆除企业不当取水管构筑物、废弃水塔、沙运设备、自建房等违建37处,涉及面积8500多平方米;修复沿岸居民破损污水管11处;收缴电捕工具3套、各类“地笼”378个,增殖放流180余万尾。

2020年3月27日,柯桥区检察院针对古纤道等文物受损的调查情况,向市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检察建议。

该局立即组织专家勘察现场,针对石板断裂、塌陷等问题多次研讨修缮方案层报上级部门。

经反复论证,最终对浙东运河受损的6处文物进行了保护性修缮,并对5处附属设施进行提档升级。

4月1日,柯桥区检察院针对巡查中发现的沿岸古树保护不善问题,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提出检察建议。

该局联合白蚁防治部门对古树进行除蚁、复壮,使得运河沿岸9棵古树焕发新颜,养有所依。

2020年6月17日,柯桥区检察院针对外来生物福寿螺破坏水系生态环境的调查情况,依托行政和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开展了“守护‘美丽河湖’暨福寿螺专项清剿启动宣传会”,镇街、职能单位、“微动力”等志愿者组织共300余人参加了宣传会。

2020年10月底,累计清除福寿螺(卵)七万余公斤。

2020年11月,柯桥区检察院经与市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协调沟通,并聘请文物、水利、环保等专家,在太平桥公园建成浙东运河保护公益诉讼创新实践基地,成为浙江省检察院首批认定的创新实践基地,为全面深入宣传大运河公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物质载体。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河长通APP等智慧科技手段,结合水上执法艇巡查等方式摸排核实线索,以不同方式分类督促各个职能单位有效履职,加强对大运河的协同全方位保护。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秉承系统保护理念,紧紧围绕大运河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有效地开展综合性保护,为推进大运河文化带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同时,通过建设公益诉讼创新实践基地,提升公众对大运河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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